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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疟原虫abstrakt同源基因的克隆及DEAD盒家族蛋白的序列分析(英文)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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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平 张竞男 +3 位作者 Pawan MALHOTRA Narendra TUTEJA Virender Singh CHAUHAN 李奎 《动物学报》 SCIE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420-430,共11页
DEAD盒蛋白家族的ATP依赖性的RNA解旋酶类参与细胞内几乎所有的RNA代谢过程 ,在几乎所有生物的细胞生长发育过程中扮演着众多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本实验中 ,通过PCR和探针杂交相结合的筛选方法 ,筛选恶性疟原虫 (Plasmodiumfalciparum)... DEAD盒蛋白家族的ATP依赖性的RNA解旋酶类参与细胞内几乎所有的RNA代谢过程 ,在几乎所有生物的细胞生长发育过程中扮演着众多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本实验中 ,通过PCR和探针杂交相结合的筛选方法 ,筛选恶性疟原虫 (Plasmodiumfalciparum)的基因组文库 ,克隆了FH1F———abstrakt同源基因的完整序列。通过搜索已经完成测序的恶性疟原虫基因组数据库 ,推测FH1F序列定位在第 5条染色体上。FH1F全长2 80 4bp,包含一个 1 1 6 1bp的完整阅读框 ,编码一个由 386个氨基酸组成的蛋白。对FH1F蛋白序列用BlastP进行搜索和分析以及用DNAStar与许多典型的DEAD盒蛋白序列进行比对分析 ,结果均提示FH1F蛋白应该是DEAD盒家族的一个Abstrakt蛋白。另一方面 ,用DNAStar对已知所有完整的DEAD盒蛋白进行详细的序列分析以及用Mega对这些序列进行系统发育研究的结果都显示 :DEAD盒家族的蛋白聚类成为若干不同的亚群 ;与DEAD盒蛋白的一般保守序列相比 ,Abstrakt,eIF 4A ,Vasa ,P6 8等不同亚群的DEAD盒蛋白在保守区具有各自不同的结构特征。本文对不同的DEAD盒蛋白的结构特征进行了总结并试图给出不同亚群分类上的结构标准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性疟原虫 abstrakt 同源基因 克隆 DEAD盒 序列分析 RNA解旋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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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原则之考古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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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涤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25-32,共8页
 对于无因性理论,应该以一种历史实证主义的态度去了解其发生和转型。罗马法上的抽象性原则在法律构成和效果方面与现代无因行为大致相近,但主要和具有宗教意义的形式主义密切相关。德国法上的无因性原则原本是法学家理论分析之抽象思...  对于无因性理论,应该以一种历史实证主义的态度去了解其发生和转型。罗马法上的抽象性原则在法律构成和效果方面与现代无因行为大致相近,但主要和具有宗教意义的形式主义密切相关。德国法上的无因性原则原本是法学家理论分析之抽象思维的结果,在最初的意义上,它并非基于功能论或目的论等法政策上的考虑而被创设,而是对请求给付之诉(不当得利制度之罗马法上的渊源)进行解释的产物。因此,无论是否定还是支持无因性理论,都不能以唯心主义的立场,浪漫地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去理解其本初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因性原则 无因性理论 考古 不当得利制度 实证主义 无因行为 法律构成 形式主义 宗教意义 抽象思维 唯心主义 功能主义 罗马法 抽象性 法学家 德国法 目的论 功能论 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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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新教义学的探索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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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洛塔尔·库伦 胡敏慧(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19年第2期94-123,共30页
现代生活方式伴随着大规模的环境破坏,这使得长期保护完整的自然生活基础更加重要。由于刑事责任是以个人行为为基础的,如果试图借助刑法来防止这种类型的损害,就必须放松刑事责任所要求的"行为"与"法益"的关联。... 现代生活方式伴随着大规模的环境破坏,这使得长期保护完整的自然生活基础更加重要。由于刑事责任是以个人行为为基础的,如果试图借助刑法来防止这种类型的损害,就必须放松刑事责任所要求的"行为"与"法益"的关联。环境刑法及其教义学在很大程度上不再要求存在现实的法益侵害或具体危险,甚至不再要求个人行为与法益之间存在抽象危险关联。对此我将针对三个子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生态法益,行政从属性和环境刑法中特有的行为与法益间的松散关系。这三个问题都是环境刑法及其教义学有违法治国原则之变化的有力例证。生态法益可以很容易从个人利益中推导而来,从而能够符合个人法益论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因此当前的通说认为,环境刑法同样服务于生态法益的保护。环境刑法不苛求对生态法益的绝对保护。它只是力求抵制任何超出允许的环境污染量的行为,而环境污染量根本上是由环境立法和行政管理决定的。在可预见的时间内,非行政从属性的环境刑法是不可能的。鉴于生态法益的范围十分广泛,环境刑法中主要是抽象危险犯也就不足为奇了。普遍认为,抽象危险犯这一犯罪类型中行为与法益之间的联系被显著地削弱。环境刑法中是否发展出了一种违背法治国原则的、全新的"归责结构"?在环境领域和在其他领域一样,不禁止抽象危险的行为是不行的。如果公共法益将会因为本身无害行为的累积而受到损害或威胁,那么相应地就仍需要有禁止这种本身无害行为的行为规范。这些法益受到来自于抽象危险行为或者甚至大量累积的无害行为的威胁。因此除了环境刑法之外,其他旨在保护公共法益的构成要件中,均存在抽象危险犯乃至累积犯的问题。环境刑法构成要件中行为与法益的关系十分松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抽象危险犯。因此,进一步研究如何将轻微的不法行为从环境刑法中排除出去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些行为更适于归入违反秩序行为中。任何对于抽象危险犯或者累积犯的批判,都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它既不能证明公共法益能得到除此以外其他方式的保护,也不能证明放弃保护公共法益是明智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法益 行政从属性 行为与法益的关系 累积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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