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研究 被引量:5
1
作者 刘斌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第2期108-110,共3页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一直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理论争议。从司法实践看,转化型抢劫罪的预备行为有存在的可能,但是对于这种预备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抢劫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在满足时间、自动性、有效性三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转...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一直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理论争议。从司法实践看,转化型抢劫罪的预备行为有存在的可能,但是对于这种预备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抢劫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在满足时间、自动性、有效性三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罪可以成立中止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应以是否最终取得财物作为标准,但对于具有加重构成的转化型抢劫罪,只要具备加重构成要件,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罪 预备犯 中止犯 未遂犯
下载PDF
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 被引量:1
2
作者 顾文达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7-13,共7页
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学术探讨也只是观点聚讼。未遂是既遂的反面,明确了既遂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明确了未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更是罪刑均衡与量刑统一的重要尺度。从国... 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学术探讨也只是观点聚讼。未遂是既遂的反面,明确了既遂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明确了未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更是罪刑均衡与量刑统一的重要尺度。从国内外刑事立法及理论观点对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的博弈与比较来看,应当认为肯定说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我国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事后抢劫结果犯的性质以及刑罚目的等方面来看,明确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无论是对于犯罪的预防还是公正的审判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事后抢劫的法益侵害双重性与法律拟制性决定了其在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应当与普通抢劫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抢劫 未遂形态 理论证成 认定标准
下载PDF
事后抢劫罪若干问题刍议 被引量:1
3
作者 徐洋洋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62-69,共8页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抢劫罪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承继的共犯 未遂 潜在的实行行为
下载PDF
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及其认定
4
作者 金泽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47-52,共6页
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具有相同性质的法益侵害特征,它们都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且区分的标准不应该有本质上的差异。转化型抢劫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性质的转化,不能把转化型抢劫的"着手实行"提前到转化前的行为。转... 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具有相同性质的法益侵害特征,它们都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且区分的标准不应该有本质上的差异。转化型抢劫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性质的转化,不能把转化型抢劫的"着手实行"提前到转化前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同样是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后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其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罪 未遂形态 认定
下载PDF
我国刑法分则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 被引量:2
5
作者 彭文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6-14,共9页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蕴含的逻辑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不应为既遂模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了宽泛的法定刑,应当包含未完成形态处罚在内;我国刑法分则有关预备犯与过失...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蕴含的逻辑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不应为既遂模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了宽泛的法定刑,应当包含未完成形态处罚在内;我国刑法分则有关预备犯与过失犯的立法例表明其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非既遂模式不会对犯罪停止形态定罪量刑造成影响。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为既遂模式带来的困惑:不利于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会冲击犯罪构成及犯罪既遂的基本原理;导致对未遂犯等的定罪量刑失去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既遂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 预备犯 过失犯
下载PDF
论准抢劫罪的未遂——基于刑法第269条的分析
6
作者 李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9-25,共7页
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罪名界定为准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是基于学术严谨性的需要;从行为犯理论、法律拟制、罪行相适应原则以及准抢劫罪独有的犯罪构成等角度多方面考量,肯定准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有强大的理论根基;在实行行为与着手分... 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罪名界定为准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是基于学术严谨性的需要;从行为犯理论、法律拟制、罪行相适应原则以及准抢劫罪独有的犯罪构成等角度多方面考量,肯定准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有强大的理论根基;在实行行为与着手分离的理论基础上探寻准抢劫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才是相对合理的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抢劫罪 未遂 实行行为 着手
下载PDF
论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
7
作者 肖扬宇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4期69-73,共5页
在我国,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之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必要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集团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都属于必要首要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可以分为必要首要分子和任意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是一个... 在我国,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之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必要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集团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都属于必要首要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可以分为必要首要分子和任意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可以按必要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和任意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的分类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首要分子 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下载PDF
论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
8
作者 荆培才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46-49,共4页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
下载PDF
保险诈骗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9
作者 李会彬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93-96,共4页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定只是提示性条款。本罪未遂形态的判定,应采用实质客观说的观点。而对本罪罪数形态的判断,应根据《刑法》条文的不同规定以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综合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诈骗 主体范围 未遂形态 罪数形态
下载PDF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犯罪未遂的认定 被引量:1
10
作者 杜辉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3期93-94,共2页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三个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不满 5万元 ,但货值在 15万元以上的 ,构成犯罪未遂。生产、销售假药或生...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三个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不满 5万元 ,但货值在 15万元以上的 ,构成犯罪未遂。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货物未进入流通领域的 ,构成犯罪未遂。这三种未遂犯的法条竞合的解决同样要适用刑法第 14 9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犯罪未遂 司法认定 法条竞合 犯罪构成
下载PDF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严重情节”的认定——《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评介 被引量:1
11
作者 俞风雷 姚梦媛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4期10-20,共11页
2023年1月18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四条围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情节方面认定问题作细化尝试。该条在有助于明晰“严重情节”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仍存在体系化思维... 2023年1月18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四条围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情节方面认定问题作细化尝试。该条在有助于明晰“严重情节”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仍存在体系化思维不足、评价要素过少、量刑规则不统一等问题。“严重情节”作为客观构成要件,与“违法所得数额”作同类解释。应将“严重情节”的评价要素扩宽至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侵权数量等多维度综合评价机制,并注意区分违法所得数额与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明确“严重情节”与“特别严重情节”均存在既未遂并存形态,其量刑规则遵从文义解释,不可断章取义或肆意造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严重情节 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金额 违法所得数额 未遂形态
下载PDF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恐惧必要说”之证伪及其出路 被引量:10
12
作者 蔡桂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4期87-93,共7页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认的对话者的表述模式。同时,它也难以说明被勒索者是法人和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形。敲诈勒索行为人采用危及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胁迫手段,侵犯的是对方转移财产的意思之形成过程不受他人强迫的自由。应当放弃"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改采"意思形成自由受侵犯说"。仅仅侵犯"意思形成之自由",尚无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其既遂之时点,仍然在于财产损失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恐惧 意思形成自由 犯罪的既遂和未遂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