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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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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婷婷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2期55-73,共19页
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表现为债务人难以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债权人要求实际履行,其涉及的实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依据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可区分其为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针对一般僵局的化... 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表现为债务人难以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债权人要求实际履行,其涉及的实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依据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可区分其为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针对一般僵局的化解,现有的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存有漏洞:法定解除权规则因金钱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本利益不一致而无法适用,情事变更制度因前提要件和结果要件的严格限制而仅能适用于部分僵局;减损规则在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适用具有间接性。故可类推适用违约方解除权制度,借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应当同意转租的非金钱义务,并由法院对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是否形成及应否化解进行审慎认定。针对特殊僵局,可由司法机关借助比例原则裁定私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在交叉处发生冲突的“权利部分”,并借助强制缔约规定划定权利位阶,以确定私主体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及债务人的赔偿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僵局 金钱债务 违约方解除权 情事变更 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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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中受害普通债权人救济程序之辨——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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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146-156,共11页
基于既判力的相对性,法院对虚假诉讼所作的生效裁判对普通债权人没有既判力。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损害的是普通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享有的撤销权,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所享有的确认... 基于既判力的相对性,法院对虚假诉讼所作的生效裁判对普通债权人没有既判力。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损害的是普通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享有的撤销权,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所享有的确认无效的权利。据此,普通债权人有权对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身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侵犯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是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法院对虚假诉讼所作的生效裁判,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撤销原生效裁判与撤销债务人与他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者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质区别。前者并不当然导致债务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或者无效,普通债权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债权人 虚假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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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对违约方解除权的功能替代——以真假“合同僵局”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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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立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6-115,共10页
违约方解除权仅能解决非金钱债务陷于履行不能导致的真正合同僵局案件,其规范价值在于明确了无论履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对待给付义务均非直接消灭,一律需要行使解除权。非金钱债务的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付,并欲逃避作为对待给付的金... 违约方解除权仅能解决非金钱债务陷于履行不能导致的真正合同僵局案件,其规范价值在于明确了无论履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对待给付义务均非直接消灭,一律需要行使解除权。非金钱债务的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付,并欲逃避作为对待给付的金钱债务并不构成真正的合同僵局。然而学说与案例均混淆了此二种迥然不同的案型,将违约方解除权规则错误地扩张至后一种情形,这才是违约方解除权引发质疑和反对的真正原因。债权人拒绝受领的假想合同僵局中,债权人要从合同关系中脱出,应当求助于减损规则,令非违约方及时终止合同,或者直接由法院行使司法形成权终止之。在这个意义上减损规则成为了违约方解除权的功能替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僵局 履行不能 违约方解除权 合同的清理结算 减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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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诉权:参诉权、撤销权和异议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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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玲玲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7年第12期86-93,共8页
为了达到均衡地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的目标,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权是必然的选择。赋予第三人不同程度的参诉权决定了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类型与结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角度决定了是否于事后赋予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 为了达到均衡地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的目标,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权是必然的选择。赋予第三人不同程度的参诉权决定了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类型与结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角度决定了是否于事后赋予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同方式。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的两种类型的异议权的不同搭配方式决定了第三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诉权 参诉权 撤销权 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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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类型区分和法律责任——《民法总则》第171条评释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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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新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第2期49-58,共10页
《民法总则》对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无权代理分为三个类型,在无权代理发生后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是在解释论上需要考虑上述权利行使的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冲突。《民法总则》对于... 《民法总则》对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无权代理分为三个类型,在无权代理发生后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是在解释论上需要考虑上述权利行使的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冲突。《民法总则》对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体系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解释论上予以补充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代理 善意相对人 赔偿责任 追认权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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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对税收撤销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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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华亮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年第5期13-17,共5页
在税法与民法关系的宏观视野之下,基于对税收撤销权引起的价值冲突的合理判断,应当对税收撤销权进行极为严格的限制,以维护私法自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种限制体现在税收撤销权的解释、要件和效力等方面。
关键词 税收撤销权 私法自治 交易安全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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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解除权的教义学构造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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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博翰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1期64-84,共21页
违约方解除权本为我国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发展出的规则,而《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则是该规则的立法表达。违约方解除权是履行障碍抗辩制度的加重规则,其赋予债务人相较于抗辩权更为强力的救济即解除权。一方面,违约方解除权可以化解合... 违约方解除权本为我国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发展出的规则,而《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则是该规则的立法表达。违约方解除权是履行障碍抗辩制度的加重规则,其赋予债务人相较于抗辩权更为强力的救济即解除权。一方面,违约方解除权可以化解合同僵局,促进资源流通整合,体现了效率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它防止债权人利用合同僵局不正当地损害债务人利益,并鼓励双方善意合作,因此亦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其并非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终止规则。违约方解除权也应当与法定解除权截然区分。违约方解除权的适用一方面以履行障碍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则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务人非恶意违约和债权人不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要件。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合同进入返还清算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方解除权 法的续造 履行障碍抗辩 实际履行 效率原则 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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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以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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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卓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86-92,共7页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合同解除制度讨论众多,但并未立法明确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违约方主动解除合同的现象已经确实存在,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可以鼓励违约方积极赔偿或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合同解除制度讨论众多,但并未立法明确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违约方主动解除合同的现象已经确实存在,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可以鼓励违约方积极赔偿或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在目前的司法框架下,采取解释论的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合法路径问题,若坚持以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为基础解释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利,将会产生违约方机会解约,给守约方带来诉累等问题。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后果来分析,在这三种情形发生后,强制履行不能,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将陷入僵持。因此,以合同法第110条为基础,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6条,通过履行不能的体系,解释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较为合适,这一解释路径能使法律更好地回应司法实践,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方 合同解除 解除权 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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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解除权理论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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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 《贸大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13-24,共12页
违约方解除权理论属于对立法误解的不当创新,实践中法院借助《合同法》第94条或第110条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做法并无实证法上的坚强理由,英美法上效率违约理论也未赋予违约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解除权理论属于对效率违约理论的过... 违约方解除权理论属于对立法误解的不当创新,实践中法院借助《合同法》第94条或第110条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做法并无实证法上的坚强理由,英美法上效率违约理论也未赋予违约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解除权理论属于对效率违约理论的过度创新,更易诱发合同道德风险。违约方解除权理论不仅在损害赔偿范围、担保安排、债权让与等问题上无法保护守约方,在尊重守约方意志、贯彻债权权能等问题上也无法达到圆融自洽。合同因一方违约而陷入履行不能时,只需排除守约方的强制履行请求权使其重新选择救济措施即可,无须赋予违约方解除权使合同归于消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强制履行 替补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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