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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特点及侦查对策研究——以2017—2021年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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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民 王博 《警学研究》 2024年第2期81-96,共16页
当前,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应用统计学方法,运用Spss27.0、Excel等软件基于2017—2021年788份涉网药品安全犯罪裁判文书以及1510名被告人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呈现犯罪地域性特征突出,数量显著减少,... 当前,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应用统计学方法,运用Spss27.0、Excel等软件基于2017—2021年788份涉网药品安全犯罪裁判文书以及1510名被告人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呈现犯罪地域性特征突出,数量显著减少,犯罪人以青壮年为主,文化水平特征突出,犯罪团伙地缘性、家族式特征突出,药物来源涉及种类复杂多样,危害后果两极化,量刑特征较为突出等特征。分析得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侦查存在以下问题:犯罪主体团伙化,亲密性高致使案件突破难;假药成分多样、鉴定复杂,犯罪认定难,取证难度大;量刑轻刑化趋势致使犯罪屡禁不止。对此提出如下几点侦查对策:深挖犯罪线索,以“三维”信息打开假药案件突破口;加强综合侦查研判,以犯罪人社会关系摸排犯罪网络;组建专业侦查人才队伍,科学设置“预检分流”环节,健全药品保管制度;全面收集主客观证据,厘清各犯罪主体责任,提出合理量刑建议;提高资源保障力度,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构建多元共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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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所涉的法益重思——试析该罪所涉之集合法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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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梁 《医学与法学》 2023年第1期42-51,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范要素,进一步表明该罪对所涉秩序法益的保护倾向,鉴此有必要重新解读该罪所涉的法益保护。以人本法益观为基础的“个人法益说”和以集体法益观为基础的“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范要素,进一步表明该罪对所涉秩序法益的保护倾向,鉴此有必要重新解读该罪所涉的法益保护。以人本法益观为基础的“个人法益说”和以集体法益观为基础的“秩序法益说”皆因其偏激的观点而致支持者甚少,而折中的“复合法益说”乃成为通说,但其却依旧存在理论缺漏:没有回答药品管理秩序和生命健康权之间是“相加关系”还是“相融关系”,也没有揭示秩序法益作为派生性法益的外层考核机能和个人法益作为原生性法益的内核检验机能;故须在复合法益的基础上提出生产、销售假药罪所涉的法益保护是集合法益,应将药品管理秩序和生命健康权表述为“事关生命健康的药品管理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命健康权 药品管理秩序 集合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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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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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诗忠 卢李语涵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6期52-64,共13页
伴随着“药神案”的出现,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理论研究掀起了倡导“实质假药”的热潮。但时至今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建立起以药品功效为依据的、判断“假药”之实质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实质标准本身的空洞性。对“实质假药... 伴随着“药神案”的出现,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理论研究掀起了倡导“实质假药”的热潮。但时至今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建立起以药品功效为依据的、判断“假药”之实质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实质标准本身的空洞性。对“实质假药”的推崇,根源于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基本属性与法益的认识存在的不少误区。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药品管理法》依然是该罪无法割裂之地基。否定或模糊“地基”会引发司法实务对“假药”判断的无所适从;药品的特殊性质使实务部门难以合理判断药品是否对生命健康构成侵害。故而,形式判断是刑法认定假药的唯一可行路径,同时对假药进行形式判断与实质刑法的实现并不矛盾。对假药进行形式判断,还应注意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假药认定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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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的扩张与适用的限缩——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为例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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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万怀 孙韶逸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69-78,共10页
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积极主义的立法趋势,入罪门槛降低以及法益性模糊,由此造成法定犯的不断扩张。生产、销售假药罪成为"修改之最"(修改频率),反映了立法者从最初对法定犯的认识错误到最终的自我修复,即从最初的定... 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积极主义的立法趋势,入罪门槛降低以及法益性模糊,由此造成法定犯的不断扩张。生产、销售假药罪成为"修改之最"(修改频率),反映了立法者从最初对法定犯的认识错误到最终的自我修复,即从最初的定罪不断提前直至与行政罚高度竞合,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完成符合刑法理性的复归,回到了相对积极主义的限缩适用的思路。该罪应该被确定为实质犯,假药是指《药品管理法》中的实质上假药的部分,体现了对不纯正法定犯的认同,从而证明了刑法规范追求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数量和情节的叠加,而是行为本身危险的存在,而这种危险又可以体现为刑法对相对违法性的追求。落实到法定犯的认定,即使承认法益侵害理论,在认定时也必须叠加个人法益,否则行为不应该进入刑法评价的视野。由此,对于积极主义的立法观也应一分为二看待,立法的"积极主义"是一个中性概念,满足刑法立法的道德诉求才是刑法规范合理性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限缩 相对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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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售假药行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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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尚庆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922-924,共3页
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针对制售假药行为屡禁不止,国家加大了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制售假药罪作了修改,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文章通过研究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制售假药行为的... 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针对制售假药行为屡禁不止,国家加大了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制售假药罪作了修改,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文章通过研究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失去法律适用的空间;行政机关既可以在刑罚处罚前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在刑罚处罚后给予行政处罚;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还可以独立适用行政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售假药行为 行政处罚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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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药犯罪立法完善之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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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森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58-63,共6页
药品安全向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有关假药犯罪的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使我国药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假药的定... 药品安全向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有关假药犯罪的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使我国药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假药的定义不明确、忽视了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构成要件中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狭窄等。要全面科学地明确假药的定义,建议将该罪设置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刑法分则第二章)中,扩大其行为方式的范围,从而更好地打击假药犯罪活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犯罪 假药定义 公共安全 行为方式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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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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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梅 张浩宇 《警学研究》 2021年第1期5-14,共10页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情形;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提议废除对于假药与劣药的概念进行对立划分,统称为不合格药品;并合并《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相应的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罪;基于民生刑法观和风险刑法观,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时,同样不能忽视抽象危险犯问题,确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药品安全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药品监管 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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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治理:现状与改进——以HB省1255份一审刑事判决书为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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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家祎 张顺兴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80-200,共21页
通过对选样的HB省1255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省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治理存在不同区域犯罪追诉力度不均衡、量刑不均衡、刑罚适用上存在轻刑化倾向、罪名适用和刑罚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针对上述问... 通过对选样的HB省1255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省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治理存在不同区域犯罪追诉力度不均衡、量刑不均衡、刑罚适用上存在轻刑化倾向、罪名适用和刑罚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在刑事立法政策上转变法益保护的重点、增设资格刑、细化规范罚金刑,在刑事司法政策上注重生产假药环节的治理、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统一罪名适用,以期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刑事治理,充分发挥刑法对药品安全的规范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犯罪治理 裁判分析 刑事政策 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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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刑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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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囤保 李铁军 +1 位作者 齐进兴 刘金榜 《中国卫生法制》 2019年第5期93-94,F0003,共3页
在以“民生刑法观”及“风险刑法”理论指导下,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删掉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使得该罪从具体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不... 在以“民生刑法观”及“风险刑法”理论指导下,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删掉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使得该罪从具体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不断,“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案”及“陆勇案”更是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从刑法所保护的该罪法益和刑法谦抑性这两方面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刑化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益保护 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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