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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l study of the dilemma regarding preliminary proof of causality and methods used by victims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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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ufen Sun Youhai Sun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20年第3期237-243,共7页
Environmental health incident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in recent years;in China,however,litigation has not been effective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due to their heavy burden of proof.In order ... Environmental health incident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in recent years;in China,however,litigation has not been effective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due to their heavy burden of proof.In order to mitigate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victims,the environmental judicature in China introduced the rule of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this means that the victim only assumes the preliminary burden of proof,but in practice it has not been sufficient.Victims in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 still face many difficulties in proving causality.Based on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judicial big data,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ree dilemmas faced by victims.First,the preliminary burden of proof of causality has a high standard.Second,the victim's ability to produce evidence is low.Third,the cas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lution behaviors and health damage is difficult to identify.When examining the possible legal instruments,there are three aspects to the causes of these dilemmas:theory,judicial practice,and society.The theoretical aspect manifests a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ule of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presumption of causality;the practical aspect manifests as the lack of an identification system for personal injury;and the social aspect manifests as the victim's lack of economic,scientific,technological,and information resources,as well as the absence of assistance from government sectors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Combining Chinese law with judicial practice,this paper proposes a solution to the dilemma of victims needing to prove causality in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theoret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presumption of causality,China should adhere to the rule of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establish an identification system for personal injuries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and use methods such as epidemiological causality,indirect counterevidence,and prima facie bewies.Furthermore,the full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must be brought into play.This will not only help victims demonstrate causality,it can also help victims achieve equitable relief.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nvironmental health litigation proof of causality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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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hinking the Method and Function of Proportionality Test in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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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继增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6年第1期47-86,共40页
Strasbourg’s application of proportionality test has some unique features.Due to the Court inherent subsidiary role,it hardly transplants the formulas and criteria adopted by the German Constitutional Court or Court ... Strasbourg’s application of proportionality test has some unique features.Due to the Court inherent subsidiary role,it hardly transplants the formulas and criteria adopted by the German Constitutional Court or Court of Justice European Union(CJEU) in the complete sense.Consequently,the Strasbourg application of the proportionality has been depicted as a "mysterious house" for the reason that it lacks of certainty.Therefore,some scholars often worr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portionality test will threaten the predictability and the Strasbourg rule of law.Generally,the proportionality test has two internal functions for the Strasbourg judges:(1) strike fair balance between/among the competing interests;(2) testing on the reasonableness and appropriateness between the measures employed and aim pursued.In the first category,the primary task of the Court is to protect the scope of "essence" of the Convention rights from the interference of collective goods relying on the interest-based rights theory.Beyond this scope,the Court would have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explicitly incorporated into the Convention rights as well as the external collective goods claimed by the state authorities.In some sensitive judgments,the Strasbourg Court tends to impose the onerous responsibility of "burden of proof" to the State authorities,or strategically defers to the domestic decisions unless they will be found "manifestly unreasonable".Secondly,the Court must take a scrutiny towards the appropriateness between the means employed and ends pursued,and then it has to decide whether a less intrusive alternative existed or will possibly be found or not.Sometimes,the Court might impose state authorities an obligation looking for a new alternation.However,due to subsidiarity characteristic of the Strasbourg Court,the task of the assessments sometimes is complicated and time-consuming,so the Court are not capable of evaluations in all occasions.Finally,the Court could strike down the "chilling consequence" caused by some few of the legitimate measures which may highly potentially threaten the individual rights in the National legal orde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subsidiary role margin of appreciation balance between competing interest "means-ends" test chilling effects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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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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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晓波 卢炳权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3-52,共10页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因果关系 初步证据 证明责任分配 法律推定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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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要件证明之困境及其破解
4
作者 刘小砚 龚瑶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3期57-62,共6页
司法实务中,大量医疗损害责任之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存在混乱、医疗“违法违规”认定泛化和机械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及第3款来推定过错,致对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要件的证明面临困境;进一步探究其因,是人类的技术与认知局限无法... 司法实务中,大量医疗损害责任之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存在混乱、医疗“违法违规”认定泛化和机械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及第3款来推定过错,致对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要件的证明面临困境;进一步探究其因,是人类的技术与认知局限无法查明诊疗过错的事实、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证据的关联性弱,以及过错事实证明标准不统一而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故需在厘清与细化《民法典》第1222条过错推定规则的基础上,建立重大医疗瑕疵规则、强化医疗机构事案解明义务、合理适用证明妨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侵权 过错要件 证明责任 证明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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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证明责任分配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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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跃敏 徐小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3-134,共12页
《民诉法解释》第91条以规范说为蓝本确立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而规范说旨在对实体规范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确立证明责任的分配。《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下相对人请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内容的请求权基础,奠定了表见代理... 《民诉法解释》第91条以规范说为蓝本确立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而规范说旨在对实体规范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确立证明责任的分配。《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下相对人请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内容的请求权基础,奠定了表见代理证明责任分配的基准,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不完善及矛盾之处。从实现制度设立的意旨出发,立足于相关实体规范所内含的风险分配,并基于体系化解释,应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可归责性与善意且无过失的证明责任分配,应遵循规范说的分配路径,明确可归责性属于权利妨碍规范、善意且无过失属于权利发生规范,分别由被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证明责任分配 规范说 可归责性 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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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接触加相同”举证规则之反思
6
作者 杨雅妮 郝慧耀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5-102,共8页
“接触加相同”举证规则是基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而对原、被告举证证明义务的一种新探索,目的在于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当前,该规则虽已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所明确规定,但在适用过程中仍面临本质定位不清... “接触加相同”举证规则是基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而对原、被告举证证明义务的一种新探索,目的在于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当前,该规则虽已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所明确规定,但在适用过程中仍面临本质定位不清、判断标准不明、内部逻辑混乱及过分加重涉嫌侵权人举证负担等问题。为此,要正确适用“接触加相同”举证规则,应厘清其本质定位、明确其判断标准、理顺其内部关系,科学利用司法技术对“接触加相同”举证规则进行修正,以实现对原、被告双方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平等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侵权 “接触加相同” 举证责任 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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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特别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探究
7
作者 周湖勇 蔡潇琳 《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年第2期35-43,共9页
在社会法特别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关系到社会成员权益的维护及社会法立法目的的实现。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社会法诉讼特别程序,在社会法纠纷解决时主要适用传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与社会权... 在社会法特别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关系到社会成员权益的维护及社会法立法目的的实现。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社会法诉讼特别程序,在社会法纠纷解决时主要适用传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与社会权救济存在冲突,影响救济效果。基于社会法纠纷的性质,社会法特别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以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公正与效率并重为价值原则,通过一般规则、举证责任专属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理设计,以妥善解决社会法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 社会法特别诉讼 社会法纠纷 社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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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大数据“杀熟”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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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雪飞 田翔宇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61-72,共12页
平台大数据杀熟会对市场其他经营者产生排挤效应、剥削效应、抑制创新,有可能落入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差别待遇行为。然而,大数据“杀熟”面临着“犯众怒而无规制”的状况,尤其表现在差别待遇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认定困难、监管机构难以突破... 平台大数据杀熟会对市场其他经营者产生排挤效应、剥削效应、抑制创新,有可能落入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差别待遇行为。然而,大数据“杀熟”面临着“犯众怒而无规制”的状况,尤其表现在差别待遇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认定困难、监管机构难以突破算法“黑箱”进行规制,以及消费者基于信息劣势难以有效举证等问题,亟待厘清。基于此,当前应首先明确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要件;其次,构建吹哨人与守门人制度,并利用高科技手段推动反垄断穿透式监管;最后,立足消费者利益视角,建立以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专门申诉渠道为核心的行为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反垄断 差别待遇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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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的实践困境与改进建议
9
作者 方徐明 曹艳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61-69,共9页
环境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存在逻辑漏洞,原因在于对“推定”这一法律术语的理解存在误解。推定通常具有“假设”和“推理”两种含义,分别对应的逻辑结构具有本质差别,从而影响不同逻辑结构下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导致证明责任和证... 环境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存在逻辑漏洞,原因在于对“推定”这一法律术语的理解存在误解。推定通常具有“假设”和“推理”两种含义,分别对应的逻辑结构具有本质差别,从而影响不同逻辑结构下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导致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混乱。在环境侵权领域,要逐步放弃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路,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推定,防止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不稳定。与此同时,在部分案件中也可以采用比例因果关系的做法回避证明责任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推定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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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与举证分配 被引量:4
10
作者 林洧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21-28,共8页
涉及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的民事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举证分配已成为愈发重要的法学课题。不同国家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分配机制是不同的。在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具有医疗损害责任与产品责任两种属性。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 涉及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的民事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举证分配已成为愈发重要的法学课题。不同国家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分配机制是不同的。在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具有医疗损害责任与产品责任两种属性。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分类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则。鉴于人工智能医疗存在技术上的特殊性与证据偏在的情形,有必要对其适用危险领域理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需要在人工智能医疗纠纷中根据具体情形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与举证责任的减轻;同时,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调查活动,通过文书提出命令等手段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医疗纠纷 产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举证责任 危险领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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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合同场域下合同变更的适用机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第3款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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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亚超 李建伟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4年第3期130-141,178,共13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第3款细化了多份合同场域下的合同变更规则,并赋予法官依职权查明合同是否发生变更的权力。但面对实践中复杂多样的合同变更纠纷,在多份合同均合法有效且存在内在关联时,此举无疑会加剧法官轻易推定合同发生整...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第3款细化了多份合同场域下的合同变更规则,并赋予法官依职权查明合同是否发生变更的权力。但面对实践中复杂多样的合同变更纠纷,在多份合同均合法有效且存在内在关联时,此举无疑会加剧法官轻易推定合同发生整体性变更的“惯性”做法。应当认为,本条规定所指向的合同变更应恪守阐释性合同解释及合同的独立性,而不应滥行体系解释、合同漏洞填补等作业,同时多份合同中合同变更应主要是法律拟制,而不应不当适用合同变更推定规则。合同变更与否本质上系属意思表示解释的范畴,在无法探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时,应推定合同未发生变更,这不仅契合合同禁止推定变更的规范意蕴,也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变更 阐释性合同解释 推定规则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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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去试行化”:以民法典为参照 被引量:2
12
作者 任重 《法治社会》 2024年第3期28-45,共18页
民事诉讼法的编纂式法典化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应有之义。2021年和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其逐渐脱离法典化的时代浪潮,以解决“诉讼爆炸”“案多人少”为主要考量的法律修订使民事诉讼法面临与民法典脱钩的结构性风险。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编纂式法典化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应有之义。2021年和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其逐渐脱离法典化的时代浪潮,以解决“诉讼爆炸”“案多人少”为主要考量的法律修订使民事诉讼法面临与民法典脱钩的结构性风险。民事诉讼法“试行化”的根本原因是“先程序,后实体”的民事立法模式,即以实体法的缺位为时代背景,以“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为立法来源,以“案多人少”“诉讼爆炸”为“实际情况”。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其不断加速的修正案并未最终实现“去试行化”,举证责任、起诉条件、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等诉讼构造未能与民法典保持同一精神。民事诉讼法“去试行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诉权、诉讼目的论和既判力本质论是首当其冲的希尔伯特之问。我国亟待完成从二元诉权论向权利保护请求权论的模式转型,民事权利保护亟需被确立为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不改动既有私法秩序。以上述本原问题的“去试行化”为起点,以民法典为参照,民事诉讼法将经由“去试行化”稳步实现编纂式法典化,由此开启民事诉讼法典与民法典协同融合的新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举证责任 起诉条件 诉权 既判力本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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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路径 被引量:1
13
作者 徐任远 《环境生态学》 2024年第1期139-144,共6页
新时代的环境保护,秉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理理念,更应从司法层面入手,从制度和政策的构建中做到控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证明责任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体系构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对于主要查明案件事实和保护环境公... 新时代的环境保护,秉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理理念,更应从司法层面入手,从制度和政策的构建中做到控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证明责任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体系构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对于主要查明案件事实和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便重构,而应在现有框架下进行解构与补充。应从收集证据的强制力、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以及设置生态保护案件中行政机关履职及举证标准3个方面入手,最终达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法规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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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反向诉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14
作者 黄鹏 孙韡 《镇江高专学报》 2024年第3期69-72,共4页
行政协议被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实践中,行政主体虽能运用单方变更、解除协议、非诉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但是在追求诉权平等、区分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等问题上仍具有构建反向... 行政协议被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实践中,行政主体虽能运用单方变更、解除协议、非诉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但是在追求诉权平等、区分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等问题上仍具有构建反向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该制度的构建从立法目的和域外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诉讼程序的启动上还是在举证责任的完善上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反向诉讼 诉权平等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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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平台私权力滥用的公法治理
15
作者 杨宏韬 邢益精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2-49,共8页
网络平台假借算法中立和服务协议的外衣大肆滥用私权力,给平台内用户的财产和隐私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只是把平台视为普通的私法主体,而忽视了平台的公共属性,平台用户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管控措施欠缺程序正... 网络平台假借算法中立和服务协议的外衣大肆滥用私权力,给平台内用户的财产和隐私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只是把平台视为普通的私法主体,而忽视了平台的公共属性,平台用户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管控措施欠缺程序正义、格式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平台行为不合理通常难获支持。面对私法调节的局限性,应该借鉴公法机制和公法原理赋能平台生态。有必要引入公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规范平台私权力的运行;加重平台运营公司对自身管控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可以有效矫治平台用户在诉讼能力上的天然弱势;设置平台纠纷复议委员会有助于平台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行政 公法规制 平台私权力 服务协议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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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被引量:1
16
作者 赵彩月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0-86,共7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由于该条文原则化、抽象化,学界对于该条文的适用存在较大分歧。对此,首先需要界定环境侵权的含义,明确其客体指向——环境私益,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本质差异,明晰环境侵权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由于该条文原则化、抽象化,学界对于该条文的适用存在较大分歧。对此,首先需要界定环境侵权的含义,明确其客体指向——环境私益,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本质差异,明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及功能定位。然后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从可行性与法理依据两个角度论证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一个伪命题;同时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意图解释三个层面证实环境私益损害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后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环境私益损害 举证责任 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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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案解明义务的规制模式与路径展开
17
作者 曹建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77-193,共17页
我国的事案解明义务呈现出程序规范上的分散性、实体规范上的个别性、理论解释的分歧性,严重影响到事案解明的模式转型、实体与程序的路径选择、程序内容的合理展开。事案解明义务比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论、初步证明责任论更具解释力... 我国的事案解明义务呈现出程序规范上的分散性、实体规范上的个别性、理论解释的分歧性,严重影响到事案解明的模式转型、实体与程序的路径选择、程序内容的合理展开。事案解明义务比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论、初步证明责任论更具解释力的整合优势,能够充分解释本证标准的降低、反证动机的产生、消极后果的认定,有必要从隐性法理迈向明文规范。实体法初成的赋权型与义务型规范远未形成健全周延的体系,而诉讼法上事案解明义务具有填补救济范围和简化实现方式的功能,应当由请求权的分散建构转向程序聚焦模式。事案解明的构成要件包括申请与抗辩要件,法律效果更适宜采用推定真实说而非自由心证说,效果性评价规范更利于限定义务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案解明 信息提供 证据收集 主张责任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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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阶梯式精确性理念
18
作者 刘晓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7-81,共25页
我国法院普遍秉持高度精确性的损害赔偿理念,很少认可推断方法,导致原告很难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确切数额,只能大量适用法定赔偿,赔偿数额的精确性较低。比较法上降低原告证明难度的方法有二:一是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二是在原告与... 我国法院普遍秉持高度精确性的损害赔偿理念,很少认可推断方法,导致原告很难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确切数额,只能大量适用法定赔偿,赔偿数额的精确性较低。比较法上降低原告证明难度的方法有二:一是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二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配证明责任,蕴含了阶梯式精确性理念。根据这一理念,原告只需通过推断等方法初步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合理数额,就可完成证明责任,随后由被告进一步举证提升赔偿数额的精确性。阶梯式精确性理念可以大幅提升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适用比例,以较低的成本提升赔偿数额的精确性,优于现有做法,值得我国法院采纳。以电商平台案件为例,应用该理念的关键是提出推断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阶梯式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赔偿 阶梯式精确性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推断方法 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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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证明责任承担之实践、机理与中国模式
19
作者 王从光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9-106,共8页
证明责任的本质功能在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为法官裁判提供制度装置,重要功能在于促使控辩双方积极举证以推进诉讼程序。我国正当防卫条款之所以久唤不醒,正当防卫认定之所以举步维艰,除正当防卫实体要件的厘定外,关键在于正当防卫证明... 证明责任的本质功能在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为法官裁判提供制度装置,重要功能在于促使控辩双方积极举证以推进诉讼程序。我国正当防卫条款之所以久唤不醒,正当防卫认定之所以举步维艰,除正当防卫实体要件的厘定外,关键在于正当防卫证明责任承担之厘清。然而,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承担存在着随意和混乱的顽疾。分析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正当防卫证明责任承担的历史流变及影响因素,可为厘清我国正当防卫之证明责任承担提供借镜。不过,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汇场域,需立基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诉讼模式及控辩力量,确立被告人就正当防卫承担修正的提供证据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证明责任 犯罪构成 诉讼模式 修正的提供证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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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责任分配对企业合规的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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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超杰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9-104,共6页
证明责任理论不仅决定着企业合规免责的正当性证成,同时也激励着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合规建设。审判程序中企业合规免责分为两种模式,在主观过错免除模式中,基于企业独立意志理论与司法实践存在的主观过错推定,应由控方就入罪事实承担行为... 证明责任理论不仅决定着企业合规免责的正当性证成,同时也激励着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合规建设。审判程序中企业合规免责分为两种模式,在主观过错免除模式中,基于企业独立意志理论与司法实践存在的主观过错推定,应由控方就入罪事实承担行为责任及相应的结果责任,由被诉企业就其内部合规事实承担行为责任及相应的结果责任;在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中,基于该模式的特殊适用范围,应由控方就入罪事实承担行为责任和相应的结果责任,被诉企业并不承担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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