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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界限研究
1
作者 王志伟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2-78,共7页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解释目前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义以及类推适用这种“法律漏洞”补充方式,可以看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或章程规定、设立目的宗旨或任务规定的限制,与自然人相同,其有资格在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拥有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所有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在前述规定范围内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外,在前述规定范围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根据法人的不同类型及其是否获得政府许可或法律授权等因素来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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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视域下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困境及完善对策 被引量:1
2
作者 曹鹏 罗兴平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8,32,共9页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金融信息已然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价值日渐凸显。个人金融信息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其不仅关乎个人权益,也关乎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目前,我国尚存在个人金融信息权利属性不明确、法律保护规...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金融信息已然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价值日渐凸显。个人金融信息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其不仅关乎个人权益,也关乎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目前,我国尚存在个人金融信息权利属性不明确、法律保护规范体系不完善、执法监管力度不够、行业自律机制有效性发挥不足等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和建议:推进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系统化法治建设,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权利属性、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强化对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执法监管,完善行业自律和内部约束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个人金融信息 权利属性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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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厘清
3
作者 敬力嘉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9-84,共16页
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关系的正确认识,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有法益观的权属配置视角存在欠缺,在具体适用中面临诸多障碍。在个人数据流通的现实场景中,应承认本罪的行为对象包含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基于本罪保护法益... 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关系的正确认识,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有法益观的权属配置视角存在欠缺,在具体适用中面临诸多障碍。在个人数据流通的现实场景中,应承认本罪的行为对象包含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基于本罪保护法益的确立依据,即行为对象的社会属性,行为内容的场景属性与危害后果的多元属性,应将本罪的保护法益确立为法定主体的信息专有权,其支配主体、法益内容与法益属性均应遵循场景化判断标准。以此为指导,可明确本罪行为不法的动态判断机制,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不法与本罪刑事不法,以及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区分标准,将个人数据关联主体权益妥善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个人数据 信息专有权法益 场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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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人格法益的权利化
4
作者 庄晓燕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3期79-84,共6页
新型人格法益权利化有利于增强法益适用的确定性,平衡法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促进人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但新型人格法益存在概念不清晰,权利要件不确定,权利类别不明确等理论困境。基于法益的概念证成具有不同面向,法益损害构成要件的... 新型人格法益权利化有利于增强法益适用的确定性,平衡法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促进人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但新型人格法益存在概念不清晰,权利要件不确定,权利类别不明确等理论困境。基于法益的概念证成具有不同面向,法益损害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存在多重考量,法益的外延和类别归属受权利发展的动态影响等原因,新型人格法益的权利化应当坚持内外视角优化新型人格法益的规范概念,坚持立足本土实际完善新型人格法益的构成要件,坚持概念化和类型化明确新型人格法益的权利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人格法益 权利化 个人信息 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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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由“大数据杀熟”引发的思考
5
作者 黄琴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08-114,共7页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杀熟”给个人生活造成多方面困扰。个人信息自决权是有效规避“杀熟”的手段之一。有别于隐私权,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内涵体现为自主自决,是积极控制之权利,其保护对象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的个人信息。个人信...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杀熟”给个人生活造成多方面困扰。个人信息自决权是有效规避“杀熟”的手段之一。有别于隐私权,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内涵体现为自主自决,是积极控制之权利,其保护对象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自决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和所承载人格利益的特殊性。传统意义上的具体人格权体系的构造及其内容无法涵盖民事主体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利益。合理设置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规范构造,要从权利义务主体、客体范围、权利义务内容三个方面开展。从比较法角度观察,反省我国创设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要性,能够实现个人信息全面且高度的保护。此外,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创设在我国已具备现实性、客观性及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明确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仍然是亟待完成的一项时代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自决权 具体人格权 隐私权 规范构造 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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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刑事调取的适用限度与法律规制
6
作者 钱程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2期91-102,共12页
数字时代,侦查机关依托数字信息技术增强数据收集处理能力,提升案件侦破效能。但是,侦查机关泛用刑事调取措施向网络信息企业调取公民个人信息,存在损害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且过度干预企业合法经营的风险。在侦查机关适用信息调取措... 数字时代,侦查机关依托数字信息技术增强数据收集处理能力,提升案件侦破效能。但是,侦查机关泛用刑事调取措施向网络信息企业调取公民个人信息,存在损害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且过度干预企业合法经营的风险。在侦查机关适用信息调取措施的过程中,应当遵循限度理念,即以程序法定原则与比例原则归正侦查机关信息调取的必要限度,以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与网络信息企业合法权益为信息刑事调取划定适用边界。强化侦查机关个人信息调取措施的法律规制具体从以下方面进行:其一,完善个人信息刑事调取的程序规范机制,按照任意性侦查措施与强制性侦查措施两种属性分别进行法律授权与程序规制,对现有刑事诉讼规范内容予以“信息化”调适,强化对侦查权的法律控制。其二,构建刑事诉讼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障信息主体通过行使信息知情权、信息访问权、信息更正删除权等权利直接、积极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其三,优化企业配合刑事执法的权益保护机制,细化企业协助刑事执法义务,建立企业义务豁免机制,调和执法协助义务与数据合规义务的冲突;赋予作为第三方信息控制者的企业必要的权利,使企业能够以积极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调取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强制性措施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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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风险”范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教义学重构
7
作者 李昱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3期86-99,共14页
刑法学界主流立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阐释与建构,因单纯倚重“权利”范式而存在理论缺陷、方法缺陷和现实缺陷,无力应对数据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全新挑战。“风险”范式是近年来涌现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能够合理分配信息... 刑法学界主流立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阐释与建构,因单纯倚重“权利”范式而存在理论缺陷、方法缺陷和现实缺陷,无力应对数据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全新挑战。“风险”范式是近年来涌现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能够合理分配信息处理活动的风险,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分配给制造风险的信息处理者。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学理阐释,应统合两种范式的合理内核,重塑保护法益、犯罪属性以及不法阻却事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数据信息社会中个体的匿名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法定犯而非自然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被矮化为“取得同意”;个人的知情同意与信息处理者基于风险的风险控制义务共同构成了不法阻却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大数据 保护法益 法定犯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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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属性判定与权益归属证成
8
作者 李研 李晓宇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25-136,共12页
新质生产力催生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颠覆性技术,推动虚拟数字人产业的发展,也引发虚拟数字人法律属性判定与权益归属的难题。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属性分为“作品性”与“非作品性”两种类型。在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具有审美意义的虚拟... 新质生产力催生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颠覆性技术,推动虚拟数字人产业的发展,也引发虚拟数字人法律属性判定与权益归属的难题。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属性分为“作品性”与“非作品性”两种类型。在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具有审美意义的虚拟数字人成为美术作品,基于虚拟数字人形象形成的动态画面归为视听作品,非典型虚拟数字人属于其他作品。不构成作品的虚拟数字人本质上是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性法益。虚拟数字人的权益相关主体包括虚拟数字人本体、经营者和“中之人”。构成作品的虚拟数字人的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格权,原则上归属于经营者,但“中之人”享有署名权和特定情况下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构成作品的虚拟数字人的财产性法益归属于经营者,“中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虚拟数字人 中之人 著作权法 权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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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9
作者 朱朝阳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6-48,共3页
劳动法域将个体工商户界定为个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一并纳入劳动法调整。个体工商户作为标准的个体经济,天赋无组织性,在其经营发展过程中具备了组织性三大要素的,本质上已转变为独资或合伙企业性质的私营经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劳动法域将个体工商户界定为个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一并纳入劳动法调整。个体工商户作为标准的个体经济,天赋无组织性,在其经营发展过程中具备了组织性三大要素的,本质上已转变为独资或合伙企业性质的私营经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用工主体资格的认定,应以个人劳务合同关系为原则、以劳动合同关系为例外。只有在查明个体工商户具备合作管理、合伙经营的事实基础上,才能以非法人组织拟定名分确认其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权利能力 组织法定原则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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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认定
10
作者 李璐 刘宇婷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9-36,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回应社会中滥用照护职责形成的信赖关系来攫取性利益的行为。学界关于该罪保护法益的争鸣观点主要有性自主权说、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性自主权并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回应社会中滥用照护职责形成的信赖关系来攫取性利益的行为。学界关于该罪保护法益的争鸣观点主要有性自主权说、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性自主权并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亦有各自的不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源自于应对惩治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实践需要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多重的、复杂的,包括性自主权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复合法益 性自主权 身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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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劳动权利保护的分析与进路
11
作者 任家诚 《市场周刊》 2024年第17期167-170,共4页
在信息时代中,互联网平台作为雇主与劳动者往往会产生矛盾。一些平台容易利用其掌握的算法形成的技术优势滥用其雇主权,这对劳动者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专门性立法、加强行政监督、组建工会等手段对易侵犯劳动... 在信息时代中,互联网平台作为雇主与劳动者往往会产生矛盾。一些平台容易利用其掌握的算法形成的技术优势滥用其雇主权,这对劳动者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专门性立法、加强行政监督、组建工会等手段对易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合理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雇主权力 法律规制 数字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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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无人机拍摄负载应用的合法性边界
12
作者 郭宏璟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第3期168-172,共5页
实证法侧重无人机的安全规范问题,并未就无人机拍摄负载侵权作出特别规定,这就决定了私主体仅能依循传统民法路径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传统的救济路径并不足以应对该类权益侵害问题。基于此,文章认为应通过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等方法构建... 实证法侧重无人机的安全规范问题,并未就无人机拍摄负载侵权作出特别规定,这就决定了私主体仅能依循传统民法路径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传统的救济路径并不足以应对该类权益侵害问题。基于此,文章认为应通过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等方法构建完善周延的规范体系。除人格权规范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为规范图像采集设备的使用提供了制度基础,应充分发挥其效用以规制当前无人机拍摄负载的滥用现象。同时也应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僵硬问题,宜充分发挥划界条款和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构建缓冲带以免对各方主体造成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拍摄负载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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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 "The Property Rights of a Legal Person"and Its Implications
13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1997年第1期113-121,共9页
关键词 My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 The Property rights of a legal person"and Its 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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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及类似措施的法教义学解读及反思——以人身自由权保护为视角 被引量:2
14
作者 施鹏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02-114,共13页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尤其需要体现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刑事拘留、指定居所、逮捕和羁押均对人身自由权构成了严重的干预,因此应符合宪法正当化事由,主要包括法律保留原...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尤其需要体现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刑事拘留、指定居所、逮捕和羁押均对人身自由权构成了严重的干预,因此应符合宪法正当化事由,主要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特殊的程序保障机制。指定居所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应交由办案机关自行创设。刑事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剥夺人身自由最长可达37天,显然手段与目的不成比例。逮捕应充分考虑干预手段的严重性以及国家所追求干预目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羁押应是调查和起诉刑事犯罪的最后手段。如果采取干预强度较低的措施亦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妨碍司法公正等,则应尽量少捕慎押,这亦符合当下的刑事政策。羁押或类羁押作为“必要之恶”的最后手段,如何谨慎且谦抑地适用,还需要判例形成更细致化的判断标准,以限制个案运用的模糊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自由权 羁押及类似措施 实体制裁 法律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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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理论建构和中国课题 被引量:1
15
作者 马俊驹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20,共20页
在罗马法时期和欧洲中世纪,公法人先于也盛于私法人。到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西方各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市民社会的全面变革,为私法变迁和法人制度的私法化产生重大影响。进入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公法人逐渐成为... 在罗马法时期和欧洲中世纪,公法人先于也盛于私法人。到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西方各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市民社会的全面变革,为私法变迁和法人制度的私法化产生重大影响。进入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公法人逐渐成为国家间接行政的重要组成形式,行政组织法人化已经成为各国行政改革的共识。就中国而言,是否承认公法人并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制度 公法人 团体人格 法人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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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语音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姜晓华 《学术探索》 2023年第4期67-72,共6页
智能语音技术可以带来收益,但也存在技术误差、破解身份认证、信息泄露等法律风险。智能语音技术中的声音保护存在法律争议,这是与声音的人体生物特征、声音的法律属性争议相关的。声音属于个人生物信息,含有可识别性、稳定性、非匿名... 智能语音技术可以带来收益,但也存在技术误差、破解身份认证、信息泄露等法律风险。智能语音技术中的声音保护存在法律争议,这是与声音的人体生物特征、声音的法律属性争议相关的。声音属于个人生物信息,含有可识别性、稳定性、非匿名性、全向性等特征。对智能语音技术进行法律规制,有必要加大对生物识别信息现有立法的解释与完善;把握复杂的人机关系处理的法律规则;面对未知风险,要坚持从严解释弱风险预防原则,坚持发展智能语音技术的法律底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识别 智能语音技术 声音权 个人信息 法律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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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及路径探讨 被引量:1
17
作者 宋才发 《云梦学刊》 2023年第4期83-90,共8页
我国已经进入法典化时代。《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隐私权”概念、明晰“隐私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人格权禁令”制度,规定法律和习惯是规范性法源等。所有这些新理念、新举措以“典”的存在形式,增强了“以人为本、... 我国已经进入法典化时代。《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隐私权”概念、明晰“隐私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人格权禁令”制度,规定法律和习惯是规范性法源等。所有这些新理念、新举措以“典”的存在形式,增强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价值观,强化了法律对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彰显了《民法典》“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现代法治核心理念。个人隐私是法律确认的独立人格权,《民法典》对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进行了法律规制,各级政府制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规规制,司法机关确立了信息公开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原则,立法机关对数字化时代隐私权保护规则予以修订重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隐私权保护优先 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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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权利基础探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董梅 任一鸣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24-27,共4页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表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探寻何为该体系的权利基础具有了现实的意义和时间的紧迫性。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与信息处理者对话和谈判力量悬殊,对个人信息保护应...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表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探寻何为该体系的权利基础具有了现实的意义和时间的紧迫性。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与信息处理者对话和谈判力量悬殊,对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取更为强力的权利模式。然而目前民法学界提出的个人信息权与民法既有的概念存在张力。因此,应当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提示,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人格尊严条款、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条款,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予以确认,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权利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宪法确认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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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定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重构探讨
19
作者 梅龙生 秦静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45-52,共8页
在特别法人定位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有必要进行重构。集体所有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营利性和社会保障等职能,其财产权制度重构不能简单照搬其他类型法人财产权制度。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 在特别法人定位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有必要进行重构。集体所有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营利性和社会保障等职能,其财产权制度重构不能简单照搬其他类型法人财产权制度。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重构应当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为基础,以特别法人定位为前提,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股权化为主线。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重构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配置制度、经营决策制度、财产流转制度、行政监管制度、损害救济制度和有限破产制度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财产权制度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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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脸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 被引量:1
20
作者 方璐馨 李永军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89-99,共11页
人脸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类别,屡遭非法侵害,严重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对消解此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此背景下,应当建构人脸信息在民事法律层面上的“强保护”模式... 人脸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类别,屡遭非法侵害,严重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对消解此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此背景下,应当建构人脸信息在民事法律层面上的“强保护”模式:首先,应当对人脸信息进行明确界定,肯定其具有隐私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其次,在此基础上,根据价值判断,采用场景理论和动态系统论对不同场景下的人脸信息侵权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再次,应当剔除《民法典》第997条中“难以弥补”的措辞,调整“损害”为“侵害”,以适当放宽信息主体申请人格权禁令的要求;最后,个人信息处理者故意侵害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信息主体可以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排除“严重”要件对人脸信息侵权责任承担的适用,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损害”“损失”进行法释义学解读,为信息主体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法律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信息 法律属性 归责原则 人格权禁令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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