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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以赃致罪法略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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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东旭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2年第3期5-10,共6页
宋朝的计赃论罪法 ,具有明显的因袭唐律的特征 ,但因唐宋社会的变迁 ,宋代的计赃论罪法亦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其变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对“强盗”、“窃盗”赃罪惩罚的趋于加重 ,对官吏贪赃罪处罚的由重趋轻 ,约“六赃”坐罪范围的扩大 ... 宋朝的计赃论罪法 ,具有明显的因袭唐律的特征 ,但因唐宋社会的变迁 ,宋代的计赃论罪法亦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其变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对“强盗”、“窃盗”赃罪惩罚的趋于加重 ,对官吏贪赃罪处罚的由重趋轻 ,约“六赃”坐罪范围的扩大 ,征赃法、计赃法、平赃法的日趋完善。宋朝计赃论罪法的这些变化 ,亦展现出宋朝法律变化的时代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朝 计赃 论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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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与定罪:行贿治理的困境及其消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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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文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26-36,共11页
从行贿入罪规范文本的结构变迁来看,其遵循的是一种以预防为中心的综合治理逻辑:一方面是选择数额加情节的入罪体例,另一方面是采取自由和财产的并罚结构。但是,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犯罪的主观条件也造成了认定犯罪过程中司... 从行贿入罪规范文本的结构变迁来看,其遵循的是一种以预防为中心的综合治理逻辑:一方面是选择数额加情节的入罪体例,另一方面是采取自由和财产的并罚结构。但是,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犯罪的主观条件也造成了认定犯罪过程中司法裁量的较大弹性空间。相关实证分析和回归模型的结果显示,腐败犯罪治理失衡、行贿量刑整体趋轻以及过分倚重缓刑执行是我国当前行贿罪司法裁判的现实图景。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部分量刑影响因素功能“缺省”或“溢出”等非理性化风险。面向规范与实践的司法优化,未来应当通过规范文本的前提性修正、监检衔接的制度性保障、缓刑适用的重塑性调整等法治策略,进一步提升行贿罪司法的相对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入罪 行贿定罪 计赃量刑 情节要素 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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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计赃论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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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舒 《湘江青年法学》 2018年第1期176-192,共17页
秦汉时期,"计赃论罪"量刑体系轮廓初现。其范围包括以基本盗罪为量刑核心的犯罪(个别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质的犯罪除外)和部分有关财产的职务犯罪。内容上,前者以基本盗罪为量刑中心,其他犯罪适用与"盗"相同的量刑规... 秦汉时期,"计赃论罪"量刑体系轮廓初现。其范围包括以基本盗罪为量刑核心的犯罪(个别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质的犯罪除外)和部分有关财产的职务犯罪。内容上,前者以基本盗罪为量刑中心,其他犯罪适用与"盗"相同的量刑规定,这与后世财产类犯罪以"六赃"为基准,其他罪名相比附的量刑体系呈现出相同的规律;部分职务犯罪多样的量刑标准则暗合后世"计赃论罪"多中心的发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计赃 计赃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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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对赃物犯罪规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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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东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6期60-62,共3页
为维护刑事司法的正常活动秩序,更有效地打击赃物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中有关赃物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为了贯彻和执行新的规定,有必要对修改的部分进行认真思考,以作出符合立法精神的法理解释,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 赃物犯罪 犯罪所得 犯罪手段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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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法律用语考略——以出土简牍中的“与盗同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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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光 《学术探索》 CSSCI 2021年第11期100-108,共9页
尽管秦汉时期仍处于中华法系的草创阶段,但在"盗罪"的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的原则与标准、刑罚体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成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与体系。正是基于这一点,"与盗同法"作为秦汉律中固定的法律术语... 尽管秦汉时期仍处于中华法系的草创阶段,但在"盗罪"的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的原则与标准、刑罚体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成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与体系。正是基于这一点,"与盗同法"作为秦汉律中固定的法律术语,扩大了"盗罪"法律规定的适用,按照"以赃论罪"的原则,将有关财物类犯罪的罪行规定从其他规定中剥离出来,为待定犯罪行为的判罚提供法律规定,构建了以"盗罪"为中心的财物性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时期 法律用语 与盗同法 坐赃为盗 以赃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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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洗钱罪均衡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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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晶晶 《行政与法》 2023年第6期73-82,共10页
洗钱罪的量刑存在失衡问题,主要表现为洗钱罪系统内量刑失衡、与上游犯罪量刑失衡、与其他赃物犯罪量刑失衡,核心原因在于洗钱罪量刑规则缺乏系统性、犯罪情节认定标准不明确、与上游犯罪的量刑标准不统一、与其他赃物犯罪量刑不协调。... 洗钱罪的量刑存在失衡问题,主要表现为洗钱罪系统内量刑失衡、与上游犯罪量刑失衡、与其他赃物犯罪量刑失衡,核心原因在于洗钱罪量刑规则缺乏系统性、犯罪情节认定标准不明确、与上游犯罪的量刑标准不统一、与其他赃物犯罪量刑不协调。为实现洗钱罪量刑均衡,应全面把握犯罪情节,准确适用自首、坦白、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评价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解决“唯数额论”对洗钱罪量刑失衡造成的影响。洗钱罪系赃物犯罪体系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洗钱罪的量刑应当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实现洗钱罪与其他赃物犯罪的量刑均衡。依据法益恢复理论,对主观上积极认罪悔罪,客观上退赃退赔的洗钱行为人,可以在法定刑幅度范围以下量刑,实现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量刑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均衡量刑 上游犯罪 赃物犯罪 法益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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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实践样态与规范内涵——基于对近十年相关司法判决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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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1-7,共7页
司法实践中,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入罪上,有将组织3人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趋势;在量刑时对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未予以重视;对赃物处理有侵犯被害人基本权利之嫌。事实上,该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人格尊严和荣誉等身心健... 司法实践中,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入罪上,有将组织3人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趋势;在量刑时对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未予以重视;对赃物处理有侵犯被害人基本权利之嫌。事实上,该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人格尊严和荣誉等身心健康权,也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由此,今后的司法实践在入罪上不应再有组织人数之限;在量刑上应考虑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对于强迫乞讨所得,应退还给相应被害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乞讨 量刑考量 赃物处理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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