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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竞争看宪法法院在亚洲的不同命运——对韩国、印尼和泰国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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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学磊 《东南亚研究》 CSSCI 2020年第1期89-111,157,共24页
作为西方国家法治进步的产物,宪法法院在20世纪后期陆续进入亚洲国家,成为民主转型过程中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其实际效果却存在差异。韩国宪法法院在功能上呈现"多点开花"的态势,在民主、法治和人权等领域均表现良好。印尼宪法... 作为西方国家法治进步的产物,宪法法院在20世纪后期陆续进入亚洲国家,成为民主转型过程中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其实际效果却存在差异。韩国宪法法院在功能上呈现"多点开花"的态势,在民主、法治和人权等领域均表现良好。印尼宪法法院成功解决了总统选举过程中的争议,维护了基本的民主规则。相比之下,泰国宪法法院则经历了"高开低走"的蜕变。它在成立初期相对较好地履行了宪法赋予的职责,2006年之后却越来越深入地卷入到政治斗争之中,丧失了独立品格,做出了一系列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判决。对此,既有解释存在"西方中心主义"的弊端,而且难以同时解释宪法法院在建立和运行两个阶段的不同情况。作为一种以民主转型国家实践经验为基础的学说,政治竞争理论因其内生性、系统性的视角而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以该理论视角观察宪法法院在韩国、印尼和泰国的不同命运,在验证其科学性的同时,可以发现其中隐含的前提条件及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法院 政治竞争 宪法审查 政党政治 韩国 印尼 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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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法院变形判决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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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永华 《当代韩国》 2011年第4期48-55,共8页
宪法法院成立之后,韩国宪法审查制度才真正获取了生命力。这一方面归功于韩国宪政建设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则应归功于宪法法院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变形判决制度即是韩国宪法法院汲取德国经验而作的创造性变革。变形判决是相对于原形判决... 宪法法院成立之后,韩国宪法审查制度才真正获取了生命力。这一方面归功于韩国宪政建设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则应归功于宪法法院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变形判决制度即是韩国宪法法院汲取德国经验而作的创造性变革。变形判决是相对于原形判决而言的概念。韩国《宪法法院法》规定的"违宪"或"合宪"的判决形式可称之为原形判决;宪法法院在宪法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宪法不合致"判决、"限定合宪"和"限定违宪"判决可称为变形判决。变形判决是针对复杂多样的宪法审判对象而发展出来判决形式,适应了宪法审判的实效需求,展示了一条法律问题技术化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 宪法法院 变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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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综合不动产税法》分析财产权保障原则——聚焦宪法裁判所“2006宪Ba112等”裁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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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瑟 《私法》 CSSCI 2017年第2期168-204,共37页
财产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国民基本权利之一,财产权保障原则是所有税收立法应然符合的标准。2005年1月,韩国为了稳定不动产价格,作为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主要税种之一,开征了综合不动产税。但是该税开征前后不断引起财产权侵犯等多方面... 财产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国民基本权利之一,财产权保障原则是所有税收立法应然符合的标准。2005年1月,韩国为了稳定不动产价格,作为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主要税种之一,开征了综合不动产税。但是该税开征前后不断引起财产权侵犯等多方面的违宪性争论,于是2008年韩国宪法裁判所对《综合不动产税法》进行了违宪审查。韩国宪法裁判所进行是否侵犯财产权的违宪审查时,主要以'是否导致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无偿没收财产权的结果'和'是否违反比例原则'的两种审查标准来作出判断。宪法裁判所认为,《综合不动产税法》带来的税收负是属于没有侵犯财产权之本质内容的范围内,不导致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无偿没收财产权的结果,但是有些规定有悖于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原则、方法的适当性原则、侵害的最少性原则、法益的均衡性原则,其中本文认为《综合不动产税法》住宅部分规定不符合后面三个原则。经违宪审查,宪法裁判所宣告《综合不动产税法》的一些规定违反宪法,于是对《综合不动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涉及财产权侵犯问题的住宅部分规定是其主要修改内容之一。目前,韩国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制处于新一轮改革的初期阶段。在中国,2015年8月《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后于2016年3月《房地产税法》列入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立法项目,并列为2016年度的预备项目,在稳步进行《房地产税法》的立法筹备工作。房地产税制建设从形式和内容上均应遵循财产权保障原则,韩国的综合不动产税立法例以及违宪审判经验可以为中国制定《房地产税法》提供可借鉴的正反两方面教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综合不动产税法 财产权保障原则 韩国宪法裁判所裁定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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