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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对抗与多重处分——以物权变动的内在逻辑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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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密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9-118,共10页
基于体系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规则,仍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仅用以弥补占有或交付权利外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与基于意思主义的登记对抗存在本质区别。一是... 基于体系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规则,仍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仅用以弥补占有或交付权利外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与基于意思主义的登记对抗存在本质区别。一是交付与登记同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交付后生效的特殊动产所有权即使未登记,仍具有绝对效力。二是登记对抗制度主要为削减特殊动产之上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故已经具备登记基础的特殊动产,按交易习惯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须以出让人为登记名义人作前提。三是当出让人尚未将特殊动产交付他人时,交易双方的登记行为足以吸收观念交付的形式价值,使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所有权 交付生效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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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规则立法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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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华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3-23,共11页
所有权系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实施完整、全面、永久与整体支配(管领)的权利,系典型的物权或物权的原型,且为人民生活的基础。所有权在民法(私法)、公法、社会法乃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中占据核心和关键地位,系一个... 所有权系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实施完整、全面、永久与整体支配(管领)的权利,系典型的物权或物权的原型,且为人民生活的基础。所有权在民法(私法)、公法、社会法乃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中占据核心和关键地位,系一个国家的人民、社会与政府不可或缺的根本财产制度。所有权制度及其规则在全部民法典(尤其是物权编)居枢纽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宜从所有权的含义与其权能的分隔,所有权的类型的统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诸规则,相邻关系的新内容(形态),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隐藏物与沉没物(品)的所有权归属及报酬请求,取得时效,无主物的先占以及附合、混合与加工等方面予以建构、厘定、丰富和完善。在我国处于新的历史起点的现今,经由厘定、建构、丰富、完善财产所有权制度及其规则来保障人民通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其含义深刻、隽永,实不可小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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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域下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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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云岭 郭佳玮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6-95,共10页
为明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725条规定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的涵义及适用范围,应从法的解释层面,对“所有权变动”作类型划分。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所有权变动属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而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 为明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725条规定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的涵义及适用范围,应从法的解释层面,对“所有权变动”作类型划分。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所有权变动属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而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中,因征收、征用、事实行为发生的所有权变动可以否定租赁关系的存在,因继承、企业破产强制拍卖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第三人原始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属于该条规定之情形,但应以第三人非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且不属于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类型。租赁物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当且仅当作为出租人的无处分权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转让动产所有权时方有对该条文的适用。应分别讨论不同动产交付方式下的动产所有权变动,并结合标的物占有状态综合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 所有权变动 原始取得 动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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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兼及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若干规定之改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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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永盛 《地方立法研究》 2020年第1期113-128,共16页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物权公示方法之履行为要件,但不以此为要件者,亦有之。已履行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者,除所有权保留外,必然已生物权变动。物权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要件系两个不同概念;所谓观念交付,非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物权公示方法之履行为要件,但不以此为要件者,亦有之。已履行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者,除所有权保留外,必然已生物权变动。物权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要件系两个不同概念;所谓观念交付,非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一种物权,或一种物权的变动,有且只能有一个公示方法。物权公示,不仅与物权的取得发生联系,亦与物权的变更(例如效力变更)及物权的消灭(物权的丧失)发生联系。我国现行物权法及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有关质权和留置权消灭的规定有待完善。物权和物权优先顺位的善意取得,以公示方法之履行为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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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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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税兵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3-17,共15页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其物权变动效果不等同于现实交付,与善意取得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占有改定的物权合意只能在传来取得的情形中产生效力,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则不生效力。为填补规范漏洞,物权法第106条所言"交付"应作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免法律激励出"坏的"交易风险,有悖于此条款追求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 目的论限缩 成文法解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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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下多重所有权变动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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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宗录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41-148,共8页
针对我国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各种解释观点皆不圆满,其根源在于从公示要件主义下所有权唯一变动的法律理念解读登记对抗主义下生效要件与登记的效力关系。基于"登记对抗主义=生效要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优先效力)"立法构... 针对我国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各种解释观点皆不圆满,其根源在于从公示要件主义下所有权唯一变动的法律理念解读登记对抗主义下生效要件与登记的效力关系。基于"登记对抗主义=生效要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优先效力)"立法构造,不宜将未登记产生的"不得对抗"的效力解释为买受人之间对所有权变动的"否定权",亦不宜认定交付只能发生一次完全的所有权变动,否则登记只能对受领交付的第一买受人具有意义。当特殊动产的买卖存在多重所有权变动的可能时,登记才有继而发生对抗优先效力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所有权变动 特殊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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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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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永宽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0-90,193,194,共13页
依《物权法》第24条,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应仅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得对抗",意谓未登记的特... 依《物权法》第24条,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应仅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得对抗",意谓未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可排斥该善意第三人权利或优先于其权利实现的法律地位。其中,第三人善意与否,应结合特殊动产的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外观具体判断。由此,第24条所包含的登记对抗效力问题,可以转化为无权处分中受让人的善意取得问题。如此作解,则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仍属完全所有权,只是在与信赖利益相冲突时应服从于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藉此,也可以简单化解登记对抗主义下法律适用的诸多解释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交付生效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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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模式的检视与改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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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静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61-167,共7页
《物权法》有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存在交付与登记的关系不清、真正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的分离不利于交易安全、较难发挥登记对抗模式促进自由竞争和激励登记的功能等问题。对此,借鉴航空器和大型船舶登记生效模式较为可行,即... 《物权法》有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存在交付与登记的关系不清、真正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的分离不利于交易安全、较难发挥登记对抗模式促进自由竞争和激励登记的功能等问题。对此,借鉴航空器和大型船舶登记生效模式较为可行,即仅对航空器和大型船舶适用登记制度,机动车和小型船舶适用一般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规定。此模式能与我国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的交付生效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相一致,与其他民法制度相融合,同时能够克服现行模式的不足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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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与对抗——《物权法》第24条及《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评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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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超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6-47,共12页
就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交付说"的构造意味着对第三人的恶意推定,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还是"登记亦得生效说",皆几无适用余地。就海船所有权让与,"合意生效说"最合乎法之客观目的,但就船舶、航空器... 就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交付说"的构造意味着对第三人的恶意推定,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还是"登记亦得生效说",皆几无适用余地。就海船所有权让与,"合意生效说"最合乎法之客观目的,但就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应加以区别规制。《物权法》第24条当是法律移植失败的范本,解释论难有作为,亟待立法机关审慎择定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多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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