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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r's liability studies under the Rotterdam rules
1
作者 Qiuying GAO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15年第2期44-46,共3页
the Rotterdam rules has made several changes in the carrier' s liability basis: to new refinement and classification of transport subject, responsibility foundation uses the presumption of fault pattern completely, ... the Rotterdam rules has made several changes in the carrier' s liability basis: to new refinement and classification of transport subject, responsibility foundation uses the presumption of fault pattern completely, and extends the carrier' s liability to "door to door" , during the extension of airworthiness an obligation, we make correction to transport law more than traditional exception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f the carrier, aiming at the carder part of the obligation we introduce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carrier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rotterdam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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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s too early to accept Rotterdam Rules ——on the viewpoint of port operator
2
作者 杜明明 《商情》 2013年第44期309-309,共1页
关键词 摘要 编辑部 编辑工作 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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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ume Contracts under the Rotterdam Rules: One Step Forward or Two Steps Backward ?
3
作者 Noro Michelle Rafenomanjato 《科教导刊》 2013年第12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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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legislative reform for wet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of goods:What shall we learn from the Rotterdam Rules and what hold us back in the way of joining the Rules as a contracting state?
4
作者 WANG Yang 《海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49-177,共29页
This article purports to shed light on some thoughts on China’s legislative reform in respect of rules pertaining to regulate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involving a sea leg. While the section of multimodal transpo... This article purports to shed light on some thoughts on China’s legislative reform in respect of rules pertaining to regulate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involving a sea leg. While the section of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in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has not been much challenged in the legal practice, the recent Rotterdam Rules that deals with contracts of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certainly probes the area with new solutions. These new solutions have enlightened the debates among the scholars and practitioners over the routes for the reform of the wet multimodal transport provisions in the Code.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attempts to assess the Rotterdam Rules solution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s that involve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domestic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o which China has entered into as member state that regulate transport of goods by modes other than sea. Based on the analysis, it finds out that some of the former solutions may give rise to unexpected results that hinder their adoption in the future Code : it could narrow the existing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and would let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 escape the mandatory regime of the Code.And if provision like the Art.26 of the Rotterdam Rules is adopted in the Code, a great market difference might be created as between the fragmented transportation under various contracts and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under a single contract. However,certain rules are positive so that can be adopted in the future Code: the hypothetical contract approach adopted in the Art. 26 of the Rotterdam, Rules and the gap-filling approach adopted in the Arts. 26 and 82 of the Rules may provide better certainties in respect of issues such as time for suit, liability for delay, transport documents.Moreover, Chinese legislators may consider to extend the multimodal liability regime to th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or subcontractors of the MTOs that are involved in maritime carriage and related operation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ET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CHINESE Maritime Code rotterdam rules localized and unlocalized damage or loss CONTRACTUAL approach GAP-FILLING 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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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运输控制权的数字化流变 被引量:1
5
作者 黄竹智 王纯强 《中国海事》 2024年第4期57-59,共3页
海运货物控制权是平衡海洋运输国际货物贸易当事人之间权益的制度设计,数字化海运货物控制权进一步推动国际货物贸易模式复杂化。我国应积极应对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新变化,参与或主导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并及时优化国内立法释放制度优势... 海运货物控制权是平衡海洋运输国际货物贸易当事人之间权益的制度设计,数字化海运货物控制权进一步推动国际货物贸易模式复杂化。我国应积极应对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新变化,参与或主导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并及时优化国内立法释放制度优势,为参与国际法治实践积累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货物运输控制权 跨境电子商务 电子运输记录 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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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提单制度的影响 被引量:7
6
作者 张敏 王亚男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519-523,共5页
《鹿特丹规则》问世以其显著的创新机制引起相关行业的密切关注,公约中包含的一大变革,就是提出了以运输单证覆盖提单的概念。这对于理解运输单证与提单的关系,对于传统提单的地位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并且会带来理论与实践的困惑。我国关... 《鹿特丹规则》问世以其显著的创新机制引起相关行业的密切关注,公约中包含的一大变革,就是提出了以运输单证覆盖提单的概念。这对于理解运输单证与提单的关系,对于传统提单的地位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并且会带来理论与实践的困惑。我国关于运输单证的法律规定尚欠缺,提单的法律规定也存在缺陷,而提单的地位还不应被取代。作为应对措施,我国可以借鉴《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则,在修改《海商法》时,考虑提单与运输单证规则的衔接,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运输法 运输单证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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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下多式联运运输规则研究——以《鹿特丹规则》为借鉴 被引量:8
7
作者 张丝路 李志文 《兰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47-157,共11页
形成调整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重点之一,对此《鹿特丹规则》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鹿特丹规则》中对多式联运的规定,第26条及第82条,从条文本身来看,不仅有损于规则的统一适用,而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会... 形成调整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重点之一,对此《鹿特丹规则》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鹿特丹规则》中对多式联运的规定,第26条及第82条,从条文本身来看,不仅有损于规则的统一适用,而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会给缔约国带来困难或者并没有多大意义。调整"一带一路"战略下海运加其他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需要克服前述问题。而对《鹿特丹规则》第26条及第82条缺陷成因的分析,也为调整"一带一路"战略下其他类型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提供了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多式联运 《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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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 被引量:6
8
作者 袁发强 马之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90-96,共7页
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先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法律制度,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保障了卖方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控制... 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先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法律制度,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保障了卖方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货物控制权虽不同于物权,但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却发挥了物权的作用。不论中国是否加入该公约,该制度都将对我国海上运输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货物控制权 中途停运权 物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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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混合原因致货物毁损时赔偿责任的分担 被引量:4
9
作者 陈敬根 关正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81-85,共5页
当承运人不能将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和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时,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原则依次经历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平均分摊损失原则"的实施过程。2009年9月由联合国成员国签署的... 当承运人不能将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和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时,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原则依次经历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平均分摊损失原则"的实施过程。2009年9月由联合国成员国签署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不同的赔偿责任分担规则——过失责任原则。《鹿特丹规则》对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未履行管货义务与免责事项混合致货损时赔偿责任分担作了更为合理规定,这对于法官获得更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船货双方积极举证产生了更为有效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瓦里斯库拉原则 《鹿特丹规则》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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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立法最新动态——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北京)会议综述 被引量:2
10
作者 郭萍 荣璞珉 +1 位作者 于诗卉 张金蕾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4期111-116,共6页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第40届大会于2012年10月14日至10月19日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议题涉及13个专题,包括船舶司法出售、《鹿特丹规则》、国际救助公约、《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亚洲造船业、跨境破产、南北极法律问题、海事仲裁...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第40届大会于2012年10月14日至10月19日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议题涉及13个专题,包括船舶司法出售、《鹿特丹规则》、国际救助公约、《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亚洲造船业、跨境破产、南北极法律问题、海事仲裁、海上保险、船员公平待遇、海盗、近岸石油开发活动、CMI的未来活动。在整理CMI第40届大会(北京)集中讨论的议题及会议情况的基础上,就国际海事立法的最新动态和热点问题进行介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司法出售 《鹿特丹规则》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近岸石油开发活动 船员公平待遇 境破产 南北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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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海过失免责之废除 被引量:2
11
作者 吴煦 逯笑微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4期21-26,共6页
《鹿特丹规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有学者认为这大大增加了承运人的负担,我国不宜加入该公约。然而,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不会导致承运人的成本大幅增加,反而有利于航行事故的减少、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和社会成本的降低,反映了国际海... 《鹿特丹规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有学者认为这大大增加了承运人的负担,我国不宜加入该公约。然而,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不会导致承运人的成本大幅增加,反而有利于航行事故的减少、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和社会成本的降低,反映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趋势。同时,它对现今的海上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和碰撞责任制度也不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海过失免责 鹿特丹规则 平均成本 保险费用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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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背景下《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问题研究——与中国海运立法比较 被引量:2
12
作者 王威 关正义 《东南亚纵横》 CSSCI 2011年第5期41-45,共5页
本文通过对《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的详细剖析,并和中国的海运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是东盟国家发展"门到门"运输的法律依据,与中国一样,在《鹿特丹规则》已经颁布的背景下,东盟国家应研究、... 本文通过对《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的详细剖析,并和中国的海运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是东盟国家发展"门到门"运输的法律依据,与中国一样,在《鹿特丹规则》已经颁布的背景下,东盟国家应研究、吸收和借鉴《鹿特丹规则》,对"门到门"运输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法修订,从而达到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海运立法趋同性,为自由贸易区内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多式联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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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影响 被引量:8
13
作者 祁欢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6-62,共7页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无单放货 提单 可转让运输单证 不可转让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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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国际统一——评《2008年鹿特丹规则》第14章管辖权规则 被引量:5
14
作者 刘兴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8-14,共7页
围绕《2008年鹿特丹规则》第14章所确立的管辖权规则予以论述,包括货物索赔人选择诉讼地的权利、法院选择协议、实施非实体管辖权法院实体管辖权的行使、合并诉讼与移送诉讼、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以及第14章的适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第14... 围绕《2008年鹿特丹规则》第14章所确立的管辖权规则予以论述,包括货物索赔人选择诉讼地的权利、法院选择协议、实施非实体管辖权法院实体管辖权的行使、合并诉讼与移送诉讼、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以及第14章的适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第14章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提出初步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2008年鹿特丹规则》 国际统一 海事货物索赔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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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法定仲裁地”规定研究 被引量:5
15
作者 徐仲建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4年第1期57-62,87,共7页
仲裁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鹿特丹规则》则规定对承运人提起索赔的一方可在仲裁协议约定地点以外的特定地点提起仲裁,"法定"仲裁地规定由此产生。从《鹿特丹规则》规定"法定仲裁地"的目的出发,对《鹿... 仲裁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鹿特丹规则》则规定对承运人提起索赔的一方可在仲裁协议约定地点以外的特定地点提起仲裁,"法定"仲裁地规定由此产生。从《鹿特丹规则》规定"法定仲裁地"的目的出发,对《鹿特丹规则》"法定仲裁地"规定加以详细剖析,指出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障碍。鉴于"法定仲裁地"规定系《鹿特丹规则》的选择适用内容,中国没有必要立即将其引入国内法,而应当在仲裁法中构建仲裁地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为其将来在中国的实施作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仲裁协议 仲裁地 选择适用 临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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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中货物控制权之法律性质 被引量:4
16
作者 吴煦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年第1期43-48,85,共7页
货物控制权作为《鹿特丹规则》规定的一类新型权利,按权利内容划分,它属于债权;按权利作用划分,它属于形成权。因此,控制权的行使既有债权的相对性特点,又有形成权的单方性特点。明确了控制权是一种形成权,才能按照控制权的法律特点在... 货物控制权作为《鹿特丹规则》规定的一类新型权利,按权利内容划分,它属于债权;按权利作用划分,它属于形成权。因此,控制权的行使既有债权的相对性特点,又有形成权的单方性特点。明确了控制权是一种形成权,才能按照控制权的法律特点在立法上确立其内容和行使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运输合同 货物控制权 形成权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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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被引量:5
17
作者 张文广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3年第2期14-20,共7页
在过去的百年中,曾产生过若干个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深思。文章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沿革出发,对制约海运公约效力的因素加以详细剖析,总结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本特征,对《鹿特丹规则》的发展趋势做出了预测... 在过去的百年中,曾产生过若干个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深思。文章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沿革出发,对制约海运公约效力的因素加以详细剖析,总结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本特征,对《鹿特丹规则》的发展趋势做出了预测并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公约 海上货物运输法 《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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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被引量:22
18
作者 韩立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1期35-40,共6页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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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从海牙时代到鹿特丹时代? 被引量:5
19
作者 张辉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2年第1期192-212,共21页
鹿特丹规则对目前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进行了重大的变革,但其能否取代海牙规则仍存疑问,影响其被普遍接受的因素主要有法律技术、当事人利益平衡、使用者的习惯和适应、通过的时机、所涉国家利益等方面。到2020年时,可能会出现三种局面... 鹿特丹规则对目前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进行了重大的变革,但其能否取代海牙规则仍存疑问,影响其被普遍接受的因素主要有法律技术、当事人利益平衡、使用者的习惯和适应、通过的时机、所涉国家利益等方面。到2020年时,可能会出现三种局面,即鹿特丹规则未生效、生效但未被普遍接受、生效且被较普遍接受,其中第二种局面出现的可能性最大。我国是海运和贸易大国,对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必须谨慎权衡,较好的选择是不加入但吸收其合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海牙规则 货物运输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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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海商法的改革及评价 被引量:5
20
作者 王彦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5年第2期77-80,112,共5页
2013年4月25日,新修订的德国海商法正式生效。回顾历史上的历次修订情况,采取纵向比较的方法,力图展现德国海商法发展的全貌,重点论述了本次最新修订的内容。在2008年通过《鹿特丹规则》的大背景下,考察《鹿特丹规则》对本次德国海商法... 2013年4月25日,新修订的德国海商法正式生效。回顾历史上的历次修订情况,采取纵向比较的方法,力图展现德国海商法发展的全貌,重点论述了本次最新修订的内容。在2008年通过《鹿特丹规则》的大背景下,考察《鹿特丹规则》对本次德国海商法修订的核心内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本次修订后,新法具有结构体系化、内容精简化的特征,但本次修订的内容是否能为航运实践认可尚不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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