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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结构特点——兼论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作用和影响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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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四辈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66-72,共7页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古代刑法典在编纂体例和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采用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合一的编纂体例;由低层次的“以刑统罪”向高水平的“以罪统刑”的方向转变和发展;分则篇目依据犯罪行为对刑...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古代刑法典在编纂体例和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采用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合一的编纂体例;由低层次的“以刑统罪”向高水平的“以罪统刑”的方向转变和发展;分则篇目依据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大小,从重到轻进行排列;具有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征;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及其刑罚制裁的实现方式。这些特点体现了当时的立法宗旨,对于维护古代社会秩序起了重要作用,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古代刑法典 编纂体例和结构 特点、作用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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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观恶性的历史根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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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海新 侯天柱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131-135,共5页
主观恶性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从历史的源头探究其发展、变化的脉络,显得十分必要。通说认为,古代刑法采取的是结果责任,即不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实害结果,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外刑法发展历史表明,有... 主观恶性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从历史的源头探究其发展、变化的脉络,显得十分必要。通说认为,古代刑法采取的是结果责任,即不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实害结果,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外刑法发展历史表明,有危害结果不论罪和没有危害结果亦论罪的情况大量存在,这说明古代刑法结果责任论是错误的。分析发现,刑法从其产生之日,定罪量刑就是围绕一定量的主观恶性上下波动的。不同时期刑法实践的差异仅仅在于是重视"纯粹"的主观恶性,还是重视以行为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恶性 历史根基 古代刑法 结果责任 定罪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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