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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时期冤案形成因素分析——以“泰安徐文诰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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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可欣 薛刚 《西部学刊》 2024年第20期125-128,共4页
清朝嘉庆二十年(1815年)五月发生的“泰安徐文诰案”,是一起因州县官“讳盗为窃”,各承审官互相回护而导致的冤案。泰安县令汪汝弼畏盗如虎,为该冤案之肇始,该案在多重审转复核制度下仍然经过一次部驳、两次京控、三堂会审,最终由嘉庆... 清朝嘉庆二十年(1815年)五月发生的“泰安徐文诰案”,是一起因州县官“讳盗为窃”,各承审官互相回护而导致的冤案。泰安县令汪汝弼畏盗如虎,为该冤案之肇始,该案在多重审转复核制度下仍然经过一次部驳、两次京控、三堂会审,最终由嘉庆帝亲审,历时近五年才得以昭雪。州县官初审错误是冤案发生的根源,刑讯逼供是冤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审转复核制度的失灵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深层次原因是嘉庆朝官场生态的整体恶化以及整个官僚系统监督管理的弱化,防止冤案发生的制度无法发挥其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嘉庆时期 徐文诰 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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