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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之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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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贾一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3-144,共12页
《民法总则》第188条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有所创新,规定了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这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转变诚信道德日渐式微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见义勇为受害的人有权行使该请求权,侵权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 《民法总则》第188条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有所创新,规定了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这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转变诚信道德日渐式微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见义勇为受害的人有权行使该请求权,侵权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性质类似于谢金;如果侵权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益人应当就赔偿不足部分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是补充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见义勇为 特别请求权 侵权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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