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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检讨——从比较法的观点出发
被引量:
6
1
作者
王冠玺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46-55,共10页
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本问题,乃权利与利益的区辩不够清晰,在实践上难以精确适用。法国模式不区分权利与利益,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害"型态内涵的发挥余地。日本模式并未明确区分权利与利益。德国与台湾地区模式...
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本问题,乃权利与利益的区辩不够清晰,在实践上难以精确适用。法国模式不区分权利与利益,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害"型态内涵的发挥余地。日本模式并未明确区分权利与利益。德国与台湾地区模式,则将权利与利益予以区分,其均系以财产利益的保护为主,乃通过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违反善良风俗与保护他人之法律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过滤机制;之所以有权利与利益之区分,仍是基于不断变迁的社会运作成本与风险的考虑而来。我国的法官职业化还在过程之中,法国民法模式在解释适用上较为不安定;日本模式其立法例不值得仿效,但其继受西方法律的经验与所发展的学说,颇值得学习;德国模式虽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有别,但通过对德国模式的理解,将有助于日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权利与权益的区别,并做出合理的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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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权利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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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检讨——从比较法的观点出发
被引量:
6
1
作者
王冠玺
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46-55,共10页
文摘
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本问题,乃权利与利益的区辩不够清晰,在实践上难以精确适用。法国模式不区分权利与利益,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害"型态内涵的发挥余地。日本模式并未明确区分权利与利益。德国与台湾地区模式,则将权利与利益予以区分,其均系以财产利益的保护为主,乃通过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违反善良风俗与保护他人之法律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过滤机制;之所以有权利与利益之区分,仍是基于不断变迁的社会运作成本与风险的考虑而来。我国的法官职业化还在过程之中,法国民法模式在解释适用上较为不安定;日本模式其立法例不值得仿效,但其继受西方法律的经验与所发展的学说,颇值得学习;德国模式虽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有别,但通过对德国模式的理解,将有助于日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权利与权益的区别,并做出合理的筛选。
关键词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权利
利益
Keywords
tort law
,
rights and interests
,
boni mores
,
general article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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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检讨——从比较法的观点出发
王冠玺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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