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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欺诈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与出路——以中、日、美刑法比较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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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远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65-69,共5页
当今各国刑法中,对信贷欺诈行为的规制,或采以日本刑法为代表的利用普通诈骗规制贷款诈骗之合并模式;或采以美国刑法为代表的另立信贷诈骗罪予以规制之分立模式。我国刑法中的贷款诈骗罪虽从表面看偏似美国,但实际上采用日本模式。目前... 当今各国刑法中,对信贷欺诈行为的规制,或采以日本刑法为代表的利用普通诈骗规制贷款诈骗之合并模式;或采以美国刑法为代表的另立信贷诈骗罪予以规制之分立模式。我国刑法中的贷款诈骗罪虽从表面看偏似美国,但实际上采用日本模式。目前看来,该罪难以应对现实中纷繁复杂的信贷欺诈犯罪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诈骗罪与信贷欺诈交易及主体假设、法益及风险承担各不相同。因此,我国的贷款诈骗罪需逐渐脱离日本模式而靠近美国,走向以信贷诈骗罪为主体的刑法规制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贷欺诈罪 贷款诈骗罪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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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us-Malus模型在银行贷款机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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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立超 王雷 +1 位作者 李清华 张小磊 《统计与信息论坛》 CSSCI 2008年第2期32-36,共5页
将Bonus-Malus模型应用到银行贷款业务,通过调整银行的Bonus-Malus贷款利率来减少贷款欺诈行为。主要是建立借款人的银行个人信用体系,通过借款人上阶段的还款利率和表现决定其下阶段还款利率,这样就提供了一种与完全审计机制不同的奖... 将Bonus-Malus模型应用到银行贷款业务,通过调整银行的Bonus-Malus贷款利率来减少贷款欺诈行为。主要是建立借款人的银行个人信用体系,通过借款人上阶段的还款利率和表现决定其下阶段还款利率,这样就提供了一种与完全审计机制不同的奖惩机制。在一些简单假设下可证明Bonus-Malus利率将会消除所有欺诈行为,而非仅仅减少欺诈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贷款欺诈 Bonus—Malus模型 银行信用体系 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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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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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谦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6-10,共5页
在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骗取银行贷款所涉及的是共犯理论中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认定问题。立基于"行为共同说"的合理定位,处罚共犯的根据在于行为共同。有身份者... 在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骗取银行贷款所涉及的是共犯理论中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认定问题。立基于"行为共同说"的合理定位,处罚共犯的根据在于行为共同。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存在适用不同罪名的可能性。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银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之时与贷款人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应认定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贷款 贪污罪 贷款诈骗罪 行为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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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房屋买卖骗贷款法律问题探讨——以通谋虚伪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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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富城 《嘉应学院学报》 2017年第7期52-55,共4页
采用通谋虚伪的方式订立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银行贷款时,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伪装行为因不具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非伪装部分则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可能有效。于我国现行法,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之... 采用通谋虚伪的方式订立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银行贷款时,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伪装行为因不具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非伪装部分则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可能有效。于我国现行法,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之无效部分应适用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我国《合同法》并未确立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规则;更不能求助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无效规则,因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之非伪装部分在未达到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为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虚假买卖房屋 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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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关系文化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前后的跨期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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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莉萍 夏雪 +1 位作者 滕飞 辛宇 《中国会计评论》 2020年第2期311-340,共30页
本文研究上市公司违规过程中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动态演变过程,并结合关系文化探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此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关系。按照公司违规发生、违规处罚公告两个时间节点,本文将整个违规过程划分为违规之前、违规期间和违规监管... 本文研究上市公司违规过程中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动态演变过程,并结合关系文化探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此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关系。按照公司违规发生、违规处罚公告两个时间节点,本文将整个违规过程划分为违规之前、违规期间和违规监管后三个阶段,以2003—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上市公司违规过程中的借款条件变化情况,以此探讨银行是否能够获取以及如何利用私有信息和公开信息进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结果表明:银行具有一定的获取私有信息的能力,在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被监管公告前就已经提高借款利率,并通过缩短借款期限及提高短期借款担保要求等非价格措施进行信贷风险控制;当违规行为被监管后,银行会继续实施这些严格的非价格风险控制措施。进一步研究发现,关系文化弱化了银行在公司违规期间的信贷风险控制效率:在公司违规期间,公司所处地区的关系文化程度越高,债务契约越宽松;而当公司违规行为被监管后,关系文化的影响不再显著;而且,关系文化的作用因公司产权性质的不同而具有较强的异质性;同时,违规行为越严重,银行所采用的债务契约越严苛。本文比较系统地从债权人视角研究了证券市场监管的经济后果,为我们更好地理解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提供了经验证据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违规 信贷风险 债务契约 关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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