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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以所有权保留制度为中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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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海林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4期1-15,共15页
《民法典》第641条至第643条完善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所产生的影响,值得研究。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为依据,而出卖人取回权以《民法典》第642条为依据,二者性质有所不同,前者为出卖人在... 《民法典》第641条至第643条完善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所产生的影响,值得研究。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为依据,而出卖人取回权以《民法典》第642条为依据,二者性质有所不同,前者为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异议权,后者则为前者的请求权基础。出卖人取回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构成要件已由《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作为破产取回权的请求权基础者,并不限于《民法典》第642条,甚至还可以包括《民法典》第235条。《民法典》对出卖人取回权的回复占有的物权效力附加限制的,其限制同样适用于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担保功能主义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对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不应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 破产程序 出卖人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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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特定化与买卖双方的权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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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浩然 李明磊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6年第3期59-60,共2页
货物的特定化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会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要影响。从实际情况看,货物的特定化对买卖双方权利的影响是不同的。本文根据美国法,分别从买方和卖方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分析了货物特定化的影响。
关键词 特定化 买方权利 卖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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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论——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的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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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华鹏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197-212,共16页
《民法典》新规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变得微妙。一方面,在旗帜鲜明的动产担保功能主义改革背景下,立法者与学界都力倡出卖人所有权向担保物权的转化;另一方面,《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却未承认买受人有转让标的... 《民法典》新规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变得微妙。一方面,在旗帜鲜明的动产担保功能主义改革背景下,立法者与学界都力倡出卖人所有权向担保物权的转化;另一方面,《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却未承认买受人有转让标的物或在标的物上为第三人再设定担保的权利,仍然从形式主义立场上认可出卖人所有权的归属功能。此种制度安排为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在所有权保留中的统合提供了契机:在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以及《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规定的诸类特定违约情形时,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通过返还请求权取回标的物,终局地回复所有权的完满状态;亦可不解除合同,基于《民法典》第642、643条之规定临时取回标的物,在买受人不予配合或回赎期间经过买受人未回赎时,通过担保物权程序就标的物变价求偿。两种可供出卖人选择的取回权模式下,所有权保留登记亦各自发挥不同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取回权 形式主义 功能主义 担保观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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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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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友军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07-113,共7页
就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国法律虽然采整合模式,但相对于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其仍然保持相对独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在交付时存在物的瑕疵、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尽到了检验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 就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国法律虽然采整合模式,但相对于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其仍然保持相对独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在交付时存在物的瑕疵、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尽到了检验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所享有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包括:请求修理、请求再交付、请求减价、主张解除合同以及主张违约的损害赔偿。另外,瑕疵担保请求权应当可以与买受人基于其他法律规定享有的一些权利并存,包括基于欺诈和重大误解而享有的合同撤销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请求权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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