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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新规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新标准
1
作者 梁云宝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45-161,共17页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有效解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过宽问题,但其第5条对机动车的解释延续了之前解释的立场,老问题的延续需要新的解决方案。正在来临的电动车时代使得电动车逐渐冲击燃油车时代围绕技术属性...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有效解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过宽问题,但其第5条对机动车的解释延续了之前解释的立场,老问题的延续需要新的解决方案。正在来临的电动车时代使得电动车逐渐冲击燃油车时代围绕技术属性形成的机动车技术性标准,由此这一传统标准的缺陷逐步显现,援引这一标准难免出现“醉驾”刑法惩处上的乱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在形成一套侧重规范属性的机动车规范性标准,形式上这两套标准都不缺乏相应的规范依据,但它们划定的机动车范围不尽一致,实质上它们是替代关系。我国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应契合电动车时代发展潮流,在行政机关对电动车采取机动车管理持谨慎立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是普遍性社会认知、对不法行为惩处泛刑化进行限缩等原因推动下,促进电动车时代我国机动车认定标准的升级,以规范性标准替代传统的技术性标准,进一步限缩该罪的犯罪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 技术性标准 规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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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误区与理论校正
2
作者 王华伟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79-192,共14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背后,存在司法适用的若干误区。本罪立法已包含刑法干预早期化的思想,其司法适用不宜再过度强调预防性特征,应在绝对的共犯独立性和严格的共犯从属性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即正犯行为相对宽松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背后,存在司法适用的若干误区。本罪立法已包含刑法干预早期化的思想,其司法适用不宜再过度强调预防性特征,应在绝对的共犯独立性和严格的共犯从属性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即正犯行为相对宽松的事实性制约。本罪被帮助行为和帮助行为的罪量要求,都在司法适用中被过度放低。被帮助行为的罪量要求只有在一对多共犯参与模式中才能例外性地放宽,帮助行为的罪量认定则应牢牢把握不法关联性,审慎对待银行卡流水金额这样的泛化标准。应当对本罪主观明知进行限制解释,适当收缩推定规则的适用,防止责任主义原则的弱化。本罪的司法认定应在积极治理网络犯罪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取得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行为 正犯行为 预防刑法 罪量要素 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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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定量要素与刑法立法模式调整
3
作者 高长见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8-30,共13页
在中国刑法犯罪定义中,定量要素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键标准,也是构建统一刑法典模式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这种立法模式有利有弊,其最大弊端是减损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特别是在自然犯的犯罪定义中,定量要素的界定存在一定程... 在中国刑法犯罪定义中,定量要素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键标准,也是构建统一刑法典模式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这种立法模式有利有弊,其最大弊端是减损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特别是在自然犯的犯罪定义中,定量要素的界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这成为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立法因素。为了解决定量要素减损刑法规范明确性的问题,应当以立法方式规范司法定量,并推动刑法立法模式从统一刑法的模式向多元立法模式的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明确性原则 定量要素 多元立法模式 统一刑法典模式 自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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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酌定减轻行政处罚——以50个样本为例
4
作者 沈子华 陈梓翰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12,共7页
完善酌定减轻行政处罚,系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重要部分。实证分析显现存在部分罚则畸重与实际情况不相均衡、法院援引依据不当、审查体系化不足的问题。引入“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作为酌定减轻处罚的... 完善酌定减轻行政处罚,系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重要部分。实证分析显现存在部分罚则畸重与实际情况不相均衡、法院援引依据不当、审查体系化不足的问题。引入“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作为酌定减轻处罚的价值标准指引,推进裁量要素解释具体化,辅之以正当程序,探索类案指导机制,实行合理量罚,以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达成过罚相当的执法效果,实现惩罚和教育的功能。酌定减轻处罚使得市场主体“负担适度”,有利于塑造、优化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酌定减轻行政处罚 裁量要素 负担适度 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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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罪罪量要素的作用机制完善
5
作者 易庆玲 赵冠男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9-67,共9页
在积极刑事立法观的影响下,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优化轻微犯罪出罪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法治课题。我国刑法采用“立法定性+定量”的入罪模式,对于轻罪治理而言,发挥罪量要素的出罪功能尤显重要。为此,在理论层面,应将罪量要素... 在积极刑事立法观的影响下,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优化轻微犯罪出罪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法治课题。我国刑法采用“立法定性+定量”的入罪模式,对于轻罪治理而言,发挥罪量要素的出罪功能尤显重要。为此,在理论层面,应将罪量要素置于违法性阶层进行判断;在立法层面,应统一立法技术,规范法律用语,对罪量规定进行全面性、多维度、综合性的统合;在司法层面,应完善司法解释,推动类案指导,转变执法理念,保障自由裁量。发挥罪量要素的出罪机能,实现我国轻微犯罪出罪体系的本土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罪量要素 出罪机制 本土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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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6
作者 张曼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71-75,共5页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主要法益为公共法益,次要法益为个人法益。本罪“非法债务”主要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催收行为中暴力手段无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软暴力手段须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罪量要...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主要法益为公共法益,次要法益为个人法益。本罪“非法债务”主要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催收行为中暴力手段无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软暴力手段须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罪量要素的认定需结合本罪保护法益及具体行为方式综合判定;主观责任要素包含故意的罪过形式及索债的主观目的。在处理本罪与相关人身犯罪的关系时应适用法条竞合原则,而在处理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时,应保持两罪在定性评价上的对立态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益 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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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适用实证分析
7
作者 贺炬 陆凌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2-26,共5页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滋事罪公共场所秩序的法益区分不明显;其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强拿硬要、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外观高度重合。因此,区分两罪也要从法益和行为方式入手,并参考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违法要素进行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法益 行为方式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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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之理解
8
作者 李瑞杰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174-184,共11页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修改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条件,然而关于重大损失的数额计算、产生时间和体系位置等问题的学理讨论尚不充分。重大损失不应包括放贷利息,其产生于贷款到期之后。将重大损失理解成骗取贷款罪客观...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修改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条件,然而关于重大损失的数额计算、产生时间和体系位置等问题的学理讨论尚不充分。重大损失不应包括放贷利息,其产生于贷款到期之后。将重大损失理解成骗取贷款罪客观处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立法修改主旨和刑法条文内在逻辑,缺乏刑事政策上的合理性。客观超过要素理论本身存在缺陷,其也不适合描述重大损失在骗取贷款罪中的体系位置。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直接影响行为刑事可罚性,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 重大损失 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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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法益观的检视与提倡
9
作者 雷达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7-98,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作出较大调整,传统的环境犯罪法益观受到冲击。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所具有的片面化、模糊性缺陷,无法满足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基于保护环境法益的必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作出较大调整,传统的环境犯罪法益观受到冲击。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所具有的片面化、模糊性缺陷,无法满足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基于保护环境法益的必要性、可持续发展理论和代际公平理论的科学性以及以环境权为核心法益的正当性,提倡建构以环境权为内层法益,以环境管理秩序为外层法益的阶层性、复合式法益结构,打破传统人类法益与现代环境法益的思想壁垒,以实现刑法人权保障和秩序维护的双重机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环境权 环境要素 阶层式法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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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0
作者 张晏瑲 樊星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7,共7页
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问题成为紧要议题。为切合我国法治发展与司法实践现状,依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对海洋环... 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问题成为紧要议题。为切合我国法治发展与司法实践现状,依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讨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主体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现有相关条文表述为基础进行定义;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应以行为人对行政法认知程度为主要区分标准,并根据其对结果因素所持的心理态度进一步区分量刑;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客体的确定采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说,这更符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现状与实践需要;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要素应同时关注行政法违反与刑法违反的双重违法性,将危险犯纳入规制范围,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污染犯罪 刑事立法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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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之保护法益与“随意”要素厘定
11
作者 李振宇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4-68,共5页
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独立出来,但由于条文规定存在太多的价值性判断表述,因此导致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抑或司法实务都无法对其达成统一意见。争议最大的莫过于构成要件中保护法益的明确和对“随意”一词的理解。从... 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独立出来,但由于条文规定存在太多的价值性判断表述,因此导致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抑或司法实务都无法对其达成统一意见。争议最大的莫过于构成要件中保护法益的明确和对“随意”一词的理解。从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上讲,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应当限定为“公共场所秩序”,将“随意”一词认定为客观要素更符合立法沿革和目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随意 构成要件 公共场所秩序 目的解释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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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限缩
12
作者 丁华宇 孟念 《社会科学论坛》 2024年第2期177-186,共10页
非法经营罪由于越权司法解释及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异化扩张,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限缩具有现实紧迫性。非法经营罪的异化扩张主要表现为司法者混淆本罪与他罪客体界限,对罪状要素存在任意解释和扩大解释现象。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由于越权司法解释及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异化扩张,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限缩具有现实紧迫性。非法经营罪的异化扩张主要表现为司法者混淆本罪与他罪客体界限,对罪状要素存在任意解释和扩大解释现象。非法经营罪异化的根源在于司法,而不在立法,司法者过度重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忽视自由保障功能,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并且过度灵活的司法适用有滋生刑法工具主义之风险。刑法教义学的司法适用功能及立法促进功能为限缩本罪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的理解应遵循同质解释规则,并从体系解释的视角确立“明确罪名优先适用”的规则以解决法条竞合问题,在解释的过程中对立法进行体系内的反思,从而推动在立法上进一步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堵截条款 空白罪状 罪量要素 教义学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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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行政程序要件研究
13
作者 丁玉玲 徐妍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21-128,共8页
逃税罪行政程序要件的功能在于建构税法刑法协同治理模式、推进公民与税务机关合作、防止刑法过度介入税收征管活动。逃税罪行政程序要件的适用中行为人应享有一定的行政救济权。当行为人只是对税务机关通知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行为... 逃税罪行政程序要件的功能在于建构税法刑法协同治理模式、推进公民与税务机关合作、防止刑法过度介入税收征管活动。逃税罪行政程序要件的适用中行为人应享有一定的行政救济权。当行为人只是对税务机关通知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行为行使行政救济权时,案件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当行为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使行政救济权时,如果行为人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的,案件就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行政程序要件 税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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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欺诈交易行为的刑民界分
14
作者 王与萱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27-132,共6页
在欺诈交易的场合,因存在双向给付行为,致使欺诈交易定性的刑民界限模糊。从财产损失要件而言,学界主张引入目的失败论等个别化财产损失理论对整体财产损失进行修正,但从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来看,个别化的损失并不适宜。对于欺诈交易... 在欺诈交易的场合,因存在双向给付行为,致使欺诈交易定性的刑民界限模糊。从财产损失要件而言,学界主张引入目的失败论等个别化财产损失理论对整体财产损失进行修正,但从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来看,个别化的损失并不适宜。对于欺诈交易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也缺乏衡量标准。对此,首先考量欺骗行为是否能够达到诈骗犯罪的程度,其次坚持整体财产损失观,最后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对价衡量,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民事欺诈 财产损失要件 整体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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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主观违法要素吗?——主观违法要素论的谱系学考察
15
作者 何沛锡(译) 《法治社会》 2024年第4期115-126,共12页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内田文昭坚持传统的客观违法性论,同样否定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因为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并不一定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中山说受到诸多批判。因为固执地坚守客观违法性论,所以内田说也逐渐退出学术舞台。平野说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展。如今,面向实务的日本刑法理论已经不再关心“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一体系定位问题,而是更关心“如何才能准确认定法益侵害性”这一实务问题。重视问题性思考也是平野说能够发展至今的原因之一。在问题式思考的光芒下,“某某要素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种讨论模式实际上已经不再具有任何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违法要素 结果无价值 未遂故意 体系性地位 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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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借贷诉讼追回“投资款”行为的刑法定性
16
作者 刘水灵 《犯罪研究》 2024年第3期49-55,共7页
注册资本“认缴制”模式下,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股东汇入公司的款项性质并不当然属于“投资款”,不能因为款项最终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倒推款项的性质,应当结合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出资证明等能体现股东实缴信息的客观证据予以审慎认定... 注册资本“认缴制”模式下,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股东汇入公司的款项性质并不当然属于“投资款”,不能因为款项最终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倒推款项的性质,应当结合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出资证明等能体现股东实缴信息的客观证据予以审慎认定。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在民事裁判对于同一事实已经作出合法性评价的情况下,刑法的介入应当保持克制,充分尊重先决裁判的法律效力。严防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除非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实践中股东将投资款虚构成出借款,通过提起借贷诉讼追回相应款项,充其量只是为了弥补或者减少投资损失而进行的民事欺诈,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种情形下,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基础的民事纠纷事实,对于将投资款虚构成出借款的行为,不属于虚假诉讼罪所规制的“无中生有”型诉讼行为类型,应以手段行为可能触犯的其他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民事欺诈 刑事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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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条文虚置及其风险救济
17
作者 魏瀚申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48-54,共7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虚置造成了其应然犯罪治理功能的消解与损害。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原因论与“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原因论两种主要观点。前者是本罪能否合理履行的重要因素,后者才是决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虚置造成了其应然犯罪治理功能的消解与损害。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原因论与“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原因论两种主要观点。前者是本罪能否合理履行的重要因素,后者才是决定本罪能否履行的根本原因,据此可以概括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划分不清—降低了监管部门及时合理履行监管义务的可能性—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虚置”这一逻辑路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风险救济及条文激活也应当“对症下药”,从理论、立法、司法等层面进行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程序性构成要件 风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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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公园滨水空间安全性评价
18
作者 陈宇楠 荣晗琳 张清海 《园林》 2024年第8期92-101,共10页
城市公园景观空间的安全性,是景观设计、建设与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而公园滨水空间是游客最容易聚集的场所之一,也是公园中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场所。选取南京市玄武湖公园为研究对象,首先根据滨水空间带特征,将其分为11小类,再... 城市公园景观空间的安全性,是景观设计、建设与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而公园滨水空间是游客最容易聚集的场所之一,也是公园中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场所。选取南京市玄武湖公园为研究对象,首先根据滨水空间带特征,将其分为11小类,再根据人水关系聚类为4大类。以CPTED六要素为基础,结合滨水空间的特征因子,采用专家打分法、AHP层次分析法建立滨水空间安全综合评价体系。以该体系为基础,对玄武湖公园滨水空间226个小段进行安全性评价。研究表明,根据空间特征分类,玄武湖公园中安全性得分较高的滨水空间类型有码头类、挑台类和绿地+小径类;安全性得分较低的滨水空间类型有木栈道类、大构筑类和桥类。相对于安全建设中已经较为成熟的部分,玄武湖公园的治安管理、安全宣传、积极的活动、临水空间边界4类因子评价得分比低,表明仍有提升空间和必要。在建立滨水空间安全评价体系时,考虑具有滨水空间特征的因子是有意义且有必要的。基于不同城市公园各自的滨水空间特征,在不同的人水关系分类下,需要提升的安全影响因子应该有不同的侧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景观安全性 安全性评价 城市公园 滨水空间 CPTED六要素 AHP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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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基因编辑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展开
19
作者 王烁宏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9-24,共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单独设罪设刑,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成立条件,但目前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也难以明晰本罪“情节严重”的内容。“情节严重”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类构成...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单独设罪设刑,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成立条件,但目前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也难以明晰本罪“情节严重”的内容。“情节严重”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类构成要件复合体,因此,本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具备行为要素、结果要素、主观要素以及其他概括性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情节严重 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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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的认定——要素分析模式的提倡与运用 被引量:4
20
作者 黄明儒 刘方可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1期57-66,共10页
运用整罪分析模式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时,无法合理解释“情节严重”的认识问题以及“刑事推定下明知的过失化”现象,造成本罪故意认定困境。与整罪分析模式截然不同的要素分析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要素分析模式下,故... 运用整罪分析模式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时,无法合理解释“情节严重”的认识问题以及“刑事推定下明知的过失化”现象,造成本罪故意认定困境。与整罪分析模式截然不同的要素分析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要素分析模式下,故意的成立仅需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行为不法性有“明知”即可,其他犯罪事实要素的主观心态在所不问。以此为准,当行为人对自己所提供帮助行为违法性以及他人网络犯罪行为有所“明知”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明知”即使因刑事推定方法而过失化,也不影响本罪故意认定。“情节严重”的各项情节中,除与帮助行为非法性提升存在密切关联的情节需故意心态外,其他的只需过失心态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整罪分析模式 要素分析模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故意 要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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