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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s Role In Support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On Reform of Arbitration Law of the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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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Foreign Trade》 2002年第10期4-13,共10页
关键词 CIETAC court’s Role In Support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On Reform of arbitration Law of the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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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Support and Supervise to Arbitration by The People's Court: Special Interview with Xiao Yang,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PRC
2
《China's Foreign Trade》 2001年第8期6-10,共5页
关键词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PRC Judicial Support and Supervise to arbitration by the People’s court Special Interview with Xiao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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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建设重点问题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李智 王俊晖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22,共8页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运行伊始,在仲裁程序与规则适用中面临一些难题,集中体现在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更为妥当,如何强化与国内外解纷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如何充分保障体育纠纷解决及时性等。...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运行伊始,在仲裁程序与规则适用中面临一些难题,集中体现在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更为妥当,如何强化与国内外解纷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如何充分保障体育纠纷解决及时性等。鉴于体育仲裁在管辖、执行、专业性等方面具有优势,由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更为合适;体育组织还需积极探索建设多元化的内部解纷机制,体育仲裁委员会则应适当行使自裁管辖权,做好内部解纷机制与体育仲裁的衔接;同时,关注国际体育解纷机制的新发展、新变化,确保国际体育解纷机制与体育仲裁的协调,积极回应体育纠纷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形成由“法律—规则—办法”构成的临时措施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 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体育组织 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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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足球培训补偿争议裁判法理
4
作者 向会英 李江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3-52,共10页
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归纳法等方法,对国际足球培训补偿机制与其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判例进行研究,认为:国际足球培训补偿的合法性来源于欧盟法律基于足球行业的合法性目标所给予的一定限... 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归纳法等方法,对国际足球培训补偿机制与其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判例进行研究,认为:国际足球培训补偿的合法性来源于欧盟法律基于足球行业的合法性目标所给予的一定限度的权利让渡,其性质是职业足球对业余足球或草根足球的反哺机制,其补偿权是国际足球联合会为培训俱乐部在球员转会后获得补偿而创设的一种债权;在足球培训补偿争议的处理中,CAS通过审查培训补偿触发条件和例外情况来确认培训补偿是否到期,通过确认权利主体、补偿权的放弃来明确培训补偿权利,通过审查培训补偿义务主体、义务拒绝以及是否存在规则规避以明晰培训补偿义务,并形成了相应的裁判标准。研究启示:我国足球利益相关者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其权利和义务;足球监管机构应依据公平原则建立健全足球行业实施保障机制;体育仲裁机构应依据公平原则建立足球培训补偿争议的审查和裁判标准,从而充分保障足球培训补偿实施的公正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体育仲裁院 足球 培训补偿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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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球员体育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争议的裁判法理
5
作者 向会英 张林 《体育教育学刊》 2024年第1期82-87,共6页
职业球员可以基于体育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而不受到体育处罚是国际足球转会规则的特殊规定。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归纳法,分析体育正当理由规则的本质,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球员体育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争议判例。研... 职业球员可以基于体育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而不受到体育处罚是国际足球转会规则的特殊规定。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归纳法,分析体育正当理由规则的本质,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球员体育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争议判例。研究认为,体育正当理由是国际足联为保护球员积极工作的权利而制定的规则;在处理此类争议时,CAS审查构成体育正当理由的要件包括成熟的职业球员、低于10%的出场率、赛季后15天内终止合同的期限及球员的个人情况,其中前三项要件必须累积满足并事先发出警告,才构成体育正当理由;CAS审查遵循保护球员人格权和维护合同稳定的原则。我国职业足球应保护球员积极参加比赛的权利和维护合同稳定,并通过严格的仲裁审查和扩大审查范围来促进保护球员积极参加比赛的权利和维护合同稳定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体育仲裁院 足球 体育正当理由 终止合同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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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法统筹视角下我国体育仲裁管辖权界的协调论
6
作者 黄晖 段营营 《体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9-49,共11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我国体育仲裁作出许多创新规定,深度推进我国体育纠纷治理,管辖权是其核心议题。因多头划界,体育仲裁管辖范围与周边解纷机制存在交叉。研究认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我国体育仲裁作出许多创新规定,深度推进我国体育纠纷治理,管辖权是其核心议题。因多头划界,体育仲裁管辖范围与周边解纷机制存在交叉。研究认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多法统筹视角下,解析我国体育仲裁管辖权界协调问题,并实现体育仲裁与周边解纷机制在管辖权上的“三重协调”:1)事际协调旨在厘定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与体育仲裁的管辖权界,核心是根据争议事项的法律性质和关系结构,明确三者的各别管辖和合并管辖范围;2)空间协调旨在厘定体育组织内部、国内与国际3种体育争端解决机制间的管辖权界,核心是确立专属管辖、先后位序与意思自治原则,准确实现管辖分流;3)程序协调旨在厘定调解、仲裁与诉讼3类体育解纷程序间的管辖权界,核心是明确可调解性、可仲裁性和可诉性三者之间的包含与监督关系。据此划定我国体育仲裁管辖权界,并在多法统筹视角下提出其与周边解纷机制的协调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 管辖权 商事仲裁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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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足球合同违约体育制裁及CAS裁判法理
7
作者 向会英 张林 《体育科研》 2024年第3期31-38,51,共9页
足球合同违约不仅导致赔偿,还可能引发体育制裁。将此类由体育制裁引发的争议提交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须将足球主管机构作为被诉方。在审查此类案件中,仲裁庭首先确认合同违约是否发生在保护期内;对... 足球合同违约不仅导致赔偿,还可能引发体育制裁。将此类由体育制裁引发的争议提交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须将足球主管机构作为被诉方。在审查此类案件中,仲裁庭首先确认合同违约是否发生在保护期内;对违约球员、违约俱乐部和诱导球员违约俱乐部施加的体育制裁不同,仲裁庭的审查要件和裁判标准也存在区别。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CAS尊重足球主管机构在体育制裁方面的裁量权,同时确保这一裁量权的行使正当及在合理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足球 合同违约 体育制裁 国际体育仲裁院 裁判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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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争议问题与法律解释
8
作者 赵毅 陶然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49-61,共13页
就新《体育法》第92条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规定,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存在限缩解释论和扩张解释论的分歧,争议焦点即是否将体育商事合同纠纷和体育领域工作合同纠纷纳入体育仲裁受理范围。体育自治规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意味着体育法律关系的... 就新《体育法》第92条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规定,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存在限缩解释论和扩张解释论的分歧,争议焦点即是否将体育商事合同纠纷和体育领域工作合同纠纷纳入体育仲裁受理范围。体育自治规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意味着体育法律关系的纠纷解决需依赖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解释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方法论基点。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和体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而言,体育仲裁受理范围包括体育商事合同纠纷,体育领域工作合同纠纷也未被明确排除出体育仲裁机构的管辖。从历史解释出发,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确定需要与国际经验接轨,保持开放空间。将体育商事合同纠纷和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纳入体育仲裁受理范围,内含于新《体育法》第92条的文义,有助于避免与新《体育法》第96条可能存在的体系冲突,符合新《体育法》及其“体育仲裁”章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 受理范围 体育法 体育纠纷 解决机制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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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多维解读与适用进路——以新《体育法》第97条为中心
9
作者 杨杰 谭红露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7-93,共7页
新《体育法》中新增体育仲裁专章成为我国体育仲裁救济方式之开篇,该章第97条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体育仲裁中的法律规范,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与进路尚不明晰。所以有必要先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体育仲裁中的内在逻辑。其次,因新... 新《体育法》中新增体育仲裁专章成为我国体育仲裁救济方式之开篇,该章第97条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体育仲裁中的法律规范,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与进路尚不明晰。所以有必要先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体育仲裁中的内在逻辑。其次,因新《体育法》第97条在规范上存在概括性和模糊性,故须明确该原则的生效时间、作用对象、作用范围以及例外情况等内容。最后,分析体育仲裁实践中出现“重复仲裁”“重复诉讼”现象的多重诱因,结合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域外经验以及国内民事诉讼判定“重复诉讼”的标准,总结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进路应当遵守“三同说”基本原则,以及在涉兴奋剂案件和第三方主体案件中的特别标准。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多维解读与适用进路的确定,可有效减少甚至规避“重复仲裁”“重复诉讼”现象的产生,同时有力助推我国体育仲裁独立、公正、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体育仲裁在体育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 一事不再理 重复仲裁 准既判力 适用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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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BA独家签约权制度——“周琦事件”引发的思考
10
作者 孙国平 王晗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13,共13页
“周琦事件”的症结源于CBA独家签约权制度,其旨在鼓励俱乐部自主培养球员并适当放开球员流动。但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球员利益保障规则缺失不仅暴露出该制度排除竞争与择业自由的法治困境,还反映出我国对体育特殊性理解的局限... “周琦事件”的症结源于CBA独家签约权制度,其旨在鼓励俱乐部自主培养球员并适当放开球员流动。但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球员利益保障规则缺失不仅暴露出该制度排除竞争与择业自由的法治困境,还反映出我国对体育特殊性理解的局限性导致该制度背后四方主体利益失衡。独家签约权制度源于域外保留制度,在欧美经历发展与完善并最终实现利益平衡。新《体育法》明确“竞技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目标,为主体利益平衡确立价值导向。在此背景下,可在内部构建专门的转会交易谈判平台化解僵局,在外部通过体育仲裁以个案推动独家签约权制度的过渡完善,未来为自由球员转会制度的施行破除机制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BA独家签约权 球员转会 保留制度 体育特殊性 体育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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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仲裁的内涵及发展方向
11
作者 王晓贞 《肇庆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4-79,共6页
2022年我国《体育法》的修订有力地回应了近几年社会各界的广泛呼声。具体而言,在体育仲裁方面着重笔墨,单开一章,作为《仲裁法》之外的有效补充,此外还促成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以及《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 2022年我国《体育法》的修订有力地回应了近几年社会各界的广泛呼声。具体而言,在体育仲裁方面着重笔墨,单开一章,作为《仲裁法》之外的有效补充,此外还促成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以及《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出台。本文运用文献分析和法条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体育仲裁的独特内涵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体育仲裁具有独立运作与官方指导的结合、仲裁终局性与司法终局性的协调、原则与例外的统一、法定管辖与意定管辖的交叉、调解与仲裁的并行、反兴奋剂与仲裁的结合等独特内涵。我国体育仲裁的未来发展方向应重点完善体育仲裁可仲裁的纠纷范围、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 体育法 内涵 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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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人权保护路径及其发展趋向研究
12
作者 朱霖 《四川体育科学》 2024年第2期21-27,共7页
法治是秩序的灵魂,人权是秩序的基准。国际体育仲裁折射出的本质是人权保护。在仲裁过程中,程序公正是其必然要求,司法介入是人权救济的最后路径。从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向研析,国际体育仲裁具有审查监督国际化、管理机制科学化以及仲裁范... 法治是秩序的灵魂,人权是秩序的基准。国际体育仲裁折射出的本质是人权保护。在仲裁过程中,程序公正是其必然要求,司法介入是人权救济的最后路径。从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向研析,国际体育仲裁具有审查监督国际化、管理机制科学化以及仲裁范式本土化的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体育仲裁院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纠纷 人权 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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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体育仲裁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化
13
作者 宋连斌 武振国 《时代法学》 2024年第5期8-16,共9页
体育组织常在章程规范、赛事规则或者参赛报名表中置入格式化的仲裁条款,同意该条款背后的强制体育仲裁程序成为了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先决条件。在此情况下,如何通过正当程序原则防止体育组织滥用权利,以保障弱势运动员的公平审判权,成为... 体育组织常在章程规范、赛事规则或者参赛报名表中置入格式化的仲裁条款,同意该条款背后的强制体育仲裁程序成为了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先决条件。在此情况下,如何通过正当程序原则防止体育组织滥用权利,以保障弱势运动员的公平审判权,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如果适用最低正当程序原则,只要求仲裁程序满足仲裁庭公正性和当事人参与性的最低要求,无法避免体育组织通过封闭的仲裁员名册预先控制仲裁庭的裁判倾向。更恰当的做法,应是从国际人权法出发,适用司法化的正当程序原则。毕竟,默认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并适用司法化的正当程序原则是运动员的基本人权,此项权利并不因运动员被迫签订强制体育仲裁条款而被放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体育仲裁 正当程序 司法化 公平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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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足球劳动争议司法实践看中国足球仲裁的确立
14
作者 董金鑫 杨雨潇 《体育科研》 2024年第3期45-51,共7页
我国足球劳动争议的解决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虽推动了体育仲裁制度的落地,但其明确将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外,而能够受理足球劳动争议的足协内部争端解决机构并非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 我国足球劳动争议的解决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虽推动了体育仲裁制度的落地,但其明确将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外,而能够受理足球劳动争议的足协内部争端解决机构并非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有权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存在适用行业规则取代劳动立法的空间,无力解决此类行业争议中的特殊问题。秉承行业自治理念,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具有行业管理权为由拒绝受理。作为属人法的体现,业内争议解决机制乃是行业自治的有机组成。由此法院的态度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为中国足球仲裁的确立提供契机。然而中国足球仲裁之证成亟待明确其存在的正当性,并处理好与国内劳动仲裁、国际足联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足球争端解决机制,亦有必要从内部治理、仲裁员选任、裁决的法律适用以及透明度等方面加以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足球仲裁 足球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国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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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自裁管辖原则消极效力的适用冲突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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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永平 李智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05-512,共8页
仲裁庭的自裁管辖原则消极效力说明我国人民法院应重视仲裁合意,肯定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的优先决定权,这符合我国体育行业自治、体育仲裁范围特殊性、体育仲裁程序高效性的要求。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建构了体育仲裁制度... 仲裁庭的自裁管辖原则消极效力说明我国人民法院应重视仲裁合意,肯定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的优先决定权,这符合我国体育行业自治、体育仲裁范围特殊性、体育仲裁程序高效性的要求。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建构了体育仲裁制度框架,但是尚未具体明确体育仲裁管辖权决定权归属,这可能会造成我国人民法院与仲裁庭在体育仲裁实践中产生权力分配冲突。在借鉴不同国家在体育仲裁中应用自裁管辖原则消极效力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建议: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肯定体育仲裁自裁管辖原则消极效力;通过界分体育仲裁依据类型,界定体育仲裁管辖权的归属,明确我国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从时间维度和效力维度划分体育仲裁与司法审查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 自裁管辖原则 消极效力 体育法学 体育行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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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问题检视与实践进路——基于150份适用《体育法》裁判文书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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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群 官执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3-28,共6页
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体育现代化和体育法治建设的“思想交汇”和“实践交集”,通过对司法场域中150篇援引《体育法》的司法裁判文书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公开的体育司法案例数量总体偏少且民事案件居多;程序性条款援引居多,司法... 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体育现代化和体育法治建设的“思想交汇”和“实践交集”,通过对司法场域中150篇援引《体育法》的司法裁判文书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公开的体育司法案例数量总体偏少且民事案件居多;程序性条款援引居多,司法与仲裁管辖成争议焦点。对此不仅要从现象中具体描述“现状是什么”,更要从法理高度挖掘现状“为什么是这样”以及“未来怎么办”,这背后同我国体育立法精细性、系统性不足,审判人员适用法律有偏差,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虽然新《体育法》试图回应并克服这些弊端,但仍难以适应并满足中国体育法治现代化的新要求。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应是现代体育法治规范体系、现代体育行政执法体系、现代体育司法治理体系和现代体育行业自治体系的系统建构。最高司法机关应及时出台相关涉及体育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加强体育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探索设立专门的体育法庭或涉体审判法官工作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体育法 体育仲裁 体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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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 Sportiva:全球体育法的兴起及其理论意义 被引量:28
17
作者 姜世波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220-224,共5页
Lex Sportiva,即全球体育法,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一种跨国民间法律秩序,但它并不能构成"没有国家的法",仍然需要国家法的支持并受国内法的司法监督。Lex Sportiva的法律渊源包括比赛规则、体育伦理规范、一般法律原则和全球... Lex Sportiva,即全球体育法,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一种跨国民间法律秩序,但它并不能构成"没有国家的法",仍然需要国家法的支持并受国内法的司法监督。Lex Sportiva的法律渊源包括比赛规则、体育伦理规范、一般法律原则和全球体育法规范等。在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产生再次彰显了跨国民间法在构建跨国法律秩序中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LEX sportiva 全球体育法 国际体育仲裁院 跨国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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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与“Lex Sportiva”的发展研究 被引量:12
18
作者 向会英 《体育与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0-44,共5页
在体育运动全球化的进程中,大量涌现的体育纠纷对建立体育领域国际纠纷机制提出迫切的诉求,国际体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应运而生。国际体育仲裁院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其权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由国际体... 在体育运动全球化的进程中,大量涌现的体育纠纷对建立体育领域国际纠纷机制提出迫切的诉求,国际体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应运而生。国际体育仲裁院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其权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由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的"Lex Sporti-va"也得到了快速的成长。国际体育仲裁院是"Lex Sportiva"的形成基础和发展动力,也是"LexSportiva"规范稳定性的保证,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内部秩序的一般化、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与发展、特殊规则的创造、先例形成普通法、上诉程序普遍化和统一化等原则形成"Lex Sportiva"。依据一般的法律发展规律和趋势,"Lex Sportiva"将伴随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发展而成长,其发展将走判例法制度与法典编纂相结合的道路,国际体育仲裁院在"Lex Sportiva"的发展中始终担任重要的角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体育仲裁院 LEX sportiva 国际体育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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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司法适用:从实证到法理的考察——面向良法善治的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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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群 官执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2-29,共8页
通过对150篇法院适用《体育法》裁判文书的时间序列、案件类型、援引条款以及审理程序、结果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目前我国适用《体育法》案例总体数量较少但呈逐年增长态势;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法律条款援引不均衡,司法与仲裁管辖争议成焦... 通过对150篇法院适用《体育法》裁判文书的时间序列、案件类型、援引条款以及审理程序、结果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目前我国适用《体育法》案例总体数量较少但呈逐年增长态势;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法律条款援引不均衡,司法与仲裁管辖争议成焦点;绝大多数案件未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对此我们不仅要从现象中具体描述“现状是什么”,更要从法理高度深度挖掘现状“为什么是这样”。事实上这里既有法制定层面上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不完善的立法瑕疵问题,亦存在法实施层面上“同案不同判”和司法纠纷“闭环”解决的司法公正彰显不够问题。虽然2023年新《体育法》试图回应并克服这些弊端,但仍不足以适应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的新要求。未来应树立体育立法与司法联动的整体体育法治观,在立法层面根据新《体育法》及时制定相应制度的细化规则,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立法操作性;在司法层面及时出台针对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探索增设专门的体育法院或法庭,提升司法公正性,以体育立法和司法的双向重塑推动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的行稳致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实证研究 法理反思 体育法庭 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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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汉译的思考——兼论“以名举实”之译法 被引量:7
20
作者 张顺生 《中国翻译》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0-103,共4页
在翻译专有名词的过程中,有时存在着部分翻译内容有悖于翻译标准的现象。这一现象应予以纠正,从整体上实现专有名词的翻译逐步走向"以名举实"和逻辑自洽。通过解析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身份,说明英译汉宜&qu... 在翻译专有名词的过程中,有时存在着部分翻译内容有悖于翻译标准的现象。这一现象应予以纠正,从整体上实现专有名词的翻译逐步走向"以名举实"和逻辑自洽。通过解析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身份,说明英译汉宜"以名举实",重新。约定俗成",译为"常设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理事会",而译为"常设仲裁法庭"、"常设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法院"容易导致严重后果。"以名举实"的译法宜广泛地应用于法律、政府和服务行业等机构名称的翻译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名举实” 专有名词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翻译解析 “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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