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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al-subordinate hierarchical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model of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被引量:5
1
作者 Dan WU Feng-ping WU Yan-ping CHEN 《Wate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I CAS 2009年第2期105-116,共12页
The principal-subordinate hierarchical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model of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was developed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different regions and wate... The principal-subordinate hierarchical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model of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was developed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different regions and water sectors within a basin. With the precondition of strictly controlling maximum emissions rights, initial water rights were allocated between the first and the second levels of the hierarchy in order to promote fair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across different regions of the basin and coordinated and efficient water use across different water sectors, realize the maximum comprehensive benefits to the basin, promote the unity of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and eliminate water conflict across different regions and water sectors. According to interactive decision-making theory, a principal-subordinate hierarchical interactive iterative algorithm based on the satisfaction degree was developed and used to solve the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model. A case study verified the validity of the model.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principal-subordinate hierarchy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model satisfaction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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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产权客体的类型谱系 被引量:6
2
作者 张素华 王年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7-60,共14页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性的法律表达。“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的核心特征应包括信息属性、物理属性和集合属性,并在数据生产和流通使用的“价值链”上延展形成“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的类型层级。在分级分类构建原则下,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还可在横向上形成以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为一级子类型、公用/私用公共数据与公开/不公开企业数据为二级子类型的类型谱系。由此,便可在“三权分置”路径下阐明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的规范属性与类型谱系,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化奠定基础和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三权分置 客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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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结论异议的申诉制度探析 被引量:1
3
作者 方跃平 高井祥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62-69,共8页
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抽检评议;另一种是学位论文答辩前的例行评议。学位论文评议结论对学位申请人是否能参与答辩或学位获得者能否保留住学位有重要影响,学位申请... 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抽检评议;另一种是学位论文答辩前的例行评议。学位论文评议结论对学位申请人是否能参与答辩或学位获得者能否保留住学位有重要影响,学位申请者或获得者在对学位评议结论有异议时应享有申诉权。各学位授予单位关于申诉权的发生事由与提出条件有不同规定,在国家法律层面缺失救济程序的情况下,学位申请者或获得者只能根据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诉程序去寻求权利救济与保护。目前,我国现行的学位论文评议结论异议申请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程序缺失、申诉范围狭隘、审查职责不清等问题,应完善学位论文申诉权及申诉程序的原则,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程序规则,扩大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结论异议申诉的范围,加强异议申诉程序的正当性设计以及完善我国现行的学位论文的复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论文 异议申诉 申诉权 申诉程序 《学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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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NFT数字作品的权属特点与规则适用 被引量:4
4
作者 闫冬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5-86,共12页
NFT是一种技术,它通过对数字客体进行标识、登记和固定,使其具有可支配性和特定性。数字作品经过NFT处理后,其“物”的特性得到了强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债权客体的范畴,更接近于物权客体的特征。虽然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交易应该... NFT是一种技术,它通过对数字客体进行标识、登记和固定,使其具有可支配性和特定性。数字作品经过NFT处理后,其“物”的特性得到了强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债权客体的范畴,更接近于物权客体的特征。虽然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交易应该适用物权规则,但在占有和处分这些作品的过程中,其登记性和非同质性特点却十分鲜明。因此,传统物权规则在应用于该种新型物时需要进行内部调整,同时还需要与外部规则相适配。NFT与区块链登记公示的高度绑定有别于传统的动产物权登记和著作权自愿登记,它应该比照不动产而非动产物权登记机制进行规范,并明确该登记行为在著作权规则中的地位。NFT通过独特识别符形成的非同质性,与同质化代币相比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适用货币化、证券化规则时应该更加谨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数字作品 法律属性 物权客体 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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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被引量:13
5
作者 肖冬梅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7-148,共12页
《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虽然该规定最终未获通过,但却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讨论方兴未艾。根据“信息链”理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和情报之间是呈现一种... 《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虽然该规定最终未获通过,但却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讨论方兴未艾。根据“信息链”理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和情报之间是呈现一种由下至上逐步提炼加工的链式关系,数据与信息、知识、情报之间依次包含。但数据并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若将“数据”整体直接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会冲击已有的权能和体系,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家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对数据进行分类保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之上,增设数据产权保护模式,数据主体就个人原始数据享有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企业就其加工处理取得的衍生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企业这种财产权利取得的门槛低于知识产权取得,不必要求独创性、创造性或显著性等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宜采取弱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知识产权客体 原型范畴理论 家族相似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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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对象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区分
6
作者 陈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8-56,共19页
知识产权“对象客体区分论”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最根本、最艰深的问题。该问题充满了“语言的迷雾”,因此需要在辨析法律概念与论理词、澄清语言误用、确定其社会关系基础后,从事实与视角两个方面予以阐述。在区分论的事实指向上,从... 知识产权“对象客体区分论”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最根本、最艰深的问题。该问题充满了“语言的迷雾”,因此需要在辨析法律概念与论理词、澄清语言误用、确定其社会关系基础后,从事实与视角两个方面予以阐述。在区分论的事实指向上,从对象到权利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对象(知识)、对象的利用方式(行为)、权利客体(法内好处)与权利内容(具体路径)。在视角上,知识产权“对象客体区分论”可以为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带来“客体式”的视角,从而形成了一些全新的命题。其中,最核心的命题是:使知识产权成为知识产权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对象,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对象 权利客体 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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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权保护研究
7
作者 胡兰玲 刘淑敏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37-43,共7页
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权在保障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权的立法中存在异议处理程序不完善、不良信息保存规则不合理、信息处理者事先告知义务缺失以及举证责任规定不一致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在结合... 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权在保障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权的立法中存在异议处理程序不完善、不良信息保存规则不合理、信息处理者事先告知义务缺失以及举证责任规定不一致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完善异议处理程序,细化异议处理机制,确保个人信息主体能够充分行使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用 信用信息 异议权 异议处理 信用信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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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体对数据基本产权和分类确权的决定作用 被引量:6
8
作者 刘士国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9-80,共12页
数据二十条构建了基本数据产权,但要进一步确权立法,必须依据数据关系客体的不同对数据基本产权作出总体规定,并应根据客体类型作出分别规定。数据及其产品是新型民事关系客体,可被多人同时使用,其财产关系依合同产生具有相对性,这一客... 数据二十条构建了基本数据产权,但要进一步确权立法,必须依据数据关系客体的不同对数据基本产权作出总体规定,并应根据客体类型作出分别规定。数据及其产品是新型民事关系客体,可被多人同时使用,其财产关系依合同产生具有相对性,这一客观规律决定数据产权为不同于所有权的有限产权。数据产权包括人格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以人格性权利为基础。数据确权立法的基本框架包括数据流通中当事人享有的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基本数据财产权,著作类电子产品当事人的权利,数据直接生成产品当事人的权利,货币结算与比特币的规定,法院管辖、涉外法律适用、仲裁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关系客体 基本产权 分类确权 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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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之诉的判决效力基于诉讼要件理论的实证考察
9
作者 张弛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13-121,130,共10页
诉讼要件理论从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法院管辖的角度确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形态,决定了判决效力的主观与客观范围。在诉讼标的层面,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具有连带性、阶层性和相对独立性。在当事人层面,可通过扩张解释将其归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要件理论从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法院管辖的角度确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形态,决定了判决效力的主观与客观范围。在诉讼标的层面,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具有连带性、阶层性和相对独立性。在当事人层面,可通过扩张解释将其归为普通共同诉讼,由此产生一并起诉型、单独起诉型、第三人参加型等诉讼形态。在法院管辖层面,依据保证之诉的不同形态分别确定管辖法院。一并起诉型中,追偿权判项不具有消极既判力和执行力,保证人追偿时需另行提起追偿之诉;单独起诉型中,前诉判决不应对作为案外人的主债务人产生既判力,预决效也弱化为证明效;第三人参加型中,在保障主债务人程序权利的同时,兼顾诉讼经济与事实查明的需要,方可确认其参加效的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要件 追偿权 既判力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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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作为碳排放权客体之证成 被引量:1
10
作者 张红 陈敬林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9-110,共12页
因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不明晰、传统物权思维固化及法政策表达不准确等原因,大气环境容量被误认为是碳排放权的客体,而碳排放配额的独立法律地位因此被忽略。碳排放权不是代表排放资格的权利,而是以碳排放配额为客体的财产性权利。碳排放... 因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不明晰、传统物权思维固化及法政策表达不准确等原因,大气环境容量被误认为是碳排放权的客体,而碳排放配额的独立法律地位因此被忽略。碳排放权不是代表排放资格的权利,而是以碳排放配额为客体的财产性权利。碳排放配额制度是各项市场机制直接作用的对象,具有链接大气环境容量的实体价值,补足碳交易理论瑕疵的作用。碳排放配额具有无形性、双重经济价值来源和有限收益属性,区别于既有的权利客体类型,所以有必要将其设立为新的客体类型,这对维持碳交易市场中政府管理和市场自主调节之间的平衡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配额 财产权利 权利客体 碳排放权 大气环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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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核心要义及其价值追求
11
作者 李明舜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9,共5页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都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的必要手段,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家庭和睦的重要基...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都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的必要手段,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家庭和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反对性别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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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数据保护的权利配置研究 被引量:2
12
作者 梁九业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7-106,共10页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权利保护之逻辑障碍,可按照“领域理论”将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数据区分为私密领域数据、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并针对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依据权利客体理论配置以个人信息权、知识产权和数据权,凸显数据之上所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对数据的保护从线性结构向立体模型的体系化转换。依据民事权利客体理论的基本原理,以私人领域数据为客体的个人信息权因带有人身识别性而属于人格权保护模式,而以社会领域数据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以及基于匿名化处理而脱离人身识别性的数据权而属于无形财产权保护模式,并基于其客体的无形性而选择“具体且有限行为规制”的权利构造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数据权 权利客体 个人信息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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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研究院文物数字资源版权问题探析 被引量:1
13
作者 杨雪梅 陈港泉 +2 位作者 何红军 张婷 赵良 《中国博物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3-102,131,共11页
文物数字资源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资源,但产权界定不清、归属不明、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着文物数字资源的开放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敦煌研究院丰富的文物数字资源可被划分为九大... 文物数字资源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资源,但产权界定不清、归属不明、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着文物数字资源的开放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敦煌研究院丰富的文物数字资源可被划分为九大类,在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均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敦煌研究院已在文物数字资源版权的界定与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形成有效机制,同时也发现,还需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文博机构自身加强文物数字资源管理,方能更快更好地推动构建文物数字资源有效管理利用体系,为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贡献研究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博物馆 文物数字资源 分类确权 版权与保护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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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生育权的双重性质及其规则化路径
14
作者 马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33-41,共9页
宪法上的生育权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法规范,前者指向公民得以主张可直接法律适用的性质,后者指向公权力机构应创造和维护权利实现的义务。目前生育权还没有明确而坚实的法律立法,未足以保障个人生育领域内的自由意志与相应诉求;家庭暴... 宪法上的生育权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法规范,前者指向公民得以主张可直接法律适用的性质,后者指向公权力机构应创造和维护权利实现的义务。目前生育权还没有明确而坚实的法律立法,未足以保障个人生育领域内的自由意志与相应诉求;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等规范尚不完善,助长了“恐婚恐育”;风险的社会保障不足,家庭与女性承担了大部分的生育成本,这些都是造成低生育率的重要原因。应确认生育权在主观权利角度之自治性、客观法角度维系代际人口更替之重要秩序价值,据此检视现行法律规则体系,系统改善造成生育意愿低迷的状况:明确生育权保障立法,创造关照女性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环境,支持公民生育力保存,协助应对生育力受损。当下特别需要调整公共资源分配规则改进生育相关成本的承担机制,以缓解生育率下降的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育权 主观权利 客观法规范 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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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法官原则:刑事管辖制度的确定性与救济性 被引量:1
15
作者 郭烁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41-48,共8页
刑事管辖作为程序性规则涵盖预先确定性和可救济性,发挥着保障司法公正之基础功能。实践中提级管辖适用条件模糊、指定管辖滥用及集中管辖正当性缺失等问题极大动摇了刑事管辖制度确定性根基,客观上造成了管辖制度不确定性的“危机”;... 刑事管辖作为程序性规则涵盖预先确定性和可救济性,发挥着保障司法公正之基础功能。实践中提级管辖适用条件模糊、指定管辖滥用及集中管辖正当性缺失等问题极大动摇了刑事管辖制度确定性根基,客观上造成了管辖制度不确定性的“危机”;刑事被追诉方事实上的管辖异议权及程序性制裁措施阙如使得发生管辖错误时缺乏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在即,有必要引入国际通行的法定法官原则,严格按照法律预先确定标准划分管辖法院的同时,也应明确被追诉人享有法定法官审判的权利,并规定违反法定法官原则程序效力相对无效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法官 管辖确定性 管辖异议权 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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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受教育权:智慧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
16
作者 宋凡 龚向和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1期343-359,共17页
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共同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一种新的教育社会契约》报告中指出,受教育权是新的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相较于以教育机会为核心的公平受教育权而言,优质受教育权契合教育的数字化转型、高质量追求与整体... 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共同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一种新的教育社会契约》报告中指出,受教育权是新的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相较于以教育机会为核心的公平受教育权而言,优质受教育权契合教育的数字化转型、高质量追求与整体性保障需求,在教育的人权保障范式、射程范围以及发展权能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作为智慧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更具合理性。应充分发挥优质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对智慧教育选择、机会、条件与信息技术利用能力等方面进行保障,并构建起以优质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客观价值秩序,强化智慧教育的制度性保障、组织保障与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质受教育权 智慧教育 社会契约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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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权——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与精神性人格权的统一
17
作者 李春晖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97-113,共17页
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之客体均为信息,两种权利具有高度契合性,创新性并非数据权益成为知识产权的阻碍。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主观利益分类,可共存于任何客体上,因此精神性人格权客体并非“精神利益”,而是与人之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精... 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之客体均为信息,两种权利具有高度契合性,创新性并非数据权益成为知识产权的阻碍。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主观利益分类,可共存于任何客体上,因此精神性人格权客体并非“精神利益”,而是与人之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精神性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中的标记相关权利高度近似,并有历史渊源。同时,现有概念的知识产权和商品化权均侧重财产权益,人格权又仅仅侧重精神权益,缺乏既统一客体又统括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的概念,信息权为适宜的选择。信息权概念优于无形财产权,后者无法统括精神权益,且将知识产权与无定形客体上的物权及财产性制度建构混为一谈。信息权与物权相对,将令民法学理论和民法典之形式理性更加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权 知识产权 数据权益 精神性人格权 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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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名购房中的合同主体与物权归属
18
作者 张云鹏 文晓静 《衡水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94-99,共6页
借名购房存在借名人、出名人、相对人三方主体,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涉及三方利益平衡。欲明确借名购房中的物权变动与归属,前提在于精准厘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不同解释路径,虽然买受人的确定存在多种阐释可能,但原则上将之界... 借名购房存在借名人、出名人、相对人三方主体,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涉及三方利益平衡。欲明确借名购房中的物权变动与归属,前提在于精准厘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不同解释路径,虽然买受人的确定存在多种阐释可能,但原则上将之界定为出名人,无疑将使所有权转移为最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现有物权变动规则。在明晰借名人的法律地位时,须严格贯彻不动产登记簿的外观主义,摒弃所谓事实物权、物权期待权理论。在处理涉及借名人的保护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借名人的生存权利等其他相关价值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作为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名购房 买卖合同 物权变动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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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的法律界定
19
作者 许春明 杨欢欢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6-131,共16页
当前“数据”相关概念的语义混淆极大增加了学术对话成本。对此,应首先从横向专业领域区分与本源词“数据”“信息”“数字”相关的派生词,并从纵向区分三个本源词的关系,即信息是被记录的有待传播的内容,数字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 当前“数据”相关概念的语义混淆极大增加了学术对话成本。对此,应首先从横向专业领域区分与本源词“数据”“信息”“数字”相关的派生词,并从纵向区分三个本源词的关系,即信息是被记录的有待传播的内容,数字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一种新的记录信息的手段,数据是信息记录的结果,其中数据元素是组成一份数据的最小单元。进一步地,从事实层面、价值层面、法律层面辨析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明确信息权益保护原始信息、数据权益保护增值信息。基于数据有用性、够用性、可用性和好用性的经济属性,数据的法律定义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能够产生增值信息以优化目标决策的数据元素集合及其处理结果”,并据此确定数据客体的构成要件包括:数据元素之间具有相关性(质量要件)、数据元素集合具有规模性(数量要件)、数据具有现实的可利用性(形式要件)、数据具有用以优化目标决策的目的性(实质要件)。以数据行为环节“信息价值增值程度”作为分类标准,将数据客体分为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数据产品三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元素 权利客体 衍生数据 数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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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酌定赔偿
20
作者 毛仙鹏 张平华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兜底方案的酌定赔偿对于解决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纠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酌定赔偿应遵循检索递进的启动原则,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时,始可由被侵权人申请启动或由法院依职...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兜底方案的酌定赔偿对于解决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纠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酌定赔偿应遵循检索递进的启动原则,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时,始可由被侵权人申请启动或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酌定对象不涉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应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中选择较高者作为酌定对象。为尽可能地维护酌定结果的客观性,酌定赔偿的路径选择应作如下区分:若是存在拟制的许可使用费等客观标准可供援引,则应优先选用,并以此为基础再作调整;否则,也应以客观酌定因素为主,主观或其他酌定因素为辅进行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益 财产损失 酌定赔偿 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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