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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hareholders' Responsibility for Contribution of Balance of the Equity Assig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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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u Lina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s Foreign Trade》 2011年第23期52-54,共3页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额补缴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成立后发现的特定的瑕疵出资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 瑕疵出资 差额补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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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争夺动因和社会资本参与影响研究——以奥马电器的控制权争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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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军 王伦 张晋铭 《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81-496,共16页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机制及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因素,因此,控制权争夺成为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主题。在控制权争夺的过程中,公司大股东和公司创始团队的社会资本运作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基于控制权争夺动因和社会资本影响的视...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机制及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因素,因此,控制权争夺成为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主题。在控制权争夺的过程中,公司大股东和公司创始团队的社会资本运作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基于控制权争夺动因和社会资本影响的视角,通过对奥马电器控制权争夺的案例研究,以社会资本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构建理论框架,探究奥马电器被控股的成因,分析奥马电器控制权争夺的历程和公司价值的发展趋势,重点剖析社会资本在奥马电器的控制权争夺过程中产生的影响。研究发现:社会资本对企业发展具有促进利益共享、降低交易成本、高度集中控制权等益处,是企业获得控制权不能忽视的关键因素。同时对于控制权争夺过程中企业价值如何更好发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制权争夺 社会资本 股权结构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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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股东出资、保本投资与配套制度
3
作者 丁文 陈林基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8-78,共11页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定性为股东出资行为,以公司法为基础,完善股东出资、法人运行与配...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定性为股东出资行为,以公司法为基础,完善股东出资、法人运行与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方面,应限定出资标的物范围,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在法人运行方面,为农民股东优先配置可转换的、可累积的及可参与嗣后分配的优先股以基本实现其“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目的;为农民股东配置优先股赎回权、清算优先权与股份回购保险以基本实现“保本退出”目的。在配套措施方面,国家应灵活运用宏观调控措施以改善农业弱质性问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破除农民失地失业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入股 股东出资 优先股 国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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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股份化”与“城镇化”——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个案研究
4
作者 刘能 陆兵哲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8-150,共13页
作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股份制”改革看似给乡村社会带来了颇具内在矛盾的多重影响,实则在具体社会情境下,与其他宏观结构因素一起,共同导向了城镇化这一后果。在郊区农村,这项改革一方面导致了农民-农村关系的“金... 作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股份制”改革看似给乡村社会带来了颇具内在矛盾的多重影响,实则在具体社会情境下,与其他宏观结构因素一起,共同导向了城镇化这一后果。在郊区农村,这项改革一方面导致了农民-农村关系的“金融化”转型,使农民的集体权益脱嵌于其对村集体的行政依附,为他们的城镇化迁移创造了新的机会结构;另一方面,农村股份制隐含的独立法人资格为村集体强化组织能动性提供了制度支撑,而股息分红的压力也使得这一类城市周边农村成为专注于土地经营的市场法人主体,嵌入当地土地城镇化的实践场域中。由此,郊区农村股份化成了城镇化机制的一部分。来自农村一端对城镇化机制的能动塑造也启发我们去反思城镇化研究中的过度“城市中心主义”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股份制 城镇化 集体产权制度 城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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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意思标准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体系重构
5
作者 冉克平 梁宇飞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2-95,共14页
股权代持对股权归属的约定牵扯到公司股东认定的问题,并因此带来公司治理与权利公示上的混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应区分为合同法与公司法两个层面的问题,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依据代持协议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股权归属应当回归... 股权代持对股权归属的约定牵扯到公司股东认定的问题,并因此带来公司治理与权利公示上的混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应区分为合同法与公司法两个层面的问题,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依据代持协议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股权归属应当回归《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上。股东认定应采用公司意思标准,考察公司是否接纳实际出资人作为股东参与公司,公司意思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作出。完全隐名与不完全隐名的区分应以是否获得公司认可为标准。同时,为保障其他股东对公司人合性的控制,应引入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事后救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产生撤销股权变动的效力。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应当通过登记对抗效力实现,名义股东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受外观主义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代持 公司意思 优先购买权 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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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安宁疗护立法的改革与启示
6
作者 何丽新 许新承 《台湾研究集刊》 2024年第4期51-70,共20页
历经近30年实践,台湾地区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安宁疗护立法。为克服改革前“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适用困境,2019年开始在岛内施行的“病人自主权利法”通过扩大安宁疗护的适用范围、明确病人最新医疗意愿的认定依据和设定安宁疗护决策执行... 历经近30年实践,台湾地区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安宁疗护立法。为克服改革前“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适用困境,2019年开始在岛内施行的“病人自主权利法”通过扩大安宁疗护的适用范围、明确病人最新医疗意愿的认定依据和设定安宁疗护决策执行中的医方免责情形,支持特定临床条件下的非末期病人预先做出安宁疗护决策。从实施效果看,改革后的台湾地区安宁疗护立法在保障病人善终权益、促进医患关系等方面更具优势,但在可行性上仍有不足。以台湾地区制度实践的得失为参照,中国内地应在患者权利保护法的框架下推进安宁疗护立法,并在立法理念上强调以协助决定范式促进临终患者医疗自主的实现。以此为基础,中国内地立法原则上应将安宁疗护的适用对象限定为末期患者,承认患者的拒绝维生医疗权,在患者安宁疗护意愿的认定和执行环节体现对医方专业自主的尊重,并结合监护制度完善安宁疗护的替代决策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宁疗护立法 善终权益 拒绝维生医疗权 医疗自主权 预先医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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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收购语境下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刍议——兼评南钢控制权转让案
7
作者 马更新 王端阳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2期74-89,共16页
继“上海外滩地王案”之后,“南钢控制权转让案”再度引发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激烈讨论。在间接收购的情况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呈现出两个新特点,即权利保护自主性对象的偏移以及权利义务的异体性,因而其正当性基础有所动摇。基于法律... 继“上海外滩地王案”之后,“南钢控制权转让案”再度引发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激烈讨论。在间接收购的情况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呈现出两个新特点,即权利保护自主性对象的偏移以及权利义务的异体性,因而其正当性基础有所动摇。基于法律解释的视角,现行立法并没有将间接收购作为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条件,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重形式轻实质,容易造成对非股东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失衡,且进一步导致“同等条件”的模糊不清。对间接收购时目标公司原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态度,应当由默许更改为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下允许,且此特殊情况一般指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优先购买权 间接收购 人合性利益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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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以决议效力为中心 被引量:1
8
作者 李卓卓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2-176,共15页
表决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为股东间利益调整、禁止权利滥用法理以及股东平等原则,主要的规制模式包括表决权限制与禁止表决权滥用。表决权限制由于对股东权利限制过大、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实际作用不明等,不宜作为规制表决权滥用的一般规... 表决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为股东间利益调整、禁止权利滥用法理以及股东平等原则,主要的规制模式包括表决权限制与禁止表决权滥用。表决权限制由于对股东权利限制过大、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实际作用不明等,不宜作为规制表决权滥用的一般规范。而对于违反禁止表决权滥用的公司决议而言,决议有效说不足以全面保护少数股东;无效说存在不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决议无效的理论基础不明、适用对象不清晰等问题;表决权滥用决议的可撤销说能够兼顾少数股东保护及多数决原则,并符合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在具有利益关系的多数股东或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故意损害少数股东或公司利益且其表决权行使与决议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少数股东得主张撤销决议,由此规制表决权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决权滥用 决议瑕疵之诉 股东压迫 公司法修订 表决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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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能促进参股民营企业人力资本结构升级吗? 被引量:2
9
作者 赵彦锋 来培德 《南京审计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4-55,共12页
以我国沪深A股2011—2021年民营上市公司为对象,考察了国有股东对参股民营企业人力资本结构的影响及机制。研究发现:国有股东能够促进参股民营企业人力资本结构升级;机制与路径分析表明,提升社会地位、加强员工权益保护、增强研发意愿... 以我国沪深A股2011—2021年民营上市公司为对象,考察了国有股东对参股民营企业人力资本结构的影响及机制。研究发现:国有股东能够促进参股民营企业人力资本结构升级;机制与路径分析表明,提升社会地位、加强员工权益保护、增强研发意愿是国有股东改善参股企业人力资本结构的作用机制;国有股东通过挤出低学历及生产人员而优化参股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本结构;这一影响具有异质性,低政府干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能够正向调节国有参股股东的人力资本效应;经济后果检验发现,国有股东对人力资本结构的积极影响不仅在经营业绩上“做大蛋糕”,而且在要素收入分配中“分好蛋糕”而提升劳动收入份额。研究结论既丰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人力资本升级方面的文献,又为民营企业利用国有资本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参股股东 人力资本结构 社会地位 员工权益保护 劳动收入份额 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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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条文解释的赋权导向 被引量:1
10
作者 缪因知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2期1-17,共17页
新《公司法》存在一些文义上待明确之处。在对其解释适用时,应坚持对公司及相关人赋权的导向,以体现公司应有的自治性,促进市场效率。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进行限缩时,应尊重存量公司的认缴期限利益,对股份公司、增资出资均宜用足“3... 新《公司法》存在一些文义上待明确之处。在对其解释适用时,应坚持对公司及相关人赋权的导向,以体现公司应有的自治性,促进市场效率。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进行限缩时,应尊重存量公司的认缴期限利益,对股份公司、增资出资均宜用足“3年+5年”的期限。公司登记机关宜审慎调整“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情形。赋权论意味着赋予公司更多的经营权、自主权,包括选择单设监事会、单设审计委员会或并设这两个机构的权利。公司对他人取得股份行为的资助应获得更多赋权。赋权论也意味着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同时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客观制约仍需被承认,包括: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可受董事会的程序性制约,股东查询权不应涵盖债券持有人名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出资期限 股东权利 赋权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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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问题与方案 被引量:1
11
作者 刘博涵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5-113,共9页
股东异质性致使管理权与经济权分离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普遍存在,企业家特质愿景与外部资本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稀缺性的此长彼消直接催生了双层股权结构。特别表决权股东对公司拥有远高于其持股比例的控制权,存在攫取控制权私利的风险。对特... 股东异质性致使管理权与经济权分离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普遍存在,企业家特质愿景与外部资本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稀缺性的此长彼消直接催生了双层股权结构。特别表决权股东对公司拥有远高于其持股比例的控制权,存在攫取控制权私利的风险。对特别表决权股东进行束权和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便利投资者权利救济是强化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的主要方式。我国当前法律制度对特别表决权股东在制度制衡、内部监督、信披有效性以及投资者救济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对此应改进“日落条款”与“燕尾条款”制衡特别表决权股东,在独董与监事的提名、选举机制上切断其被特别表决权股东俘获的可能性,从信披质量和投资者接收两个方面提高信披制度的有效性,同时在适格原告主体、诉讼费用负担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便利投资者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层股权结构 投资者保护 特别表决权股东 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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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规则的展开
12
作者 刘斌 梁樱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80-97,共18页
面对公司立体式发展而产生的权利扩张现象,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规则,旨在解决子公司诉讼能力丧失问题并提供有效救济。当子公司遭受内部或外部侵害,子公司与母公司均不能或怠于起诉时,母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双重... 面对公司立体式发展而产生的权利扩张现象,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规则,旨在解决子公司诉讼能力丧失问题并提供有效救济。当子公司遭受内部或外部侵害,子公司与母公司均不能或怠于起诉时,母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双重代表诉讼。在双层制下需要向子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前置程序,单层制下则由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履行前置程序。当前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规则将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限定于直接或间接的全资母子公司,应当将其适度扩张至绝对控股母子公司及部分相对控股母子公司,并在前置程序中增加股东请求回复规则。同时,对于母子公司控制关系中隐藏的权利滥用问题,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与其他公司法律规范存在衔接适用的空间,应当注重制度联动效应,以防止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或者母公司中小股东滥用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母子公司 前置程序 禁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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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救济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13
作者 鲁力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2-136,共15页
明确股东压制的产生条件、本质和侵害客体,宜将股东压制定义为“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救济的规定存在不足与进步:第二十一条股东压制一般性救济规则难以适用且... 明确股东压制的产生条件、本质和侵害客体,宜将股东压制定义为“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救济的规定存在不足与进步:第二十一条股东压制一般性救济规则难以适用且提供的救济措施单一;具体救济规则中,广大受压制股东始得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以退出公司,但股东压制情形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明,司法解散请求权规则无法适用于股东压制救济。进一步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救济制度,首先应于法律解释层面确立股东压制概念,使一般性救济规则发挥认定股东压制和统筹救济规则的主要作用,而后针对性完善具体救济规则:明确股东压制情形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取消股权收购请求权规则中滥用股东权利主体的限制,增加收购主体,删去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的情形;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包括股东压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压制 权利滥用 少数股东权益保护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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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认识澄清与制度重构
14
作者 刘西川 杨梦瑶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2-40,205,共20页
中国合作金融组织在剩余控制权制度安排设计的过程中受到了合作社思潮和股份制思潮两种思潮的驱动。前者强调成员主导和民主决策,后者注重风险责任和风控能力。然而,这两种思潮及其相关的民主、集权和分权三种设计思路均未能实现成员间... 中国合作金融组织在剩余控制权制度安排设计的过程中受到了合作社思潮和股份制思潮两种思潮的驱动。前者强调成员主导和民主决策,后者注重风险责任和风控能力。然而,这两种思潮及其相关的民主、集权和分权三种设计思路均未能实现成员间能力、权利、风险及收益的匹配。反思、澄清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制度设计中的合作社元素和股份制元素,构建一个“制度规则—制度过程—制度目标”的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结合具体案例,对分别代表民主思路、集权思路和分权思路的剩余控制权民主决策模式、发起人控制型模式和分权型模式进行分析与比较,有助于解决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制度安排中的难题。展望未来,重构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控制权制度安排应将其理解为一个特殊的金融中介,围绕大小股东利益冲突这一核心矛盾,按照风险匹配与能力匹配两个原则配置剩余控制权,以期实现组织成员间能力、权利、风险及收益的匹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作金融组织 剩余控制权 大小股东冲突 风险匹配 能力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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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框架下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证成
15
作者 刘晟晗 《特区经济》 2024年第4期106-110,共5页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通过扩大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范围的方式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侧面反映出我国对该制度引入的趋向性。但在母子公司运营模式已经常态化的今天,在法律层面上...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通过扩大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范围的方式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侧面反映出我国对该制度引入的趋向性。但在母子公司运营模式已经常态化的今天,在法律层面上仍然缺乏与其匹配的制度,同样,在实务中也仍存在诸多法律适用的困境。因此,研究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成为目前争议焦点为背景,进一步探讨如何构建本土化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期待从制度层面上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母公司 子公司 股东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少数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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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整体主义实现
16
作者 崔靖梓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9-111,共13页
个体主义范式的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以人的主体性为价值内核,依靠个人的理性和自主控制能力,以个人的自我保护为主展开。在此范式下形成的自动化决策二分法和个人自主检视模式难以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充分实现,无法对数智化社会的自动化决... 个体主义范式的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以人的主体性为价值内核,依靠个人的理性和自主控制能力,以个人的自我保护为主展开。在此范式下形成的自动化决策二分法和个人自主检视模式难以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充分实现,无法对数智化社会的自动化决策风险进行有效回应。整体主义将事物整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强调事物之间的系统性关联,与我国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构建的基本逻辑相契合,能够为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提供方法论基础。整体主义要求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在价值内核上坚持人的主体价值与共同善的统一,在适用条件上强调基于整体思维的组织结构标准,在实现方式上基于先在规制对义务体系进行重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化决策拒绝权 个体主义范式 整体主义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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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决策拒绝权
17
作者 苗运卫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8-98,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将对个人信息的利益保护转变为对算法决策的行为规制,并赋予个人拒绝算法决策的权利。基于该法的公法属性及其在行政领域的适用性,相对人享有在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决策拒绝权。面对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将对个人信息的利益保护转变为对算法决策的行为规制,并赋予个人拒绝算法决策的权利。基于该法的公法属性及其在行政领域的适用性,相对人享有在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决策拒绝权。面对算法决策方式对行政法治的技术挑战,拒绝权能够丰富相对人在自动化行政中的权利体系,发挥对抗算法决策异化的功能。算法决策拒绝权具有保障相对人参与自动化行政过程,并在设置与改造的程序装置中予以实现的程序属性,以及在权利地位上能够请求利益实现与法律保护,在权利内涵上能够主动选择的积极属性。相对人算法决策拒绝权的实现,需要结合该权利的程序属性和积极属性,构造在自动化行政不同环节的具有即时性特征的行使规则,包括算法决策方式选择规则、算法决策过程脱离规则和算法决策结果抵抗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化行政 算法决策 算法决策拒绝权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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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限制行使析论
18
作者 颜飞 温青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72-79,共8页
限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同时也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给予异议股东合理保护的同时要防止该权利的异化,以避免造成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从法律角度出发,建构异议股东的请求... 限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同时也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给予异议股东合理保护的同时要防止该权利的异化,以避免造成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从法律角度出发,建构异议股东的请求回购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在制度层面上符合商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的目的解释转向体系化的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关联来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成本与效益最大化,在一个合理的适度范围内限制异议股东的权利,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而更好地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请求权 债权人保护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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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差异化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进路——以限制特别表决权为切入点
19
作者 王湚 《江苏商论》 2024年第4期85-89,共5页
股东异质化已成为大势所趋,陈陈相因的传统法理:股东“同股同权”制度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上交所科创板出台关于表决权差异化的规则表明“AB股”架构在内地正式登陆。但此制度设计是一把“双刃剑”,对中小股东会造成诸多不利的影响... 股东异质化已成为大势所趋,陈陈相因的传统法理:股东“同股同权”制度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上交所科创板出台关于表决权差异化的规则表明“AB股”架构在内地正式登陆。但此制度设计是一把“双刃剑”,对中小股东会造成诸多不利的影响。现有交易所规则对超级表决权的行使虽然做了限制性规定,但《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此付之阙如,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裁判陷入困境。本文以合理限制特别表决权为切入点,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展开讨论,从而弥补法律由于不周延性和滞后性而造成的行权限制的“真空”地带,以期兴利除弊,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决权差异化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特别表决权 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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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债实股”的“罪”与“罚”——有限责任公司名债实股的问题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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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骏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04-110,共7页
股东借款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这其中常存在“名债实股”的安排。因其自身特征,“名债实股”极易造成公司经营中产生严重过剩的风险偏好,并会导致这些风险外部化,继而损害社会层面的资源分配效率以及外部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有... 股东借款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这其中常存在“名债实股”的安排。因其自身特征,“名债实股”极易造成公司经营中产生严重过剩的风险偏好,并会导致这些风险外部化,继而损害社会层面的资源分配效率以及外部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借鉴美国、德国的现行制度,通过对债权重新定性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和股东债权劣后制度的系统整合,针对“名债实股”问题可建立起前置定性加后置兜底的特殊规制原则,并且结合国内现行法律和司法观点,为该规制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寻求具体的适用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债实股 债权重新定性 股东债权劣后 衡平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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