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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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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立成 李奇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0-64,94,共6页
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种类的行政限制从业,应将其定性为“行为罚”而不是“资格罚”。在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的衔接上,学界围绕《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的“从其规定”,存在对刑事从业禁止适用的“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两种面... 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种类的行政限制从业,应将其定性为“行为罚”而不是“资格罚”。在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的衔接上,学界围绕《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的“从其规定”,存在对刑事从业禁止适用的“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两种面向。应将“从其规定”作为一种“限缩解释”和行政尊重规定来理解,从而平衡和理顺两种机制间的不顺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限制从业 行为罚 刑事从业禁止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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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罚没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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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邦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4年第3期69-80,共12页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对照这一标准检视缉私执法,我们发现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近年来出现了走私财产罚“行刑倒挂”、走私货物处置难、走私违法所得“空判”等现象,实务中关于“走私货物...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对照这一标准检视缉私执法,我们发现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近年来出现了走私财产罚“行刑倒挂”、走私货物处置难、走私违法所得“空判”等现象,实务中关于“走私货物没收、走私违法所得认定与执行”的争议越来越大,已经严重影响了打私工作的效果。对此,笔者通过案例统计、比较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力求找到问题症结,为走出当前困境提出可行的路径,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货物 走私违法所得 走私罚没 走私货物处置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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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煤炭环境问题刑事治理现状与对策——以山西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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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书霖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24-31,共8页
我国基层煤炭环境问题刑事治理存在不足之处,亟待调整。以山西省为例:入罪视角下,实践中罪数问题的处理不够恰当,处于犯罪链条“边缘”的环境监管失职罪面临虚置风险;量刑视角下,社会危害性及可谴责性相当的罪名之间存在横向刑罚配比不... 我国基层煤炭环境问题刑事治理存在不足之处,亟待调整。以山西省为例:入罪视角下,实践中罪数问题的处理不够恰当,处于犯罪链条“边缘”的环境监管失职罪面临虚置风险;量刑视角下,社会危害性及可谴责性相当的罪名之间存在横向刑罚配比不均的情形,纵向链条上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恢复措施亦不够完善;此外,省内针对性的刑事治理强度显现出地域偏差,环境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问题可能存在阻力。有鉴于此,司法机关应首先确保罪数理论的合理运用,避免责任定位与罪名选择上的疏漏;其次,应强化对于污染、监管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引入恢复性司法措施弥合生态法益;最后,应积极寻求多方主体的联合共治、疏通行刑衔接路线,推动基层煤炭环境问题的全域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煤炭资源 环境犯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行刑衔接 恢复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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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中的程序依附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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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6-136,共11页
程序依附性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犯罪的成立必须介入特定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程序依附性要素常以行政命令性规定为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补救性和介入性的特征。对于该要素的体系定位... 程序依附性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犯罪的成立必须介入特定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程序依附性要素常以行政命令性规定为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补救性和介入性的特征。对于该要素的体系定位,应结合不同罪状中的具体表述分别加以探究,不能一概而论。客观处罚条件说无法契合程序依附性要素的特殊性,不能合理解决该要素所面临的问题,应支持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说。对于程序依附性要素的认定,应侧重考察该要素的规范目的是否实现。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能够起到协助行为人认识到自身行为不法的实质作用,就可认为该程序性限制得到满足,若行为人拒不悔改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就可对其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依附性要素 客观处罚条件 刑行衔接机制 规范目的 行政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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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程序设计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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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静 杨继文 《成都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86-90,共5页
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法律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和治理存在不协调和难衔接等问题。因此,应当建立和健全以"行刑衔接"为核心内容的法际关系程序协调机制,构建和完善"行刑衔接"的程序模型。根据经济违法犯... 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法律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和治理存在不协调和难衔接等问题。因此,应当建立和健全以"行刑衔接"为核心内容的法际关系程序协调机制,构建和完善"行刑衔接"的程序模型。根据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和情节,分别运用行政法治和刑事司法的手段来进行规制和治理;建立立法、行政与刑事司法的程序协调与配套制度,对经济案件进行判断、评估、执法与司法规制等综合治理;通过内外部的监督与救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衔接 法际关系 经济犯罪 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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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及竞合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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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国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83-85,共3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一部分法条在内容上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出现了法条竟合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一些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行为相竞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法条竞合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一部分法条在内容上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出现了法条竟合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一些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行为相竞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法条竞合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如何甄别是值得探究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 衔接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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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刑法实施报告 被引量:7
7
作者 康均心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31-53,共23页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伟大日子。70年来,在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中国刑法学在始终恪守重视基础理论的总结、创新与完善的基础上,亦更加主动地回应社会现实关切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凸...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伟大日子。70年来,在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中国刑法学在始终恪守重视基础理论的总结、创新与完善的基础上,亦更加主动地回应社会现实关切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凸显出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功能,弘扬了新时代我国刑法学鲜明的问题意识与自主意识。相较以往,2019年度刑事犯罪在涉众型、风险型、科技型等领域较为突出,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危害面广、手法多样且不断翻新等特点。2019年度刑法实施报告主要将以下七个板块作为研究重点: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刑事法治和刑法理论的变迁与反思、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工智能时代刑法挑战的前瞻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腐败犯罪治理防范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适用问题及民刑交叉、行刑衔接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实施 正当防卫 “扫黑除恶” 人工智能 互联网金融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民刑交叉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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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视角下行刑衔接机制的审视与重构 被引量:1
8
作者 孙戈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68-74,共7页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疫情防控背景下行刑衔接机制面临着规范冲突和理论争议的困境。就表层特征而言,疫情防控期间行刑衔接案件呈现出程序上“案件办理速度的加快”和实...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疫情防控背景下行刑衔接机制面临着规范冲突和理论争议的困境。就表层特征而言,疫情防控期间行刑衔接案件呈现出程序上“案件办理速度的加快”和实体上“处罚程度的加重”两个特征。就隐含问题来看,行刑衔接机制的运行中存在“证据转化不畅”和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的争议。疫情防控需慎终如始,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障。我国行刑衔接机制的重塑应当围绕“明确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种类,完善行为同一性认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并用”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衔接 疫情防控 证据转化 行为同一性 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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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健领域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系统审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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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兴华 《医学与法学》 2021年第2期28-35,共8页
我国保健领域内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其规范依据具有较广的散在性,缺少二者之衔接机制的专门性立法,且既有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实务中,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间也尝试通过多种制度以推进两种处罚间衔接机制的构建,但这些制度仍存在效率不... 我国保健领域内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其规范依据具有较广的散在性,缺少二者之衔接机制的专门性立法,且既有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实务中,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间也尝试通过多种制度以推进两种处罚间衔接机制的构建,但这些制度仍存在效率不高、缺乏长效和结构松散等问题。鉴此,未来两种处罚的衔接当须廓清二者的竞合关系、完善保健领域内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相联结的衔接立法架构、优化该领域内专门性与长效性相结合的衔接保障与支撑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健领域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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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与建构: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证据探析
10
作者 孙戈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83-91,共9页
目前,有关证据转化的研究多立足于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而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证据的效力研究和程序设计则被忽视。通过对现有证据转化模式的批判可以发现:刑事证明标准并非高于行政证明标准,刑事证据收集认定程序未必更为严格,刑事... 目前,有关证据转化的研究多立足于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而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证据的效力研究和程序设计则被忽视。通过对现有证据转化模式的批判可以发现:刑事证明标准并非高于行政证明标准,刑事证据收集认定程序未必更为严格,刑事证据“当然转化”为行政证据的模式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刑事—行政”证据转化是解决“事实证明的需要与证明资源有效性”这一根本矛盾的客观需求,其转化的深层基础是行政法与刑法的密切关系以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相似性。明确多种转化情形的证据移送接收主体,确立“经审查转化”的要求,设置补充调查程序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强调刑事非法证据、技术证据无需审查不可转化,是建构“刑事—行政”证据转化的最优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证据 行政证据 证据转化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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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视阈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审查
11
作者 刘俊超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79-86,共8页
行政刑法背景下行政权逐渐扩大和社会关系领域复杂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上的阙如凸显,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上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混同产生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审查诘问。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基础不仅指... 行政刑法背景下行政权逐渐扩大和社会关系领域复杂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上的阙如凸显,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上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混同产生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审查诘问。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基础不仅指向其存在的必要性还指向对其限制的必要性,因此判断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与否需要从司法识别与起诉条件两方面加以判断。囿于行刑衔接框架下行政强制措施在不同进路下存在特殊性,需要通过对规范条文与个案判断的清理方能确定何种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衔接 行政强制措施 可诉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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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法衔接”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实体衔接--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为分析样本 被引量:16
12
作者 闻志强 《政法学刊》 2016年第1期90-106,共17页
在打击和规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机制运作和工作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罚"原... 在打击和规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机制运作和工作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罚"原则;准确、灵活把握"刑事先理"原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刑事司法恣意扩张。目前,检视理论界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研究内容的着力点,仍然呈现局限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务虚"居多,深入到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层面之"务实"研究则比较缺乏,尤其是针对具体(类)个案的情形,开展合理妥适的实体衔接内容研究依然是比较少的,同时也是亟需引起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两法衔接"机制开展和运作过程中,实体层面衔接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针对同一行为,基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的存在前提,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竞合判断和处理模式问题。综合比较各个学说观点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实状况考虑,应当确立和采用并合主义原则为主、吸收原则为辅的适用原则为妥。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的先后顺序不同,需要分别做出相应的不同处理:即在"先(行政)罚后刑(罚)"的情形下,采用同质罚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的处理模式;在"先刑(罚)后(行政)罚"的情形下,采取同质罚不得再次处罚、不同罚则可予再处罚、免刑后可予再处罚的处理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法衔接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处罚竞合 并合主义 吸收原则 先罚后刑 先刑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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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机制的基本问题 被引量:12
13
作者 武晓雯 《中外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03-822,共20页
行刑衔接包括由“行到刑”、由“刑到行”等环节的衔接以及对各种衔接的监督。由“行到刑”的衔接旨在克服“以罚代刑”现象。“以罚代刑”并非指所有对构成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而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而仅指那些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刑罚处... 行刑衔接包括由“行到刑”、由“刑到行”等环节的衔接以及对各种衔接的监督。由“行到刑”的衔接旨在克服“以罚代刑”现象。“以罚代刑”并非指所有对构成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而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而仅指那些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但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科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允许代之以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都可能直接适用《刑法》第37条给予行政处罚。由“刑到行”的衔接旨在克服“以刑替罚”现象,为此,在行刑衔接工作方面,刑事追诉机关不能轻易先行介入,应当摒弃刑事绝对优先的观念与做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由行到刑的移送标准,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衔接 以罚代刑 以刑替罚 刑事绝对优先 移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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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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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佩君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84-96,共13页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的难题主要表现为实体层面立法不完善、程序层面规则缺失、合规考察标准层面衔接混乱。主要原因在于刑事实体法上存在教义学困境、双重违法责任制与一事不再罚原则冲突、行刑衔接动力不足及...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的难题主要表现为实体层面立法不完善、程序层面规则缺失、合规考察标准层面衔接混乱。主要原因在于刑事实体法上存在教义学困境、双重违法责任制与一事不再罚原则冲突、行刑衔接动力不足及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等。鉴于此,在实体层面,建议修订法律,构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体系性判断路径;在程序层面及合规考察标准层面,进一步细化行刑衔接配合的规则与程序,包括构建行刑衔接清单管理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及监督机制,建立“刑行协同”一体化的合规整改机制,发挥行刑合规的双重优势,促进企业行刑合规结果的互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行刑衔接 刑事优先 合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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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罪的归责程序及其证据转化——兼及行刑衔接的程序设计 被引量:34
15
作者 田宏杰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36-146,共11页
以"行政优先"为原则、"刑事先理"为例外进行行刑衔接的机制构建和程序安排,不仅是对行政犯罪本质的坚守和刑事司法使命的科学定位,而且是对行政机关首次裁决权和司法裁决终极性的尊重,更是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国家... 以"行政优先"为原则、"刑事先理"为例外进行行刑衔接的机制构建和程序安排,不仅是对行政犯罪本质的坚守和刑事司法使命的科学定位,而且是对行政机关首次裁决权和司法裁决终极性的尊重,更是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国家权力配置及其分权制衡机制的捍卫。因而行政执法证据不仅有必要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而且必须区别不同的证据类型,依法分别采取直接调取转化、重新收集转化、授权委托转化等不同方式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犯罪 行刑衔接 归责程序 证据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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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与我国行政刑法的新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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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明 《现代法治研究》 2016年第1期73-92,共20页
劳教制度废止后,面临着重新思考和组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任务。本文基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以及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遇到的瓶颈,包括我国刑法"一元结构"暴露出的弊端,提出了"独立于刑法之外&qu... 劳教制度废止后,面临着重新思考和组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任务。本文基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以及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遇到的瓶颈,包括我国刑法"一元结构"暴露出的弊端,提出了"独立于刑法之外"的行政刑法新建构(或称特别行政处罚法)。并指出,废除劳教制度的理由并非其功能不合理,而是其合法性和程序公正上受到质疑。由于我国刑法只是"刑罚"的"一元结构",没有针对危险犯的"保安处分"从而削弱了刑罚与行政罚的衔接功能。尤其在我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构罪标准的前提下,使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障碍长期凸显,事实上其交叉地带非常需要一种缓冲或过渡,以有效处罚那些不构成犯罪但属于刑事性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危险犯。故本文提出了在刑法之外来建构"行政刑法"以及人身自由罚与财产罚"司法化"的新思路,包括未来行政刑法(或称特别行政处罚法)中"法官独任"审判与"行政直诉"的新建构。以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二元结构"的行政与刑事制裁体系,从而有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刑事法治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教制度废止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有效衔接 行政刑法 特别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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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5
17
作者 陈新生 金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45-49,共5页
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中,存在严重的以罚代刑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切实理顺构成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渠道,形成一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效机制,使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向前延伸,建立对行政执法行... 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中,存在严重的以罚代刑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切实理顺构成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渠道,形成一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效机制,使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向前延伸,建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衔接 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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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视角下“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规定的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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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阳伟 《刑法论丛》 2021年第2期506-525,共20页
“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已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其适用有赖于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全国性的违法犯罪记录数据库,规范违法犯罪记录的管理、查询和封存制度,在充分发挥违法犯罪记录应有功效的... “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已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其适用有赖于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全国性的违法犯罪记录数据库,规范违法犯罪记录的管理、查询和封存制度,在充分发挥违法犯罪记录应有功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抑制其可能给行为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司法机关应给予行政机关足够的尊重,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违法性判断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存在适用上的分工,对违反行政法规范进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只需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对同一行为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 行刑衔接 违法犯罪记录 形式审查 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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