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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精神的重要意义及培育路径
1
作者
魏长领
李源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22-26,共5页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公共生活领域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大,个人与公共生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价值共识、公共精神越来越重要。公共精神是人们以利他的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是公民在公...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公共生活领域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大,个人与公共生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价值共识、公共精神越来越重要。公共精神是人们以利他的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应具备的基本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对提升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培育公共精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发展民主政治、抑制腐败的强大力量,是提高社会公德的时代呼呼。培育公共精神,需要鼓励公民投身公共生活实践,重视教育在培育公民公共精神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为公共精神的推广提供外在保障,同时要加强公职人员公共精神的培养,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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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生活
公共秩序
公共利益
公共精神
国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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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宪政维度下诽谤罪之检视
被引量:
3
2
作者
董旭峰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30-37,共8页
作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诽谤罪,存在着滥诉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宪政维度下对其进行考察。首先可以肯定诽谤罪并不违宪。但在立法、司法之时必须考量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若有确实的依据,即使是不真实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护。...
作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诽谤罪,存在着滥诉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宪政维度下对其进行考察。首先可以肯定诽谤罪并不违宪。但在立法、司法之时必须考量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若有确实的依据,即使是不真实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护。就公民因涉嫌诽谤而被捕或被判刑的案件来讲,只有在诽谤导致官员有承担法律责任之虞的情况下,官员的名誉权始受保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非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其规定有悖罪刑法定原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限定为"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应限定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因为被诽谤而出现严重病情或死亡,以致无法履行职能,并因此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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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诽谤罪
言论自由
事实
公众人物
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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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互联网时代诽谤罪的公诉范围
被引量:
13
3
作者
金鸿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49-161,共13页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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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诽谤罪
公诉权
告诉乃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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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认定问题研究——以P2P案件为视角
4
作者
张洪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95-98,共4页
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数额认定上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公司员工及亲友投入资金的认定以及重复投资的数额认定都是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认定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公开宣传以及实际吸收的金额。非法吸收公众...
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数额认定上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公司员工及亲友投入资金的认定以及重复投资的数额认定都是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认定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公开宣传以及实际吸收的金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体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将该罪的保护重点由国家金融秩序转为社会公众财产权益,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提高犯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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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平台
犯罪数额
国家金融秩序
公众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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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诽谤罪“但书”条款的理解与界定
5
作者
李丁涛
《辽宁警专学报》
2013年第3期22-28,共7页
法律上虽然规定了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标准,但并没有将这一标准细化。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诽谤罪公诉标准的认定模糊,扩大了公诉型诽谤案件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本文通过对诽谤罪"但书"条款进行分析和界定,旨在...
法律上虽然规定了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标准,但并没有将这一标准细化。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诽谤罪公诉标准的认定模糊,扩大了公诉型诽谤案件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本文通过对诽谤罪"但书"条款进行分析和界定,旨在厘清诽谤罪提起公诉的标准。诽谤地方领导并不足以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面对公民和媒体的评论要有更宽广的容忍度,对公民合理发表评论的行为要予以鼓励和保护。此外,准确理解和界定诽谤罪的"但书"条款相较与将其废除,也有利于合理平衡公民的名誉权和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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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诽谤罪
公诉标准
社会秩序
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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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
2
6
作者
王志祥
李昊天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40-58,共19页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于主观罪过形式,应当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为标准进行判断。而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犯所造成的后果。结合高空抛物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于主观罪过形式,应当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为标准进行判断。而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犯所造成的后果。结合高空抛物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具体而言就是对处于高空的人不得随意抛掷物品的社会共识性规则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该结果属于非物质性结果,与行为同时发生。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系出于希望或放任。所以,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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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主观罪过形式
危害结果
法益
社会公共秩序
原文传递
题名
公共精神的重要意义及培育路径
1
作者
魏长领
李源
机构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处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22-26,共5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KS100)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JD-010)阶段性成果
文摘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公共生活领域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大,个人与公共生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价值共识、公共精神越来越重要。公共精神是人们以利他的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应具备的基本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对提升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培育公共精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发展民主政治、抑制腐败的强大力量,是提高社会公德的时代呼呼。培育公共精神,需要鼓励公民投身公共生活实践,重视教育在培育公民公共精神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为公共精神的推广提供外在保障,同时要加强公职人员公共精神的培养,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
关键词
公共生活
公共秩序
公共利益
公共精神
国民素质
Keywords
public
life
public
order
public
interest
public
spirit
national
quality
分类号
C541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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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宪政维度下诽谤罪之检视
被引量:
3
2
作者
董旭峰
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处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30-37,共8页
文摘
作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诽谤罪,存在着滥诉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宪政维度下对其进行考察。首先可以肯定诽谤罪并不违宪。但在立法、司法之时必须考量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若有确实的依据,即使是不真实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护。就公民因涉嫌诽谤而被捕或被判刑的案件来讲,只有在诽谤导致官员有承担法律责任之虞的情况下,官员的名誉权始受保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非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其规定有悖罪刑法定原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限定为"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应限定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因为被诽谤而出现严重病情或死亡,以致无法履行职能,并因此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关键词
诽谤罪
言论自由
事实
公众人物
宪政
Keywords
libel
freedom of speech
facts
public
figures
serious
harm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social
order
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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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互联网时代诽谤罪的公诉范围
被引量:
13
3
作者
金鸿浩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49-161,共13页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网络犯罪研究”(项目编号:GJ2020WLB04)
清华大学文科专项课题“网络时代的刑法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19THZWLJ04)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关键词
诽谤罪
公诉权
告诉乃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Keywords
Crime of Defamation
Power of
public
Prosecution
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
serious harm done to public order and national interests
分类号
DF6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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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认定问题研究——以P2P案件为视角
4
作者
张洪秋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95-98,共4页
文摘
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数额认定上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公司员工及亲友投入资金的认定以及重复投资的数额认定都是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认定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公开宣传以及实际吸收的金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体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将该罪的保护重点由国家金融秩序转为社会公众财产权益,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提高犯罪数额标准。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平台
犯罪数额
国家金融秩序
公众财产权益
Keywords
crime of illegal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P2P platform
criminal amount
national
financial
order
public
property
interests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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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诽谤罪“但书”条款的理解与界定
5
作者
李丁涛
机构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
出处
《辽宁警专学报》
2013年第3期22-28,共7页
文摘
法律上虽然规定了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标准,但并没有将这一标准细化。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诽谤罪公诉标准的认定模糊,扩大了公诉型诽谤案件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本文通过对诽谤罪"但书"条款进行分析和界定,旨在厘清诽谤罪提起公诉的标准。诽谤地方领导并不足以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面对公民和媒体的评论要有更宽广的容忍度,对公民合理发表评论的行为要予以鼓励和保护。此外,准确理解和界定诽谤罪的"但书"条款相较与将其废除,也有利于合理平衡公民的名誉权和言论自由。
关键词
诽谤罪
公诉标准
社会秩序
国家利益
Keywords
libel
public
prosecution st
and
ard
social
order
national
interest
分类号
DF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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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
2
6
作者
王志祥
李昊天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40-58,共1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21BFX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于主观罪过形式,应当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为标准进行判断。而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犯所造成的后果。结合高空抛物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具体而言就是对处于高空的人不得随意抛掷物品的社会共识性规则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该结果属于非物质性结果,与行为同时发生。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系出于希望或放任。所以,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主观罪过形式
危害结果
法益
社会公共秩序
Keywords
crime of throwing objects at high altitude
subjective sin form
harm
ful result
legal interest
social
public
order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公共精神的重要意义及培育路径
魏长领
李源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宪政维度下诽谤罪之检视
董旭峰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互联网时代诽谤罪的公诉范围
金鸿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认定问题研究——以P2P案件为视角
张洪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诽谤罪“但书”条款的理解与界定
李丁涛
《辽宁警专学报》
2013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6
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教义学分析
王志祥
李昊天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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