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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rimin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Chinese Citizens——With a Review on Article 32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Ⅺ)
1
作者 贾健 余燕娟 XU Chao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1年第1期80-94,共15页
The Amendment(Ⅺ)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sponds to the institutional needs of civic education,and supplements the clause of the Criminal Law on protection of citizens’right to educati... The Amendment(Ⅺ)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sponds to the institutional needs of civic education,and supplements the clause of the Criminal Law on protection of citizens’right to education nuy means of Article 32.Impo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form of internal punishments,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and economic compensation have failed to prevent infringements on citizens’right to education.Its role as a"secondary protection law"is the conceptual obstacle that hinders the Criminal Law from effectively intervening in the field of citizens’right to education.The equivalence between the legal interests of people to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nd the rights protected by the existing charges in the Criminal Law is the legitimate basis for it to intervene in disputes over the right to education.Based on Article 32 of the Amendment(Ⅺ)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t is suggested to further clarify the prepositional law,improve the liability provisions for the right to education,change the modest and restrained view of the Criminal Law regard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and expand the behavior types of Article 32 provided in the Amendment(Ⅺ)in due tim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right to education functional improvement the secondary protection of criminal law the positive view of criminal law reform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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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2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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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时代的刑事立法理念、模式选择与发展方向
3
作者 陈洪兵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0-63,共14页
固守传统观点,反对增设新罪和轻罪的消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不具有科学合理性。折中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不过是消极刑法观的另一种表述,也不完全可取。根据已经变化的社会现实,适时增设新罪和轻罪的积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较具合... 固守传统观点,反对增设新罪和轻罪的消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不具有科学合理性。折中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不过是消极刑法观的另一种表述,也不完全可取。根据已经变化的社会现实,适时增设新罪和轻罪的积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较具合理性。我国现行刑法本来就是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不存在所谓法典化、再法典化、解法典化的问题。现在的问题在于,是继续沿用现在的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还是跟其他国家一样采用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规定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的附属刑法在内的多元立法模式。为了既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又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我国应改采多元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我国“宜粗不宜细”的刑法分则研究现状、原有统一刑法典模式不会被轻易改变、采用原有方式修订统一刑法典的状态亦不会被轻易改变等现实情况,将来无论小修还是大修刑法典,都应坚持类型性、有效性、目的性、明确性、比例性、平等性、互动性和国际性的修订规则,这亦是未来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化 刑法观 刑事立法理念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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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法学共视下人工智能体的角色定位
4
作者 王燕玲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2期62-72,共11页
当前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整体上仍限于刑法学,应在技术和法学共视下展开一体化探讨。在技术原理上,人工智能体属于机器,不具有自我意识,因而不具有类人般的智能性;认可人工智能体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刑法学观点,属假设性理... 当前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整体上仍限于刑法学,应在技术和法学共视下展开一体化探讨。在技术原理上,人工智能体属于机器,不具有自我意识,因而不具有类人般的智能性;认可人工智能体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刑法学观点,属假设性理论构想,当前缺乏技术原理上的现实基础。在技术视野下,人工智能体之“刑罚措施”等同机器处置,逻辑上不具有可行性,近乎幻想。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定位应归结为对人工智能体的开发者和使用者进行规制,从而保障人工智能在各种应用场景下的安全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技术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 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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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刑法教义学认定
5
作者 王胜华 杨旭升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7期76-84,共9页
保护农用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对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关键入罪要素——“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准确认定却还存在诸多争议,主要表现在土地性质的认定存在双重标准、“改变行为”的界定不清以及“非法占用... 保护农用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对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关键入罪要素——“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准确认定却还存在诸多争议,主要表现在土地性质的认定存在双重标准、“改变行为”的界定不清以及“非法占用”与“改变用途”之间的关系厘定不明。积极刑法观的提出对该罪的认定具有积极地指导作用。在积极刑法观理念下,应坚持生态法益原则,厘清“改变行为”的界限,明确“非法占用”与“改变用途”的关系,并坚持以规划地类为标准确定土地性质,准确认定本罪之“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以有效地预防农用地犯罪,为实现“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积极刑法观 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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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进路:环境刑法中的新生态中心法益观
6
作者 于晶晶 王康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4-79,共6页
目前环境刑法法益观主要包括人类中心法益观和生态中心法益观。人类中心法益观因“治理延迟”致使环境刑法处于被动地位,生态中心法益观因“见物不见人”致使环境刑法走向极端。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应坚持新生态中心法益观的立场,扩大环... 目前环境刑法法益观主要包括人类中心法益观和生态中心法益观。人类中心法益观因“治理延迟”致使环境刑法处于被动地位,生态中心法益观因“见物不见人”致使环境刑法走向极端。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应坚持新生态中心法益观的立场,扩大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重塑环境犯罪的入罪边界,优化环境犯罪的量刑规则。这既是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的要求,也满足环境刑事司法修复规范完善的理论需求,更符合世界范围内生态法益独立保护的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人类中心 生态中心 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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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犯罪圈的立法逻辑与价值导向
7
作者 程炀 王利荣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24年第1期131-140,共10页
在积极刑法观主导下,采取新增罪名和改变犯罪构成要素方式扩大犯罪圈,是近年刑法修改的主要态势。设置抽象危险犯、改结果犯为情节犯或具体危险犯,以及帮助行为正犯化,都因降低犯罪门槛而使得刑法触角深及传统行政领域。除将背信行为犯... 在积极刑法观主导下,采取新增罪名和改变犯罪构成要素方式扩大犯罪圈,是近年刑法修改的主要态势。设置抽象危险犯、改结果犯为情节犯或具体危险犯,以及帮助行为正犯化,都因降低犯罪门槛而使得刑法触角深及传统行政领域。除将背信行为犯罪化外,刑法扩张目前尚未逾越公法制裁中的人身罚边界。面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立法者在网络空间和新经济领域布设行为禁区,既有犯罪化性质又同时彰显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的作用。这符合法律稳定性和适应性的辩证统一规律,而且顺其修法,整合公法制裁和提升其司法化程度似成气候。但犯罪化毕竟不具有天生正当性,为确保刑法定位于“保护人民”,法益尤其是具体法益仍是划定犯罪圈的中轴,防止犯罪圈因为安全需求而无节制扩张,具体法益原则是确保犯罪圈扩大和人权刑法平衡的保险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刑法修改 积极预防性刑法观 犯罪圈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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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生物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的理念转型与规范调整
8
作者 李阳阳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24年第1期118-130,共13页
为控制与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统筹发展与安全,应强化危害生物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的严密性、前瞻性、类型性及体系性。然而,当前我国危害生物安全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着规制范围不周延、犯罪预防不到位、行为类型化不足及规定过于零散等问题,... 为控制与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统筹发展与安全,应强化危害生物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的严密性、前瞻性、类型性及体系性。然而,当前我国危害生物安全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着规制范围不周延、犯罪预防不到位、行为类型化不足及规定过于零散等问题,难以有效遏制危害生物安全犯罪。对此,应立足我国刑法立法实际,着眼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本身的特点和前置法的规定,在预防性刑法观的指导下,调整部分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前置刑法介入犯罪的节点并完善相应犯罪的主体、行为方式及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安全 预防性刑法观 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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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危险犯构造
9
作者 左智鸣 杜文广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5-124,共10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应被界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准抽象危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包含干扰驾驶和擅离职守两种构成要件类型。在行为不法上,干扰驾驶型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在于干扰行为阻碍了驾驶者对安全驾驶义务的履行,...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应被界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准抽象危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包含干扰驾驶和擅离职守两种构成要件类型。在行为不法上,干扰驾驶型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在于干扰行为阻碍了驾驶者对安全驾驶义务的履行,有必要结合“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要素展开实质理解;而在擅离职守型构成要件中,须借助“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要素对“擅离职守”作出限缩解释。在结果不法上,“危及公共安全”并非“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同义反复,其指涉一种较低程度的公共危险。多因一果案件的结果归属须重点考察干扰行为对驾驶者履行安全驾驶义务的影响程度。从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两个方面,可以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理解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备阶段,以实现对司法实践中各类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充分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具体危险犯 危及公共安全 积极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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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视域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研究
10
作者 张玉涵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7-100,共4页
积极刑法观强调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为刑法领域的重要分支,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本研究探讨了积极刑法观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认定的深远影响,并分析了在积极刑法观... 积极刑法观强调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为刑法领域的重要分支,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本研究探讨了积极刑法观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认定的深远影响,并分析了在积极刑法观视域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处罚原则及防治对策,能够为积极刑法观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裁判提供有益建设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危害公共安全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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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下高空抛物罪的扩张与限制
11
作者 张亚飞 辛孟春 《德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3-29,共7页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探索限制高空抛物罪扩张新路径:一是程序法方向的“高空抛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实体法方向的“民刑行分层共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高空抛物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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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下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有效治理
12
作者 杨璇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68-73,共6页
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有效治理是刑法规制网络暴力犯罪的关键。但现有刑事立法不能完全契合侵害对象随机、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行为人通常具有贪利目的的网络谣言犯罪特征。在司法观念与司法措施上,由于过分强调刑法谦抑性与客观存在... 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有效治理是刑法规制网络暴力犯罪的关键。但现有刑事立法不能完全契合侵害对象随机、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行为人通常具有贪利目的的网络谣言犯罪特征。在司法观念与司法措施上,由于过分强调刑法谦抑性与客观存在的选择性司法现象致使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治理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与司法层面贯彻积极刑法观,加大对网络谣言犯罪中单位与传播者的追责力度,统一裁判尺度,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抑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网络暴力 网络诽谤 积极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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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
13
作者 马一新 李宇飞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6-59,64,共5页
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探讨了在风险社会中积极刑法观对环境犯罪治理的积极影响。通过梳理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理论,指出环境犯罪治理应坚持积极刑法观,并在社会现实和犯罪预防的基础上推进环境法和刑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积极刑法观 环境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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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融合研究
14
作者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8-42,共5页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考虑“两法衔接”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接的需要,将行政反向衔接工作调整为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行刑反向衔接成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主要线索来源。但在实践中,“两法衔接”较重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考虑“两法衔接”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接的需要,将行政反向衔接工作调整为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行刑反向衔接成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主要线索来源。但在实践中,“两法衔接”较重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对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关注不够,虽然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研究解决。应明确检察机关“两法衔接”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凝聚执法、司法监督合力,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推动行刑衔接和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法衔接” 行刑正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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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退出机制如何实现——从对积极刑法观的反思切入 被引量:3
15
作者 陈伟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166-178,共13页
积极刑法观系刑法面向社会生活呈现自我的体现,具有双重面相,一方面强调刑罚的预防性功能,体现了刑法希望通过规范引导实现社会秩序治理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刑罚扩张化的现实趋向,拓宽了刑罚适用的口径与实践可能,需要谨防过度... 积极刑法观系刑法面向社会生活呈现自我的体现,具有双重面相,一方面强调刑罚的预防性功能,体现了刑法希望通过规范引导实现社会秩序治理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刑罚扩张化的现实趋向,拓宽了刑罚适用的口径与实践可能,需要谨防过度积极所致的权益保障缺失与混同前置法适用的潜在风险,这铺垫出刑罚退出机制出场的现实背景。刑罚退出机制以刑罚的独立品格为立论基点,通过该当且必要的刑罚来重新审视罪刑关系,确保刑罚适用在泛化扩张情形下的理性限缩。刑罚退出机制有赖于司法的路径实现,在犯罪认定中注重刑罚对犯罪成立的限定价值,防范以形式罪状的符合性取代犯罪评价的综合审查,注重对积极刑法框架下的入罪限制考察;在刑罚裁量中不随意以竞合论回归重刑,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空间,完善量刑过程与量刑说理,激活酌定减轻制度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刑罚退出 刑事法治 刑罚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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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积极刑法观的贯彻及其限度 被引量:2
16
作者 张建军 王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145-156,共12页
风险社会中新生危险源与不安全因素层出不穷,为积极刑法观提供了社会条件。积极刑法观在理念、立法与司法层面分别表现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犯罪化与重用扩大解释。对积极刑法观持否定立场的学者,表达了对积极刑法观过度强调刑法的... 风险社会中新生危险源与不安全因素层出不穷,为积极刑法观提供了社会条件。积极刑法观在理念、立法与司法层面分别表现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犯罪化与重用扩大解释。对积极刑法观持否定立场的学者,表达了对积极刑法观过度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违背法益保护主义与刑法谦抑性的担忧,但均难以成立。为与激进刑法观相区分,应理性界定积极刑法观的积极限度,在刑事立法层面,应秉持理性与谨慎态度,只有当新的危害行为无法为既有罪名的构成要件所评价时,才应考虑刑事立法这一路径,且在立法工作中,应避免对公众舆论的过度回应;在刑事司法层面,通过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指引功能,合理适用“但书”规定出罪,肯定犯罪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之分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积极刑法观 法益保护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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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刑法与两种安全 被引量:18
17
作者 陈璇(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3年第4期150-158,共9页
现代社会需要妥善地处理通过国家实现的安全和免遭国家侵犯的安全,这两种安全之间的关系。如今,立法者为了满足安全保障方面的需求,愈加频繁地诉诸刑法。刑法之所以能成为保障安全的有效手段,是因为它有助于推动人们形成对规范有效性的... 现代社会需要妥善地处理通过国家实现的安全和免遭国家侵犯的安全,这两种安全之间的关系。如今,立法者为了满足安全保障方面的需求,愈加频繁地诉诸刑法。刑法之所以能成为保障安全的有效手段,是因为它有助于推动人们形成对规范有效性的信赖。危险犯的立法一方面提高了刑法保护法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严重限制了规范对象者的自由空间。危险犯有其自身独立的不法,这就导致危险犯的法定刑并不必然低于实害犯的法定刑。现代安全刑法的某些内容,并不符合法治国自由刑法的传统原则,也很容易催生出一种纯粹象征性的刑事政策。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寻找更为适当的替代措施。对于社会冲突的解决而言,刑法只能是最后手段,而不可能是最佳甚至唯一的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刑法 危险犯 积极的一般预防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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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3
18
作者 崔天亮 王利荣 《宜宾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68-77,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对当下高利贷、套路贷盛行,诱发一系列违法犯罪,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针对性回应,体现了积极的刑法立法观。但其罪状规定不够清晰,内涵外延均不明确,需要进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对当下高利贷、套路贷盛行,诱发一系列违法犯罪,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针对性回应,体现了积极的刑法立法观。但其罪状规定不够清晰,内涵外延均不明确,需要进一步予以教义学分析,寻求司法限缩路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债务性质、保护法益、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均需要准确把握和限定,避免轻罪设立带来的保护范围肆意扩大、司法实践任意裁量的负面效果,在打击老赖、维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公共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并维持法秩序的统一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收非法债务罪 教义学分析 积极的刑法立法观 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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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趋同、法益契合与规范衔接:环境法典与刑法典的协调适用 被引量:4
19
作者 陈禹衡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5-145,共11页
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环境法需要在既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整合,同时也需要刑法典进行保障和配合。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在配合适用上陷入困境,是因为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上存在差别,并演化成规范衔接上的龃龉... 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环境法需要在既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整合,同时也需要刑法典进行保障和配合。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在配合适用上陷入困境,是因为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上存在差别,并演化成规范衔接上的龃龉。当下刑法典遵从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本质上和环境法典适用范围扩张的现实需求相吻合,所以在趋同的扩张理念下以积极立法来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并进行前置性预防。在保护法益层面,环境法典围绕生态法益展开,而刑法典基于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两者在生态法益上取得共识,并基于生态法益强化法律解释层面的联系。伴随环境法典的体系化发展,环境犯罪作为法定犯,应该强化行政从属性特征,将犯罪构成和量刑要素转移到环境法典中,采用行政刑法的模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人本性,并利用系统化的环境法典提供实质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典 刑法典 积极刑法观 生态法益 行政刑法 积极立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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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规范体现与合理限度 被引量:2
20
作者 刘浩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5期17-33,共17页
积极刑法立法观属于刑法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体现。刑事立法并不会直接回应社会现实,因为社会现实的立法诉求必然会经由刑事政策的判断而进一步体现为具体的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在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过程中不断增设新... 积极刑法立法观属于刑法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体现。刑事立法并不会直接回应社会现实,因为社会现实的立法诉求必然会经由刑事政策的判断而进一步体现为具体的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在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过程中不断增设新罪或者扩张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会导致犯罪圈的不断扩大,进而使得刑法规范在一些方面趋于严密。积极刑法立法观具有刑事立法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但其应当保持合理限度。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事立法进一步体现出了严密化与精细化,其具体的规范体现主要是增加新的条文内容、修正原有条文内容、涉及的内容范围趋于广泛。在相应的刑事立法理念方面,积极刑法立法观与保守刑法立法观并非属于完全不同的立场,积极刑法立法观应当以保守刑法立法观中的权利和自由价值为根基,注意把握好刑法干预社会治理的合理限度并注重刑事立法的实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立法观 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 新罪 轻罪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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