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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路径调适及入典规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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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义松 闫媛媛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0-77,共8页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包括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执法路径,政府部门提起的政府索赔路径,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多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并非井然有序,存在法理基础逻辑障碍、制度衔接不畅、相关主体角色错位等困境...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包括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执法路径,政府部门提起的政府索赔路径,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多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并非井然有序,存在法理基础逻辑障碍、制度衔接不畅、相关主体角色错位等困境。构建途径畅通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持续改善环境治理,是当前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法典化塑造的特定背景中,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仍面临入典规则如何安排的新挑战。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中行政执法、政府索赔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尊重行政执法的首次判断权,以行政执法为首要选择,政府索赔次之,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为保证路径内部逻辑一贯,并处理好路径之间的衔接,必须类型化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最大程度发挥制度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执法 政府索赔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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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正当性
2
作者 王政 孙啸宇 《四川环境》 2024年第3期97-100,共4页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性质色彩。再者,以微观具体制度角度视之,分别从司法确认制度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出发,探究司法确认制度创立目的,结合最新法律规定,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领域下“协商行政”这一全新柔性行政执法手段,为生态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提供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行政性质 司法确认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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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行政主导的局限及其优化
3
作者 刘启源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3-67,共5页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是多元主体参与、公法私法手段并存的制度体系。以行政救济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责任与金钱责任承担上存在局限。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行政救济主导的现实问题,可以在以行为性质...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是多元主体参与、公法私法手段并存的制度体系。以行政救济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责任与金钱责任承担上存在局限。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行政救济主导的现实问题,可以在以行为性质区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的基础上,发挥行政机关能够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同时适用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的独特优势,以行政机关为主导优化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救济 司法救济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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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协商机制规范的反思与调适
4
作者 侯佳儒 马识途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9-128,F0003,共11页
协商机制的运用是提高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效能的重要一环。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虽取得了良好的实效,但规范层级过低,难以对磋商中的证据保全以及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有效安排。行政执法路径中的法定协商空间不足... 协商机制的运用是提高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效能的重要一环。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虽取得了良好的实效,但规范层级过低,难以对磋商中的证据保全以及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有效安排。行政执法路径中的法定协商空间不足,易导致行政机关通过非正式协商逃避法治约束的问题出现。两种路径中协商机制规范基础的巨大差异又破坏了环境法的体系性。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公法属性,明确行政执法路径在其中的主导地位,顺应现代行政裁量治理公私协力的模式转型。在此基础上,通过在一部能够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两种路径进行统一调配的法律层级的规范中消除磋商制度的现有瑕疵,并基于体系化思路将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作为范本,放宽对行政执法路径中协商机制的规范限制,再辅以精准的程序约束,从而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协商机制的规范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协商机制 磋商 执行和解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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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以协商行政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4
5
作者 王莉 许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12,共12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规范遗漏,磋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参与磋商的功能定位不统一、磋商程序的启动规则不同一、磋商协议是否公示各地方存在较大差异等诸多问题,学理上亦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单一解释路径下的二元分歧,无法完整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全貌。协商行政理论主张公私法协力治理,通过平等协商手段实现环境行政目标,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提供了全新且适当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框架。基于协商行政理论的基本要旨,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宜定性为以垂直关系为基础的平等协商制度,磋商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之公法义务的协商行政行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重新识别之下,磋商实践中的既存问题便可得以有效消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法律属性 协商行政 公私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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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法分析——兼论相关惩罚性赔偿 被引量:2
6
作者 赵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48-62,共15页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指向的“损害”并非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而与秩序行政所致力于防止的“危险”相重合。行政法在此领域虽然不乏理论构想,但是从立法和监管现实来看,制度设计过于简陋,功效不彰。生态环境损害...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指向的“损害”并非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而与秩序行政所致力于防止的“危险”相重合。行政法在此领域虽然不乏理论构想,但是从立法和监管现实来看,制度设计过于简陋,功效不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兴起,有传统行政管制不足的背景。但是,后者亦在逐步发展、完善中。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两种制度具有相互补充的潜能,但也要通过科学定位和相应的制度设计来避免行政活动借私法逃避应有约束。同时,应当根据两者各自的优势来科学设定不同机制的应用场景。惩罚性赔偿在此领域的引入,本质上是行政机关通过诉讼程序课以罚款。创制这种特殊惩罚机制的必要性需要审慎评估,当下通过司法解释来引入这一机制也有违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与此同时,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不必要地聚焦于对违法行为的咎责,因而需要调和与既有行政处罚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赔偿 惩罚性赔偿 危险排除 行政管制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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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性质定位再辨析 被引量:1
7
作者 王政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226-235,共10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性质定位一直是各家争论的焦点,其中民事说过于关注磋商的形式平等,行政契约说缺乏意思表示基础,协商行政说与规范性文件存有冲突,双阶层说陷入非公即私的窠臼。磋商过程中环境私益处分不可避免性及行政主导性可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性质定位一直是各家争论的焦点,其中民事说过于关注磋商的形式平等,行政契约说缺乏意思表示基础,协商行政说与规范性文件存有冲突,双阶层说陷入非公即私的窠臼。磋商过程中环境私益处分不可避免性及行政主导性可为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商行政定性提供正向理论支撑。通过疏解磋商过程中行政因素注入之困惑,并且回应司法确认制度缘何可适用于协商行政性质下生态赔偿磋商制度的质疑,进而从正向支持和消解冲突两方面,为生态赔偿磋商协商行政之应然定性提供法律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性质 协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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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否定论
8
作者 刘倩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032-1035,共4页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争议。从必要性角度看,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与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存在功能重叠;从可行性角度看,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道...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争议。从必要性角度看,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与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存在功能重叠;从可行性角度看,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道德可责性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故意”难以认定。为避免制度重叠和适用的操作难题,生态环境损害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行政处罚 道德可责性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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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量刑特征及影响因素规范化的实证建构——基于2014—2022年全国1832份判决书的考察
9
作者 杨博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5-107,180,共14页
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是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因而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与生态法益保护的复杂性,导致刑罚适用与量刑标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通过回望中国新时代环境治理十年来的发展成效,选取中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及《刑... 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是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因而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与生态法益保护的复杂性,导致刑罚适用与量刑标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通过回望中国新时代环境治理十年来的发展成效,选取中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及《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全国2014—2022年1832份污染环境罪案件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严重程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过往环境行政处罚对量刑的影响逐渐减小,而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对量刑的影响逐渐增大。在经济发达地区,共同犯罪的主犯罚金数额较大,刑期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与此相反。过往环境行政处罚可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措施与缓刑的适用率。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的量刑应当规范化,实现“司法正义”与“生态正义”统合的良法善治,揭示生态损害赔偿的重要作用,完善污染环境案件中的量刑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行政从属性 生态法益 生态损害赔偿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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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法律构建——基于其法律性质思辨的论证
10
作者 林煜 张晓楠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95-106,共12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特有的机制,推动了环境管理、生态修复等有效性的提高。但作为一项新机制,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争议,如对于磋商的法律性质问题就有民事、行政、民事和行政双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特有的机制,推动了环境管理、生态修复等有效性的提高。但作为一项新机制,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争议,如对于磋商的法律性质问题就有民事、行政、民事和行政双阶层等不同看法,对于磋商的法律构建却鲜少有系统的论证。本文将通过对行政协议、民事协议等磋商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基于对磋商的法律性质进行思辨研究后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质上仍未脱离民法性质,只不过由于赔偿权利人的特殊性导致了从表面上看其似乎是行政行为的假象。因此,在明确其民事性质的基础上,基于现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结合地方性的司法实践与探索,对磋商进行系统性分析论证,从磋商的原则、主体、范围、程序、救济途径和惩罚措施等六个方面,构建磋商机制,力求完善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机制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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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实践研究:现状、困境与建议
11
作者 禤嘉慧 张路路 +1 位作者 张志娇 陈佳亮 《环境生态学》 2023年第8期119-125,共7页
多个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划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的难点。对22宗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赔偿义务人和因果关系判定困难、赔偿义务人对责任承担存在异议、磋商困难,以及磋商和诉讼衔接不畅是该类案件的症结所在。立足于案例实践经验... 多个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划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的难点。对22宗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赔偿义务人和因果关系判定困难、赔偿义务人对责任承担存在异议、磋商困难,以及磋商和诉讼衔接不畅是该类案件的症结所在。立足于案例实践经验,解决该难题需在规则层面进一步明确赔偿义务人的范围、细化部分磋商成功的诉讼规则,在实践层面加强对调查、磋商和诉讼环节的把控。为落实“应赔尽赔”原则,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供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案例实践 责任承担 磋商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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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二元解释论辩正
12
作者 史玉成 芝慧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70-75,共6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中存在着平等协商的理念,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特点,但如果仅从私法角度解释该项制度显然不能真正体现该制度内涵,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现代行政管理职能演变的轨迹昭示,协商方式并不是私法领域所独有的解决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中存在着平等协商的理念,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特点,但如果仅从私法角度解释该项制度显然不能真正体现该制度内涵,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现代行政管理职能演变的轨迹昭示,协商方式并不是私法领域所独有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行政机关在解决现代公共性问题时,已然逐步采用了包括协商在内的新的行政管理手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双方当事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目的是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合作解决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过程中,应当合理把握行政赋权和行政控权的关系,既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裁量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进行控权和监督,防止行政权滥用造成协商的不平等和严重失衡。同时,要在法律上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真正体现该制度的独特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 解释论 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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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赋能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研究——以长三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一体化平台建设为例
13
作者 霍敬裕 姚葆鹃 《皖西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78-85,共8页
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最后一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连接修复与监管两个维度,适用传统的磋商机制难以覆盖不同行政区域间多主体、跨地域和严标准的生态环境修复要求。建设一体化损害赔偿磋商平台既是对数字化法治政府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新尝试... 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最后一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连接修复与监管两个维度,适用传统的磋商机制难以覆盖不同行政区域间多主体、跨地域和严标准的生态环境修复要求。建设一体化损害赔偿磋商平台既是对数字化法治政府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新尝试,更是推进区域一体化立法、执法和司法配套机制纵深化改革的应解之题。在梳理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践成就与一体化挑战的基础上,结合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现实之需,探索变纸面磋商、隐形磋商和无效磋商为有形磋商、可视磋商和有效磋商的数智化磋商平台的建设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跨区域生态损害赔偿 数智化磋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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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生态破坏问题会商的个性化矢量数据服务实现
14
作者 毕晓玲 肖桐 +2 位作者 张雪 王丽霞 申文明 《地理空间信息》 2023年第9期1-5,共5页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满足生态破坏问题会商过程中对问题图斑、红线边界等多种数据资料集成展示、查询浏览和研判分析的应用需求,在兼顾栅格瓦片优势的基础上提出了矢量瓦片技术概念,阐述了矢量瓦片技术路线和实现方...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满足生态破坏问题会商过程中对问题图斑、红线边界等多种数据资料集成展示、查询浏览和研判分析的应用需求,在兼顾栅格瓦片优势的基础上提出了矢量瓦片技术概念,阐述了矢量瓦片技术路线和实现方法。通过具体实验数据得出:该方法实现了生态破坏问题会商各类矢量数据服务的系统化管理和便捷化应用,通过快速灵活地定制个性化配图达到“一套数据、多元表达”的应用效果,有效提升了生态破坏问题会商数据服务效率,为管理决策提供了便捷的数据和技术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破坏问题会商 矢量瓦片 索引构建 动态渲染 交互查询 数据服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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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视检与完善——基于陕西省实施分析
15
作者 曹洋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3年第8期136-138,共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磋商规定的不统一性、赔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不透明性等诸多问题。本文在深入解读陕西省各市已经实施的改革方案及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磋商规定的不统一性、赔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不透明性等诸多问题。本文在深入解读陕西省各市已经实施的改革方案及磋商、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定等配套策略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面临的制度性难题进行系统分析,以期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进程,从而对我国生态文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 赔偿金 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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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
16
作者 赵新莹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3年第8期154-156,共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多元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路径之一,2015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首次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随着磋商制度的引入,经过几年的实践经验发现,这种“软性执法”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多元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路径之一,2015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首次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随着磋商制度的引入,经过几年的实践经验发现,这种“软性执法”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与赔偿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发现存在理论和实践的不足。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法律性质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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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 被引量:78
17
作者 黄锡生 韩英夫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4-21,共8页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脉络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性特质,又与行政权之行使保持着特有的亲和性。学者从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只能部分映射赔偿磋商制度运行的法律面貌。以协商行政为视角,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机...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脉络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性特质,又与行政权之行使保持着特有的亲和性。学者从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只能部分映射赔偿磋商制度运行的法律面貌。以协商行政为视角,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借用私法领域的协商与填补机制来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权行使之新样态。政府的主动磋商行为应被视为体现对话与合作的协商行政手段,其实施须同时兼顾彰显灵活性的协商裁量与彰显法治性的行政控权之两方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行政 解释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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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实现机制 被引量:33
18
作者 康京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34-141,共8页
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 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任'之名,但在私法责任的理论框架下,难以得到圆满解释和适用。遵照大陆法系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生态修复责任实为公法责任。此处的公法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公法责任体系,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赖公法规范督促监管污染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公法责任属性下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应当建立起以'行政磋商修复+行政责令修复+行政代履行修复'为主导的公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磋商 行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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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行政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规范表达 被引量:27
19
作者 董正爱 胡泽弘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8-155,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制度流程。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在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下的制度创新,该制度以其手段上的协商性和目的上的公益性区别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赔偿磋商的主体、磋商程序和保障措施作为赔偿磋商制度锁链上的关键部分直接影响到制度的运行效果。在中央对试点地方关于该制度探索的开放政策安排下,各试点地方关于赔偿磋商制度的构建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不同的制度设计体现出其与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同契合程度以及在环境治理后不同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各试点地方的赔偿磋商办法存在一系列规范性问题,集中体现在确定赔偿磋商主体时权利内容的疏漏、建构赔偿磋商程序时公众参与的缺失以及履行赔偿磋商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这些制度性缺失不仅与现行规范体系相悖,并且不利于赔偿磋商制度的全国性适用。故而需要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关系入手,探究赔偿磋商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障。把握赔偿磋商法律关系协商性本质、准确理解赔偿磋商的基本制度要在传统公、私法律范畴的张力间把握其根本性质,要在协商行政的语境下认识赔偿磋商制度在治理模式上的本质特征,要通过扩大主体参与、严格磋商程序、完善司法保障的规范展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在开放式的公共治理过程中不受减损,从而为赔偿磋商制度提供逻辑和制度上的统一观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行政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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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构想 被引量:51
20
作者 程雨燕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81-90,共10页
2015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拟于5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方案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为"开展赔偿磋商"。但是,国内外的直接相关理论却基本为零,因此有必要尽快完成该制... 2015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拟于5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方案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为"开展赔偿磋商"。但是,国内外的直接相关理论却基本为零,因此有必要尽快完成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构想。首先,解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可行性、性质、原则、目标等基础问题作为建构该制度的基石和指南。其次,明确磋商的当事人、内容、协议的效力等,以完成磋商制度的实体构造。再次,明确磋商的启动时机、终止情形及后评估等,以完成赔偿磋商制度的程序设计。最后,提出磋商制度实施的初步框架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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