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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立法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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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树文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8,共19页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续恶化。在学理上,“直接义务论”和“间接义务论”都可以为其立法建构提供逻辑支持,前者强调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直接承担信义义务,后者则认为此时董事依然对公司整体承担信义义务,但是应在决策中重点考量债权人利益。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来看,也有推进该制度立法建构的现实需求,包括平衡认缴资本制对法定资本规则的弱化、弥补破产程序启动规制的不足、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发展以及填补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制度缝隙等。无论是德国和奥地利对该制度的明确规定,还是美国的“加深破产理论”与英国的“不当交易条款”等功能性替代规定,都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就具体的本土方案而言,可以“直接义务论”为指引,将该制度嵌入破产法体系之中。同时,围绕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触发条件的界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启动主体构成边界的明晰、董事破产申请义务限制期限的规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中重整程序的融入、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承担以及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债权人追诉机制等相关内容,建构系统化的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2023年《公司 濒临破产 董事 破产申请义务 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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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和“不约”而同:李双元教授法律趋同化思想的破产法表现
2
作者 欧福永 张霄骁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2期18-29,共12页
在近年逆全球化挑战的背景下,李双元教授提出的法律趋同化思想依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法律趋同化思想在破产法领域的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协调的趋同化和国内自发的趋同化。一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破产法的立法指南、示范法和《... 在近年逆全球化挑战的背景下,李双元教授提出的法律趋同化思想依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法律趋同化思想在破产法领域的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协调的趋同化和国内自发的趋同化。一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破产法的立法指南、示范法和《欧盟跨境破产程序条例》都是企业破产法国际协调的趋同化的重要实践,而《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则为个人破产国际协调的趋同化提供了参考。另一方面,全球性危机也使各国破产法国内自发趋同化的表现形式受到了更多关注。各国在应对全球性危机时自主采取的企业破产法措施集中表现为三种相似类型,包括:(1)调整和适用现有破产程序;(2)引进新的重整或拯救程序;(3)引入新的非破产解决方式。个人破产法也在寻求利益平衡的过程中表现出趋同化。未来的法律趋同化研究需更加重视法律趋同化的多样化表现形式和本土法律文化对法律趋同化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李双元 企业破产 个人破产 律趋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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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诚实而不幸”司法认定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2
3
作者 李勇军 郭永超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6-83,共8页
“诚实而不幸”是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前提条件,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未厘定其具体内涵和构成要件。实证研究发现,现阶段司法实践对债务人“诚实而不幸”的认定需要满足“正当性原因负债”和“具有诚信品质”两个实体条件,... “诚实而不幸”是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前提条件,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未厘定其具体内涵和构成要件。实证研究发现,现阶段司法实践对债务人“诚实而不幸”的认定需要满足“正当性原因负债”和“具有诚信品质”两个实体条件,同时还须“债权人同意”这一程序条件。以上条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构成重大障碍,且实体条件的认定也存在不少的现实难题。为此,可借鉴《德国破产法》的立法经验,重新厘定债务人“诚实而不幸”的具体内涵及其构成要件,同时建议引入个人破产的前置性程序,进而降低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门槛,更好实现个人破产的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诚实而不幸” 德国破产 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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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升营商环境的破产法应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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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郁琳 李忠鲜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163-175,共13页
健全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所推行的破产法律改革取得良好成效,强化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充实性。2023年,世界银行发布商业成熟度评估项目(B-READY)替代... 健全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所推行的破产法律改革取得良好成效,强化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充实性。2023年,世界银行发布商业成熟度评估项目(B-READY)替代了原营商环境评价项目,新指标将从规范框架、公共服务和整体效率三个维度评估企业办理破产的营商环境,且在评估目标、指标设置和评估方法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为积极应对评估工作,有效提升办理破产营商环境,我国应当根据新指标变化情况,全面研判并补足潜在失分项,既要客观看待评估体系的变与不变,保持法律的可预期性和相对稳定性,又要提前布局、统筹做好破产领域的营商环境优化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破产 世界银行 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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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市场退出制度的完善——以《企业破产法》修改为线索 被引量:1
5
作者 孙良国 蔚泽洋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83-96,共14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表现之一就是有关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备,尤其是破产法。完善破产法规范,首要问题在于扩展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公司法人,应当在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表现之一就是有关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备,尤其是破产法。完善破产法规范,首要问题在于扩展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公司法人,应当在遵循《民法典》民事主体的分类逻辑下考虑扩展到法人、非法人组织,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进行特别规定。还应当制定适用于全体自然人的自然人破产法。逻辑上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展会导致案件数量增多,需要破产法提供更多精细化的制度供给。但考虑到破产案件数量较少、分布不均,破产程序成本增加,审判效率的边际效益递减,因此没有必要设立专门化的破产法院和行政机构。破产法的适用扩张还需要考虑与市场退出制度中的非破产退出机制、债务清理法体系中的民事执行法以及其他商事部门法中的公司法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破产 适用主体范围 专门化 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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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简易程序的法理、需求与立法构建——以《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为视角
6
作者 张笑千 唐东楚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5-72,共8页
破产简易程序具有降低成本、促进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的重要价值,国外对此的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已颇为丰富,且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原理与基本原则能够为构建破产简易程序提供上位法参考依据。现行破产法未能很好平衡法律制度供给与... 破产简易程序具有降低成本、促进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的重要价值,国外对此的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已颇为丰富,且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原理与基本原则能够为构建破产简易程序提供上位法参考依据。现行破产法未能很好平衡法律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破产程序启动和运行成本高,导致完整的破产法功能难以充分实现。因此,应以《企业破产法》即将修订为契机,尽快完善《企业破产法》的制度设计,调整破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启动方式,进一步优化破产简易案件的审理流程,发挥重整与和解在实现破产法挽救功能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完善相应的监督救济机制,这些是化解企业“破产难”“破产繁”“破产烦”的有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简易程序 小微企业破产 宜商环境 繁简分流 《企业破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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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
7
作者 王欣新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12-24,共13页
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挽救重要企业作用的同时,也逐步显现出其存在的制度不足与缺陷,需进行修订。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清算申请后,应允许其他债权人申请转换重整程序。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仍有权申请转换重整程序。... 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挽救重要企业作用的同时,也逐步显现出其存在的制度不足与缺陷,需进行修订。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清算申请后,应允许其他债权人申请转换重整程序。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仍有权申请转换重整程序。法院对重整申请应进行识别审查,对明显不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者应不予受理。重整计划提交期限应适当延长,以应对投资人招聘难等困境。要强化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建立争议解决、责任追究等制度。因无法列示穷尽法律上和实践中的不同权益组别,法律对重整计划表决分组的规定应为指导性。权益不因重整计划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不参与表决。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或强制批准,都必须审查并保障反对组别及同意组别中反对者个人享有的法定清偿权利。至少应有一个债权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方可强制批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应设有听证及异议救济程序。立法应限制重整计划二次表决的间隔期间。二次表决前,可以协商调整原表决通过组别的清偿权利,但应保障受不利影响组别均享有表决权。破产法应对于未及时申报债权之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依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予以严格限制。立法应在因法律政策调整、市场情况变化等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时,设置计划变更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重整制度 转换重整申请权 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 重整计划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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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法理阐释与制度构造
8
作者 周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146-156,共11页
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保护至关重要,但也造成了需要适当处理的特别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了严格限制,形成了过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格局,也未能对其他无担保债... 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保护至关重要,但也造成了需要适当处理的特别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了严格限制,形成了过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格局,也未能对其他无担保债权人提供应有的关注。在我国将来相关制度改良中,对于合同相对人的特别保护应仅限于债务人已违约与管理人转让合同两种情形,保护方式包括要求管理人采取违约补救措施与要求履约主体提供未来履行的充分保障。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也可能因为管理人决策失当而利益受损,法院应当在涉及融资性合同或者在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时,对继续履行的商业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 破产财产 营运价值 《企业破产》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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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下破产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9
作者 张兵 申惠丹 董慧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6-55,共10页
破产程序中利益主体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破产程序中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有效制约以及破产诉讼监督体系化,均离不开破产检察监督。当前,破产检察监督面临诸多困境:制度缺乏系统性规范,地方法律文件效力层级低,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指引... 破产程序中利益主体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破产程序中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有效制约以及破产诉讼监督体系化,均离不开破产检察监督。当前,破产检察监督面临诸多困境:制度缺乏系统性规范,地方法律文件效力层级低,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指引;破产检察监督对象集中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忽略了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主体和权力机构;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强制力支持,方式较为单一,有效性有待提升等。在《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下,应对破产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体系化完善:一是在法律层面明确破产案件检察监督语义,明确赋予其法律效力;二是确立破产监督的合法性、客观中立、合目的等原则;三是从监督范围、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等方面,健全破产检察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监督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 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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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中信托方案的司法审查
10
作者 刘思萱 王雅梅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37-49,共13页
近年来,信托方案在大型企业集团重整方案中频频出现,法官在对此审查时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其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动因,以此为基础实现了与信托关系所有主体个人债务的风险隔离;而英美法中破产法的逻辑架构,恰恰基于... 近年来,信托方案在大型企业集团重整方案中频频出现,法官在对此审查时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其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动因,以此为基础实现了与信托关系所有主体个人债务的风险隔离;而英美法中破产法的逻辑架构,恰恰基于法定信托之机理。在破产重整方案中融入信托,可视为在法定信托的执行阶段加入商业信托,双重信托机制确保了相关财产和权利的分配的风险隔离属性。加上我国信托行业的商业判断优势和行业特性,信托机制在破产重整中具有特定的积极效益。为此,法院对此审查时应以信托机制的设置是否能够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互利共赢作为基本立场,进而就相关计划制定的全过程是否符合诚信原则要求,债务人注入信托的资产和免除的清偿责任之间是否公平合理,按重整方案规划的企业后续经营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信托计划的架构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持续性、是否符合债权人最佳利益这五个方面进行多维度的审查,并最终在《企业破产法》修订条款中体现相关要求,作为法院审查和裁判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方案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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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之法教义学证成——兼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
11
作者 胡守鑫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88-96,共9页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将管理人的处置行为认定为“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并将履职费用定性为破产费用”的裁判观点缺乏证成理由。经法教义学检验后可知,管理人处置危废物行为无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将管理人的处置行为认定为“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并将履职费用定性为破产费用”的裁判观点缺乏证成理由。经法教义学检验后可知,管理人处置危废物行为无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建立涵摄关系。但处置行为属于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而处置职责可以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建立涵摄关系。在法教义学构造论上,管理人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应是一种补充责任,而法院、债权人等主体可以要求管理人履行该职责。另外,法院将履职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的结论正确,但法律依据应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处置职责 危废物处置行为 破产费用 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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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不当减损财产行为限制制度的一元化
12
作者 冯阿华 翁巨涛 《区域治理》 2024年第24期0031-0033,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破产前债务人不当减损财产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在规制客体方面,破产无效制度的调整对象从原来的事实行为转向法定行为,并吸收破产撤销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破产前债务人不当减损财产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在规制客体方面,破产无效制度的调整对象从原来的事实行为转向法定行为,并吸收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一元限缩的破产撤销权模式,可以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体系的混乱,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和安全。鉴于此,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不当减损行为采用一元化限制模式,在撤销行为中增设不当财产减损行为,灵活设定故意减损财产行为的可撤销期间,并明确赋予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否定行为的效力,可以有效降低规则及法律的适用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 不当减损财产行为 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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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企业破产法》对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13
作者 蒋春雷 《市场周刊》 2024年第24期151-154,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法律条款构成了对公司资金运作能力显著作用的关键规则体系。深入剖析《企业破产法》如何具体作用于企业的融资途径与资金实力,探究其背后的成因是非常有必要的,并可据此提出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法律条款构成了对公司资金运作能力显著作用的关键规则体系。深入剖析《企业破产法》如何具体作用于企业的融资途径与资金实力,探究其背后的成因是非常有必要的,并可据此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基于深入的案例探讨和翔实数据整理,文章深入剖析《企业破产法》如何塑造企业的资金链环境,为商界与学界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宝贵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 企业融资能力 影响 案例分析 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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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前沿问题研究
14
《人民法治》 2024年第10期6-7,共2页
日前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对2024年度法律案起草和审议等工作作出安排。《立法计划》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修改企业破产法”。自2021年以来,这次是《企业... 日前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对2024年度法律案起草和审议等工作作出安排。《立法计划》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修改企业破产法”。自2021年以来,这次是《企业破产法》第3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初次审议名单。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发挥着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 计划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律案 前沿问题研究 优化资源配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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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失权规则:地方实践比较及对全国统一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3
15
作者 张丽琴 王正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83-96,共14页
失权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比我国试点个人破产地区的失权规则可以发现,各地均从失权内容、失权期限、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四个角度规范失权问题,失权内容都包括消费限制、行动自由限制及任职资格限制三方面。主要差异在... 失权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比我国试点个人破产地区的失权规则可以发现,各地均从失权内容、失权期限、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四个角度规范失权问题,失权内容都包括消费限制、行动自由限制及任职资格限制三方面。主要差异在于:在消费限制上,各地对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条款的援用程度和给予债权人的自治空间不同,对行动自由的限制范围宽窄不一,任职限制的标准亦有区别;考察期的确定有四种不同依据,时间长短也存在差异;对于信息披露有规定的地方文件,大都强调其监督性和惩罚性功能;多数地方文件中的责任条款比较笼统,未能将违法行为和相应责任对应起来。各地失权规则有共性优点,如注重公平自主、核心内容趋同、侧重于消费限制,而且都有意识地创新失权措施;但也有共性不足,如效力位阶低、消费限制标准有待具体化、任职限制范围单一、信息公示与责任机制不成熟。将来全国统一个人破产立法中失权规则的设置应博取众长,坚持法定性与意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通过动态弹性机制对不同债务人实施差异性权利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 个人破产 消费限制 行动自由限制 任职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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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典》撤销权的冲突与弥合
16
作者 丁燕 刘怡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102-111,共10页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典》撤销权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具体体现为可撤销行为的范围、撤销权行使的时间以及相对人主观要素的考量等方面。从《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典》的法律移植、立法宗旨以及破产法自身立法缺陷等方面深入...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典》撤销权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具体体现为可撤销行为的范围、撤销权行使的时间以及相对人主观要素的考量等方面。从《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典》的法律移植、立法宗旨以及破产法自身立法缺陷等方面深入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提出应完善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范围、调整破产撤销权临界期的区间以及将主观要件纳入破产撤销权的考量范围等具体的《企业破产法》修订建议,以弥合两项权利之冲突,从而实现其协调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民典》 撤销权 利益平衡 主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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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的衡平法根源及其启示
17
作者 陈夏红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5期56-69,共14页
破产法立基于成文法传统,而重整法诞生于衡平法实践,并通过成文化成为现代破产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破产法进化的潮流。较之于成文法,衡平法更强调和鼓励法官在成文规范之外,基于自身的良知和对公平正义的把握做出裁判,体... 破产法立基于成文法传统,而重整法诞生于衡平法实践,并通过成文化成为现代破产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破产法进化的潮流。较之于成文法,衡平法更强调和鼓励法官在成文规范之外,基于自身的良知和对公平正义的把握做出裁判,体现出较强的灵活性和生命力。重整法的产生以及成文化过程,核心驱动力都是衡平司法的理念。因此,重整司法权行使天然具有衡平法的基因,缺乏衡平法理念的重整司法注定左支右绌。重整司法权构造,既需要成文法尽可能周延完备,更需要在重整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弘扬衡平法的理念,更为灵活地应对重整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从制衡角度,需要在重整程序中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约束和上诉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 重整制度 普通 衡平 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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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之构建——基于68份地方指引文件的分析
18
作者 张丽琴 梁太乙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04-109,共6页
预重整程序中,各当事主体由于信息收集能力、经济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平衡各方信息差异的有效途径。地方指引文件对信息披露主要围绕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披露规制四个方面进行规定,... 预重整程序中,各当事主体由于信息收集能力、经济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平衡各方信息差异的有效途径。地方指引文件对信息披露主要围绕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披露规制四个方面进行规定,存在披露主体范围过窄、披露内容不明确、规制机制不健全等共性问题。未来对预重整统一立法时,建议适度扩大信息披露主体范围,由单一债务人扩大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临时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其他利益相关者三种类型,明确各主体的披露内容并矫正目前披露内容与披露主体之间的错配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披露标准,增补“真实披露”标准,建立以引导而非惩戒为主导的规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重整 信息披露 破产 地方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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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主导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现实反思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2
19
作者 余江波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88-98,共11页
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是市场经济中的客观规律,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但金融机构的涉众性、系统重要性、风险传导性等特征使得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较普通企业更为复杂。为了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形成稳定... 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是市场经济中的客观规律,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但金融机构的涉众性、系统重要性、风险传导性等特征使得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较普通企业更为复杂。为了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形成稳定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预期,有必要在行政处置程序之外,保留由法院主持与推动的司法主导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两种模式。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与普通企业破产程序、以及各类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间共性突出,为减少规则制定的脱节与矛盾,建议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在《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一章。金融机构破产机制设计应当保障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公平保护债权人,并建立起与其他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方式的协调衔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金融机构破产 破产机制 行政主导 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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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修订契机下对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的法律回应 被引量:3
20
作者 虞李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157-176,共20页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BR)对破产指标进行了较大改变,值得我国破产法修订工作予以吸收借鉴。针对我国现行法潜在的扣分点而言,BR的评估内容聚焦于三个方面。第一,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清算、重整方面,我国破产法缺少对管理层在破产...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BR)对破产指标进行了较大改变,值得我国破产法修订工作予以吸收借鉴。针对我国现行法潜在的扣分点而言,BR的评估内容聚焦于三个方面。第一,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清算、重整方面,我国破产法缺少对管理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义务的规定,需要针对企业濒临破产的界定以及义务履行的具体方式这两个问题进行制度构建。我国庭外重组规则仅存在于政策层面,需要在制度层面与庭内重整规则形成有效衔接。此外,管理人申述权不能仅局限于债权人申请更换的情形下,在法院依职权更换的情形下也应当赋予管理人申述权。第二,在债务人资产控制方面,我国破产法尚未对中止程序的例外情形进行规定。在获得信贷及优先性问题上,现行法可以允许新债权人在旧担保债权人的受益范围内获得优先权,以此平衡旧债权人、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第三,在特别程序方面,BR考察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和跨境破产程序。对于前者,现行法并无规定,需要从适用条件、程序转化和债务解除三个角度进行制度构建。关于后者,我国司法实践已有积极探索,立法层面却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则,需要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相关内容。BR的破产指标可以让研究者事先比对,寻找我国潜在的扣分点,并借助我国破产法修订之契机予以完善,进而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得分和排名,为企业营造具有获得感的法律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 破产修订 破产程序 债务人资产控制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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