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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清楚”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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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健 《专利代理》 2023年第2期96-101,共6页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非常重要。准确理解和运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于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判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时,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非常重要。准确理解和运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于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判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时,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来判断技术特征对技术方案的影响,必要时需从该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角度出发或通过检索并借助现有技术进行考虑,才能准确把握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26条第4 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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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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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中根 《红河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22-24,共3页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确立了侵权责任优先原则,这对于维护私人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侵权责任优先本质上涉及到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竞合问题。确立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因主要有:体现私权优先、实现法的价值、维护...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确立了侵权责任优先原则,这对于维护私人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侵权责任优先本质上涉及到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竞合问题。确立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因主要有:体现私权优先、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4 法律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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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研究 被引量:30
3
作者 王莲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2-112,共11页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商标法》第4 法律适用 商标恶意申请的认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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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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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秀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1-28,共8页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商标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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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问题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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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刘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53-58,共6页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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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价值定位与适用规则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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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今 卢结华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2期4-11,共8页
作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打击恶意抢注的重要条款,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制的是具有代理、代表等特定关系的商标抢注行为。从价值定位来看,其是商标法调整不同情形的抢注行为的重要一环,该定位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从体系... 作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打击恶意抢注的重要条款,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制的是具有代理、代表等特定关系的商标抢注行为。从价值定位来看,其是商标法调整不同情形的抢注行为的重要一环,该定位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从体系化的角度防止适用边界的重叠。从规范设计来看,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调整不同的特定关系,分别具有着不同的适用要求与法律效力。从具体适用来看,争议较大的是对特定关系的认定、对在先使用的判断,一方面,实践中的特定关系往往牵连着复杂的关系链条,这需要对所涉及的关系进行实质性把握,另一方面,面对第15条可能沦为一些竞争者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的现象,这需要审慎地对在先使用与在先权利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判断。面对第15条在理解和适用上的模糊与争议,有必要回归其规范目的和价值定位予以体系化考虑,以正确界定其适用边界,合理把握其适用要件,恰当发挥其应有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第15条 商标抢注 代理或代表关系 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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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与商标侵权认定之重构——以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1-2项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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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华 杨洵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48-55,共8页
我国《商标法》第57条采用逐项列举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和“造成其他损害”的兜底类型;其中,第57条第1项、第2项规定了两种基本类型。如何认识基于混淆可能性判定上述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不同观点。在上述第5... 我国《商标法》第57条采用逐项列举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和“造成其他损害”的兜底类型;其中,第57条第1项、第2项规定了两种基本类型。如何认识基于混淆可能性判定上述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不同观点。在上述第57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中,应当在认定为商标相同、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前提下适用推定混淆原则,允许行为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在第2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中,则应坚持将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作为前置要件,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最终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淆可能性 商标近似 商品类似 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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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商标法》修正案亟待澄清与完善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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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永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9-19,共11页
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历时十载,在需更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解决了一些当前商标制度中人们普遍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从商标实践的角度来看,此... 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历时十载,在需更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解决了一些当前商标制度中人们普遍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从商标实践的角度来看,此次《商标法》修正案仍未臻完善,有些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以避免在未来的商标实践过程中产生歧义,导致商标制度不能良好运作。通过总结《商标法》修正案中十二个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如,建议通过正在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修正案 商标制度 商标实践 条款的澄清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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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oles Played by the Staff and Workers' Representative Congress in the Formation of Work Regulations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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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明 Sun Yongmei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16年第1期152-163,共12页
Article 4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lays down the right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Representative Congress (SWRC) to deliberate on the formulation of (intra-enterprise) work regulations, but this has become a "s... Article 4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lays down the right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Representative Congress (SWRC) to deliberate on the formulation of (intra-enterprise) work regulations, but this has become a "soft"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judicial criteria for judging the validity of work regulations are in essence determined by the judge's judgment on their reasonableness. As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Chinese politics, economics and cultur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WRC that accompanied the market economy has not negated its value as an indigenous traditional resource. The SWRC does not just enjoy deliberative rights in the formation of regulations, as clearly specified in constitutional law, but also has rights under the law in local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Hence the system of work regulations is neither a unilateral decision on the part of management nor a contract, but rather an autonomous norm developed through the SWRC mechanism. Given the mandatory nature of Article 4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regulations will only be valid after they havegone through a democratic proces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normative system formation should endow the SWRC with greater rights and integrate it smoothly with the collective contract system to standardize collective labor relation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EGULATIONS democratic process Staff and Workers' Representative Congress (SWRC) article 4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原文传递
我国系列商标认定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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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琳 曾俊森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7期47-59,共13页
由于缺少系列商标认定规则,数个具有共同要素的引证商标在我国众多裁决中被直接视为系列商标,导致争议商标一旦包含相同的构成要素就被宣告无效。系列商标一经认定,数个商标之间就共享了知名度,构成混淆的可能性更高,因此认定系列商标... 由于缺少系列商标认定规则,数个具有共同要素的引证商标在我国众多裁决中被直接视为系列商标,导致争议商标一旦包含相同的构成要素就被宣告无效。系列商标一经认定,数个商标之间就共享了知名度,构成混淆的可能性更高,因此认定系列商标需要非常谨慎。只有相关消费者能将商标中的共同要素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相关商标才能被认定为系列商标。为解决系列商标认定问题,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需将混淆可能性纳入判定要件当中,在具体场景下综合共同要素的显著性、商标知名度以及相关的辅助因素认定系列商标。如果不符合系列商标的要求,必须以单个商标为基础考察争议商标是否构成混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列商标 家族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 混淆可能性 商标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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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干涉性法规的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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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寒雪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8年第3期66-73,共8页
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引入干涉性法规制度,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行使其在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由于第4条规定笼统模糊,干渉性法规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始终面临种种质疑。通过对商事领域强制性规范的适... 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引入干涉性法规制度,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行使其在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由于第4条规定笼统模糊,干渉性法规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始终面临种种质疑。通过对商事领域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依据、第4条中强制性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以及外国干涉性法规的适用空间三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剖析,并进一步分析其解决途径,继而论证《法律适用法》第4条视角下干涉性法规的识别标准,才能够为解决当前该制度存在的窒碍提供出路,发挥其限制意思自治、实现公正裁判、维护国家利益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涉性法规 识别标准 《法律适用法》第4 涉外商事规范 效力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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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案例探究——基于82例法院判决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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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其威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91-96,共6页
商标法历经四次修改,但对"不良影响"条款一直未做改动,这并非是立法缺陷。实践过程中,因"不良影响"的概念泛化使得判定主体倾向于将其作为兜底条款,但这种认识违背立法本意。实质而言,法院对"不良影响"... 商标法历经四次修改,但对"不良影响"条款一直未做改动,这并非是立法缺陷。实践过程中,因"不良影响"的概念泛化使得判定主体倾向于将其作为兜底条款,但这种认识违背立法本意。实质而言,法院对"不良影响"的认定,应坚持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并列的标准,不宜扩大影响范围。对于要素判断,应坚持标志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不应扩大到使用行为。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应区别特定权益人的利益,即使是侵犯相关公众利益,也可基于范围和影响等其他因素认定侵犯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第十条 不良影响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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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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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杰 《国际贸易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113-119,共7页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中,针对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美国最终共提出了3项指控。其中,核心指控是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著作权法》第...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中,针对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美国最终共提出了3项指控。其中,核心指控是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条是建立在保护我国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伯尔尼公约》,都认可国家基于公共秩序而采取某些措施的权利,因此,第4条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容质疑。美国的指控是建立在错误解释的基础之上,应该予以驳回。为有效地维护《著作权法》第4条的有效性,作为一种策略,我国有必要通过国际法院来寻求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争端 著作权法第4 公共秩序 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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