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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战略下强制构建环保合规机制的企业范围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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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兰香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48-58,共11页
企业既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肇事者。“双碳”战略下,企业肩负不可推卸的减污降碳责任。刑事合规制度是犯罪行为的“国家-企业”二元治理模式,其运行具有双重维度:一是企业自身需要构建刑事合规控制机制进行内部治理;... 企业既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肇事者。“双碳”战略下,企业肩负不可推卸的减污降碳责任。刑事合规制度是犯罪行为的“国家-企业”二元治理模式,其运行具有双重维度:一是企业自身需要构建刑事合规控制机制进行内部治理;二是国家需要建立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从企业维度看,构建刑事合规防控机制需要高昂的成本,尽管与其短期营利目标存在冲突,但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符合其追求长远利益的目标。国家强制所有企业构建健全有效的环保合规机制不太现实,因此应当限制强制构建合规机制的企业范围。强制构建环保合规机制的企业应当包括上市公司、中央企业、300人以上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因环境污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犯罪 刑事合规制度 企业内部防控 企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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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中第三类团体共同犯罪理论存在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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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颖军 郭新舟 《国际法学刊》 2024年第2期66-85,156,157,共22页
前南刑庭塔迪奇上诉判决中构建了以共同计划为基础的三种类型的团体共同犯罪理论,根据该理论,被告人可对团体共同犯罪的其他成员或为推进共同计划而利用的人实施的超出共同计划的罪行承担责任。通过对相关判例的考察分析,该理论在适用... 前南刑庭塔迪奇上诉判决中构建了以共同计划为基础的三种类型的团体共同犯罪理论,根据该理论,被告人可对团体共同犯罪的其他成员或为推进共同计划而利用的人实施的超出共同计划的罪行承担责任。通过对相关判例的考察分析,该理论在适用责任主体上对所有团体成员施加同等责任,忽略了团体犯罪中军政要人与一般参与者之间的差异;共同计划要素犯罪性质的界定模糊了内部不同类型的责任模式之间的边界;主观构成要素也存在无法调和的内部矛盾。这些问题使得该责任模式在审判中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类团体共同犯罪 军政要人责任 责任边界 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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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关系之脱离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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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泽刚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00-112,共13页
共犯关系脱离是指部分共犯退出共同犯罪后如何评价其罪责问题。尽管各国刑法对共犯关系的脱离都没有明文规定,但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日本刑法的相关理论和判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学说。分析评价共犯关系脱离的各种学说,研究共犯关... 共犯关系脱离是指部分共犯退出共同犯罪后如何评价其罪责问题。尽管各国刑法对共犯关系的脱离都没有明文规定,但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日本刑法的相关理论和判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学说。分析评价共犯关系脱离的各种学说,研究共犯关系脱离的判断标准以及共犯关系脱离的类型等问题,对于在我国刑法中倡导共犯关系脱离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有重大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脱离 标准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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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中国命运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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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根林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5,共16页
间接正犯是德国刑法确认的犯罪参与类型,也是我国刑法理论接纳甚至约定俗成的理论概念。但是,立足于我国犯罪成立理论转向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双层制犯罪参与体系的语境,根据行为共同说、限制从属性说、不法共犯论(因果共犯论)、限制正犯... 间接正犯是德国刑法确认的犯罪参与类型,也是我国刑法理论接纳甚至约定俗成的理论概念。但是,立足于我国犯罪成立理论转向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双层制犯罪参与体系的语境,根据行为共同说、限制从属性说、不法共犯论(因果共犯论)、限制正犯等概念、学说与逻辑,直接正犯、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等概念,已经足以适当解决直接实施、共同实施、利用操纵、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等犯罪参与形态的定罪与处罚,间接正犯概念仅剩学术史考察和比较法研究的价值,其原初用以填补刑罚处罚空隙的功能已经丧失殆尽。因此,间接正犯概念应当在中国刑法教义学中寿终正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犯罪参与体系 犯罪参与本质 共犯性质 共犯处罚根据 正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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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与拒绝:第三类团体共同犯罪责任在国际刑事法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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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颖军 郭新舟 《国际法学刊》 2022年第3期59-92,155,共35页
第三类团体共同犯罪理论是在国际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由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在塔迪奇案上诉判决中构建,旨在追究大规模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团体共同犯罪成员对其他成员或为推进共同计划而利用的人实施的超出共同计划的罪行承担的责任... 第三类团体共同犯罪理论是在国际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由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在塔迪奇案上诉判决中构建,旨在追究大规模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团体共同犯罪成员对其他成员或为推进共同计划而利用的人实施的超出共同计划的罪行承担的责任。由于第三类团体犯罪理论在习惯国际法中地位不明确、部分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性质不同等原因,该理论没有被后来其他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广泛采纳。经过一系列实践,第三类团体共同犯罪理论在国际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将逐渐减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法 第三类团体共同犯罪 国际刑事法庭 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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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粹案看种族灭绝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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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锦墨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42-151,共10页
种族灭绝罪规范的研究有赖对案例的分析和总结,而纳粹对犹太人的灭绝行为是灭绝罪的历史起源,且相较之后的案件具有典型性、严密的组织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对纳粹案进行规范分析,借此探讨灭绝罪的行为方式、结构,解决适用中的难题... 种族灭绝罪规范的研究有赖对案例的分析和总结,而纳粹对犹太人的灭绝行为是灭绝罪的历史起源,且相较之后的案件具有典型性、严密的组织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对纳粹案进行规范分析,借此探讨灭绝罪的行为方式、结构,解决适用中的难题,得出了应在本罪行为方式规定中排除迫害性行为及将灭绝罪界定为集体犯罪的结论,有利于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纳粹大屠杀 种族灭绝罪 种族隔离 强制劳动 集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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