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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益束”:数据权益制度新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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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白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5-77,共13页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建构人与人之间动态灵活、有机立体的利他性数据“利益束”范式,以有效协调和整合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数据利益关系,并在数据“利益束”范式下,充分利用Web3.0以用户为中心的开放式价值互联网效能,通过点对点的数据利益流通来构建全网络利益格局。我国还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收益实现机制,促进所有数据主体共创和共享数据红利,在数据财产行为主义保护模式基础上,建立智能化治理体系来保障数据安全,最终形成中国自主且更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数据权益制度体系,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流通共享 数据产权 利益束 权利束 区块链技术 共票 法链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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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1
2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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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解释 被引量:3
3
作者 于海纯 陈润恺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21-30,共10页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实体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法律上应解释为“持有主体合法控制数据资源并免受非法干扰和攻击的利益”。持有利益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应采用行为主义保护模式,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持有主体则应根据具体数据类型遵守相应的行为标准。此外,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关规则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量,对数据所携带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主体属于数据来源者而非数据资源持有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利益保护 行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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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数据利用中数据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对策——以欧盟健康数据空间为例
4
作者 王雪 夏义堃 《图书与情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5-68,共14页
从多主体数据权益保障的视角研究健康医疗数据利用对于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建立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和谐并存的稳定秩序至关重要。目前健康医疗数据利用仍面临自主权不足、数据泄露、互操作性差、收益权不确定、统筹监管力度薄弱等问题,欧... 从多主体数据权益保障的视角研究健康医疗数据利用对于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建立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和谐并存的稳定秩序至关重要。目前健康医疗数据利用仍面临自主权不足、数据泄露、互操作性差、收益权不确定、统筹监管力度薄弱等问题,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实践探索为各方权益保障的实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思路。文章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健康医疗数据利用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权益诉求,通过文献加工系统梳理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以及数据监管者在健康医疗数据利用中的现实困境。继而探讨和总结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应对方案。最后,提出我国应健全健康医疗数据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保护患者隐私、强化技术标准建设、明确数据收益规则和监管体系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空间 健康医疗数据 数据利用 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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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区分理论下数据法益保护模式
5
作者 席志国 纪雨杉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6-139,共14页
大数据时代各种数据权益保护学说值得进一步反思与检讨。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既有规则体系内完全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因数据的非排他性与权利的排他效力间的根本冲突,数据权益难以被纳入绝对权或相对权中进行保护,而各类新型数据权利... 大数据时代各种数据权益保护学说值得进一步反思与检讨。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既有规则体系内完全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因数据的非排他性与权利的排他效力间的根本冲突,数据权益难以被纳入绝对权或相对权中进行保护,而各类新型数据权利混淆了权利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忽视了体系功能,甚至阻遏数据的共享与流通。从体系逻辑、制度调适成本与数据治理全球发展方向来看,数据权益应当被纳入法益保护模式中。数据法益保护应以事实控制状态为基础,将数据权益直接归属于事实控制人,保护范围以各个主体享有的事实利益范围为限。数据产权分置政策应经法律解释还原为数据法益归属确认的基础前提与数据主体行为规范的设计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数据法益 权益区分理论 数据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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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形成新型生产关系提供数据法治保障
6
作者 许身健 《学术前沿》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69-76,共8页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数据不仅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而且还引发传统生产模式和生产主体关系发生变革,因此,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此背景下,...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数据不仅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而且还引发传统生产模式和生产主体关系发生变革,因此,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此背景下,形成新型生产关系需要遵循数据法治逻辑,建立明晰的数据产权制度、合理的数据流通制度和公正的数据权益分配制度。为此,有必要制定综合性的数据法律规范、建立跨部门协同的数据治理机制、推动数据技术的负责任创新和构建数字化的权利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治 新型生产关系 数据产权 数据权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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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情报机构面向智慧数据建设与服务的权益体系设计
7
作者 赵昆华 李欣 +1 位作者 章岑 钱力 《情报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8-45,共8页
[目的/意义]智慧数据权益体系是指导智慧数据建设与服务的原则规范,能够为文献情报机构履行社会职责提供更多公共空间。[方法/过程]全面分析了在信息社会环境下智慧数据权益体系的提出背景,深入研究了智慧数据权益体系的研究内容与重要... [目的/意义]智慧数据权益体系是指导智慧数据建设与服务的原则规范,能够为文献情报机构履行社会职责提供更多公共空间。[方法/过程]全面分析了在信息社会环境下智慧数据权益体系的提出背景,深入研究了智慧数据权益体系的研究内容与重要意义,调研提炼了文献情报机构在智慧数据建设与服务过程中商业、开放、合作和自建数据权益面临的现实需求和主要问题。[结果/结论]明确智慧数据权益体系的内涵和基本原则,并制定基于智慧数据建设与服务全流程的制度框架,形成智慧数据权益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慧数据 数据权益 权益体系 文献情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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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被引量:2
8
作者 孙莹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37,共15页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指向其中的数据符号层。数据资源是指可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生产之中形成数据产品的数据的总称。数据产品是指原始数据经实质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以及数据衍生产品,属于数据资源。原始数据产权激励“数据收集劳动”,而数据产品产权激励“数据加工劳动”。数据集合符合实质性加工要件时成为数据产品。数据服务不属于数据产品,应当区分两者并为其建构不同的法律规则。数据商品和数据资产的形成本身并不经过劳动,因而并非数据权益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数据权益 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 数据服务 数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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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到流通: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反思 被引量:1
9
作者 商建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0-110,共11页
“以保护促进流通”的策略仍然是当前数据治理的首要逻辑,在此策略基础上,形成了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然而,以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 “以保护促进流通”的策略仍然是当前数据治理的首要逻辑,在此策略基础上,形成了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然而,以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需重新进行数据治理范式选择。通过考察我国顶层设计与社会实践、欧盟的数据治理立法进程、美国数据治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发现,数据的价值实现有赖于数据流通。但是,目前尚未形成相应治理范式对数据流通予以支撑。证成数据流通治理范式,并以此为基础指导建构我国数据基础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应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工具,以有利于数据流通为前提,以数据权益保护为保障,结合不同应用场景赋予数据主体相应的数据权益,才能呼应数据“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理论 数据权益保护 数据三权分置 数据基础法律制度 数据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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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确权保护的法理逻辑与规则展开 被引量:1
10
作者 杨孝康 方卓尔 +2 位作者 李旺 卢旭阳 高政民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1期58-64,共7页
大数据时代下的行为规制保护模式与数据确权保护模式目的是加强数据源发者的信息保护与规范数据资源合法利用的重要方式。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模式立足于财产权劳动理论和经济学视角的产权理论进行证立,结合数据资源价值确权的法理逻辑与... 大数据时代下的行为规制保护模式与数据确权保护模式目的是加强数据源发者的信息保护与规范数据资源合法利用的重要方式。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模式立足于财产权劳动理论和经济学视角的产权理论进行证立,结合数据资源价值确权的法理逻辑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规律性,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高质量、高效率流通。数据财产确权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与数据流通中存在的多维度法律风险的本质,坚持数据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一体化,构建数据财产权利体系,明确权利的主体与客体,规范数据财产控制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内容,并且针对数据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与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予以限制,从而实现摆脱数据“公地悲剧”的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数据确权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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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的双重法益及其保护路径
11
作者 袁彬 薛力铭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0-78,共9页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当下我国刑法对数据法益的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数据秩序法益的内涵过于抽象,难以承担保护数据法益、保障数据技术平稳健康发展的使命;单一的数据安全法益说,会导致利用公开数据不当入罪。数据...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当下我国刑法对数据法益的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数据秩序法益的内涵过于抽象,难以承担保护数据法益、保障数据技术平稳健康发展的使命;单一的数据安全法益说,会导致利用公开数据不当入罪。数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双重法益,其外壳是数据安全,内核是数据自决权。以数据犯罪的双重法益为基础,我国在立法上应当通过修改旧罪、增设新罪的方式对数据进行刑法保护,在确立数据法益独立保护的基础上,修改《刑法》第285条第2款,同时增设专门针对数据的破坏、滥用数据罪;在司法上应当以双重数据法益合理界定侵害数据行为的入罪门槛和处罚范围,实现对个人数据及社会公共数据、国家数据的体系化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据自决权 双重法益 破坏、滥用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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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逻辑理路、发展困境与制度构建
12
作者 冯洋 王姿惠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3-84,共12页
企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事关数据价值的实现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此项改革优势明显,发展形势总体向好,各地涌现出一批可资借鉴的典型模式。对其进行考察,可以提炼出企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有益经验。当前,实践中还存在数据... 企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事关数据价值的实现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此项改革优势明显,发展形势总体向好,各地涌现出一批可资借鉴的典型模式。对其进行考察,可以提炼出企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有益经验。当前,实践中还存在数据确权、供需撮合、市场建设、数据治理等方面的问题。由此,我国应当建立起企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制度,即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权利制度、数商类型丰富且服务齐全的主体制度、规范高效且互联互通的市场制度、多元共治且激励相容的监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企业数据 要素市场化配置 数据资产 数据产权 数据交易 数据治理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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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的法益识别及保护路径
13
作者 刘哲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12,共11页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客体,但NFT与债权客体在管领支配、转让规则与救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信息化时代的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权利人对NFT具有排他性支配力,属于物权的客体。NFT具有经济价值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NFT是数据的功能性体现,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未侵害数据安全法益,不构成数据犯罪。NFT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排除原权限,建立新支配状态,符合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物权 财产性利益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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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限制
14
作者 陈佳举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41-52,共12页
数据财产权的概念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在具体的权利建构上尚未形成共识。保护和限制是权利的一体两面,现行研究偏向于正向确权保护,忽视了反向权利限制的功能与价值。考虑数据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性,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流通和... 数据财产权的概念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在具体的权利建构上尚未形成共识。保护和限制是权利的一体两面,现行研究偏向于正向确权保护,忽视了反向权利限制的功能与价值。考虑数据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性,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流通和利用的特殊要求,以及数据治理由个人主义走向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引入权利限制制度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在功能定位上,宜采用赋权使用模式,肯定特定使用人有权使用,从而合理配置数据二次利用利益。在内容建构上,一是公共领域的保留,将数据财产权的客体限定为经过处理的衍生数据;二是权利行使的限制,保护数据来源者、在先权利主体和其他特定主体的利益;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对自我优待和拒绝许可进行特别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财产权 权利限制 赋权使用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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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档案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及其调和
15
作者 苗运卫 王玮 《档案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4-56,共3页
数字档案资源共享与档案个人信息保护均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档案工作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冲突,表现为数字档案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知情不足、内容难以遗忘、保护责任缺位等问题。调和冲突需要从档案个人信息... 数字档案资源共享与档案个人信息保护均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档案工作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冲突,表现为数字档案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知情不足、内容难以遗忘、保护责任缺位等问题。调和冲突需要从档案个人信息类型和档案机构保护职责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原则下,根据数字档案中个人信息承载的利益形态将其分类,并让个人基于不同个人信息类型来行使权利;二是在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理念下,梳理档案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并结合数字档案共享过程进行职责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档案共享 个人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权 保护职责 公共利益 调和冲突 职责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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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品确权的体系批判
16
作者 郑金涛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11-126,共16页
目前关于数据确权流行一种理论主张,即为具象化的数据产品创设财产权保护,以填补现行财产权制度的“漏洞”。新型财产权的建构须受现行财产权体系的制约,不应有体系上的矛盾。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足以妥当保护数据产品利益,... 目前关于数据确权流行一种理论主张,即为具象化的数据产品创设财产权保护,以填补现行财产权制度的“漏洞”。新型财产权的建构须受现行财产权体系的制约,不应有体系上的矛盾。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足以妥当保护数据产品利益,数据产品确权并无必要。未能在现行财产权体系中获得保护的数据产品,实乃知识产权法基于公共领域原则所作的刻意留白,而非法律漏洞。数据产品确权论没有透彻把握现行财产权体系的意义脉络,其倡议的数据产品财产权不仅会侵占公共知识领域,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会对现行财产权体系造成破坏性的重叠保护,架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实不可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品确权 知识产权 法律体系 公共领域 重叠保护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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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层次化规制
17
作者 李晓楠 强炜玮 黄慧珍 《社会治理》 2024年第2期24-34,共11页
公共数据是政府、事业单位等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收集、处理形成的数据,具有体量大、价值高、种类多等特征。公共数据开放有助于激活数据价值,服务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数字政府的重要环节。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公共数据开... 公共数据是政府、事业单位等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收集、处理形成的数据,具有体量大、价值高、种类多等特征。公共数据开放有助于激活数据价值,服务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数字政府的重要环节。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公共数据开放应当兼顾数据安全与公平利用,实现有区别的层次化规制。我国在公共数据开放治理上还存在数据分类标准不清、开放方式单一、权责失衡等局限,不利于公共数据开放目标的实现。以层次化开放为指导,我国应建立基于安全风险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构建多样化的数据开放谱系规则、细化权责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义务体系,并通过数据开放平台的构建实现公私合作治理,促进公共数据的高效有序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层次化开放 利益平衡理论 公平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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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知情同意”的审视与重构——数据确权的前思考
18
作者 韩新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12-122,共11页
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通识,其规范化进路是将“知情同意”作为认定处理行为合法与否的基础依据。“知情同意”在属于原则或规则的探讨上存在分歧,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存有争议,在实践效果层面为人诟病。通过学理审视,可发现... 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通识,其规范化进路是将“知情同意”作为认定处理行为合法与否的基础依据。“知情同意”在属于原则或规则的探讨上存在分歧,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存有争议,在实践效果层面为人诟病。通过学理审视,可发现“知情同意”是一种信息处理机制,体现了信息主体的意思自治,构成非典型性法律行为。“知情同意”的法律属性蕴含信息主体财产确权理念。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通过“知情同意”达成一项信息处理合同,该合同构造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内部合法性边界。既有法律规定和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等构造的外部边界对内部边界起必要的补强和限制作用。为使“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具有更清晰的逻辑起点和更具可操作性的机制抓手,还需要剖析个人信息概念的二元架构,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深化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 数据确权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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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的竞争法保护
19
作者 兰闳喻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43-50,共8页
企业数据的价值属性日益突出,但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统一规则尚未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在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方面,竞争法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则,在企业数据权益纠纷的司法实务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具备理论和现实层面的适用合理性.竞争法保... 企业数据的价值属性日益突出,但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统一规则尚未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在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方面,竞争法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则,在企业数据权益纠纷的司法实务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具备理论和现实层面的适用合理性.竞争法保护模式拥有独特的优势,但为了实现保护效果的最大化,有必要对竞争法保护所存在的困境作出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竞争法 权益保护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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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视角下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杀熟”现状及治理路径研究
20
作者 武怡佳 柳力萌 温雪洁 《经济管理学刊(中英文版)》 2024年第1期170-175,共6页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平台提供了开展个性化定价和服务的机会,但也引发了“大数据杀熟”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基于价格歧视视角,对大数据“杀熟”进行理论解释,通过分析大数据“杀熟”现象案例以及描述...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平台提供了开展个性化定价和服务的机会,但也引发了“大数据杀熟”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基于价格歧视视角,对大数据“杀熟”进行理论解释,通过分析大数据“杀熟”现象案例以及描述所面临的治理困境,提出相应对策和解决措施。只有法律、平台、消费者及技术4个角度协同运作,才能有效抑制大数据杀熟现象的“膨胀”,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大数据杀熟 价格歧视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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