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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研究
1
作者 劳东燕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9-68,共20页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泛化适用,有必要严格界定其构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机制的构建。经营行为系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是关于该罪法教义学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有这些共性特点:涉及经济领...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泛化适用,有必要严格界定其构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机制的构建。经营行为系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是关于该罪法教义学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有这些共性特点:涉及经济领域内的业务活动,指向的是业务内容而非业务方式;有直接或间接相对应的合法业务;行为蕴含的类型性风险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性质;经营行为本身构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应当体现经营性的面向。所谓的经营性,意指行为蕴含经济性利益,以出售商品或服务的环节为核心内涵,出于营利目的,并具有反复进行的意思。在非法经营罪有无未遂形态的问题上,司法实务界坚持的是否定论立场。否定论的立场缺乏合理性,是对经营行为过于宽泛的解读,是将该罪当作行为犯的结果。经营行为以销售环节为核心的特性,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犯罪未遂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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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主观违法要素吗?——主观违法要素论的谱系学考察
2
作者 何沛锡(译) 《法治社会》 2024年第4期115-126,共12页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内田文昭坚持传统的客观违法性论,同样否定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因为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并不一定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中山说受到诸多批判。因为固执地坚守客观违法性论,所以内田说也逐渐退出学术舞台。平野说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展。如今,面向实务的日本刑法理论已经不再关心“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一体系定位问题,而是更关心“如何才能准确认定法益侵害性”这一实务问题。重视问题性思考也是平野说能够发展至今的原因之一。在问题式思考的光芒下,“某某要素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种讨论模式实际上已经不再具有任何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违法要素 结果无价值 未遂故意 体系性地位 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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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未必的危险 被引量:2
3
作者 曾文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6-33,共18页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包括具体危险、抽象危险等),指行为与现实出现的法益实际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上的高度盖然性。达至既遂的未必的危险是一种法律评价,以凭借人类认知能力无法查明法益状况这一“行为时”确定的事实为前提,超出了有利被告原则的射程。未必的危险犯在类型上包括行为时无法查明法益本身事实上是否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是否被有效放弃(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是否保护了更加优越利益(如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三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必的危险 未遂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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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犯罪形态之辨正 被引量:2
4
作者 王志祥 吴占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29-33,共5页
危险犯是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 ,这本是学界通行的见解。但近年来众多论者对此通说提出质疑。
关键词 危险犯 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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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 被引量:22
5
作者 赵秉志 《北方法学》 2008年第1期72-86,共15页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犯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的观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犯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犯与不能犯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能犯 未遂犯 不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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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的着手 被引量:7
6
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2期129-142,共14页
"实行的着手"的判断标准应采取实质的客观说,只要从实质的角度来看存在法益侵害之具体危险性,该阶段即成立未遂犯。而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是这种具体危险性的判断材料之一。具体而言,在间接正犯与隔离犯的场合,主张在出现... "实行的着手"的判断标准应采取实质的客观说,只要从实质的角度来看存在法益侵害之具体危险性,该阶段即成立未遂犯。而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是这种具体危险性的判断材料之一。具体而言,在间接正犯与隔离犯的场合,主张在出现了结果发生之具体危险性的阶段始成立未遂犯的"结果说"更为妥当;对于构成要件上要求必须是通过特定手段而引起既遂结果的结合犯而言,不以实际开始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手段、方法为必要,只要存在实际实施这种手段、方法的危险性即可肯定实行的着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着手 未遂犯 间接正犯 隔离犯 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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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范围扩张与类型修正 被引量:4
7
作者 吴情树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5-55,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其犯罪形态与罪过形式必须重新解释。其中,犯罪形态是由"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所决定,因此,其犯罪形态必须结合司法解释就"...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其犯罪形态与罪过形式必须重新解释。其中,犯罪形态是由"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所决定,因此,其犯罪形态必须结合司法解释就"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污染标准功能定位的问题上,"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既遂标准,而不是单纯的入罪标准,没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的污染环境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未遂,这就必须扩大污染环境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在刑法典不特别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情况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类型以及处罚体系必须重新确定,以实现环境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提前化,从而更有利、更全面地保护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标准 环境法益 污染环境罪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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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定罪分歧研究 被引量:7
8
作者 刘刚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27-31,共5页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检察院与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定罪问题存在分歧。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应从"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上进行判定,尊重人们生活及司法实践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认知。对于偷中有骗、骗中有偷的案件,应以财...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检察院与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定罪问题存在分歧。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应从"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上进行判定,尊重人们生活及司法实践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认知。对于偷中有骗、骗中有偷的案件,应以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是否因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对财物进行"转移占有"意义上的处分来进行判定。盗窃罪未遂应仅限于盗窃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场合,否则虽属于盗窃行为,但不能定盗窃(未遂)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分歧 抢夺罪 诈骗罪 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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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故意犯罪阶段形态之比较研究 被引量:3
9
作者 赵国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2-19,共8页
对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进行比较研究, 有助于推动两地之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关于故意犯罪阶段形态的理论及其相关规定方面, 两地刑法主要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之概念及其处罚以及犯罪中止的表现形式等三方面存在差... 对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进行比较研究, 有助于推动两地之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关于故意犯罪阶段形态的理论及其相关规定方面, 两地刑法主要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之概念及其处罚以及犯罪中止的表现形式等三方面存在差异。在上述几个方面,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是各有千秋, 各有优劣, 实有相互取长补短之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地刑法 澳门刑法 故意犯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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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未遂的罪与罚 被引量:3
10
作者 梅传强 陈荣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5期56-64,共9页
《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遵守,盗窃罪未遂在实践中分为可罚的盗窃未遂和不可罚的盗窃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有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及印象理论。犯罪未遂通常并不能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考... 《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遵守,盗窃罪未遂在实践中分为可罚的盗窃未遂和不可罚的盗窃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有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及印象理论。犯罪未遂通常并不能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考虑犯罪未遂与行为未遂概念的区别。对盗窃未遂处罚规则应当进行重构,不可罚的盗窃未遂应限定在未达到法定数额之盗窃未遂、指向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盗窃未遂,以及情节轻微的扒窃未遂三种情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之未遂原则上可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未遂 客观未遂 印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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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毒品犯罪的“宽”与“严” 被引量:16
11
作者 李邦友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6年第6期34-38,共5页
近年来打击毒品犯罪中存在的忽视人权保护的现象。这些现象包括:侦破毒品犯罪中存在的“特情引诱”问题、认定毒品犯罪中以“推定明知”代替“明知”的认定问题、将毒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认定为完成形态、随意估计毒品数量、死刑过多,出... 近年来打击毒品犯罪中存在的忽视人权保护的现象。这些现象包括:侦破毒品犯罪中存在的“特情引诱”问题、认定毒品犯罪中以“推定明知”代替“明知”的认定问题、将毒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认定为完成形态、随意估计毒品数量、死刑过多,出现认定范围“宽”而处刑“严”的问题。惩治毒品犯罪应科学、合法,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兼顾人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特情引诱 未完成形态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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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及竞合 被引量:3
12
作者 张平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3期95-101,共7页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因都属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在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再者,在某种特定的场合,这两种犯罪形态又会出现竞合现象。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形态性质的界定问题,一般来说,认定...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因都属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在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再者,在某种特定的场合,这两种犯罪形态又会出现竞合现象。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形态性质的界定问题,一般来说,认定为犯罪中止较为妥当,但这样处理并不完全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实际上,此情形的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准中止犯,其性质的界定问题最终也只有通过立法途径才能彻底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异同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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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 被引量:1
13
作者 常磊 贾丽丽 《沈阳大学学报》 CAS 2008年第4期42-45,59,共5页
对我国《刑法》中的"盗窃未遂"进行了分析,认为盗窃未遂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未遂行为的判断标准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情节这三个方面来考虑。盗窃目标数额巨大,一年内实施3次以上,且非危害性不大、小偷... 对我国《刑法》中的"盗窃未遂"进行了分析,认为盗窃未遂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未遂行为的判断标准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情节这三个方面来考虑。盗窃目标数额巨大,一年内实施3次以上,且非危害性不大、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应以盗窃未遂定罪,且都可以独立作为盗窃未遂的判断标准,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即可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未遂 刑事责任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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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既未遂形态认定研究 被引量:6
14
作者 金泽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80-94,共15页
分析229份涉走私未遂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判决难点问题集中,相互矛盾明显。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存在一定的行为过程,犯罪的本质也应贯彻于犯罪认定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犯罪过程... 分析229份涉走私未遂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判决难点问题集中,相互矛盾明显。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存在一定的行为过程,犯罪的本质也应贯彻于犯罪认定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也可通过法益侵害程度来考察。走私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根据走私的形式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准可以区分和细化,进而区别认定它们的既未遂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犯罪 既遂 未遂 法益侵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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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之犯罪形态议——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为切入点 被引量:3
15
作者 姜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1期116-119,共4页
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时候如何认定犯罪的形态更具有重要意义。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的认定分歧也导致此问题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标准... 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时候如何认定犯罪的形态更具有重要意义。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的认定分歧也导致此问题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都很难在实践中起到统一作用,从法益的侵犯、主客观相统一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司法实践来看,采取相对的双标准说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 基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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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未遂疑难问题探讨 被引量:4
16
作者 陈洪兵 周春荣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26-29,共4页
从客观的违法论的立场看,涉及生命等重大法益的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也具有科处刑罚的必要性。我国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讨论既未遂的问题时,必须确定我们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进行讨论这一前提,否则,国外相关的研究成... 从客观的违法论的立场看,涉及生命等重大法益的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也具有科处刑罚的必要性。我国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讨论既未遂的问题时,必须确定我们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进行讨论这一前提,否则,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搬到我国后,可能就是南橘北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既遂 未遂 犯罪成立 应然 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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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 被引量:14
17
作者 吴丙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44-49,共6页
危险犯既遂标准的确定是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的核心。从危险犯的构成特征看 ,危险犯的既遂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后 ,行为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状态 ,以致使该危险状态脱离行为人自力控制而使受保护法益产生具... 危险犯既遂标准的确定是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的核心。从危险犯的构成特征看 ,危险犯的既遂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后 ,行为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状态 ,以致使该危险状态脱离行为人自力控制而使受保护法益产生具体危险的犯罪停止形态。以此为基础 ,对有关危险犯未遂的一些问题和危险犯中止的认定标准应作新的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停止形态 既遂 未遂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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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 被引量:2
18
作者 彭文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6-14,共9页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蕴含的逻辑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不应为既遂模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了宽泛的法定刑,应当包含未完成形态处罚在内;我国刑法分则有关预备犯与过失...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蕴含的逻辑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不应为既遂模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了宽泛的法定刑,应当包含未完成形态处罚在内;我国刑法分则有关预备犯与过失犯的立法例表明其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非既遂模式不会对犯罪停止形态定罪量刑造成影响。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为既遂模式带来的困惑:不利于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会冲击犯罪构成及犯罪既遂的基本原理;导致对未遂犯等的定罪量刑失去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既遂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 预备犯 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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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刑法中犯罪未遂比较研究 被引量:1
19
作者 姚兵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60-65,共6页
内地刑法将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香港刑法则视未遂罪为"不完整的犯罪"。在犯罪未遂的构成上,内地刑法注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香港刑法惩罚未遂罪的根据在于犯罪企图。从犯罪未遂的认定来看,内地刑法综合考虑主客观两... 内地刑法将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香港刑法则视未遂罪为"不完整的犯罪"。在犯罪未遂的构成上,内地刑法注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香港刑法惩罚未遂罪的根据在于犯罪企图。从犯罪未遂的认定来看,内地刑法综合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香港刑法则有不同的标准。就犯罪未遂的处罚而言,无论在处罚范围还是处罚程度上,香港刑法都要严于内地刑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未遂 实行行为 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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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易物”新型受贿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被引量:2
20
作者 王燕玲 王英军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35-38,共4页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掩盖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行为,采用了更为隐蔽的方法和手段,特别是以低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置换高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更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新动向。对于这种"以物易物"的行为应...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掩盖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行为,采用了更为隐蔽的方法和手段,特别是以低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置换高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更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新动向。对于这种"以物易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如何计算置换房屋的具体数额以及如何认定"以物易物"这种新型受贿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均显得格外的迫切和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易物 受贿 数额 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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