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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个案量刑合理化的路径——基于河南“掏鸟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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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学良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95-103,共9页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制的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成为本罪的罪过形态,该条所保护的法益是动物资源。具体而言,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是行为犯,情节是刑罚升格条件,保护的具体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制的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成为本罪的罪过形态,该条所保护的法益是动物资源。具体而言,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是行为犯,情节是刑罚升格条件,保护的具体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是情节犯,保护的具体法益是野生动物资源。“掏鸟案”的判决合法但却不合理,该罪适用时存在两种合理化路径:一是将非法定量刑因素纳入判决,行为方式、地点、手段等因素作为酌定从轻处罚事由;二是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补充减刑规定,以降低该条罪名中具体案件的刑罚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河南“掏鸟案” 量刑合理化 酌定量刑情节 补充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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