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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以保险人免责和解除保险合同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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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亦文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3期70-92,共23页
我国《保险法》第51条在规范设置上的缺陷导致其无法作为保险法上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运行。相比之下,比较法上历经变革的约定行为义务制度被实践证明具有优越的风险防控机能。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保险风险控制体系,妥善协调保险对价... 我国《保险法》第51条在规范设置上的缺陷导致其无法作为保险法上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运行。相比之下,比较法上历经变革的约定行为义务制度被实践证明具有优越的风险防控机能。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保险风险控制体系,妥善协调保险对价平衡与保险消费者保护,有必要将《保险法》第51条改造成为符合我国规范及现实语境的约定行为义务制度,并对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体系化建构。其法律后果按照严重程度的递进包含四种类型: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一方补正其违约行为;保险人请求增加保费;保险人对特定损失免责;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后两种法律后果的构成较为复杂、精细,应当根据投保人一方的主观状态、因果关系等要件确定解除权是否成立、保险人是否有权免责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免责。某项违约行为若同时满足对特定损失免责和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两种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保险人既可以同时主张两种法律后果,也可以仅主张其中一种法律后果,且主张免责无须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定行为义务 风险防控 《保险法》第51条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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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关系——对《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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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俊 叶小舟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45-50,共6页
《刑法》第198条第4款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因为对于该法条中所规定之主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认定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就保险诈骗罪的这种共犯关系而言,其... 《刑法》第198条第4款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因为对于该法条中所规定之主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认定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就保险诈骗罪的这种共犯关系而言,其不仅具有事前通谋的典型共犯形态,而且存在着基于行为人单方面故意而形成的片面共犯形态。从《刑法》第198条第4款中"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表述亦可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包含着片面共犯中片面帮助犯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198条第4款 保险诈骗罪 共犯 片面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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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先放弃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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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莎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第9期106-110,共5页
在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中,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前"可分为订立保险合同前与... 在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中,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前"可分为订立保险合同前与订立保险合同后两个时间段。笔者首先从事先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着手,考虑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关系,结合债权转让原理,分析被保险人事先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影响。然后明确订立保险合同前与订立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导致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保险法》第61条的具体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第61条 事先放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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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无过失汽车保险的历史演进与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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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建新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51-54,共4页
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存在固有缺陷,无过失汽车保险是在反思侵权责任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创新。无过失汽车保险包括纯粹的无过失汽车保险、界限型无过失保险、附加型无过失保险以及选择型无过失保险。美国无... 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存在固有缺陷,无过失汽车保险是在反思侵权责任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创新。无过失汽车保险包括纯粹的无过失汽车保险、界限型无过失保险、附加型无过失保险以及选择型无过失保险。美国无过失汽车保险理念的提出与制度构造,对于正确建构我国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过失汽车保险 保险类型 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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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保险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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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文博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2期91-93,共3页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普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赋予了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程度的权利。本文从该条文的立法背景、与现实存在的冲突以及通过对国内外的比较分析得出:保险标的的转让并非一定引起保险风险的增加,因...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普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赋予了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程度的权利。本文从该条文的立法背景、与现实存在的冲突以及通过对国内外的比较分析得出:保险标的的转让并非一定引起保险风险的增加,因而一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对被保险人不公平且程序过于复杂。因此,本文建议34条修改为:"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一同转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文章由保险合同的转让引出对保险单证券化的预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第34条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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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时免责条款效力的承继问题——兼与永安保险公司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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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诗嘉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74-78,共5页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的承继 免责条款 提示和说明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批改手续 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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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司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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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兵 《山东纺织经济》 2007年第3期106-108,共3页
新交通法实施以来,因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急剧增加。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运用交通法第76条审理案件时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并且与相关法律尤其是《保险法》出现了部分立法冲突!对第三者责任险的不同理解使... 新交通法实施以来,因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急剧增加。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运用交通法第76条审理案件时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并且与相关法律尤其是《保险法》出现了部分立法冲突!对第三者责任险的不同理解使得矛盾凸显!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但本质上是由于第76条自身缺陷造成的。本文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者责任险 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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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私家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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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家璇 《闽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57-65,共9页
《保险法》立法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实现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但司法实践适用第52条的方式使其成为保险人责任的“避风港”,违背了保险法立法目的.为此可以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责任承担要件区分主观危险和客观危险.主观危险包括... 《保险法》立法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实现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但司法实践适用第52条的方式使其成为保险人责任的“避风港”,违背了保险法立法目的.为此可以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责任承担要件区分主观危险和客观危险.主观危险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仅在被保险人故意且该危险直接造成全部损害时,可以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重大过失且显著增加的危险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时,适用比例因果关系减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若是客观危险,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保险合同范围的部分可在后续保险合同中增加相应的保险费.另一方面,被保险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分为合同明确约定和未明确约定两种情况:有明确约定时,须结合诚信原则作判断;未明确约定时,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约私家车 商业险责任 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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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文的结构性解读及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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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红艳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88-96,共9页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构主义法学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经营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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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7条司法解释规则评析——基于民法动态规制理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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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忠江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1-97,共7页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第17条 司法解释(二) 《保险法》第19条 格式条款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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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6条诉讼时效规范之反思与优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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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16-127,共12页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 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 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索赔时效 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第26条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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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状态下交强险赔付问题研究——以“危险”和“危险实现”要件的引入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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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银仁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81-92,共12页
我国在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停车状态下的事故是否应由交强险来赔付,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为了救济受害者,通说倾向于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由交强险先行赔付。这种处理方式带来了法理论上的混乱,还造成了交强险业务亏损的局面。道交法76... 我国在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停车状态下的事故是否应由交强险来赔付,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为了救济受害者,通说倾向于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由交强险先行赔付。这种处理方式带来了法理论上的混乱,还造成了交强险业务亏损的局面。道交法76条和交强险条例适用的前提是机动车事故所具有的特殊危险性。但是,我国现行法上缺乏表征机动车"危险"和"危险实现"要件的表述。对此,法解释方法可以实现法律适用的限缩,但其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在现行法中引入"危险实现"要件的问题,同时还会带来行政管理范围受限等新问题。借鉴德日两国立法,通过对现行法进行修订,以"运行"表征危险,增加"因运行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要件,可以有效解决机动车停车状态下交强险赔付问题存在的理论混乱并实现司法审判的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强险 道交法76条 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 危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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