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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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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昌雨莎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3期61-81,共21页
“正常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对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意定设计的信息替代,并与担保权人允许买受人无负担取得标的物的推定、阻断抵押权追及的法律效果相联立。其须满足“经营活动”与“正常”两个要件。经营活动是指作为活动的营业,而非为... “正常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对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意定设计的信息替代,并与担保权人允许买受人无负担取得标的物的推定、阻断抵押权追及的法律效果相联立。其须满足“经营活动”与“正常”两个要件。经营活动是指作为活动的营业,而非为了营业而实施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鼓励创业的背景下应作从宽解释,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为销售或出租存货。非经营活动如提供担保、出租有体动产、以存货的形式分配股利须被排除。正常经营活动与买受人善意相互联系但应作必要的区分,将交易地点、交易主体的关系、交易方式等动态要素纳入善意要件之下,经营范围、交易量和交易价款合理性等则用以认定经营活动正常与否,以此满足担保权人最低限度的利益保护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活动 动产担保交易 信息透明的替代机制 存货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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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研究——以辽宁辉山乳业公司为例
2
作者 李慧敏 《中国乳业》 2024年第7期102-105,110,共5页
《民法典》第406条确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第403条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与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会对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阻断效力。本文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以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牛提供抵押为切入点... 《民法典》第406条确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第403条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与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会对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阻断效力。本文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以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牛提供抵押为切入点,分析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正当性,分析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适用中易受阻断的情形与原因,对动产抵押权易受阻断的困境提出方法,破解《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第406条之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追及效力 登记对抗 正常经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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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逻辑下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基于法律继受的体系性视角
3
作者 刘家溪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80-88,共9页
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为此,第... 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为此,第406条第2款又设价金代位技术作为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补充,但该规则可能因价金混合而不能实现。为防止价金混合,可参考“毁损灭失之物上代位”理论,将抵押权在价金上的延续转变为对价金请求权之“法定债权质权”,使公示对抗的效果延伸至抵押物转让的价款上。唯“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本就是民法“公示逻辑”之例外,对此应追根溯源,探索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相关机制,并结合我国物权体系的实际情况建立收益的识别与公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正常经营买受人 价金代位 追及效力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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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被引量:25
4
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3-106,共14页
民法典第404条扩张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使用范围,该规则具有保护积极信赖、维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和《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构成要件前提下,买受人必... 民法典第404条扩张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使用范围,该规则具有保护积极信赖、维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和《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构成要件前提下,买受人必须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且有必要增设买受人构成善意的要件,并应当以该要件替代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适用情形的兜底条款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除外情形的规定过于抽象,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依据购买的数量或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否存在控制关系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买受人 动产担保 排除适用 追及效力 交易安全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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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领域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制度研究
5
作者 龙俊 高曼琳 《清华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5-48,共34页
动产抵押领域权利顺位规范的明晰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问题的重要方法,而在我国民法典在动产抵押领域全面引入美国对抗规则的背景下,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制度被扩张至整个动产抵押领域。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 动产抵押领域权利顺位规范的明晰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问题的重要方法,而在我国民法典在动产抵押领域全面引入美国对抗规则的背景下,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制度被扩张至整个动产抵押领域。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制度作为处理动产抵押领域抵押权人与抵押物买受人之间关系的核心,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的研究均十分有限。因此其制度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亟须明确,又因我国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制度继受自美国《统一商法典》§9-320(a),所以对于美国相关制度的研究及分析这些规定在我国的适用性是必要且有意义的。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制度理论基础为美国《统一商法典》§2-403(a)规定的“委托”规则和“禁反言”规则。在明确理论基础后,通过对美国法判例进行检索、综述,所得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制度构成要件为:(1)存在“买受”这一事实;(2)交易不属于大宗买卖;(3)交易不包括为全部或部分清偿金钱债务所进行的转让;(4)交易不包括为担保金钱债务所进行的转让;(5)买受人不属于典当商;(6)买受物的交付已经完成;(7)买受人为善意,善意指的是不知其买受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权利,当买受人为商人时,善意还包括的关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的遵守;(8)买受行为处于正常经营活动中,该规定为兜底条款。尽管因为制度差异而应当在一些问题上作出调整,但总体而言,美国法对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构成要件同样适用于我国。在整个动产抵押领域适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制度不仅弥补了原有规范的不足,还体现了制度从对占有的信赖的保护到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的观念转变,且有利于加快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动产抵押 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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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权益延伸的合意路径 被引量:21
6
作者 纪海龙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3-18,共16页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以及动产担保的固有特点引发保护动产担保权人利益的必要。动产担保权自动延伸至担保财产收益的观点在现行法下无法立足。当事人可通过合意在担保财产收益上设定担保权。稳妥的作法是组合设定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以及动产担保的固有特点引发保护动产担保权人利益的必要。动产担保权自动延伸至担保财产收益的观点在现行法下无法立足。当事人可通过合意在担保财产收益上设定担保权。稳妥的作法是组合设定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和账户质押。当事人亦可概括约定“担保权覆盖因担保财产产生的收益”。基于对担保权人设定担保的交易成本与潜在第三人获取信息便利度之间的衡量,此种约定即便被登记,原始担保权的对抗和顺位效力也只能顺延至应收账款这类收益上,对此的例外是相关收益能够被原初登记的担保财产类型所覆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财产收益 正常经营买受人 物上代位 偏颇清偿 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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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推广应用现状分析
7
作者 宋彩凤 唐琳 《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 2014年第5期509-511,共3页
分析本省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推广应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 卫生监督 日常业务系统 应用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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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的理论基础与规范适用
8
作者 陆家豪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56-172,193,194,共19页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何以需要优先保护,须从理论基础与规范适用两个层面进行检视。在理论基础层面,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获得优先保护的理论基础并非物权期待权,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亦不具有可类推性。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获得超级优先保护,体现了...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何以需要优先保护,须从理论基础与规范适用两个层面进行检视。在理论基础层面,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获得优先保护的理论基础并非物权期待权,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亦不具有可类推性。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获得超级优先保护,体现了基于公共利益保护需要的优先债权原则的优先权配置。在我国的期房交易模式中,房地产企业是更优的风险承担者。在分配正义视角下,商品房消费者获得优先保护具有正当性,从而能够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缓和商品房双重属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的法理基础在于信赖责任法理,权利属性应界定为基于公共利益的衡平目的而特别规定的法定优先权。在规范适用层面,应区分商品房消费者与投资经营者,并对于商品房消费者的居住目的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动态衡量,并明确其超级优先保护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先权 法定先取特权 期待权 信赖保护 正常经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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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抵押动产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被引量:3
9
作者 庄加园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8-123,共16页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于担保权人没有授权债务人销售抵押动产的情形,由此使得买受人取得无负担的动产所有权,切断抵押权追及力。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虽是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法定规则,却是根据动产担保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而建立的。买受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于担保权人没有授权债务人销售抵押动产的情形,由此使得买受人取得无负担的动产所有权,切断抵押权追及力。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虽是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法定规则,却是根据动产担保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而建立的。买受人有权假定出卖人的担保物权人期望销售抵押动产,其善意更多地着眼于出卖人“销售同类商品”的权利外观。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消极限制着重于受让人是否遵守公平合理的商业标准,而非司法解释的某项具体描述。买受人的信赖侧重于担保权人将会放弃担保物权,而不依赖于买受人取得财产或支付合理价款。标的物特定化之日作为切断动产抵押权的关键时点,符合交易的合理预期,更有利于抵押动产的迅速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范围 善意取得 授权转让 权利外观 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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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 被引量:30
10
作者 董学立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88-92,共5页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受让人"规则;同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保护规则。①两条文虽用语不同、保护力度有异,...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受让人"规则;同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保护规则。①两条文虽用语不同、保护力度有异,但其处理问题的法律形式相同。正确理解同一法律形式下的法律保护之不同,对于《物权法》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商业常规 购买人(受让人)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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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98
11
作者 高圣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51-972,共22页
就动产抵押权、所有权保留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民法典》上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区分了动产担保权的设立与对抗第三人效力。这些动产担保权一经设立,在性质上即属物权,即... 就动产抵押权、所有权保留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民法典》上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区分了动产担保权的设立与对抗第三人效力。这些动产担保权一经设立,在性质上即属物权,即使未经登记,也可对抗无担保债权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担保权,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租赁权人,不得对抗其他担保权人、查封或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登记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各有其不同的制度功能和体系分工,其中善意的认定自有其特殊性。在担保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担保权的约束,这一规则的适用并不仅限于浮动抵押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权 登记对抗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交易 融资 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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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55
12
作者 高圣平 叶冬影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78-90,共13页
动产抵押权依《民法典》第406条仍具追及效力,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之时,仍可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而实现抵押权,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诸多限制。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就特定... 动产抵押权依《民法典》第406条仍具追及效力,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之时,仍可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而实现抵押权,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诸多限制。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就特定化程度不高的动产而言,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亦受限制。就未登记动产抵押权而言,尚须结合《民法典》第403条进行体系解释。如受让人为善意,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被阻断;如受让人为恶意,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受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影响。动产抵押权因其追及效力被阻断而受到损害,抵押权人自可主张价金物上代位,不以抵押人是否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事实而受到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 登记对抗规则 价金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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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解构 被引量:5
13
作者 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132-144,共13页
《民法典》第404条在《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基础上确立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对该规则依构成要件予以解构,方可便利司法适用。适用该规则,不仅需要满足“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三个客观要件,还需... 《民法典》第404条在《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基础上确立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对该规则依构成要件予以解构,方可便利司法适用。适用该规则,不仅需要满足“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三个客观要件,还需考量“买受人”的主观状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遵循予以限缩,以实现平衡买受人和抵押权人利益的制度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动产抵押 对抗效力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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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正当性与适用
14
作者 舒妮 《贸大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51-62,共12页
《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制度设计不具有正当性,主要表现在忽略买受人判断“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致使交易效率不必然提高,试图平衡各方利益却依然以牺牲抵押权人利益为最终表现形态,未将融资合同谈判成本纳入考量而得出有... 《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制度设计不具有正当性,主要表现在忽略买受人判断“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致使交易效率不必然提高,试图平衡各方利益却依然以牺牲抵押权人利益为最终表现形态,未将融资合同谈判成本纳入考量而得出有利于融资的结论不够周延,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则构造在我国物债二分体系下存在“排斥反应”。为修正上述不正当性,应对《民法典》第404条作如下解释:首先,正常经营活动应限定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以降低买受人判断成本;其次,通过要求买受人实际支付合理价款,以及限定交付抵押财产不包括“占有改定”的方式来维护抵押权人利益,从而平衡三方主体利益;再次,要求买受人“善意”与豁免买受人查询登记义务相冲突,应排除在外;最后,为维护《民法典》形式逻辑体系的统一性,应将《民法典》第404条的“动产”限缩解释为“存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正常经营买受人 正当性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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