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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总则》之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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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贾一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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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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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3-14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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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15JJD82000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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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总则》第188条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有所创新,规定了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这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转变诚信道德日渐式微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见义勇为受害的人有权行使该请求权,侵权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性质类似于谢金;如果侵权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益人应当就赔偿不足部分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是补充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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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总则
见义勇为
特别请求权
侵权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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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standing suffer because of good samaritan
Special Claim Right
Infringer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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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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