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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合同中个人信息处理)评注
被引量:
6
1
作者
彭飞荣
《法治研究》
2023年第3期132-147,共16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确立了合同订立与履行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其中,就“合同”的适用应限定于民事合同关系;“订立与履行中”可解释为从先合同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确立了合同订立与履行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其中,就“合同”的适用应限定于民事合同关系;“订立与履行中”可解释为从先合同义务中的“合同准备”到合同履行完毕这一全过程。主体要件“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作目的论限缩,个人信息主体需满足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双重要件。对“必需”的判定应当以合同目的作为判断基准,且禁止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直接作为合同目的,必要时可引入“场景理论”模型开展续造工作,结合合同类型、合同关系的内容以及基本目标,比照规范性文件、交易习惯等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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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第
13
条第
1
款第
2
项
必需
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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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合同中个人信息处理)评注
被引量:
6
1
作者
彭飞荣
机构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处
《法治研究》
2023年第3期132-147,共16页
基金
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资助的规划重点项目“算法商业秘密的法律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3GH07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人脸识别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1YJA820015)阶段性成果。
文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确立了合同订立与履行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其中,就“合同”的适用应限定于民事合同关系;“订立与履行中”可解释为从先合同义务中的“合同准备”到合同履行完毕这一全过程。主体要件“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作目的论限缩,个人信息主体需满足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双重要件。对“必需”的判定应当以合同目的作为判断基准,且禁止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直接作为合同目的,必要时可引入“场景理论”模型开展续造工作,结合合同类型、合同关系的内容以及基本目标,比照规范性文件、交易习惯等予以确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第
13
条第
1
款第
2
项
必需
合法性基础
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rticle
13
(1)
subparagraph
2
necessary
legitimacy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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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合同中个人信息处理)评注
彭飞荣
《法治研究》
202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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