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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判断方案——以体系性和类型性思维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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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勤泉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8-71,共4页
“现实危险”的准确认定是判断危险作业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关键,应围绕“现实危险”的基本特征构建判断体系。在判断体系中,现实性无需单独审查,应以重大性和紧迫性的判断为核心。在判断标准上,应从事后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出发,... “现实危险”的准确认定是判断危险作业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关键,应围绕“现实危险”的基本特征构建判断体系。在判断体系中,现实性无需单独审查,应以重大性和紧迫性的判断为核心。在判断标准上,应从事后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出发,以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法则为基准。在方案设计上,应以类型性思维区分“事故型”案件和“状态型”案件,差异化构建“现实危险”判断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判断标准 重大性 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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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研究——基于8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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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祉曜 刘永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86-93,共8页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领域中违反有关规定、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法益前置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该罪的法律适用存在着入罪标准与界限不明确、此罪与彼罪区分不清晰、...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领域中违反有关规定、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法益前置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该罪的法律适用存在着入罪标准与界限不明确、此罪与彼罪区分不清晰、现实危险与违反规定的判断出现偏差等问题。以法律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情形为依据把握入罪标准,在对现实危险进行科学判断的基础上,以推进行刑衔接一体化治理为路径,可以有效地完善危险作业罪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法律适用 实证考察 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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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形态及其法条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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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东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6期101-106,共6页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的看法也不尽合理。对于危险犯的形态问题及其法条适用应当通过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侵害犯 危险故意 侵害故意 犯罪中止 未遂形态 适用 法条 主观方面 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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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的危险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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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松建 《河北法学》 2001年第4期45-49,共5页
危险在刑法体系中具有特定的含义。作为危险犯核心内容的危险是刑法理论中危险的一种,与以未遂犯为代表的实害犯的危险并不相同。危险犯的危险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违反常规的客观非常状态的属性,即可以依据客观预测很有可能不久即将发... 危险在刑法体系中具有特定的含义。作为危险犯核心内容的危险是刑法理论中危险的一种,与以未遂犯为代表的实害犯的危险并不相同。危险犯的危险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违反常规的客观非常状态的属性,即可以依据客观预测很有可能不久即将发生的实害。危险犯的危险的概念是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上的,具有客观性和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等特点。对危险犯的危险应作客观的判断,即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实事求是地分析行为中是否包含引起某种实害结果的必然性和原因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危险 实害犯 刑法 危险 大陆法系 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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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 被引量:9
5
作者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40-48,76,共10页
在刑法同时规定"危险犯"和实害犯的犯罪中,对于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有多种学说,对于"危险犯"与实害犯之间是何关系也有多种观点。其实,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即针对实害犯的实害结果... 在刑法同时规定"危险犯"和实害犯的犯罪中,对于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有多种学说,对于"危险犯"与实害犯之间是何关系也有多种观点。其实,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即针对实害犯的实害结果的直接故意,所谓"危险犯",并非独立的犯罪形态,仅是刑法为实害犯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状态单独配置法定刑而已,其目的在于限制危险状态的刑罚适用,其同时适用于实害犯的未遂和中止。因此,尽管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的中止本质上属于实害犯的中止,但只能在"危险犯"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实害犯 危险状态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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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限度理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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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炳烁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33-37,共5页
言论自由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和价值之一。但法治社会中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绝对无限的存在。法律的规定和其他正当性权利都构成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首倡的“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系统地阐述了公... 言论自由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和价值之一。但法治社会中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绝对无限的存在。法律的规定和其他正当性权利都构成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首倡的“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系统地阐述了公众言论与社会安全的关系,试图在自由言论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之间寻求一种恰当的平衡。而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为解决这一难题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论自由 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 实际恶意原则 言论自由 限度 联邦最高法院 《纽约时报》 社会安全 权利边界 1964年 公众言论 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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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农村危房现状调查与抗震性能统计分析 被引量:9
7
作者 周铁钢 韩睿斌 穆钧 《自然灾害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0-75,共6页
西部农村是我国贫困人口相对聚集、住房条件与人居环境建设相对落后的地区。结合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农村建设调查数据,重点分析了我国西部地区农村危房的现状,包括各省危房率统计,危房地域分布,危房主要结构形式,农村危房与建设年代、... 西部农村是我国贫困人口相对聚集、住房条件与人居环境建设相对落后的地区。结合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农村建设调查数据,重点分析了我国西部地区农村危房的现状,包括各省危房率统计,危房地域分布,危房主要结构形式,农村危房与建设年代、建房户经济条件的相互关系,及当前西部农村房屋抗震性能的总体评价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危房 现状调查 抗震性能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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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定位——兼论社会危害性的解构 被引量:2
8
作者 童颖颖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70-75,共6页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有量刑根据说、刑事责任根据说、定罪根据说和犯罪本质特征说的争论。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内部层次结构问题,在纵向方面,分为事实层面和价值评价层面,即自然属性层面和社会属性层面;在横向方面,由客观实害性...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有量刑根据说、刑事责任根据说、定罪根据说和犯罪本质特征说的争论。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内部层次结构问题,在纵向方面,分为事实层面和价值评价层面,即自然属性层面和社会属性层面;在横向方面,由客观实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两部分组成。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前提下,应将人身危险性定位为社会危害性的组成部分。人身危险性的这一定位,既解决了刑法理论中的“脱节点”问题,又为报应与预防之刑的统一找到了合理结合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客观实害性 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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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危妊娠管理现状及对策
9
作者 黄鸣 远亚军 张玉霞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6年第6期34-35,共2页
目的为配合国家近期开展的“降消”项目工作,了解兵团近年来高危妊娠管理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以便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方法对兵团14个农业建设师的172个农牧团场中的11个师的20个高危妊娠动态监测团场上报的2001—2003年的高危妊娠... 目的为配合国家近期开展的“降消”项目工作,了解兵团近年来高危妊娠管理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以便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方法对兵团14个农业建设师的172个农牧团场中的11个师的20个高危妊娠动态监测团场上报的2001—2003年的高危妊娠登记卡进行审核、汇总及分析。结果2001年高危妊娠检出率为18.86%,2004年为17.12%,2003年为16.20%,均比国内相关报道低10.00%左右。而在前10位高危因素构成中,70.00%均为高危动态因素。结论近几年,兵团高危妊娠检出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我们认为,这是否与兵团妇幼保健队伍不稳定,保健与临床医务人员的高危妊娠管理水平下降等因素有关。而高危动态因素所占比例大,则可以通过及时、正确的干预措施,基本得到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危妊娠 管理现状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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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心理联结模式及其罪过形式
10
作者 欧锦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51-58,共8页
犯罪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两种。危险犯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后以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于危险状态是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实害结果的,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犯罪时,其对危险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所形成的心理联结... 犯罪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两种。危险犯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后以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于危险状态是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实害结果的,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犯罪时,其对危险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所形成的心理联结状况会呈现多种模式。对于危险犯而言,在罪过形式认定上应以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中的法定危险状态的认识和态度来判断。尽管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并不能作为其罪过形式,但这一心态在主观上对危险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与另一种心态模式的危险犯在主观上区别开来,它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危险犯的心理联结模式及其罪过形式,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犯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心理联结 罪过形式 危险状态 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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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放火罪相关问题
11
作者 王昭武(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3期184-200,共17页
放火罪包括向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向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以及向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判断是否具有“现住性”,应该以是否存在作为居所使用的实质为出发点,居住者之居住意思的持续性也属于重要的判断材料,不过,基本应排除“内部有... 放火罪包括向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向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以及向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判断是否具有“现住性”,应该以是否存在作为居所使用的实质为出发点,居住者之居住意思的持续性也属于重要的判断材料,不过,基本应排除“内部有人的可能性”的场合,就存在例外地否定现住性的余地。有关建筑物的整体性,大多是在现住、现在部分与非现住、非现在部分连在一起(或者相邻)之时,作为是否成立向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的问题来探讨。一般而言,只要存在物理上的整体性或者功能上的整体性,就能够肯定建筑物的整体性。对阻燃性建筑物而言,只有同时缺少延烧的可能性与功能上的整体性,才例外地否定现住性、现在性。放火罪的本质是公共危险犯,因此,对于“烧毁”概念的理解,应该以“独立燃烧说”为前提,同时要求存在某种程度持续燃烧的可能性;所谓“公共危险”,也不限于延烧至特定建筑物等的危险,还包括针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特定建筑物等之外的财产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放火罪 现住性 建筑物整体性 烧毁 公共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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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嘉公路危桥调查及病害分析浅谈
12
作者 孙宏 杨巍 《林业科技情报》 2012年第2期121-123,共3页
通过对绥嘉公路萝北境内二座危桥的现状及病害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和综合评价结果。
关键词 公路 危桥 现状 病害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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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法益为导向的犯罪既遂标准 被引量:2
13
作者 简筱昊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60-71,共12页
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目的实现说、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双重标准说、类型化标准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等。犯罪既遂标准争论的核心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和法益侵害说之争,其他学说或是对构成要件齐备说细枝末节的修补,或是对法益... 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目的实现说、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双重标准说、类型化标准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等。犯罪既遂标准争论的核心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和法益侵害说之争,其他学说或是对构成要件齐备说细枝末节的修补,或是对法益侵害说悄无声息的贴近。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分则既遂模式论的理论前提不真实、混淆“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关系、缺乏可操作性、既遂类型划分不合理的缺陷,而法益侵害说符合法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定罪量刑的视角选择和实行行为的本质要求,并且能够妥当地应对批评者的诘难和实践中的难题,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既遂 构成要件齐备说 法益侵害说 实害犯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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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修正的意义及构成要件分析——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视角 被引量:3
14
作者 林铧婷 谢雄伟 《天津法学》 2021年第1期27-34,共8页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演变成全球大流行的疫情。疫情激活了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刑法条款。为了使新冠肺炎这种乙类甲管的传染病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演变成全球大流行的疫情。疫情激活了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刑法条款。为了使新冠肺炎这种乙类甲管的传染病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名的罪状表述进行了修正。此次修正意义重大,兼具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效果,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立法修改。在罪过形式上,应当将此罪的主观方面确定为过失,这既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又符合司法实践的态度。在危害后果上,应当依同位解释规则将条文中的"传播严重危险"作出实害化解释,使之既符合"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有传播严重危险"作为并列构成要件的法条设置,又避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成为"口袋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过失犯 严重危险实害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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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队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实战化教学与训练方法探析 被引量:1
15
作者 陈松 李炳涛 《广东化工》 CAS 2017年第10期250-251,共2页
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已日益突出,消防部队作为处置此类事故的专业救援队伍,其肩负的责任越显沉重。然而,救援人员的能力素质略显不足,对危化品相关知识、程序掌握不够。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探索出一套危险... 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已日益突出,消防部队作为处置此类事故的专业救援队伍,其肩负的责任越显沉重。然而,救援人员的能力素质略显不足,对危化品相关知识、程序掌握不够。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探索出一套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教学与培训方案,希望为消防部队更好的培育专业救援人才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防 危险化学品 教学培训 实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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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论究
16
作者 熊隽晰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73-80,共8页
结果加重犯由于过于严苛的加重法定刑,一直被视为结果主义的产物。而在当今刑法理论发展的背景之下,为使结果加重犯符合责任主义的“罚当其罪”的要求,认为应当限制结果加重犯适用的理论应运而生。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作为连接结果加重... 结果加重犯由于过于严苛的加重法定刑,一直被视为结果主义的产物。而在当今刑法理论发展的背景之下,为使结果加重犯符合责任主义的“罚当其罪”的要求,认为应当限制结果加重犯适用的理论应运而生。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作为连接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与结果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是研究限制结果加重犯适用的难点。在认定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理论中,存在“直接性要件”“客观归责论”以及“相当性因果关系学说”三种理论的对立。基于公平正义的理论追求,在我国当前的理论体系下,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理论应采用修正的相当性因果关系学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 相当性因果关系 危险的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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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五林镇马桥水库险情及成因分析
17
作者 苏长刚 赵宝连 《林业科技情报》 2015年第1期70-71,共2页
本文介绍了笔者在工作中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五林镇马桥水库大坝安全分析评价》过程中的认识,说明了该水库的险情特点,并分析了水库险情的形成原因。
关键词 工程概况 水库建设情况险情特点 险情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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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构造
18
作者 简筱昊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2期5-9,共5页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所规制传销活动由原始型传销转变为诈骗型传销,对其行为构造的分析直接关涉犯罪成立与犯罪形态的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间与空间间隔意义上的结果犯,也是针对财产法益、市场经济...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所规制传销活动由原始型传销转变为诈骗型传销,对其行为构造的分析直接关涉犯罪成立与犯罪形态的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间与空间间隔意义上的结果犯,也是针对财产法益、市场经济秩序、生命健康法益的不同情境下的实害犯或危险犯。针对财产法益,其可能是实害犯或危险犯;针对市场经济秩序,其通常是危险犯;针对生命健康法益,其只能是实害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行为犯 结果犯 危险犯 实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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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 被引量:11
19
作者 于冲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73-185,共13页
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以避免将行为危险异化为具体危险、抑制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为目的,主张行为造成的危险须达到现实、紧迫地危及法益的程度方成立具体危险犯。在具体危险犯“结果化”认定的视域下,具体危险被视为一... 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以避免将行为危险异化为具体危险、抑制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为目的,主张行为造成的危险须达到现实、紧迫地危及法益的程度方成立具体危险犯。在具体危险犯“结果化”认定的视域下,具体危险被视为一种结果性危险。结果性危险以一定的现实危害后果作为外在表征。现实危害后果不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危害结果。一定的现实危害后果的存在表明行为足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现实危害后果或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果表明行为不存在引发危害结果的可能,则证明行为并未引发具体危险。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对具体危险具有锚定功能,对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具有抑制功能。对具体危险犯进行“结果化”认定源于比例原则的要求,有助于防范具体危险犯认定中“具体危险”范围的过度扩张,实现具体危险犯认定的客观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化”认定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结果性危险 现实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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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重释与限缩适用 被引量:4
20
作者 张亚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0-145,共16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是刑法学界的共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本罪罪状的解释不能在根本上限制其扩张适用。本罪扩张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不当地解释为危险犯。将本罪解释为危险犯,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是刑法学界的共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本罪罪状的解释不能在根本上限制其扩张适用。本罪扩张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不当地解释为危险犯。将本罪解释为危险犯,其故意内容就不是对实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而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并因而使得本罪被变相解释为抽象危险犯。不论行为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要其实施具有公共危险性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应当被解释为实害犯,以实害犯说为基础,本罪的适用范围能够得以合理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犯 实害犯 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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