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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固定要求看我国《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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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君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年第4期30-40,共11页
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依据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或可以将其认定为类似电影作品,或可以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在擅自转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转播的是自己享有权利的画面,就不应该以其是被同步直播所以没有满... 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依据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或可以将其认定为类似电影作品,或可以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在擅自转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转播的是自己享有权利的画面,就不应该以其是被同步直播所以没有满足"固定"要求为理由而拒绝保护。即便按照类似电影作品是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或者录像制品是"首次固定的图像"的要求,只要体育赛事直播的画面被同步存储,也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类似电影作品或录像制品的定义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固定 出版 类似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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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作品的范围及权利归属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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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64-683,共20页
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7条用"视听作品"的名称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分别规定了著作权归属。前者著作... 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7条用"视听作品"的名称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分别规定了著作权归属。前者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后者则由制作者与作者约定。该规定是建立在有关"视听作品"的范围大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误解基础上的。它导致难以划分两类视听作品,同时"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对于潜在利用者而言将难以确定,因为约定将产生著作权归制作者、合作作者或其中特定合作作者的复杂可能性。此类视听作品的交易安全将由此受到损害,交易成本将不可避免地上升。建议将"其他视听作品"的范围局限于电子游戏的连续画面,同时认定潜在利用者有权信赖此类视听作品版权标识中标注的人就是权利人,以此减少修改后《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带来的负面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影作品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视听作品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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