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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之再完善
1
作者 蒲方合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66-72,共7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需进一步分解,其罪状表述需进一步规范。非法占有型采矿罪的刑罚设置需更好地适应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可分解为抢劫矿产罪、抢夺...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需进一步分解,其罪状表述需进一步规范。非法占有型采矿罪的刑罚设置需更好地适应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可分解为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进一步规范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的罪状表述,准确把握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客观方面,正确理解情节严重的内涵。为了更好地与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进一步调整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设定的刑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型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 犯罪构成 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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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司法限缩
2
作者 秦雨田 刘双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3-40,共8页
“套路贷”不具有罪名概念的规范性和类型性,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独立的类罪名。受打早打小黑恶势力刑事政策影响,实务机关倾向于以“套路贷”典型行为取代诈骗罪构成要件,将“套路”与欺骗行为对等、忽视欺骗行为与认识错误的因果关系、... “套路贷”不具有罪名概念的规范性和类型性,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独立的类罪名。受打早打小黑恶势力刑事政策影响,实务机关倾向于以“套路贷”典型行为取代诈骗罪构成要件,将“套路”与欺骗行为对等、忽视欺骗行为与认识错误的因果关系、通过客观行为直接推定主观目的的做法都将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涉“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需要坚持诈骗罪基本构造要件,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两个层面对客观与主观两个维度进行双重评价,准确认定套路贷诈骗犯罪。应当在法秩序统一立场上判断被害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选择与民法不冲突的财产损失认定标准,出借人设立虚假债权后不能认为已成立犯罪或实现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套路贷”犯罪 欺骗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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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以红酒案为切入的思考 被引量:1
3
作者 王志祥 徐嘉崎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3期56-63,共8页
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的出现对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中,当事双方的交易标的物实际上沦为了行为人诈骗的犯罪工具。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是为了实现其交换利益。由于交易标的物本身并不符合被害... 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的出现对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中,当事双方的交易标的物实际上沦为了行为人诈骗的犯罪工具。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是为了实现其交换利益。由于交易标的物本身并不符合被害人的交易用途,这使得被害人的交换利益受损、交易目的落空,所以,无论交易是否形成对价,被害人交换利益的受损本身即构成了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此类案件以合法的民事交易作为掩饰,在实质上仍属于刑事诈骗。对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应当主要考察交易标的物是否沦为交易工具,交易标的能否实现交易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民事欺诈 被害人承诺 非法占有目的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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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27
4
作者 刘仁文 田坤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24-130,共7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逃避返还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合的,故可参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的阐释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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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被引量:9
5
作者 陈家林 薛丰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53-58,共6页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次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进行正确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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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困境与罪群立法完善 被引量:6
6
作者 刘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8-48,共11页
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 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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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持有型犯罪的法律经济学思考 被引量:1
7
作者 黎映桃 胡铁民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22-124,共3页
效率与公平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法律经济学课题。持有型犯罪与普通型犯罪对效率与公平的影响区别甚大。借鉴法律经济学长于利用的模型、公式分析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资源量 (成本投入 )和犯罪惩治量 (收益产出 ) ,显现出持有型犯罪的... 效率与公平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法律经济学课题。持有型犯罪与普通型犯罪对效率与公平的影响区别甚大。借鉴法律经济学长于利用的模型、公式分析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资源量 (成本投入 )和犯罪惩治量 (收益产出 ) ,显现出持有型犯罪的刑法设定 ,提高了惩治此类犯罪的效率 ,但降低了刑法惩治犯罪所应实现的公平价值。在法律经济学视野中 ,合理框定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 ,是未来我国刑法制度理性化与日趋完善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经济学 持有型犯罪 效率 公平 司法资源量 犯罪惩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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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与我国香港地区毒品犯罪比较 被引量:5
8
作者 姜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2期90-95,共6页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如何减少和预防毒品犯罪,各国和地区都在作不懈努力。从香港地区毒品犯罪的历史发展,比较香港和大陆地区在持有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原植物犯罪,非法提供麻醉品、精...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如何减少和预防毒品犯罪,各国和地区都在作不懈努力。从香港地区毒品犯罪的历史发展,比较香港和大陆地区在持有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原植物犯罪,非法提供麻醉品、精神药品罪等犯罪上的不同,及香港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疗措施的差异,有助于大陆和香港地区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大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应付毒品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较走私 买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 持有毒品罪 毒品原植物犯罪 非法提供麻醉品 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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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以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为例 被引量:7
9
作者 张斌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27-135,共9页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要真正体现持有犯需要的周延特定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和严格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功能定位,只能由被告人证明持有特定物品行为并不会对特定法益造成可能的侵害结果,这是被告人在该类犯罪中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提示国家刑事政策风向的技术性装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型犯罪 客观证明责任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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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中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质疑 被引量:9
10
作者 张红昌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764-770,共7页
我国刑法在财产罪中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通说认为财产罪是目的犯,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的机能,不具有区分盗窃罪和不可罚的使用盗窃的机能,也不是盗窃罪的刑罚重于毁弃罪的理由。因此,财... 我国刑法在财产罪中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通说认为财产罪是目的犯,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的机能,不具有区分盗窃罪和不可罚的使用盗窃的机能,也不是盗窃罪的刑罚重于毁弃罪的理由。因此,财产罪中不应该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非法占有目的内容的处分利用意思是犯罪动机而非犯罪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盗窃罪 毁弃罪 使用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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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内涵 被引量:2
11
作者 王占洲 林苇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37-46,共10页
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一个特定金融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或彼罪的决定性条件,将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为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所具有的意图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并且使该财物完全脱离权利... 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一个特定金融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或彼罪的决定性条件,将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为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所具有的意图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并且使该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心理态度,能够全面反映非法占有目的基本特征,同时也能够满足以犯罪目的理论为基础和遵循金融行为及金融诈骗行为自身的规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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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被引量:6
12
作者 陈洪兵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97-106,共10页
德、日通说认为,财产犯中不法领得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前者功能是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后者功能在于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在德国,使用盗窃因不具有排除意思,原则上不可罚,而日本却得出使用盗窃原则... 德、日通说认为,财产犯中不法领得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前者功能是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后者功能在于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在德国,使用盗窃因不具有排除意思,原则上不可罚,而日本却得出使用盗窃原则上可罚的结论;我国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定性又定量,要求具有排除意思,使用盗窃原则上不可罚;利用意思具有区分机能,并能说明盗窃罪比毁弃罪法定刑重的原因,因而强调利用意思具有合理性;盗窃他人财物后索要感谢费以及勒索财物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盗窃罪。财产罪章以外的盗窃、抢夺等犯罪,可能包括毁弃、隐匿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盗窃罪 使用盗窃 毁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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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可以成为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 被引量:1
13
作者 俞树毅 季婷婷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53-59,共7页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观点,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仅可为动产,我国现行法律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界分。近年来,以土地为对象的财产性犯罪频发,聚众哄抢土地的行为几度发生,导致司法机关对该种行为的定性十分困惑。将聚众哄抢罪的犯罪...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观点,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仅可为动产,我国现行法律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界分。近年来,以土地为对象的财产性犯罪频发,聚众哄抢土地的行为几度发生,导致司法机关对该种行为的定性十分困惑。将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仅局限在动产的范围内,已无法解决以土地为对象的财产性犯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土地的不动产及公有财产的属性(财产性、公共性)不影响其作为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土地成为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具备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更契合该罪的立法本意和法益保护的要求,亦有国内外立法例及国内司法判例对该论点予以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 不动产 非法占有 实际控制 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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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相关案例的回顾与评析 被引量:4
14
作者 林学飞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66-75,157,共10页
财物是否是遗忘物,不能根据财物的民法属性予以判断,而是应该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财物本身的性质、放置的地点、时间等各种要素,根据人们的日常生活观念予以判断。委托物如果是封缄物,其占有归属不能仅仅根据自然事实,认为属于受托... 财物是否是遗忘物,不能根据财物的民法属性予以判断,而是应该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财物本身的性质、放置的地点、时间等各种要素,根据人们的日常生活观念予以判断。委托物如果是封缄物,其占有归属不能仅仅根据自然事实,认为属于受托人,而应该注重封缄的目的性,认为占有属于委托人,无论受托人占有内容物还是整体物,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其内容为排除他人占有,并且按照财物的经济用途或者可能用途利用他人的财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忘物 封缄物 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 使用盗窃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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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研究 被引量:6
15
作者 李邦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119-123,共5页
本文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型诈骗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详细探讨。特别探讨了恶意透支的含义、恶意透支的一些疑难问题,深入分析了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超额超期透支的理解,经发卡银行的催收仍不归还的... 本文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型诈骗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详细探讨。特别探讨了恶意透支的含义、恶意透支的一些疑难问题,深入分析了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超额超期透支的理解,经发卡银行的催收仍不归还的认定与理解,以及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定性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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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型犯罪废止论——以运输毒品罪为视角 被引量:9
16
作者 张洪成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41-45,共5页
虽然运输毒品罪在我国《刑法》中被规定为与贩卖毒品罪并列的罪名,但事实上,无论是从运输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从行为的刑法评价上,将其与贩卖毒品行为并列规定都是不恰当的。废止运输毒品罪不仅可以从理论上得到合理地解释,而且从... 虽然运输毒品罪在我国《刑法》中被规定为与贩卖毒品罪并列的罪名,但事实上,无论是从运输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从行为的刑法评价上,将其与贩卖毒品行为并列规定都是不恰当的。废止运输毒品罪不仅可以从理论上得到合理地解释,而且从司法实践上,亦能圆满地解决运输毒品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同时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取消运输型犯罪罪名的设置,亦可以保障正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罪 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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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5
17
作者 蔡若夫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3期464-469,共6页
目前我国大量出现的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仅仅依靠行政和经济制度对其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来打击这些非法牟利者,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为... 目前我国大量出现的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仅仅依靠行政和经济制度对其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来打击这些非法牟利者,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为非法牟利而不惜危害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的恶劣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为用于销售或用于经营性服务而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 必要性 犯罪构成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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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素之批判分析 被引量:20
18
作者 陈璇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4期86-100,共15页
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首先,利用意思不是区分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合理标准,即便行为人是出于毁损的意图而取得财物的占有,也应以取得犯罪论处。其次,用于划定取得犯罪与不可罚的使用行为之间界限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首先,利用意思不是区分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合理标准,即便行为人是出于毁损的意图而取得财物的占有,也应以取得犯罪论处。其次,用于划定取得犯罪与不可罚的使用行为之间界限的,不是排除意思,而是"罪量+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也没有必要试图用排除意思来区分取得罪与挪用罪,因为两者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处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 犯罪目的 财产犯罪 盗窃罪 主观的超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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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规范解释 被引量:3
19
作者 石聚航 谢文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117-128,共12页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持有应当采取合目的扩大解释的立场,没有合法正当根据是其核心要义。当《刑法》明确区分储存和持有时,持有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在《刑法》没有区分时,应当将本罪中的持有理解为包括储存。非...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持有应当采取合目的扩大解释的立场,没有合法正当根据是其核心要义。当《刑法》明确区分储存和持有时,持有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在《刑法》没有区分时,应当将本罪中的持有理解为包括储存。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持有假币罪等犯罪中的持有在司法认定上应当适度区分,前者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而后者通常具有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等目的,后者应当采取限缩解释。非法持有后宣扬,应当根据宣扬的对象和持有的对象关系作出区别处理,同一宗的对象,以及仅将非法持有的部分物品宣扬的,按照宣扬行为论处。非法持有和宣扬的物品属于不同宗时,存在数罪并罚的空间。在认定本罪明知时不宜过度强调行为人的智力等因素,应当并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中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法则,并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重要性,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持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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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解释和认定 被引量:2
20
作者 钱叶六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04年第4期89-93,共5页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本文拟对“非法占有”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及其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以冀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刑法》 中国 司法解释 占有权 认定标准 违约责任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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