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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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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昊然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2年第2期39-43,共5页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解释(三)第10条不仅没有对女方不利,相...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解释(三)第10条不仅没有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该规定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人的生存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 不动产 登记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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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谁的奶酪?——《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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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昊然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第6期51-56,共6页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的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不仅不...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的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不仅不会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其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人的生存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 不动产 登记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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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抑或参考?——《婚姻法解释(三)》之“不动产登记”辨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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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丽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2年第6期54-60,共7页
不动产登记是公示方法而非确定权属的标准,共同共有不排斥共有关系终止时的按比例分割。对"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法律行为做合目的、习惯以及婚姻法价值取向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法解释(三)》之"不动产登记",无... 不动产登记是公示方法而非确定权属的标准,共同共有不排斥共有关系终止时的按比例分割。对"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法律行为做合目的、习惯以及婚姻法价值取向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法解释(三)》之"不动产登记",无论是在确定父母赠与之意思表示时,还是在确定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抑或在夫妻离异时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时都只是一种参考,而非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 不动产登记 法律行为解释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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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差异化计算——兼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释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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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雄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0期114-120,共7页
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出发,分析了现有几种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方式之不足,在理解吸收这些方式的合理之处并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提出了简明的分步计算法,针对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等实际情况中出现的非理想情形提出了对共同还贷截止时间加以确定的方法,对相关法理基础进行了释明,对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解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 离婚时差异化计算方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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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性别分析下的离婚妇女财产权保护——兼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妇女财产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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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博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53-56,共4页
从社会性别理论的视角来看,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由于忽视了社会性别理论,而导致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现状。因此,建议在婚姻法律制度中植入社会性别理论,并建议在离婚时对婚前财产应考虑增值部分和损耗部分,按比例处分,以... 从社会性别理论的视角来看,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由于忽视了社会性别理论,而导致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现状。因此,建议在婚姻法律制度中植入社会性别理论,并建议在离婚时对婚前财产应考虑增值部分和损耗部分,按比例处分,以实现对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性别理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离婚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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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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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玲 《吕梁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31-33,共3页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其中有三个热议的问题需要再认识。一是关于不动产产权归属对女方是否公平的问题。不动产产权归出资方所有,这一制度只有与家庭劳务补偿制度并行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二是夫妻一方个人...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其中有三个热议的问题需要再认识。一是关于不动产产权归属对女方是否公平的问题。不动产产权归出资方所有,这一制度只有与家庭劳务补偿制度并行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二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问题。孳息和收益应归于同一主体;立法应当严格界定构成投资行为的具体情形,以便在实践中清晰认定物的增值是收益还是自然增值。三是生育权的性质问题。生育权不是身份权,是人格权,并且是人格权中一种特殊的身体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 家庭劳务补偿制 孳息收益 自然增值 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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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解释(三)》的理性思考
7
作者 陈翔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1期46-49,共4页
《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在《解释(三)》中实现了与物权法的对接,确立了亲子鉴定中的推定规则及妻子的生育主导权,彰显了法律的进步。但其中也存在着物权债权关系未真正理顺,婚姻登记有瑕疵以及某些条款规... 《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在《解释(三)》中实现了与物权法的对接,确立了亲子鉴定中的推定规则及妻子的生育主导权,彰显了法律的进步。但其中也存在着物权债权关系未真正理顺,婚姻登记有瑕疵以及某些条款规定过于概括、原则性,不易操作等缺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 热议 理性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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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新规定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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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枥钧 《宁夏党校学报》 2010年第1期49-51,共3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订和补充,但仍是从宏观方面和制度方面进行了规定,内容还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主要缺陷体现在对约定的范围、约定的时间、约定是否可以变更...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订和补充,但仍是从宏观方面和制度方面进行了规定,内容还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主要缺陷体现在对约定的范围、约定的时间、约定是否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以及对外效力等问题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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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扶养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9
作者 蔡斌 张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72-75,共4页
离婚扶养制度在处理离婚关系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离婚扶养制度对扶养条件要求过于严格,且相关法律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新《婚姻法解释(三)》更是使婚姻关系中房屋归属问题变得愈加尖锐,基于此有必要对离婚扶养制度... 离婚扶养制度在处理离婚关系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离婚扶养制度对扶养条件要求过于严格,且相关法律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新《婚姻法解释(三)》更是使婚姻关系中房屋归属问题变得愈加尖锐,基于此有必要对离婚扶养制度进行完善,使其真正起到保护弱势一方权益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扶养 经济帮助 扶养条件 新婚姻法解释三 房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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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价值基础与制度建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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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歌雅 郝峰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66-70,144,共5页
如何界定婚姻关系的本质,法学界众说纷纭。其实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可清晰地感受到:婚姻关系既具有身份性和伦理性,又有财产性和契约性,它是社会综合系统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便是对婚姻... 如何界定婚姻关系的本质,法学界众说纷纭。其实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可清晰地感受到:婚姻关系既具有身份性和伦理性,又有财产性和契约性,它是社会综合系统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便是对婚姻关系的现实反映。其在规制婚姻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同时,适时弥补了婚姻立法的不足,彰显了婚姻领域的人格独立与人格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关系 价值基础 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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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推定基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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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健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413-414,共2页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夫妻财产关系成为舆论焦点,尤其是第七条被认为偏离传统的、合乎伦理的夫妻财产共有制,走向了夫妻财产分别制。因理论上一直未对一方婚后取得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进行全面论证,使得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模糊地...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夫妻财产关系成为舆论焦点,尤其是第七条被认为偏离传统的、合乎伦理的夫妻财产共有制,走向了夫妻财产分别制。因理论上一直未对一方婚后取得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进行全面论证,使得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模糊地带,亟待澄清。审视第七条两款的表述,其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推定赠与人内心意思在解释技术上显得合理有据,实质上则有违物权公示原则,将以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归入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必然导致理论体系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 物权公示原则 夫妻财产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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