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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被引量:7
1
作者 艾尔肯 吴冬梅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50-58,191,共9页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弥补了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高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运作,保证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弥补了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高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运作,保证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我国立法应当设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为诉前程序,确立第三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建立对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构建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诉讼制度;遵循第三方调解合法原则、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既判力、构建以第三方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体系;实现第三方调解的司法化,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制度 诉调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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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诉性 被引量:3
2
作者 蔡宏图 《学术探索》 CSSCI 2014年第9期53-56,共4页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做出之后,若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只能是请求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从法律理论层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诉性是由其自身性质、...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做出之后,若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只能是请求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从法律理论层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诉性是由其自身性质、效力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决定的。从司法实践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也并不具有可诉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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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解的瑕疵及其救济 被引量:5
3
作者 包冰锋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46-51,共6页
根据英美法等国家的理念,诉讼和解为私法行为,达成的和解协议亦为私法上的契约。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果诉讼和解具有瑕疵,只能援用撤销合同的理由进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诉讼和解兼具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的性质。如果诉讼和解具... 根据英美法等国家的理念,诉讼和解为私法行为,达成的和解协议亦为私法上的契约。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果诉讼和解具有瑕疵,只能援用撤销合同的理由进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诉讼和解兼具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的性质。如果诉讼和解具有瑕疵,存有提起再审、继续审判、提起新诉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四种方法寻求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和解 继续审判 提起新诉 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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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完善 被引量:6
4
作者 刘东 《时代法学》 2013年第5期57-65,共9页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以及为债权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允许执行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力 法院权威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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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问题研究 被引量:2
5
作者 马春娟 渠瑞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12-16,共5页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缓解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等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实证分析和文献分析的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背景之下,从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出发,结合该制度的立...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缓解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等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实证分析和文献分析的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背景之下,从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出发,结合该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现状,归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完善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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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的相关问题 被引量:1
6
作者 李文革 向朝敏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141-144,共4页
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其实质就是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刑事和解协议性质上属于非典型的公法契约,其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检察机关没有拘束力,应当赋予其执行力。由于和解协议效力的不确定,应当... 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其实质就是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刑事和解协议性质上属于非典型的公法契约,其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检察机关没有拘束力,应当赋予其执行力。由于和解协议效力的不确定,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协议 公法契约 拘束力 执行力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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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和解的性质和效力 被引量:3
7
作者 周良慧 冯娇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6期55-60,共6页
对诉讼和解性质定位,理论上可用"私法行为说"为基点来加以说明,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具有诉讼效力,由于和解协议的达成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和解协议是经过法院审查确认的,此时便具有了诉讼效力正当性基础。和解协议具有诉... 对诉讼和解性质定位,理论上可用"私法行为说"为基点来加以说明,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具有诉讼效力,由于和解协议的达成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和解协议是经过法院审查确认的,此时便具有了诉讼效力正当性基础。和解协议具有诉讼效力,也保证了诉讼和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遵循对诉讼和解的实质化、要件化、具体化这一发展路径,并对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讨论,从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建构中明确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功能和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和解 和解协议 本质问题 外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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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解问题研究 被引量:20
8
作者 祁壮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61-66,共6页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采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面临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难题。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文化优势,是一种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执行力具有不确定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采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面临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难题。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文化优势,是一种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执行力具有不确定性。在我国,经由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形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执行力,其执行主要依靠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来保障,这不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对包括民间调解组织在内的商事调解机构制作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给予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要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制度,实现商事调解制度与信用惩戒制度的有机结合,推动有关各方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争议 国际商事调解 和解协议 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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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的实然缺憾与应然选择--以《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为中心 被引量:1
9
作者 刘小砚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42-150,共9页
中国当前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存在权利救济情形过少、权利行使主体单一、权利行使方式不当的现实困境。这一困境是基于立法者忽视执行和解协议天生具备的私法属性,采取债权人中心主义与效率价值优先理念违背了利益衡量理念和多... 中国当前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存在权利救济情形过少、权利行使主体单一、权利行使方式不当的现实困境。这一困境是基于立法者忽视执行和解协议天生具备的私法属性,采取债权人中心主义与效率价值优先理念违背了利益衡量理念和多元价值衡平思维。为完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在理念上,应以比例原则与效率与公正衡平原则指导制度安排和司法适用。在具体规则上,应修正将执行和解协议与民事合同完全等同的制度设计:在权利救济情形层面,划定除显失公平外的所有实体法效力瑕疵为权利救济情形;在权利行使主体层面,根据实体法效力瑕疵类型重新界分权利行使主体;在权利行使方式层面,增设执行完毕后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协议 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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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实现:以制度设计为抓手
10
作者 庞圣浩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81-84,共4页
执行和解规定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和解制度在执行领域中的适用。该制度的设立不仅在理论上解答了行政权能否处分的疑惑,还在实践中弥补了法律强制力的不足,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又保障了个案正义,是我国立法上的制度... 执行和解规定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和解制度在执行领域中的适用。该制度的设立不仅在理论上解答了行政权能否处分的疑惑,还在实践中弥补了法律强制力的不足,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又保障了个案正义,是我国立法上的制度创新。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了立法初衷未能贯彻落实。应从完善程序、主体与协议效力等方面入手,保证执行和解制度的有效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 程序 和解主体 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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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以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为分析视角
11
作者 郭澎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87-92,共6页
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务中,法院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路径上往往存在不同倾向。究其根本,是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所致。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法理上的正当... 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务中,法院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路径上往往存在不同倾向。究其根本,是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所致。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并行不悖。法院在审理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引起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时,不应机械地将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权属登记作为认定所有权的唯一标准,应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过错责任以及第三人利益审查等方面厘清裁判思路,明确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下,该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人为物权人,一般情形下,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不动产实体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 物权变动 不动产执行异议 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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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和解协议与生效判决效力冲突的程序处理机制——以既判力理论及债的变动为分析视角
12
作者 叶纯吉 《天津法学》 2022年第3期60-71,共12页
生效给付判决具备实体法上债的性质,当事人依法达成合意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未经司法审查不具有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时,和解协议及生效判决效力发生冲突,在程序上按执... 生效给付判决具备实体法上债的性质,当事人依法达成合意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未经司法审查不具有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时,和解协议及生效判决效力发生冲突,在程序上按执行异议及再审程序难以协调,学界提出方案不一。和解协议按债之变动理论可将其分为债之变更型、债之更新型、债之增加型、代物清偿型、新债清偿型及以物抵债型等不同类型,构建程序处理机制须根据既判力理论剖析“新事实”的真正内涵,厘清不同类型和解协议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以此对其程序处理机制进行类型化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审和解协议 债的变动 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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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
13
作者 沈冠伶 《臺大法學論叢》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在纷争当事人问须存在有一明示或默示之协议,择定某一诉讼事件作为示范诉讼,协议当事人可即为示范诉讼之两造(例如:在一部请求之情形)或一造(例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实之侵权行为人, 或在保证关系之情形),但亦得约定以他人间所进行之诉讼作为示范诉讼(例如:在不同雇主与劳工间所生类似之劳资纷争),并约定在示范诉讼之判决确定前,其他未起诉之当事人暂不起诉,己提起诉讼者,则停止进行,待示范判决确定後,以该判决作为其他同类纷争解决之准据,在当事人问具有拘束力,此协议即称为「示范诉讼契约」(M usterprozessvertrag)。示范诉讼契约在内容上乃数项协议之结合,包括「停止争讼协议」或「不起诉协议」以及「拘束力协议」并得视当事人之需求,包括:「愿连受强制执行」之声明、「不得为舍弃或认诺」之协议、「应上诉至最高法院或最终审级」之协议等。示范诉讼契约为诉讼契约之一种类型,因此,基於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程序选择权,为使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受到保护,并赋予其平衡追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机会,只要不涉及公益之违背,有损於司法资源之合理分配或诉讼经济,均宜承认当事人得就各该诉讼进行之相关事项予以约定,而有其合法性,具有契约之拘束力。当事人-造如违背契约中之约定,他造当事人得提出示范诉讼契约作为抗辩。示范诉讼契约一方面具有裁判外纷争处理之制度机能,透过示范诉讼契约之缔结,可保留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之优点,尊重当事人对於纷争解决方式之选择;另一方面在同类之其他纷争以示范诉讼之判决为处理、解决之依据时,亦保有以司法机关之裁判作为纷争解决依据之优点,有助於社会大众预见法之所在及其发展,具有明确化及安定,化法律秩序之机能,此乃其他法院外自主性纷争处理制度所欠缺者。除此之外,示范诉讼契约亦可与修正後之选定当事人制度或团体不作为诉讼相互配合,以解决多数同类纷争同时或先後系属於法院之问题。不过,由於纷争当事人众多,常难以期待所有当事人均能缔结示范诉讼契约,而宜考虑由法院依职权桦定示钝诉讼之可能性。在我国现行法之解释上,此虽得依有关合并辩论、诉讼停止、职务上已知之事实、织权调查证据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仍有其界限,且欠缺配套之整合规剖,如未明文规定,恐较易滋生运用上争议,宜考虑立法予以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示範訴訟 示範訴訟契約 示範判決 不起訴協議 拘束力協議 願受強制執行之聲明 不得為捨棄或認諾之協議 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既判力 合併辯論 訴訟停止 團體訴訟 選定當事人
全文增补中
执行和解担保制度之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14
作者 张海燕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110-122,共13页
执行和解担保制度旨在担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进而终结执行程序。但实务中其经常与执行担保、债务加入相混淆,导致法院在能否裁定直接执行和解担保人财产以及能否追加和解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问题上裁判不一。故有必要厘清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担保制度旨在担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进而终结执行程序。但实务中其经常与执行担保、债务加入相混淆,导致法院在能否裁定直接执行和解担保人财产以及能否追加和解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问题上裁判不一。故有必要厘清执行和解担保的制度内涵及其适用规则。执行和解担保协议多以条款形式内含于执行和解协议中,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主从关系。内含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分为“未作承诺型”和“已作承诺型”。于前者,执行和解协议未被履行时其仅具实体效力而不具程序效力,案件恢复执行后,法院不能执行和解担保人财产;理论上申请执行人可诉请和解担保人担责。于后者,执行和解协议未被履行且案件恢复执行后,法院可裁定直接执行和解担保人财产;此时执行依据竞合,可适用《民法典》混合担保责任承担规则,若原执行债权数额低于和解债权数额,应以前者为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担保 执行担保 债务加入 执行依据 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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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所涉实体及程序问题研究 被引量:14
15
作者 刘学在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25-44,172-173,共20页
和解是一类重要的典型合同,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对其要件、效力等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诉讼和解以既判力、执行力等公法上效力,使其区别于私法上和解。但诉讼和解有无效、可撤销等原因时,则应当适用民法之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在... 和解是一类重要的典型合同,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对其要件、效力等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诉讼和解以既判力、执行力等公法上效力,使其区别于私法上和解。但诉讼和解有无效、可撤销等原因时,则应当适用民法之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确定后执行开始前,以及在执行程序中,均可以达成私法上和解,此种和解之私法上效力与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均应受到尊重。为协调私法上和解与生效判决之关系,应当确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但在此过程中,应当基于和解契约的原理和民事诉讼的原理,尽量对债权人的权利提供充分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契约 私法效力 生效判决 强制执行 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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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困境与突围——从调解协议效力的冲突切入 被引量:10
16
作者 赵泽慧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0年第4期83-95,共13页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q...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将成为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严重阻碍,但我国在"法化"不足的背景下尚不具备条件对国内调解协议与国际和解协议一视同仁。因此可以在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按照国内和国际区分,对国内调解协议仍以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其执行力,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直接执行机制辅之以执行审查制度,并明确审查范围及其构建方向,以期在制度衔接困境下寻求突围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调解公约 和解协议效力 直接执行机制 执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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