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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TRIPS时代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国际标准——WTO专家组首例版权争端裁决之下的三步测试法及其未来 被引量:4
1
作者 朱理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年第1期113-119,共7页
三步测试法是衡量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国际标准。它分别规定在伯尔尼公约、TR IPS协定以及WCT和WPPT中。由于该规定语言的模糊性,人们对它的含义一直存在争议。WTO专家组对美国版权法110(5)条的裁决是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的首例版权争... 三步测试法是衡量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国际标准。它分别规定在伯尔尼公约、TR IPS协定以及WCT和WPPT中。由于该规定语言的模糊性,人们对它的含义一直存在争议。WTO专家组对美国版权法110(5)条的裁决是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的首例版权争端裁决。该裁决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澄清了三步测试法的具体含义。本文以三步测试法的历史演变为线索,阐述该裁决对三步测试法的意义与影响,分析裁决的逻辑与缺失,澄清三步测试法的性质、范围和内涵,并分析三步测试法的未来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限制 版权例外 三步测试法 wto专家组 版权争端 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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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法律效力探析 被引量:1
2
作者 伊娜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3年第S1期42-44,共3页
自1995年WTO运作以来,其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DSB)提交的争端已达数百起,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报告解决的已有几十件,充分显示了新争端解决机制的高效率。而就现有的研究来看,大多是对争端解决过程加以关注,面对争端解决中作出的报告... 自1995年WTO运作以来,其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DSB)提交的争端已达数百起,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报告解决的已有几十件,充分显示了新争端解决机制的高效率。而就现有的研究来看,大多是对争端解决过程加以关注,面对争端解决中作出的报告及其对后案的影响却很少关注。但是,在现实中,以往的争端解决报告在GATT/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乃至先例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to专家组 上诉机构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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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的法律 被引量:17
3
作者 左海聪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70-73,共4页
论文分析了不同的法律渊源形式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判案过程中的作用,认为:WTO协定的有关规定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唯一正式适用的法律;先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一般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均可作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观点的佐证或论据... 论文分析了不同的法律渊源形式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判案过程中的作用,认为:WTO协定的有关规定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唯一正式适用的法律;先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一般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均可作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观点的佐证或论据;其中先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作用显著,构成事实上的先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to专家组 上诉机构 法律渊源 法律适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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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存在的问题浅析 被引量:1
4
作者 韩宝庆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39-40,共2页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 工作负担 秘书处 技术合作 上诉机构 多边贸易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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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5
作者 朱作鑫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50-54,共5页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法律的范围,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国内学术界的“通说”似乎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仅限于WTO协议的有关规定,一般国际公法并不能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渊源,而仅能...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法律的范围,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国内学术界的“通说”似乎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仅限于WTO协议的有关规定,一般国际公法并不能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渊源,而仅能作为“解释性渊源”。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对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书》及有关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误读。为确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就需要对WTO专家组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这三个概念进行必要的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to专家组 DSU 管辖权 法律适用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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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措施案与WTO国民待遇原则
6
作者 陈立军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62-65,共4页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法律框架的基石之一,中国汽车零部件案所有投诉方都指控中国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规定,导致进口汽车零部件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待遇低于同类国产零部件的待遇。专家组采纳了投诉方观点,认定中国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第2款和...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法律框架的基石之一,中国汽车零部件案所有投诉方都指控中国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规定,导致进口汽车零部件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待遇低于同类国产零部件的待遇。专家组采纳了投诉方观点,认定中国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第2款和GATT第3条第4款,要求中国对相关措施进行修改。中国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已经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to专家组 汽车零部件 国民待遇原则 国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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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WTO规则一致性的视角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7
作者 洪晓东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2023年第5期62-63,共2页
CBAM措施的实施是否“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需要WTO专家组去裁定。一、WTO成员对CBAM是否符合欧盟在WTO中的义务提出了质疑在WTO对此问题的相关讨论中,很多成员对欧盟的碳边境... CBAM措施的实施是否“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需要WTO专家组去裁定。一、WTO成员对CBAM是否符合欧盟在WTO中的义务提出了质疑在WTO对此问题的相关讨论中,很多成员对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提出不同程度的质疑,主要集中在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和价值链扭曲等方面。主要观点包括以下五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to规则 价值链 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 wto成员 欧盟 wto专家组 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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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EPA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1
8
作者 张涛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10-13,共4页
CEPA的顺利实施,并不能掩盖CEPA的不足,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缺位。基于对CEPA构建争端解决机制必要性与可行性地深入剖析,比较区域性经济组织的仲裁模式和WTO法律化的专家组断案模式在CEPA下的适用。以WTO专家组断案模式为蓝本,并结合C... CEPA的顺利实施,并不能掩盖CEPA的不足,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缺位。基于对CEPA构建争端解决机制必要性与可行性地深入剖析,比较区域性经济组织的仲裁模式和WTO法律化的专家组断案模式在CEPA下的适用。以WTO专家组断案模式为蓝本,并结合CEPA自身的特点,提出以“附件”形式构建CEPA规则取向型专家组断案模式的框架及具体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EPA 外交协商 争端解决机制 “附件”形式 wto专家组断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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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税费性质的分析
9
作者 陈立军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71-74,共4页
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税费性质是汽车零部件案的争论焦点,投诉方主张为"国内税费",中国主张为"关税"。专家组分析认为,适用GATT第2条第1款b项"普通关税"应当严格限于进口当时的货物状... 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税费性质是汽车零部件案的争论焦点,投诉方主张为"国内税费",中国主张为"关税"。专家组分析认为,适用GATT第2条第1款b项"普通关税"应当严格限于进口当时的货物状态,以保证WTO/GATT协议目标的实现,而中国以零部件进口后在国内的装配情况作为征收依据,属于GATT第3条第2款规定的"国内税费"调整范围,从而支持了投诉方的观点。专家组的裁决完全出乎中国意外,我们有必要对争端中所涉税费性质进行重新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to专家组 汽车零部件 国内税费 反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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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税费性质分析
10
作者 陈立军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1期36-39,共4页
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税费性质是汽车零部件案的争论焦点,投诉方主张为"国内税费",中国主张为"关税"。专家组分析认为,适用GATT第2条第1款b项"普通关税"应当严格限于进口当时的货物状... 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税费性质是汽车零部件案的争论焦点,投诉方主张为"国内税费",中国主张为"关税"。专家组分析认为,适用GATT第2条第1款b项"普通关税"应当严格限于进口当时的货物状态,以保证WTO/GATT协议目标的实现,而中国以零部件进口后在国内的装配情况作为征收依据,属于GATT第3条第2款规定的"国内税费"调整范围,从而支持了投诉方的观点。专家组的裁决完全出乎中国意外,我们有必要对争端中所涉税费性质进行重新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to专家组 汽车零部件 国内税费 反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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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税费性质分析
11
作者 陈立军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9年第3期40-42,共3页
我国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税费性质是汽车零部件案的争论焦点,投诉方主张为"国内税费",我国主张为"关税"。专家组分析认为,适用GATT第2条第1款b项"普通关税"应当严格限于进口当时的货物状... 我国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税费性质是汽车零部件案的争论焦点,投诉方主张为"国内税费",我国主张为"关税"。专家组分析认为,适用GATT第2条第1款b项"普通关税"应当严格限于进口当时的货物状态,以保证WTO/GATT协议目标的实现,而我国以零部件进口后在国内的装配情况作为征收依据,属于GATT第3条第2款规定的"国内税费"调整范围,从而支持了投诉方的观点。专家组的裁决完全出乎我国意外,我国应实施"整车标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并将GATT第20条d款作为反规避措施合理性的法律依据加以使用,从而实现我国对汽车和零部件实施不同税率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to专家组 汽车零部件 国内税费 反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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