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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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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冠伶 《臺大法學論叢》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在纷争当事人问须存在有一明示或默示之协议,择定某一诉讼事件作为示范诉讼,协议当事人可即为示范诉讼之两造(例如:在一部请求之情形)或一造(例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实之侵权行为人, 或在保证关系之情形),但亦得约定以他人间所进行之诉讼作为示范诉讼(例如:在不同雇主与劳工间所生类似之劳资纷争),并约定在示范诉讼之判决确定前,其他未起诉之当事人暂不起诉,己提起诉讼者,则停止进行,待示范判决确定後,以该判决作为其他同类纷争解决之准据,在当事人问具有拘束力,此协议即称为「示范诉讼契约」(M usterprozessvertrag)。示范诉讼契约在内容上乃数项协议之结合,包括「停止争讼协议」或「不起诉协议」以及「拘束力协议」并得视当事人之需求,包括:「愿连受强制执行」之声明、「不得为舍弃或认诺」之协议、「应上诉至最高法院或最终审级」之协议等。示范诉讼契约为诉讼契约之一种类型,因此,基於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程序选择权,为使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受到保护,并赋予其平衡追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机会,只要不涉及公益之违背,有损於司法资源之合理分配或诉讼经济,均宜承认当事人得就各该诉讼进行之相关事项予以约定,而有其合法性,具有契约之拘束力。当事人-造如违背契约中之约定,他造当事人得提出示范诉讼契约作为抗辩。示范诉讼契约一方面具有裁判外纷争处理之制度机能,透过示范诉讼契约之缔结,可保留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之优点,尊重当事人对於纷争解决方式之选择;另一方面在同类之其他纷争以示范诉讼之判决为处理、解决之依据时,亦保有以司法机关之裁判作为纷争解决依据之优点,有助於社会大众预见法之所在及其发展,具有明确化及安定,化法律秩序之机能,此乃其他法院外自主性纷争处理制度所欠缺者。除此之外,示范诉讼契约亦可与修正後之选定当事人制度或团体不作为诉讼相互配合,以解决多数同类纷争同时或先後系属於法院之问题。不过,由於纷争当事人众多,常难以期待所有当事人均能缔结示范诉讼契约,而宜考虑由法院依职权桦定示钝诉讼之可能性。在我国现行法之解释上,此虽得依有关合并辩论、诉讼停止、职务上已知之事实、织权调查证据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仍有其界限,且欠缺配套之整合规剖,如未明文规定,恐较易滋生运用上争议,宜考虑立法予以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示範訴訟 示範訴訟契約 示範判決 不起訴協議 拘束力協議 願受強制執行之聲明 不得為捨棄或認諾之協議 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既判力 合併辯論 訴訟停止 團體訴訟 選定當事人
全文增补中
论合规缓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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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品新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1-101,共11页
涉案企业合规包括基于刑事诉讼终结与中止的两种范式,后者在当前我国相关试点中普遍被无意识地弃用。而无论是从法条教义分析还是从实践案例解析来看,现行法律存在以“审理中止”方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基础,蕴含着“提起公诉、建... 涉案企业合规包括基于刑事诉讼终结与中止的两种范式,后者在当前我国相关试点中普遍被无意识地弃用。而无论是从法条教义分析还是从实践案例解析来看,现行法律存在以“审理中止”方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基础,蕴含着“提起公诉、建议审理中止→监督合规整改”模型的适用空间。据此,可以抽象出以企业合规整改不能在短期内完成为由、从而启动审理中止的“合规缓诉”方案。此方案在中国现阶段实施虽存在一定限制,但已具有同国外流行的各种合规暂缓起诉做法可比肩的联系、共性与个性。面向未来,我国还应当拓展出囊括“审查起诉中止→监督合规整改”“(补充)侦查中止→监督合规整改”在内的完全方案,并借助修法契机打造高级版的合规缓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合规缓诉 暂缓起诉协议 审理中止 合规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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