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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的法秩序:汉代河西走廊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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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静姝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2-70,214,共10页
河西走廊在中国多民族空间内沟通中东部和西北边疆各民族,在欧亚大陆空间内联结中国西北和其他国家。汉朝深谙河西走廊这一“双重空间”重要枢纽所承载的法之精神,通过经略河西走廊、设置郡国、戍军屯田、移民实边等措施,一方面发掘边... 河西走廊在中国多民族空间内沟通中东部和西北边疆各民族,在欧亚大陆空间内联结中国西北和其他国家。汉朝深谙河西走廊这一“双重空间”重要枢纽所承载的法之精神,通过经略河西走廊、设置郡国、戍军屯田、移民实边等措施,一方面发掘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之法,推动中华文明多元互构统一的进程;另一方面发掘中西经贸交往与文化交流之法,在更大范围内促进经济、文化多元性持存与“天下”构想的结合。汉朝经略河西走廊之法对于今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依然发挥积极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代 河西走廊 空间 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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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空间再探——兼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比较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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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莉红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77-92,共16页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唯一的公益维护渠道,检察机关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受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之顺位关系等因素的制约。当个案同时属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时,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相比,由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履行监管...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唯一的公益维护渠道,检察机关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受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之顺位关系等因素的制约。当个案同时属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时,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相比,由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履行监管职责可以更高效、便捷地维护公益。当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到位而生态环境却未被修复时,因客观法秩序已得到维护,故行政公益诉讼缺乏启动条件。此时的生态环境未被修复乃受客观条件所限,启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意义甚微。行政权原则上应处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第一线,仅当立法尚未对某个领域配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未被授予有效监管权力时,才例外存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空间。上述领域随立法之调整而变动,在现阶段主要包括认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无效、宣告婚姻无效、撤销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这三类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受损 客观法秩序 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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