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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然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评析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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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5-23,共9页
合宪性解释是刑法解释的一种方法,对刑法解释结论的正当性具有最高检验标准的功能。对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义解释方法,可以得出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的解释结论,并... 合宪性解释是刑法解释的一种方法,对刑法解释结论的正当性具有最高检验标准的功能。对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义解释方法,可以得出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的解释结论,并且可以通过目的解释方法得到补强。但是,根据合宪性解释,如果采用这一结论,则将导致整体法秩序统一性被破坏,因而应当否定这一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目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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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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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志明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64-68,共5页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尺度。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法理的使然。文章以法哲学的视角从精神利益可物化性、人性发展、人权保护、法制统一、平等、公平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
关键词 国家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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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手段套取车牌指标之行为定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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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瑞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3期139-153,共15页
以“结婚”为手段套取小客车车牌指标之行为是否违法进而构成犯罪,以及该如何承担责任,须重点分析。就文书犯罪的保护法益而言,应将其确定为文书的保证功能,彰显文书本身之价值;在此指引下,不能将根据车牌指标通知书这种国家机关公文变... 以“结婚”为手段套取小客车车牌指标之行为是否违法进而构成犯罪,以及该如何承担责任,须重点分析。就文书犯罪的保护法益而言,应将其确定为文书的保证功能,彰显文书本身之价值;在此指引下,不能将根据车牌指标通知书这种国家机关公文变更过户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中的买卖行为。虽然从实质出罪论看来,行为人并不构成犯罪;但其频繁结婚即便不是通谋虚伪婚姻,从缓和违法性一元论看,变相过户车牌指标之行为仍具有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个案的分析展开,民法典时代须摈弃刑罚万能主义,更坚守刑法谦抑性,利用人性之民法成就物性刑法的人性价值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通谋虚伪结婚 法益侵害 出罪 社会治理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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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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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本文 覃仁琳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31-32,共2页
国家赔偿法在理论和立法上只偏重物质损害赔偿,忽视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事实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违法行为对公民的侵害不仅是物质损害,而且还会产生对人身权利之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的后果较之于一般... 国家赔偿法在理论和立法上只偏重物质损害赔偿,忽视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事实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违法行为对公民的侵害不仅是物质损害,而且还会产生对人身权利之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的后果较之于一般性主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严重得多,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损害 法律救济 国家赔偿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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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中行政前置性要件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造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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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63-76,共14页
行政前置性要件作为刑法分则个罪中的限制性要件,强调行政处理优先性,包含着以刑罚处罚确保行政执法效果的制度期待,是刑法谦抑性的新表达。在法定犯日趋增多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修正中的犯罪化不可避免,单一强调犯罪化或非犯罪化均存在... 行政前置性要件作为刑法分则个罪中的限制性要件,强调行政处理优先性,包含着以刑罚处罚确保行政执法效果的制度期待,是刑法谦抑性的新表达。在法定犯日趋增多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修正中的犯罪化不可避免,单一强调犯罪化或非犯罪化均存在较大副作用,在个罪中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重视法益恢复在阻却犯罪成立中的积极价值,有利于追寻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最佳平衡点。行政前置性要件的法理基础在于部分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立法者在增设法定犯时,若认为该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并且不直接涉及人身法益,当优先考虑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前置性要件 法益侵害待定状态 刑法的谦抑性 象征性立法 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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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益侵害视野下职务侵占罪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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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念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33-40,共8页
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弥补了惩治职务侵占行为的不足,但是立法者却将职务侵占罪归入侵犯财产类罪中,并且将其保护法益限定为单位财物所有权,却将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客观要件所蕴含的诚实信用委托关系排除在保护法益之... 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弥补了惩治职务侵占行为的不足,但是立法者却将职务侵占罪归入侵犯财产类罪中,并且将其保护法益限定为单位财物所有权,却将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客观要件所蕴含的诚实信用委托关系排除在保护法益之外,造成了立法的不严谨。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设置、罪状设置和刑罚裁量均存在缺陷。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在法益侵害视野下将职务侵占罪重构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对其手段方式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将诚实信用的委托关系纳入保护法益范围,添加罚金刑,将情节严重和犯罪数额作为该罪的量刑情节,设置三档量刑幅度归入贪污贿赂犯罪一章中,以实现对利用职权犯罪的全面有效打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法益侵害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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