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0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刑法中幼女规定的体系性思考
1
作者 陈家林 王成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45-57,共13页
刑法仅在强奸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中使用“幼女”这一特定措辞,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近年来,理论关于幼女规范体系的不同解读,造成法律条文相矛盾的局面。有赖于基于规范文本的体系化思考,使刑法条文相协调。幼女保护年龄法定区... 刑法仅在强奸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中使用“幼女”这一特定措辞,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近年来,理论关于幼女规范体系的不同解读,造成法律条文相矛盾的局面。有赖于基于规范文本的体系化思考,使刑法条文相协调。幼女保护年龄法定区间的划分,既量化了法律后果,也蕴含着相应的法律价值和政策考量。相较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幼女无性同意能力具有绝对性。刑法中的幼女与妇女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将妇女解释为包含幼女属于类推解释,可能招致错释一条进而错释一片的严重后果,奸淫被拐卖的幼女应以拐卖儿童罪和强奸罪并罚。废除嫖宿幼女罪与保留引诱幼女卖淫罪并不冲突,卖淫幼女污名化的话语体系应被推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幼女 性同意年龄 强奸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幼女卖淫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厘定与出罪路径研究
2
作者 夏萌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3期91-97,118,共8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没有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该罪的保护法益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年龄提高论没有合理依据,身心健康说虽有自己的主张,但是也面临着一些解释困境。性自主决定权意味着14至16周岁的女性即使在面对...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没有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该罪的保护法益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年龄提高论没有合理依据,身心健康说虽有自己的主张,但是也面临着一些解释困境。性自主决定权意味着14至16周岁的女性即使在面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时仍然具有性自主权,只是在面对这些特定人群时自主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已。本罪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负有照护职责的人与被照护人发生性行为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本罪,因为本罪存在着一定的出罪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奸罪 性自主决定权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29
3
作者 张勇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4期3-15,共13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要行为人具有照护职责身份,与受照护的未成年女性之间形成优越地位和被依附信赖的人身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拟制为其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同时,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本罪加重构成的"情节恶劣",可比较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认定。另外,基于被照护者所从事职业与性侵犯罪行为的紧密关联性,提倡适用职业禁止的刑事预防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性侵罪 未成年女性 性自主权 明知 职业禁止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追问与适用边界--“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说”之提倡 被引量:17
4
作者 姜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82-97,共16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并未提高性同意年龄,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仍然是性自决权。具体而言,由于《刑法》第236条之一未体现出任何强制性色彩,应将之解释为“行为人利用非强制性的言辞劝诱使14至16周岁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本罪保...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并未提高性同意年龄,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仍然是性自决权。具体而言,由于《刑法》第236条之一未体现出任何强制性色彩,应将之解释为“行为人利用非强制性的言辞劝诱使14至16周岁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本罪保护法益应被定位为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其理论基础在于主体间的信息差异与信任风险。基于“不被诱骗性自决权说”,本罪的非强制性行为方式不具有危险性,可以合理诠释本罪轻缓的法定刑配置。同时,基于该说,本罪在定罪与出罪的判断上均可遵循递进式进路,由此既可以避免将本罪与强奸罪相混同,不会影响重罪的正当适用,也为出罪保留了合理空间。从体系化层面来讲,本罪作为一种相对轻缓化、不具有强制性因素的罪名,在性犯罪中确立了强制型(不同意型)与非强制型(非真实同意型)并存的二元格局,由此彰显出本罪的独立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法益 性自决权 诱骗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31
5
作者 张欣瑞 陈洪兵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4期16-27,共12页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还应当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对于本罪中的"特殊职责"应进行限制解释,形式上要具备特殊身份,实质上要利用职责对未成年女性产生不平等影响。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该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发生性关系"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评判"情节恶劣"只能考虑客观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强奸罪与本罪之间是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但在司法实务中不必严格区分,只需适用重法优先的原则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实质的法益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权 性自主决定权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根据及犯罪类型 被引量:4
6
作者 蔡荣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2期68-81,共14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增设的法理构建,是性侵犯罪刑事立法全覆盖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与“禁忌伦理观念”并非界定照护性侵行为的核心要素,应当从发生性关系双方地位差异的角度探寻本罪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增设的法理构建,是性侵犯罪刑事立法全覆盖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与“禁忌伦理观念”并非界定照护性侵行为的核心要素,应当从发生性关系双方地位差异的角度探寻本罪的立法根据,将“性剥削”概念引入刑法理论之中,区别于“性强制”而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照护性侵行为是指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利用照护关系中形成的优势地位与其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剥削其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应当立足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依照《民法典》性骚扰规则进一步描述“性剥削”行为的类型特征,照护性侵罪所侵犯的不仅仅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或身心健康,其本质上侵害的是未成年女性性相关的人格尊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剥削 性别强制 法秩序统一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入罪理据与适用 被引量:2
7
作者 孙韶逸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138-148,共11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流入罪理据主要有"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说"以及"隐性强制与伦理禁忌叠加说"。但前者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内容、罪名条文设置以及法定刑设置存在矛盾,后者存在混淆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界限,...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流入罪理据主要有"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说"以及"隐性强制与伦理禁忌叠加说"。但前者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内容、罪名条文设置以及法定刑设置存在矛盾,后者存在混淆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界限,以及使刑法过度扩张的问题。因此,重新探索入罪的理据得出,该罪实际上是对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的补充保护。将强奸罪的侵犯法益修正为性自由权可以缓和两罪之间法定刑的不合理差异,起到更好的衔接作用。该罪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形式或实质上具有照护职责的照护人,在被照护人14周岁后与被照护人发生性关系,造成其身心健康受损的情形。出罪情形可概括为三种:一是被照护人还未满16周岁,但是照护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已经年满16周岁的,应当予以出罪;二是照护人与被照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节点处于被照护人14周岁以后且在形式或实质照护关系的确立之前,在确立照护关系之后也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予以出罪;三是刚成年、刚工作的照护人,出于恋爱关系偶尔与被照护人发生关系的,可以考虑予以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同意年龄 性自主权 身心健康权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2
8
作者 杨璇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65-70,共6页
为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中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罪并非是对域外立法的简单移植,也不是提高性同意年龄上限的产物,而是将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性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故该罪的法益并非性自主权,而... 为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中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罪并非是对域外立法的简单移植,也不是提高性同意年龄上限的产物,而是将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性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故该罪的法益并非性自主权,而是包含信任关系与未成年人性心理健康在内的复杂法益。基于此,该罪的成立无需行为人对被害人形成精神控制;对本罪中“性关系”的范围应当做扩大解释;本罪情节恶劣的情形需结合该罪法益与行为类型加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背信行为 性犯罪改革 未成年人性利益保护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关系构造及适用规则
9
作者 姜瀛 《荆楚法学》 2024年第1期43-54,共12页
解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之关系构造,应正视二罪在手段方式上的明显差异,且不应冲击到既有法规范秩序。“互斥说”突显出二罪在手段方式上的差异,但却导致《刑法》第236条之一第2款沦为僵尸条文,背离了维护既有法规范秩序的... 解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之关系构造,应正视二罪在手段方式上的明显差异,且不应冲击到既有法规范秩序。“互斥说”突显出二罪在手段方式上的差异,但却导致《刑法》第236条之一第2款沦为僵尸条文,背离了维护既有法规范秩序的法教义学目标。“强制型竞合说”虽可实现对既有法规范秩序的维护,但却难以契合本罪的非强制性特征,也并非完美的解释方案。当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未使用强制手段与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性防卫能力的14至16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时,该行为既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同时也可作为准强奸行为适用强奸罪,由此形成了不以强制性手段为基础的“平和型竞合说”,该说是对《刑法》第236条之一第2款更为妥当的解释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奸罪 性防卫能力 竞合 平和方式
原文传递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罪间认定——以犯罪对象的部分性承诺能力为视角 被引量:3
10
作者 苏雄华 查焰玲 《政法学刊》 2021年第6期68-75,共8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犯罪对象的性承诺能力不明,导致其正当性根据存疑,存在提高性承诺年龄说、隐形强制与伦理禁忌说、缓和的家长主义等学说,但均难以从根本上化解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罪间矛盾。部分性承诺能力...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犯罪对象的性承诺能力不明,导致其正当性根据存疑,存在提高性承诺年龄说、隐形强制与伦理禁忌说、缓和的家长主义等学说,但均难以从根本上化解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罪间矛盾。部分性承诺能力说以性承诺能力的逐步获得为事实前提,以全面保护性权利为价值导向,结合性承诺能力降低的具体情形,将性承诺能力划分为三个类型:完全性承诺能力、部分性承诺能力、无性承诺能力,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针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只有部分性承诺能力,利用其部分性承诺能力对其奸淫的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不构成基于无性承诺能力的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也不是具有完全性承诺能力时的非罪行为,进而从根本上化解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体系矛盾,为其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在此基础上,基于平等原则,应扩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将性行为扩大为进入式性行为,并相应地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部分性承诺能力说 强奸罪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