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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研究
被引量:
5
1
作者
刘斌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第2期108-110,共3页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一直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理论争议。从司法实践看,转化型抢劫罪的预备行为有存在的可能,但是对于这种预备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抢劫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在满足时间、自动性、有效性三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转...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一直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理论争议。从司法实践看,转化型抢劫罪的预备行为有存在的可能,但是对于这种预备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抢劫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在满足时间、自动性、有效性三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罪可以成立中止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应以是否最终取得财物作为标准,但对于具有加重构成的转化型抢劫罪,只要具备加重构成要件,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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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罪
预备犯
中止犯
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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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
被引量:
1
2
作者
顾文达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7-13,共7页
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学术探讨也只是观点聚讼。未遂是既遂的反面,明确了既遂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明确了未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更是罪刑均衡与量刑统一的重要尺度。从国...
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学术探讨也只是观点聚讼。未遂是既遂的反面,明确了既遂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明确了未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更是罪刑均衡与量刑统一的重要尺度。从国内外刑事立法及理论观点对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的博弈与比较来看,应当认为肯定说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我国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事后抢劫结果犯的性质以及刑罚目的等方面来看,明确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无论是对于犯罪的预防还是公正的审判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事后抢劫的法益侵害双重性与法律拟制性决定了其在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应当与普通抢劫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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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事后抢劫
未遂形态
理论证成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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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事后抢劫罪若干问题刍议
被引量:
1
3
作者
徐洋洋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62-69,共8页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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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事后抢劫罪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承继的共犯
未遂
潜在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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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及其认定
4
作者
金泽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47-52,共6页
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具有相同性质的法益侵害特征,它们都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且区分的标准不应该有本质上的差异。转化型抢劫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性质的转化,不能把转化型抢劫的"着手实行"提前到转化前的行为。转...
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具有相同性质的法益侵害特征,它们都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且区分的标准不应该有本质上的差异。转化型抢劫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性质的转化,不能把转化型抢劫的"着手实行"提前到转化前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同样是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后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其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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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罪
未遂形态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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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我国刑法分则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
被引量:
2
5
作者
彭文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6-14,共9页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蕴含的逻辑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不应为既遂模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了宽泛的法定刑,应当包含未完成形态处罚在内;我国刑法分则有关预备犯与过失...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蕴含的逻辑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不应为既遂模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了宽泛的法定刑,应当包含未完成形态处罚在内;我国刑法分则有关预备犯与过失犯的立法例表明其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非既遂模式不会对犯罪停止形态定罪量刑造成影响。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为既遂模式带来的困惑:不利于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会冲击犯罪构成及犯罪既遂的基本原理;导致对未遂犯等的定罪量刑失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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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既遂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
预备犯
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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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准抢劫罪的未遂——基于刑法第269条的分析
6
作者
李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9-25,共7页
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罪名界定为准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是基于学术严谨性的需要;从行为犯理论、法律拟制、罪行相适应原则以及准抢劫罪独有的犯罪构成等角度多方面考量,肯定准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有强大的理论根基;在实行行为与着手分...
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罪名界定为准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是基于学术严谨性的需要;从行为犯理论、法律拟制、罪行相适应原则以及准抢劫罪独有的犯罪构成等角度多方面考量,肯定准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有强大的理论根基;在实行行为与着手分离的理论基础上探寻准抢劫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才是相对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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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准抢劫罪
未遂
实行行为
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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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
7
作者
肖扬宇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4期69-73,共5页
在我国,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之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必要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集团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都属于必要首要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可以分为必要首要分子和任意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是一个...
在我国,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之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必要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集团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都属于必要首要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可以分为必要首要分子和任意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可以按必要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和任意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的分类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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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首要分子
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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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
8
作者
荆培才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46-49,共4页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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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唆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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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保险诈骗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9
作者
李会彬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93-96,共4页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定只是提示性条款。本罪未遂形态的判定,应采用实质客观说的观点。而对本罪罪数形态的判断,应根据《刑法》条文的不同规定以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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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诈骗
主体范围
未遂形态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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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犯罪未遂的认定
被引量:
1
10
作者
杜辉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3期93-94,共2页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三个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不满 5万元 ,但货值在 15万元以上的 ,构成犯罪未遂。生产、销售假药或生...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三个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不满 5万元 ,但货值在 15万元以上的 ,构成犯罪未遂。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货物未进入流通领域的 ,构成犯罪未遂。这三种未遂犯的法条竞合的解决同样要适用刑法第 14 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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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犯罪未遂
司法认定
法条竞合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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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严重情节”的认定——《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评介
被引量:
1
11
作者
俞风雷
姚梦媛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4期10-20,共11页
2023年1月18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四条围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情节方面认定问题作细化尝试。该条在有助于明晰“严重情节”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仍存在体系化思维...
2023年1月18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四条围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情节方面认定问题作细化尝试。该条在有助于明晰“严重情节”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仍存在体系化思维不足、评价要素过少、量刑规则不统一等问题。“严重情节”作为客观构成要件,与“违法所得数额”作同类解释。应将“严重情节”的评价要素扩宽至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侵权数量等多维度综合评价机制,并注意区分违法所得数额与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明确“严重情节”与“特别严重情节”均存在既未遂并存形态,其量刑规则遵从文义解释,不可断章取义或肆意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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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严重情节
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金额
违法所得数额
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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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恐惧必要说”之证伪及其出路
被引量:
10
12
作者
蔡桂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4期87-93,共7页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认的对话者的表述模式。同时,它也难以说明被勒索者是法人和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形。敲诈勒索行为人采用危及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胁迫手段,侵犯的是对方转移财产的意思之形成过程不受他人强迫的自由。应当放弃"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改采"意思形成自由受侵犯说"。仅仅侵犯"意思形成之自由",尚无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其既遂之时点,仍然在于财产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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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恐惧
意思形成自由
犯罪的既遂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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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研究
被引量:
5
1
作者
刘斌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第2期108-110,共3页
文摘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一直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理论争议。从司法实践看,转化型抢劫罪的预备行为有存在的可能,但是对于这种预备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抢劫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在满足时间、自动性、有效性三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罪可以成立中止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应以是否最终取得财物作为标准,但对于具有加重构成的转化型抢劫罪,只要具备加重构成要件,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既遂。
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罪
预备犯
中止犯
未遂犯
Keywords
trans
form
ed robbery
preparation
form
discontinue
form
attempt form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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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
被引量:
1
2
作者
顾文达
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7-13,共7页
文摘
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学术探讨也只是观点聚讼。未遂是既遂的反面,明确了既遂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明确了未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更是罪刑均衡与量刑统一的重要尺度。从国内外刑事立法及理论观点对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的博弈与比较来看,应当认为肯定说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我国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事后抢劫结果犯的性质以及刑罚目的等方面来看,明确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无论是对于犯罪的预防还是公正的审判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事后抢劫的法益侵害双重性与法律拟制性决定了其在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应当与普通抢劫保持一致。
关键词
事后抢劫
未遂形态
理论证成
认定标准
Keywords
robbery after the event
attempt
ed
form
theoretical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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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事后抢劫罪若干问题刍议
被引量:
1
3
作者
徐洋洋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62-69,共8页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201421003)
文摘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关键词
事后抢劫罪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承继的共犯
未遂
潜在的实行行为
Keywords
later robbery age for relative criminal responsibity inherited complicity
attempt
ed
form
of crime potential implement behavior
分类号
DF625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及其认定
4
作者
金泽刚
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47-52,共6页
文摘
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具有相同性质的法益侵害特征,它们都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且区分的标准不应该有本质上的差异。转化型抢劫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性质的转化,不能把转化型抢劫的"着手实行"提前到转化前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同样是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后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其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
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罪
未遂形态
认定
Keywords
converted robbery,
attempt
ed
form
, affirmation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刑法分则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
被引量:
2
5
作者
彭文华
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处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6-14,共9页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批特别资助项目(201104261)
文摘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蕴含的逻辑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不应为既遂模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了宽泛的法定刑,应当包含未完成形态处罚在内;我国刑法分则有关预备犯与过失犯的立法例表明其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非既遂模式不会对犯罪停止形态定罪量刑造成影响。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为既遂模式带来的困惑:不利于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会冲击犯罪构成及犯罪既遂的基本原理;导致对未遂犯等的定罪量刑失去法律依据。
关键词
犯罪既遂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
预备犯
过失犯
Keywords
completion of a crime
unfinished
form
of a crime
attempt
ed crime
preparatory crime
negligent crime
分类号
D924.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准抢劫罪的未遂——基于刑法第269条的分析
6
作者
李涛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9-25,共7页
文摘
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罪名界定为准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是基于学术严谨性的需要;从行为犯理论、法律拟制、罪行相适应原则以及准抢劫罪独有的犯罪构成等角度多方面考量,肯定准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有强大的理论根基;在实行行为与着手分离的理论基础上探寻准抢劫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才是相对合理的做法。
关键词
准抢劫罪
未遂
实行行为
着手
Keywords
quasi-robbery
attempt
ed
form
perpetrating act
attempt
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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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
7
作者
肖扬宇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4期69-73,共5页
文摘
在我国,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之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必要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集团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都属于必要首要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可以分为必要首要分子和任意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可以按必要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和任意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的分类进行分析。
关键词
首要分子
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Keywords
Ringleader
Cessation
form
Crime Committed
Criminal
attempt
Crime in Preparation
Criminal Suspension
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
8
作者
荆培才
机构
唐山学院文法系
出处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46-49,共4页
文摘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关键词
教唆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
Keywords
instigation to crime
form
of discontinued crime
attempt
ed crime
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保险诈骗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9
作者
李会彬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处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93-96,共4页
文摘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定只是提示性条款。本罪未遂形态的判定,应采用实质客观说的观点。而对本罪罪数形态的判断,应根据《刑法》条文的不同规定以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综合判定。
关键词
保险诈骗
主体范围
未遂形态
罪数形态
Keywords
insurance fraud
subject scope
attempt
ed offense
crime number
form
分类号
D91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犯罪未遂的认定
被引量:
1
10
作者
杜辉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3期93-94,共2页
文摘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三个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不满 5万元 ,但货值在 15万元以上的 ,构成犯罪未遂。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货物未进入流通领域的 ,构成犯罪未遂。这三种未遂犯的法条竞合的解决同样要适用刑法第 14 9条。
关键词
刑法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犯罪未遂
司法认定
法条竞合
犯罪构成
Keywords
crimes of manufacturing or selling fake or substandard commodities
attempt
ed
form
of crimes
confusing of articles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严重情节”的认定——《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评介
被引量:
1
11
作者
俞风雷
姚梦媛
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4期10-20,共11页
基金
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运行机制研究”(SS22-B-13)。
文摘
2023年1月18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四条围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情节方面认定问题作细化尝试。该条在有助于明晰“严重情节”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仍存在体系化思维不足、评价要素过少、量刑规则不统一等问题。“严重情节”作为客观构成要件,与“违法所得数额”作同类解释。应将“严重情节”的评价要素扩宽至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侵权数量等多维度综合评价机制,并注意区分违法所得数额与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明确“严重情节”与“特别严重情节”均存在既未遂并存形态,其量刑规则遵从文义解释,不可断章取义或肆意造法。
关键词
严重情节
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金额
违法所得数额
未遂形态
Keywords
serious circumstances
especial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sales amount
amount of illegal income
attempt form
分类号
DF62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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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恐惧必要说”之证伪及其出路
被引量:
10
12
作者
蔡桂生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4期87-93,共7页
文摘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认的对话者的表述模式。同时,它也难以说明被勒索者是法人和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形。敲诈勒索行为人采用危及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胁迫手段,侵犯的是对方转移财产的意思之形成过程不受他人强迫的自由。应当放弃"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改采"意思形成自由受侵犯说"。仅仅侵犯"意思形成之自由",尚无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其既遂之时点,仍然在于财产损失的发生。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恐惧
意思形成自由
犯罪的既遂和未遂
Keywords
Crime of Extortion
the Victim’s Fear as a Necessary Element
the Freedom of
form
ing of Intention
the Completion and
attempt
of Crime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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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研究
刘斌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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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
顾文达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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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事后抢劫罪若干问题刍议
徐洋洋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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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4
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及其认定
金泽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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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5
我国刑法分则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
彭文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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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6
论准抢劫罪的未遂——基于刑法第269条的分析
李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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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7
论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
肖扬宇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CSSCI
20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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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8
论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
荆培才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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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9
保险诈骗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李会彬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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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0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犯罪未遂的认定
杜辉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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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严重情节”的认定——《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评介
俞风雷
姚梦媛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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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2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恐惧必要说”之证伪及其出路
蔡桂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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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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