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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权的确立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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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舟祺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75-187,218,共14页
自清末法部与大理院分司职掌起,近代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权体系开始形成。这一监督体系以法部及其直接管辖的提法司、检察厅为中心,以“审判监督权”(对民刑案件的监督)和“司法行政监督权”(对审判人员等监督)为主要内容,由《法部官制》... 自清末法部与大理院分司职掌起,近代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权体系开始形成。这一监督体系以法部及其直接管辖的提法司、检察厅为中心,以“审判监督权”(对民刑案件的监督)和“司法行政监督权”(对审判人员等监督)为主要内容,由《法部官制》《法院编制法》等法律法规加以确认。在提法司和检察厅的辅助下,法部通过“直达式”(直接监督)和“总汇式”(间接监督)两种途径,监督各级审判活动;以“分任制”为基础,法部赋予提法司及各级审检机关长官监督权,对经费、人事、区划等问题加以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仅是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机关,也是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监督权,既受刑部“部权特重”的制度惯性影响,也有皇权借助法部控制司法权的考虑。清末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模式对民国时期司法监督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部 大理院 提法司 审判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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