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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模糊化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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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传强 张喆锐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8-152,共5页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把握,司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人员在面对把握不准的停止形态认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有学者认为这与刑法既遂理论相矛盾。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间关系,可以适当予以模糊。因...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把握,司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人员在面对把握不准的停止形态认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有学者认为这与刑法既遂理论相矛盾。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间关系,可以适当予以模糊。因为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且在法教义学视角,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仅在于违法性程度上的不同。在考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时,只需在认定其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其结果不法予以考量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违法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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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之犯罪形态议——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为切入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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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1期116-119,共4页
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时候如何认定犯罪的形态更具有重要意义。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的认定分歧也导致此问题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标准... 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时候如何认定犯罪的形态更具有重要意义。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的认定分歧也导致此问题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都很难在实践中起到统一作用,从法益的侵犯、主客观相统一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司法实践来看,采取相对的双标准说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 基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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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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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殿朝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26-28,共3页
运输毒品罪是我国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之一 ,因为我国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 ,这一规定 ,对切断毒品从生产到交易再到消费的联系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 ,在实践中 ,司法部门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识不统一 ,处罚存在多样性 ... 运输毒品罪是我国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之一 ,因为我国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 ,这一规定 ,对切断毒品从生产到交易再到消费的联系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 ,在实践中 ,司法部门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识不统一 ,处罚存在多样性 ,严重影响了刑法公正统一适用 ,有必要对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未遂和毒品的运输方式进行探讨进而统一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 犯罪形态 罪犯 罪名 既遂 未遂 刑法 中国 统一 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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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抢劫罪既未遂的认定
4
作者 吴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117-120,共4页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普通抢劫罪,可以分为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情节的加重抢劫罪。刑法分则虽然规定了抢劫罪既遂的犯...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普通抢劫罪,可以分为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情节的加重抢劫罪。刑法分则虽然规定了抢劫罪既遂的犯罪构成,但并未具体描述抢劫既遂的标准,尤其是对加重抢劫的几种情节,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理论围绕这一块的争论也颇多。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抢劫罪认定、处罚的相关规定,以及理论界有关争论问题,结合实践,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理论探讨,浅谈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一些看法,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量刑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罪 既遂 未遂 结果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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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5
作者 崔丽 《辽宁警专学报》 2007年第1期12-14,共3页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抢劫罪主要有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因素的构成加重抢劫罪。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文章结合实...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抢劫罪主要有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因素的构成加重抢劫罪。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文章结合实践,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理论探讨,以期对确立加重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指导司法实践、准确量刑,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罪 既遂 未遂 结果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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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探究——兼论具体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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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慧 《清华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150-163,共14页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危险犯有其本身的犯罪构成,都可以作为基本犯看待,具体危险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态。将《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笫1款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更妥当。这样的界定既可以更好地认定第114条的犯罪...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危险犯有其本身的犯罪构成,都可以作为基本犯看待,具体危险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态。将《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笫1款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更妥当。这样的界定既可以更好地认定第114条的犯罪本身的既遂、未遂与中止,使放火等罪具有更为清晰的层次,并因此而达到正确适用本罪及限定本罪适用范围的目的。同时,又可以在行为人对第114条的犯罪具有故意而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根据结果加重犯的理论适用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从而防止罪刑不均衡情况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既遂 未遂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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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贩卖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被引量:7
7
作者 温登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21-31,共11页
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购毒者作为既遂标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由于未进入贩卖毒品犯罪的着手实行阶段,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没有将毒品交付给对方的场合,即便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已经达成... 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购毒者作为既遂标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由于未进入贩卖毒品犯罪的着手实行阶段,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没有将毒品交付给对方的场合,即便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已经达成了买卖协议,也不构成犯罪既遂。贩卖假毒品的,如果所贩卖的假毒品不含有任何毒品成分,或者只含有极低的毒品成分,未达到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危险的程度,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场合,由于警方对毒品交易全程进行严密控制,即便贩毒者向购毒者交付了毒品,通常也不会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实际侵害,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犯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不能犯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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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及其结果加重犯关系新解读——以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为例 被引量:8
8
作者 郭利纱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4期106-116,共11页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条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条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既遂 未遂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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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之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被引量:2
9
作者 徐璐 吕国强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2期76-85,94,共11页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作为有自身特殊性的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必须在修正后的“情节严重”前提下进行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了四种可以对应于著作权法的实行行为: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作为有自身特殊性的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必须在修正后的“情节严重”前提下进行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了四种可以对应于著作权法的实行行为: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理解来认定这四种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未得逞”,从而认定其犯罪未遂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犯罪未遂 行为犯 情节犯 实行的着手 没有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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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既遂犯”视角下《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司法适用
10
作者 夏朗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67-76,共10页
对《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关系的不同理解,不仅会影响第115条的罪过形式,还会直接决定各种情形下的未遂及中止的法条适用。“基本犯-结果加重犯”解读模式存在难以周全解决的问题,相较之下,“未遂犯-既遂犯”解读模式更为周延。就罪... 对《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关系的不同理解,不仅会影响第115条的罪过形式,还会直接决定各种情形下的未遂及中止的法条适用。“基本犯-结果加重犯”解读模式存在难以周全解决的问题,相较之下,“未遂犯-既遂犯”解读模式更为周延。就罪过形式而言,第115条第1款规制的是对具体公共危险与严重实害后果均为故意的情形;第115条第2款规制的是对具体公共危险与严重实害后果均为过失的情形;不存在所谓“对具体公共危险故意而对严重实害后果过失”的情形。就犯罪停止形态而言,第115条第1款是既遂犯·实害犯,存在未遂与中止;第114条属于“既遂犯化的未遂犯”,是被立法拟制为既遂犯的具体危险犯,也存在未遂与中止。就法条适用而言,故意以危险方法造成了具体公共危险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属于第114条(既遂)与第115条第1款(未遂)的法条竞合,应以作为特别法条的第114条(既遂)论处;造成了具体公共危险但自动有效防止了严重实害后果的,以第115条第1款(中止)论处;未造成具体公共危险但造成了“准抽象公共危险”的,以第114条(未遂)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114条 《刑法》第115条 结果加重犯 未遂犯既遂犯化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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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未遂与不能犯辨析及完善路径--以张筠筠、张筠峰运输毒品案,赵长锁盗窃案为切入点
11
作者 王帅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25-36,121,共13页
不能犯未遂自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以来一直是刑法理论中颇具争议的领域,刑法学者对该问题相当关注。两大法系对不能犯未遂观点悬殊,即便在大陆法系,也存在不同主张。与外国的不能犯学说相比,我国不能犯未遂在理论根基适当、判断层次合理,... 不能犯未遂自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以来一直是刑法理论中颇具争议的领域,刑法学者对该问题相当关注。两大法系对不能犯未遂观点悬殊,即便在大陆法系,也存在不同主张。与外国的不能犯学说相比,我国不能犯未遂在理论根基适当、判断层次合理,有助于发挥刑法的规范机能、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判断标准简明、实务操作性强等方面存在优势。应当完善犯罪未遂定义,明确犯罪既遂概念,改进未遂犯处罚方式,使我国不能犯未遂理论更加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犯 既遂 客观危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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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犯罪的既遂标准前移问题辨析
12
作者 吴加明 沈伟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45-53,共9页
买卖型犯罪包括罪状中含有“买卖”“出售”“销售”“贩卖”“倒卖”等用语,且以违禁品及其他特殊物品为交易对象的罪名,但不包括强迫交易罪等苛责点不在对象而在手段的罪名。“买卖”包括“买入”和“卖出”两行为,而“贩卖”“倒卖... 买卖型犯罪包括罪状中含有“买卖”“出售”“销售”“贩卖”“倒卖”等用语,且以违禁品及其他特殊物品为交易对象的罪名,但不包括强迫交易罪等苛责点不在对象而在手段的罪名。“买卖”包括“买入”和“卖出”两行为,而“贩卖”“倒卖”仅限于“卖出”而不包括“为卖出而买入的行为”。从行为犯的既遂原理、法益侵害后果是否实现、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否得逞、鼓励犯罪中止等角度论证,并参照民事领域合同成立、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此类罪名应以货物的交付为既遂标志,货物未交付的则犯罪未完成。将既遂时间点前移至交易环节,甚至前移至“为了卖出而买入”,源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刑事政策,仅限于毒品犯罪领域,不应再参照适用于其他买卖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 贩卖 既遂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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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实践把握 被引量:5
13
作者 董玉庭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40-46,共7页
盗窃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对此形态的准确把握极为艰难。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行为的对象、盗窃行为的手段、盗窃行为时的环境及条件均有密切关系。同时盗窃罪的故意和盗窃数额对本罪既遂也具有修正意义。
关键词 盗窃罪 未遂 既遂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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