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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ng an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System of Chinese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Domestic and Foreign-Related Affairs in a Coordinated Ma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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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O Zhengxin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23年第4期531-550,共20页
The rule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affairs breaks dow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domest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as well as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in domestic affairs and that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providing a br... The rule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affairs breaks dow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domest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as well as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in domestic affairs and that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providing a bridge for China to build lawbased governance and to reform the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for the new era.The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domestic law can lead to legal conflicts between nations and conflicts between domest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The principle of extraterritorially applying domestic law should be based on not violating the prohibitive provis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resolving legal conflicts through the conclus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or negotiations.In the systematic undertaking of taking a coordinated approach to the rule of law in Chinese domestic and foreignrelated affairs,thebuilding ofChina's system of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domestic law should be accelerated under the unified leadership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with legislative,executive,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performing their respective duties.This building should be based on multilateralism,taking into account the legitimate concerns of other countries,and with the bottom line of not violating the prohibitive provis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and should be promoted with a balanced approach considering both"offense"and"defens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ule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affairs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domestic and foreign-related affairs in a coordinated manner extraterritorial effect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domest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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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the Contract Book of the Civil Code on Labor Dispute Trial Practices:A Study of Four Hundred Judg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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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 Qilin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23年第4期69-87,共19页
Interpretation(I)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Labor Dispute Cases allow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pertinent laws and regulations,including the Civil Code of ... Interpretation(I)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Labor Dispute Cases allow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pertinent laws and regulations,including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Civil Code”),in labor dispute cases.This has resolved the controversy ov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law and labor law in academic and practical communities.In view of this development,we examined four hundred judicial documents,analyzing the focal points of disputes,the reasoning behind judgments,applicable laws,and judgment results.Our study identified seven impacts of the Contract Book of the Civil Code on labor dispute trial practices,exploring the underlying logic behind these changes and proposing policy suggestions to promote consistent judgments across jurisdictions,enhance judicial credibility,and encourage employers to govern enterprise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while empowering employees to safeguard their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ivil Code Contract Book labor dispute applicable laws trial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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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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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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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中民法典适用研究
4
作者 徐静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3-91,共9页
民法典以其基本法律的属性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起着规范作用。法治政府在内涵建设上需要秉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运行规则、公私协同的治理模式。民法典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正确处理政府与... 民法典以其基本法律的属性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起着规范作用。法治政府在内涵建设上需要秉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运行规则、公私协同的治理模式。民法典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标尺。它强化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目标,推动着良法善治的政府治理实现。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对民法典的适用需要进一步解决民事主体权利保护,公权与私权、政府与市场的协调融合,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以继续完善立法、规范行政行为、遵从民法优先的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作为民法典适用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政府建设 民法典 适用问题 适用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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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在草原法领域内的法律适用探析 被引量:1
5
作者 卢星华 王婧 《草原与草业》 2024年第1期51-57,共7页
绿色原则作为我国独创载入了《民法典》,同时绿色原则也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始终。我国草原遍布,生态功能显著,若将绿色原则与草原法律规范相结合,将会构筑起我国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屏障。但现阶段,绿色原则在适用草原... 绿色原则作为我国独创载入了《民法典》,同时绿色原则也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始终。我国草原遍布,生态功能显著,若将绿色原则与草原法律规范相结合,将会构筑起我国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屏障。但现阶段,绿色原则在适用草原法领域时,存在未发挥教育功能和解决利益冲突、执法适用受限和司法适用混乱等问题。原因具有两面性:一是绿色原则能与草原公法规范相契合;二是绿色原则与草原私法规范具有一定冲突。绿色原则本质上属于私法原则,可作为限制性原则运用到草原民事纠纷解决当中,但一般不能适用于公法领域。为促进绿色原则在草原法领域适用,可以将绿色原则与传统游牧文化融合,发挥教育功能。要利用比例原则原理平衡好绿色原则适用过程当中的利益失衡,并且将绿色原则的理念通过公法私法化的方式融入草原行政执法,最终将绿色原则融入到私法领域,引领生态文明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原则 草原法 法律适用 利益衡量 草原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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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规避制度的演进、实践及其完善
6
作者 唐金翎 马忠法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56-67,共12页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入法后,我国法律规避制度的适用位阶和功能定位更加模糊。观照立法意旨,法律规避制度应不再适用于涉外担保合同纠纷,且其“强制性规定”相关表述与“直接适用的法”在范围上构成补集,强调对当事人规避行为的惩治以...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入法后,我国法律规避制度的适用位阶和功能定位更加模糊。观照立法意旨,法律规避制度应不再适用于涉外担保合同纠纷,且其“强制性规定”相关表述与“直接适用的法”在范围上构成补集,强调对当事人规避行为的惩治以及对国内民商事实体强行性规范适用的维护。实然状态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路径依赖和构成要件认定复杂,法律规避制度客观性特征阙如,主观性特征遭到消解,成为“直接适用的法”制度的子集,丧失了其作为一般性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基础。然而,在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以及同等规制规避内、外域法行为等典型国际私法场景下,法律规避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预期,应以单行立法的方式予以保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避制度 “直接适用的法” 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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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邮轮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困境与完善——以我国首例公海邮轮侵权案为例 被引量:2
7
作者 严凌成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3年第2期55-73,共19页
作为我国首例公海邮轮侵权案,“蓝宝石公主”号案判决表明:由于我国《海商法》对涉外海事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未做规定,当前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在涉外邮轮侵权纠纷中已暴露出适用困境。未来我国涉外邮轮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应坚... 作为我国首例公海邮轮侵权案,“蓝宝石公主”号案判决表明:由于我国《海商法》对涉外海事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未做规定,当前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在涉外邮轮侵权纠纷中已暴露出适用困境。未来我国涉外邮轮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应坚持优先保护邮轮旅客的利益并适当兼顾邮轮公司对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利益,一方面,建议《海商法》修订中增加涉外邮轮侵权法律适用条款;另一方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适用做出司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蓝宝石公主号案 法律适用法 涉外邮轮侵权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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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事案件涉外性评判的兜底条款研究
8
作者 严帅东 许军珂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44-49,共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界定“涉外民事关系”作出指引,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以囊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的设置有助于确保规则的社会适应性,其适用应遵循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界定“涉外民事关系”作出指引,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以囊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的设置有助于确保规则的社会适应性,其适用应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以实现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依同类解释方法,兜底条款的内涵为法律关系诸要素的扩张;依目的性解释及“反向排除”方法,兜底条款的外延可以界定为与外国或外国法存在实质联系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民事关系 兜底条款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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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为例 被引量:1
9
作者 张雅静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41-45,共5页
“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审判实践中,法官需要通过解释法律将一般规则应用于具体个案,法律解释方法的正确选择与运用不仅是解释结果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前提,也是民事裁判达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保障。实践中仍存在因法律解释... “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审判实践中,法官需要通过解释法律将一般规则应用于具体个案,法律解释方法的正确选择与运用不仅是解释结果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前提,也是民事裁判达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保障。实践中仍存在因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不当而导致裁判说理不充分、裁判结果不公正的现象。通过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进行分析,能够更直观地发现问题并予以针对性改善,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方法 民事裁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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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内化与适用:问题与出路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立志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3年第2期96-119,共24页
作为条约取得国内法律效力的过程,条约国内化是条约国内适用的前提。私法条约的国内化与国内适用路径宜以其国内化后的国内适用方式对国家、法人和自然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可能性为标准,以结果为导向进行个案研判确定。私法条约在我国国内... 作为条约取得国内法律效力的过程,条约国内化是条约国内适用的前提。私法条约的国内化与国内适用路径宜以其国内化后的国内适用方式对国家、法人和自然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可能性为标准,以结果为导向进行个案研判确定。私法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目前有两种路径:因《民法典》未接受《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一般性私法条约进入了灵活适用的时代,但灵活适用的规则尚付阙如;航空等私法条约的适用仍循《民法通则》模式,即国内法媒介条款引致的间接适用模式。《蒙特利尔公约》的纳入与国内法媒介条款引致的间接适用模式导致其适用机会小于预期,影响了华沙体系文件现代化的效果,使法官寻法困难与释法错误可能增加,法律适用的多重矛盾难以释明。以纳入方式国内化的条约,并不意味着不能再以转化方式赋予其国内法的效力。《蒙特利尔公约》如果采取转化的国内化模式与冲突规范引致的间接适用模式,具有更优的条约实施效果,并可促进《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现代化。《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内化与转化过程对未来我国其他条约的国内化与国内适用模式的确定具有示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蒙特利尔公约 条约的国内化 条约适用 结果导向 民用航空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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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规则——以2021年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为依据
11
作者 杨立新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90-201,共12页
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独立保函是独立保证,同属于人的担保,但与保证的规则不同,... 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独立保函是独立保证,同属于人的担保,但与保证的规则不同,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应当认真识别,防止法律适用错误。侵害独立保函开立人权益的主要行为是独立保函欺诈行为,即受益人单方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通过独立保函骗取开立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分为无真实交易、单据欺诈和明显滥用付款请求权三种类型。对涉嫌独立保函欺诈行为,可以采取中止支付的保全方法,确认构成独立保函欺诈行为的,应当终止支付,造成开立人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独立保函开立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担保 独立保函 见索即付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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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源适用冲突及消解——兼论二元差序化法源适用模式的建构
12
作者 李可 邓昆鹏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30-39,共10页
针对民法典法源适用的冲突,现行的民法典法源顺位适用模式采用“法律→习惯→法理/基本原则”的顺位适用路径,形成了制定法在司法适用中的强势地位,挤占了习惯的司法适用空间。根本原因是立法者对民法典法源适用冲突的理解出现偏差。民... 针对民法典法源适用的冲突,现行的民法典法源顺位适用模式采用“法律→习惯→法理/基本原则”的顺位适用路径,形成了制定法在司法适用中的强势地位,挤占了习惯的司法适用空间。根本原因是立法者对民法典法源适用冲突的理解出现偏差。民法典法源适用冲突并非法律与习惯的同时存在造成的,而是同一法源内部之间、不同法源之间的民事规范针对同一调整对象的调整内容不一致,导致了不同的法律结果。民法典二元差序化法源适用模式可以克服法源顺位适用的弊端,它以法律与习惯为其法源,结合利益博弈论的相关原理,基于同一法源内部之间的纵向民事规范、不同法源之间的横向民事规范,针对具体个案进行差序化地动态调试,以恢复习惯的生机与活力,更好地指引民事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习惯 法律 法源 差序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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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催生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被引量:14
13
作者 丁伟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30-42,共13页
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 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已势在必然。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立法基础、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编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机关最有可能的选项,也是现阶段国际私法学界亟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嵌入式” 立法模式 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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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私法涉外标准之认定 被引量:8
14
作者 张晓东 董金鑫 《时代法学》 CSSCI 2010年第1期91-98,共8页
所谓国际私法的涉外性,是指民事关系具有涉及外国法适用的因素,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的涉外性标准采取的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外为标准。该标准过于宽泛,... 所谓国际私法的涉外性,是指民事关系具有涉及外国法适用的因素,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的涉外性标准采取的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外为标准。该标准过于宽泛,内容有待完善。只有依据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内容才能找出某一具体的民事关系中的有效涉外因素,进而结合案件事实才能最终确定外国法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 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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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 被引量:8
15
作者 李雨峰 倪朱亮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7-22,共6页
作为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链接点,《民法总则》第123条不仅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相呼应,而且展示了民法典关注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时代需求。《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具有明显的宣示性,但缺乏可操作性。知识产权法的扩张与民法典... 作为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链接点,《民法总则》第123条不仅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相呼应,而且展示了民法典关注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时代需求。《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具有明显的宣示性,但缺乏可操作性。知识产权法的扩张与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不必然存在冲突。形式理性不仅在于严格的形式逻辑,也体现于普通法的去芜取精。《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但在某些具体方面,《民法总则》与知识产权法在瑕疵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请求权基础、数据保护等方面存在差异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 社会性 宣示性 开放性 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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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被引量:59
16
作者 梁慧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9-40,共22页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为可撤销;维持"重大误解"概念不变;规定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坚持现行合同法和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立法思想,符合民法法理和我国社会现实,应予坚持。此外,建议将室内稿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合并为一个条文。建议保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不变,纳入民法总则。建议删去室内稿第十条。建议沿袭民法通则的基本思路,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建议以合同法第五十条为根据,明文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的规制。建议用"禁止性规定"取代"效力性强制规定"。建议增加关于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规定。建议将室内稿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个条文加以合并,仍称显失公平。建议采纳广义的代理概念,规定间接代理。建议在总则编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长期时效期间为十年,另在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变更,建议增加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适用 地域效力 人格权 法人 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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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5
17
作者 许俊强 吴海燕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20-24,共5页
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是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个方面。可以将“一国两制”这一未来可预见的模式套用于今天的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现实 ,台湾地区是我国这一单一制国家中的一个单独的法域 ,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为台湾法域的法律 ,应确认其... 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是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个方面。可以将“一国两制”这一未来可预见的模式套用于今天的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现实 ,台湾地区是我国这一单一制国家中的一个单独的法域 ,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为台湾法域的法律 ,应确认其域外效力 ,并在审判实践中加以适用。台湾地区以不合理的区际冲突规范解决两岸法律适用问题 ,并不能真正起到解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在解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时应遵循参照国际私法规则和区际法律适用理论成果、不能以非对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 法律适用 台湾省 区际私法 基本法 宪法 定位 区际冲突规范 法域平等原则 国际私法规则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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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的民法适用现状分析 被引量:6
18
作者 巫洪才 陆晓萍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59-62,共4页
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的民法适用现状呈现出腹心地区依然适用习惯法;过渡区优先适用习惯法;边缘区习惯法与国家法博弈和竞争的三种样态。前两种样态我们可以称之为错位,最后一种可以称之为断裂。这种错位和断裂的原因主要在于彝族地区经... 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的民法适用现状呈现出腹心地区依然适用习惯法;过渡区优先适用习惯法;边缘区习惯法与国家法博弈和竞争的三种样态。前两种样态我们可以称之为错位,最后一种可以称之为断裂。这种错位和断裂的原因主要在于彝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因此,文章通过对这些样态和原因的深入分析,以期为找到一条适合于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的"路径"提供参照和依据,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的国家统一法治建设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彝族 民事习惯法 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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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 被引量:59
19
作者 王歌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70-183,共14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求和谐稳定的价值内蕴;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系,可感受其逻辑理路与制度修为--结婚制度的完善、家庭关系的补益、离婚制度的优化、收养制度的补正;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适用,可展现其规范功能、警示功能和伦理功能,进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民事权益的融合保护、司法实践的难点应对、民众诉求的理性回应,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法制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价值阐释 制度修为 规范适用 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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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国际条约地位的立法模式 被引量:15
20
作者 王玫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99-209,共11页
《民法通则》第142条关于国际条约地位的条款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出现法律空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也未对此作出规定。第142条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也可适用等内容,在现有民事法律中未能完全覆盖。条约必须遵守来自... 《民法通则》第142条关于国际条约地位的条款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出现法律空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也未对此作出规定。第142条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也可适用等内容,在现有民事法律中未能完全覆盖。条约必须遵守来自各政治体意思自治与国家是独立于个体的组织体这一法理。国际条约地位条款事关国家立法权限的分配,将其置于宪法性文件中最为合理。在民法典时代,针对民商事领域出现的国际条约地位漏洞现实,存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补充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律适用法 国际条约地位 法律漏洞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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