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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理论构造:安全与发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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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0-75,共16页
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 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先见”,但更应扎根数字经济,经由数字经济刑法的前提设定新的犯罪客体及其内容。现阶段,侧重围绕数据犯罪的客体论争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却也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特定性、整体性与周全性。全面兼顾安全与发展是数字经济的终极追求与价值根基,也应当是数字经济刑法的基本理念与一般规律。围绕数字经济的应用场景,结合数字经济刑法的内外生态,可将安全与发展的保护内容予以具体化、类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经济刑法 数字经济刑法 犯罪客体 安全 发展 理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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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限定与出罪
2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6-91,共16页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判断中以刑事违法为核心来展开,重视刑法对于行政违法判断的制约与限定。在考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证券业务时,需要把握四个要点:相应业务有无采取或变相采取证券化的方式,是否属于涉众型的证券业务,是否属于核心的证券业务,以及上下游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证券犯罪。从出罪的角度而言,以下情形不能成立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为未采取证券形式的P2P借贷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同时满足将股份拆细、以股票的形式与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要件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等非核心领域的证券业务的;上下游环节的相关主体从事的是合法证券业务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证券业务 经营对象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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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3
作者 郭小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7-63,共7页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或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害人身权犯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需根据抛掷物品性质和可能发生的结果确定所涉罪名,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类型化 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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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界分
4
作者 郭泽强 王宣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9-79,共11页
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量大幅上升。引发这一趋势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未能妥善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学界有关上述两罪名的区分标准存在时间标准说、构成要件说、查证程度说三种理论学... 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量大幅上升。引发这一趋势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未能妥善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学界有关上述两罪名的区分标准存在时间标准说、构成要件说、查证程度说三种理论学说,这三种学说均只关注了两罪在某一方面的差异,并仅针对特定方面提出区分标准,难以解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问题。要实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有效界分,需坚持以符合构成要件作为形式标准,以罪名保护法益为实质标准,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评价标准,并以疑罪唯轻原则为证明标准的综合区分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客观相统一 疑罪唯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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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法益视角下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分析与规范适用
5
作者 廖兴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1-131,共11页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罪名和民事侵权之间的界分提供依据。一方面,基于双层法益指引,对行为要件、高空、情节严重、主观故意等构成要件予以实质性解释。另一方面,将高空抛物罪第2款视为想象竞合,结合已有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理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与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双层法益 情节严重 想象竞合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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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对象过度形式化的反思
6
作者 马跃然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10期20-29,共10页
我国犯罪论体系以及司法现状虽承认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价值判断,但存在对犯罪对象采用过度形式化的看待方式。犯罪对象过度形式化现象最终导致了构成要件间扩张与限缩的不统一矛盾,并引起了犯罪对象内部的体系不协调。犯罪对象不仅具... 我国犯罪论体系以及司法现状虽承认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价值判断,但存在对犯罪对象采用过度形式化的看待方式。犯罪对象过度形式化现象最终导致了构成要件间扩张与限缩的不统一矛盾,并引起了犯罪对象内部的体系不协调。犯罪对象不仅具备物本逻辑性质,更具有价值判断性质,并且犯罪对象的价值判断优于形式的物本逻辑性质。对犯罪对象过度形式化的改良需要弥合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过度分离,维护犯罪对象相对独立的性质,践行机能主义的实质判断解释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对象 过度形式化 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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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扩张的反思与限缩
7
作者 潘文戈 史立梅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10-121,共12页
为了依法打击借助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但在司法适用中,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司法扩张现象。主观要件“明知”在实务中被扩张为“应当知道”甚至“可能知道”。客观要件的“帮助”行为在... 为了依法打击借助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但在司法适用中,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司法扩张现象。主观要件“明知”在实务中被扩张为“应当知道”甚至“可能知道”。客观要件的“帮助”行为在实务中被扩张至对从犯、胁从犯乃至对帮助者行为的帮助,“帮助”对象被扩张至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帮助。入罪标准“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仅对数额作出规定或判断,而缺乏对“情节严重”进行实质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扩张易使帮信罪沦为互联网时代的口袋罪,也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应对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加以限缩。“主观明知”宜理解为“明确知道”,并通过主客观综合认定来确定“明确知道”。“客观帮助”宜限定为对正犯的帮助,且正犯必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或至少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宜在客观数额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考量因素,且实务认定亦需基于综合标准,同时“情节严重”的出罪通道也必须畅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质出罪 主观明知 客观帮助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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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误区及匡正
8
作者 单佳 梁腾腾 《南海法学》 2024年第3期43-54,共12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该罪的司法适用存在对“主观明知”的判定随意,不能正确理解帮信罪中“犯罪”一词的含义,对“情节严重”的说理不充分,与相关罪名特别是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竞合问题突出等困境。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该罪的司法适用存在对“主观明知”的判定随意,不能正确理解帮信罪中“犯罪”一词的含义,对“情节严重”的说理不充分,与相关罪名特别是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竞合问题突出等困境。为匡正适用误区,应在“包含说”基础上进一步界定“明知”的认定标准,确定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只需符合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基于限缩目的细化司法解释、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和通过强制说理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坚持帮信罪和掩隐罪应当排他适用并应继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等,以促进本罪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推动相关网络犯罪的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情节严重 主客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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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争议问题的法教义学阐释——基于客观解释与实质解释的立场
9
作者 王超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54-62,共9页
“可能的语义”是指法条中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律用语可能的语义;对串通投标报价的解释,不能超出“投标报价”可能的语义和社会一般公众的可接受程度。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并非仅限于《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招标人、投标人,而是指招投标... “可能的语义”是指法条中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律用语可能的语义;对串通投标报价的解释,不能超出“投标报价”可能的语义和社会一般公众的可接受程度。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并非仅限于《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招标人、投标人,而是指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人。串通投标罪是必要的共犯,对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人可以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分主从犯。事后补标行为要区分情况认定,“共谋型”先施工后补标行为,原则上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动型”先施工后补标行为,投标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招标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操纵招投标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对应当招标而采取询价方式的要区分情况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 客观解释 实质解释 必要的共犯 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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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走私洗钱犯罪中买卖走私货物、物品行为的定性分析
10
作者 吕梅青 张显武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6-42,共7页
走私犯罪作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七大上游犯罪之一,涉及货物和资金的跨国流动,易成为洗钱犯罪的高发区和重灾区。涉走私洗钱犯罪,犯罪行为人买卖走私货物、物品,将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犯罪所得转为货币形式,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分析买卖走... 走私犯罪作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七大上游犯罪之一,涉及货物和资金的跨国流动,易成为洗钱犯罪的高发区和重灾区。涉走私洗钱犯罪,犯罪行为人买卖走私货物、物品,将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犯罪所得转为货币形式,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分析买卖走私货物、物品的行为定性,应根据“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即销售行为已被上游犯罪评价过,不再单独评价;销售行为未被上游犯罪评价,可以构成洗钱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犯罪 犯罪对象 自洗钱 他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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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理论下高空抛物法律治理模式之再完善
11
作者 王振宇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4-82,共9页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思路等因素影响,协同治理模式拘泥于各部门法的个别优化,缺乏对协同观念与方案的理论关照,从而导致不同部门法之间各自为政且相互掣肘。鉴此,宜从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展开反思与完善,以协同共治理念为指引,妥善确定各部门法治理的逻辑关系及其效力范围。具体而言,一要强调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限制适用;二要推动高空抛物防治义务向公法属性回归,构建行政机关主导的多层次救助体系;三需对“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保持谦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可能加害人 高空抛物罪 协同治理模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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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治法益观下“不作为诈骗”的保证人地位分析
12
作者 朱家鑫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0-44,共5页
从只考虑法益客观侧面的传统观点来分析不作为诈骗并不全面,需要转向个人自治的法益观,考虑诈骗罪法益的主观“自治”侧面。“自治”的范围要分别受到社会效率与安全、主体相互间自由价值辩证统一的约束。为满足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性评价... 从只考虑法益客观侧面的传统观点来分析不作为诈骗并不全面,需要转向个人自治的法益观,考虑诈骗罪法益的主观“自治”侧面。“自治”的范围要分别受到社会效率与安全、主体相互间自由价值辩证统一的约束。为满足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性评价与区分民刑诈骗的要求,可以采取危险来源控制说的立场,将内容限于能对受骗人造成损失且难以救济作为基础事实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法益 不作为犯 保证人地位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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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公开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二元标准之提倡
13
作者 蔡士林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23,共13页
在Web3.0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直接驱动力,而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保护自然成为刑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立法上的区分性保护使得行为本身的刑法定性跨越两个犯罪圈,人为地制造出法律适用障碍。侵犯公民... 在Web3.0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直接驱动力,而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保护自然成为刑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立法上的区分性保护使得行为本身的刑法定性跨越两个犯罪圈,人为地制造出法律适用障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适用上存在口袋化趋势、司法解释碎片化严重、主观目的无法清晰判定等问题。当前的刑法保护模式分为两类即客观技术保护模式和主观目的保护模式。在我国,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应当构建以客观公开标准为主、合目的性标准为辅的二元标准。客观公开标准强调公开且具有可访问性作为不法性判定的依据,合目的性标准主张数据处理行为应当符合具体数据犯罪立法的目的和社会相当性理论;前者重点在于入罪判定,后者重点在于罪数与量刑的评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元标准 客观公开标准 合目的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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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下高空抛物罪的扩张与限制
14
作者 张亚飞 辛孟春 《德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3-29,共7页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探索限制高空抛物罪扩张新路径:一是程序法方向的“高空抛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实体法方向的“民刑行分层共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高空抛物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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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三元划分下的财产性利益个别研究——以盗窃罪为例
15
作者 李玉柳 《法大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36-147,共12页
对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罪的行为对象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概念混淆和理论误解。将行为对象划分为用语行为对象、要件行为对象、实际行为对象,有助于在提升刑法解释的灵活性的同时捍卫罪刑法定原则。对财产性利益进行“单个引入、单个... 对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罪的行为对象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概念混淆和理论误解。将行为对象划分为用语行为对象、要件行为对象、实际行为对象,有助于在提升刑法解释的灵活性的同时捍卫罪刑法定原则。对财产性利益进行“单个引入、单个分析”,能够避免过去“先定义引入、后统一分析”的研究范式的弊病。盗窃罪用语行为对象的标准是:具有管理可能性,具有价值性,被合法所有或享有;管理可能性包括事务管理可能性和物理管理可能性。盗窃罪要件行为对象的标准是:属于盗窃罪用语行为对象,具有占有可能,具有占有事实。占有可能包括事实占有和规范占有,占有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占有和被害人的占有。盗窃罪的秘密要件和违背被害人意愿要件一般不会对盗窃罪要件行为对象的框定产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物 财产性利益 行为对象 财产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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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立法:反思与应答 被引量:5
16
作者 孙道萃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3-72,共10页
网络基本法与专门法相继颁行,显著增厚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范体系。回顾网络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旨趣,兼顾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市场秩序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本质之界定范式,更吻合刑法保护的需求与立法修正的逻辑。有必要对损害商业信誉... 网络基本法与专门法相继颁行,显著增厚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范体系。回顾网络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旨趣,兼顾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市场秩序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本质之界定范式,更吻合刑法保护的需求与立法修正的逻辑。有必要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作出网络化修正,增设网络不正当竞争罪、破坏网络市场信用评价罪、网络经济市场垄断罪,但不宜只简单讨论增设涉业务犯罪立法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 规范供给 保护客体 网络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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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刑法思考 被引量:17
17
作者 李翔 旷银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4期78-91,共14页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本身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但无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该类作品的权利主体认定上,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使用者均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可以借鉴“孤儿作品”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将其拟制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著作财产权属性的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对象以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基于人工智能及其作品的特征,应排除《刑法》第217条第3至5项的适用;单一复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复制发行”应理解为“复制或复制且发行”,在侵犯人工智能作品犯罪中存在适用空间;在行为定性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刑事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犯罪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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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3
18
作者 宣刚 刘晓妍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101-110,共10页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观等问题。因此,以单因素和多变量相结合的实证分析结果为依据,以“抽象行为+具体情节”为逻辑出发点,才能构建起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基本规则与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标准认定 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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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1
19
作者 吴立志 曾小家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4-61,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的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在严惩涉信息网络犯罪的背景下,刑法作业线不断提前,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适用的现象。司法实践通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的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在严惩涉信息网络犯罪的背景下,刑法作业线不断提前,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适用的现象。司法实践通常采客观说立场,该立场在理论上具有合理之处,却不具备可操作性,仅因行为违反了规范而入罪,将使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过于宽泛,也使此罪与彼罪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实质出罪、合理分流治理。主观说不仅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亦可以合理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明晰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相较于客观说而言更具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立帮助行为 客观说 主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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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犯罪对象认定的误区与辨明
20
作者 梅锦 周羿辰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48-57,共10页
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的对象,在袭警罪的理解和适用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当下部分法院针对袭警罪犯罪对象的认定陷入了误区,即盲目追求没有明文规定的立法目的,而忽略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不当扩大了袭警罪犯罪对象的范围。究其... 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的对象,在袭警罪的理解和适用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当下部分法院针对袭警罪犯罪对象的认定陷入了误区,即盲目追求没有明文规定的立法目的,而忽略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不当扩大了袭警罪犯罪对象的范围。究其根源,与国内外辅警制度的差异性、辅警公务行为的特殊性、刑罚裁判结果的相似性等因素有着密切联系。在法律主体上,要对辅警身份进行规范理解,辨析辅警与人民警察身份的法律差别;在法益上,要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体系性指向,判断该罪保护的核心法益;在法条关系上,要明确拟制技术的适用局限,进而限定扩大解释的边界;在构成要件上,要分析该罪所涉现实案例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而判断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别。基于上述辨析的综合审视,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袭警罪 法益保护 犯罪对象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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