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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诉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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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宏图 《学术探索》 CSSCI 2014年第9期53-56,共4页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做出之后,若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只能是请求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从法律理论层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诉性是由其自身性质、...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做出之后,若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只能是请求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从法律理论层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诉性是由其自身性质、效力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决定的。从司法实践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也并不具有可诉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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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和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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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西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45-46,共2页
执行和解既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在执行中因其具有便于履行、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节约执行成本等良好功能而为世界多数国家的执行立法所青睐。我国法律中的... 执行和解既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在执行中因其具有便于履行、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节约执行成本等良好功能而为世界多数国家的执行立法所青睐。我国法律中的执行和解缺乏制度的特点,存在着种种弊端,尤其是和解协议的履行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使执行和解应有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执行立法,使执行和解在我国执行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和解协议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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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间所达成还款协议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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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军 余冬爱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6年第2期227-231,共5页
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以“批复”的形式确认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具有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一方可以另一方未履行该协议提起诉讼。由于批复本身缺乏普适性效力,且内容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各地作法不一。... 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以“批复”的形式确认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具有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一方可以另一方未履行该协议提起诉讼。由于批复本身缺乏普适性效力,且内容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各地作法不一。赋予还款协议确立新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有其切实的必要性和充分的理论基础,实践操作中,受诉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理,在尊重判决效力的前提下,区分前诉不同结案方式采用相应的审理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申请执行期间 还款协议 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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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现实困境与出路探寻——基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武汉楚信公证处、成都律政公证处试点调研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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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钰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0年第A01期69-76,共8页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被执行人不履行致使纠纷再次回炉,亦或是多次变更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次数,致使执行案件无法结案。判决并不直接解决纠纷,实践中执行和解程序仍面临着不少困境,包括执行外和解协议的风险问题、以物抵债协议问题、和解...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被执行人不履行致使纠纷再次回炉,亦或是多次变更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次数,致使执行案件无法结案。判决并不直接解决纠纷,实践中执行和解程序仍面临着不少困境,包括执行外和解协议的风险问题、以物抵债协议问题、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问题、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问题等。阐述“公证参与司法辅助”试点工作调研现状。从客观范围一致性、公证职能中立性、“公证参与执行和解”之辅助性三个维度,分析公证参与执行和解可行性。最后,以事前法律风险规制和事后纠纷解决对策为出发点,论证“公证参与”应对执行和解现实困境的有效对策,包括法律风险提示、财产线索核实、缩短诉讼周期、避免二次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协议 公证债权文书 以物抵债协议 执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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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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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冠伶 《臺大法學論叢》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在纷争当事人问须存在有一明示或默示之协议,择定某一诉讼事件作为示范诉讼,协议当事人可即为示范诉讼之两造(例如:在一部请求之情形)或一造(例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实之侵权行为人, 或在保证关系之情形),但亦得约定以他人间所进行之诉讼作为示范诉讼(例如:在不同雇主与劳工间所生类似之劳资纷争),并约定在示范诉讼之判决确定前,其他未起诉之当事人暂不起诉,己提起诉讼者,则停止进行,待示范判决确定後,以该判决作为其他同类纷争解决之准据,在当事人问具有拘束力,此协议即称为「示范诉讼契约」(M usterprozessvertrag)。示范诉讼契约在内容上乃数项协议之结合,包括「停止争讼协议」或「不起诉协议」以及「拘束力协议」并得视当事人之需求,包括:「愿连受强制执行」之声明、「不得为舍弃或认诺」之协议、「应上诉至最高法院或最终审级」之协议等。示范诉讼契约为诉讼契约之一种类型,因此,基於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程序选择权,为使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受到保护,并赋予其平衡追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机会,只要不涉及公益之违背,有损於司法资源之合理分配或诉讼经济,均宜承认当事人得就各该诉讼进行之相关事项予以约定,而有其合法性,具有契约之拘束力。当事人-造如违背契约中之约定,他造当事人得提出示范诉讼契约作为抗辩。示范诉讼契约一方面具有裁判外纷争处理之制度机能,透过示范诉讼契约之缔结,可保留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之优点,尊重当事人对於纷争解决方式之选择;另一方面在同类之其他纷争以示范诉讼之判决为处理、解决之依据时,亦保有以司法机关之裁判作为纷争解决依据之优点,有助於社会大众预见法之所在及其发展,具有明确化及安定,化法律秩序之机能,此乃其他法院外自主性纷争处理制度所欠缺者。除此之外,示范诉讼契约亦可与修正後之选定当事人制度或团体不作为诉讼相互配合,以解决多数同类纷争同时或先後系属於法院之问题。不过,由於纷争当事人众多,常难以期待所有当事人均能缔结示范诉讼契约,而宜考虑由法院依职权桦定示钝诉讼之可能性。在我国现行法之解释上,此虽得依有关合并辩论、诉讼停止、职务上已知之事实、织权调查证据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仍有其界限,且欠缺配套之整合规剖,如未明文规定,恐较易滋生运用上争议,宜考虑立法予以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示範訴訟 示範訴訟契約 示範判決 不起訴協議 拘束力協議 願受強制執行之聲明 不得為捨棄或認諾之協議 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既判力 合併辯論 訴訟停止 團體訴訟 選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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