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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兜底规范的内在关系及适用逻辑——以《民法典》第123条与《著作权法》第3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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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华 李晓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1-110,119,共11页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种假性矛盾的本质,厘清私权部门种属概念间错位类比的逻辑误区,明确过渡性知识产权基本规范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特殊性问题的解释缺失,以《民法典》与《著作权法》之间互为“表里”的“隔代”调适关系为逻辑基础,支撑知识产权客体相关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展开。即以作品类型扩张的现实表现和法律解释经验为起点,以民事私权的价值理念为根基,秉持审慎开放、体系化解释和司法确认优先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依照知识产权权属定位、著作权权属定位、作品类型定位的逻辑层次,在权利客体兜底款项启用时严格把握相对开放的审慎裁判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著作权法 法定原则 作品类型开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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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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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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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两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制度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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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振华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7-40,共4页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阐释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同追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第一部民法典,在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方面有其可借鉴性。文章通过对中法两国有关共有法律制度的对比分...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阐释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同追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第一部民法典,在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方面有其可借鉴性。文章通过对中法两国有关共有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阐释了夫妻财产制度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共有财产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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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堂教学中“物债二分”民法思维培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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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志强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4-47,共4页
我国传统的民法单行法立法模式和“物债不分”的立法特点容易造成学生“碎片化”的民法思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物债二分”贯彻于整个民法体系,《民法典》的体系化要求和“物债二分”的规定需要更新传统的物权法课堂教... 我国传统的民法单行法立法模式和“物债不分”的立法特点容易造成学生“碎片化”的民法思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物债二分”贯彻于整个民法体系,《民法典》的体系化要求和“物债二分”的规定需要更新传统的物权法课堂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物债二分”的课堂教学有利于帮助学生构建系统的民法知识体系和养成良好的民法思维。“物债二分”课堂教学需要从概念、具体规则、应用场景、案例教学等展开,这是一种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应用的研究方法和教学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思维 民法教学 物权法 物债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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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成与创新——对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几点看法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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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俊驹 曹治国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36-48,共13页
 我国编纂民法典时应赋予合伙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明确国家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对法人进行科学的分类;将集体所有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所有权形式予以规定,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设债法总则、设立财产法总则;人格权、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
关键词 民法典 中国 民事主体 财产权 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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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30年的回顾与展望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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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周友军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84-92,共9页
改革开放30年中,中国民法学经历了从荒芜到繁荣的过程,也经历了从学说继受到学说创新、发展的过程。在这期间,民法学的研究不仅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建立了基本完善的民法学理论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司法实践研究探索... 改革开放30年中,中国民法学经历了从荒芜到繁荣的过程,也经历了从学说继受到学说创新、发展的过程。在这期间,民法学的研究不仅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建立了基本完善的民法学理论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司法实践研究探索,更为中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研究做出了巨大的理论与立法贡献,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合同法理论体系。在检视30年民法学理论的辉煌成就的同时,依然需要在增强中国民法学研究的本土性、提升民法学研究的国际性、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等方面尽心竭力,以形成结构科学、思想先进的民法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学 民法典体系 人格权法 物权法 合同法 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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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 被引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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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春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3-9,共7页
民法总则是人身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制度的总章程。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属于同一逻辑层次、处于同一位阶的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法制度应将知识产权位列财产权利之首,这是财产制度漫长运动历史发展的必然... 民法总则是人身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制度的总章程。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属于同一逻辑层次、处于同一位阶的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法制度应将知识产权位列财产权利之首,这是财产制度漫长运动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既是逻辑的,也是实践的。建议我国民事立法转变财产观念,在民法总则中将知识产权列为首要的财产权利,这将成为我国对各国民法典的一个超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财产权利 民法总则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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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定位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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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琦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28-138,共11页
我国知识产权入典和成典所引发的争议,根源在于未能清晰地梳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逻辑。回溯两者的立法传统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彼此独立发展的史实在现有研究中未被重视。再观权利属性的类型衔接,知识产权、私权、财产权的... 我国知识产权入典和成典所引发的争议,根源在于未能清晰地梳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逻辑。回溯两者的立法传统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彼此独立发展的史实在现有研究中未被重视。再观权利属性的类型衔接,知识产权、私权、财产权的概念边界不明,最终造成片面的为了制度创新和特色而忽视体系科学的现状。历史上知识产权法的变革与发展,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商法自治性和超国家的发展特色,因而以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来类比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更为科学。鉴于无体物与有体物财产权在规则设计上不可忽略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法内部各权利类型无法提取公因式的实际现状,立法上应该保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单独立法,避免出现为法典化而法典化导致的例外远多于一般的窘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典 民法典编纂 商法 法典化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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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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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8-36,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总则 《合同法》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 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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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不宜独立成编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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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32-41,共10页
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体系虽应对知识产权作出规定,以彰显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纯正其私权属性,但民法典分则中不宜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法编,知识产权法应当保持现行民事单行特别法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是:世界上从未有过成功范例;知识产权的... 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体系虽应对知识产权作出规定,以彰显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纯正其私权属性,但民法典分则中不宜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法编,知识产权法应当保持现行民事单行特别法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是:世界上从未有过成功范例;知识产权的变动性和民法典的稳定性不协调;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大量公法性、程序性规范和民法典的私法属性相矛盾;知识产权法独立成编不能增加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能量;难以将知识产权法中私法性、实体性规范和公法性规范、程序性规范截然分割,单独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也不可取,主要理由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之间性质迥异,难以抽象出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则;世界上没有成功的先例,《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只不过是一部所有知识产权法规范的汇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法典编纂 单行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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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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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晋玲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68-174,共7页
本文通过对中外夫妻财产立法的比较研究 ,找寻各国夫妻财产立法差异性的深层次原因 ,以为我国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 ,作为婚姻家庭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化、系统化。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夫妻财产 立法 民法典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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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技术合同章商事化变革研究——兼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影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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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5-141,共7页
《民法典》技术合同章体现了商事化变革的趋势,技术合同制度的商事化变革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其推动力量主要来自制度和现实两个层面。知识产权法对技术合同章商事化变革具有促进作用,并对其独立性产生影响。在商事化变革中,技术合... 《民法典》技术合同章体现了商事化变革的趋势,技术合同制度的商事化变革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其推动力量主要来自制度和现实两个层面。知识产权法对技术合同章商事化变革具有促进作用,并对其独立性产生影响。在商事化变革中,技术合同章的管制主义倾向弱化,应当将技术合同定位为关系合同,并对技术合同条款从商事角度进行解释,为在技术合同章具体制度规则中体现商事化变革的要求,有必要均衡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性条款,限制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对技术成果共有规则从商事角度加以适用,并重视技术成果优先受让权规则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技术合同章 商事化变革 知识产权法 关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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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起草实用主义思路下的“债法总则”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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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1-129,共9页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起草 实用主义思路 债法总则 立法模式 “债与责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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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数据财产属性--基于《民法典》和新《体育法》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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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钢 李珊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23-32,75,共11页
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是体育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在我国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司法判决中对其法律属性存在论争。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对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规定将保护客体指向“事实型信息”,为该权利法律属性问题研究... 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是体育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在我国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司法判决中对其法律属性存在论争。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对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规定将保护客体指向“事实型信息”,为该权利法律属性问题研究提供了新起点。利用法教义学分析方法,以《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财产这一客体进行引致性保护为大前提,以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权利客体指向其所支配的现场体育赛事信息为小前提,得出结论: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法律属性是数据财产权。这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授权链条的严密完整提供了合法基础,并突破了场所权保护说的局限,补足了著作权保护说的缺憾,加强了章程合同保护说的力度。因此,借助《民法典》和《体育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由新《体育法》给予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法定化的保护最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组织者 转播权 法律属性 数据财产 《体育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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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立法研究——兼论“民商知合一”立法体例的构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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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孙青山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62-74,共13页
我国《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链接立法模式属于知识产权立法的体系化路径。在该立法模式中,知识产权链接条款包括狭义链接条款和广义链接条款,与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相结合形成“点—线—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布局,能够克服立法技术和立法成... 我国《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链接立法模式属于知识产权立法的体系化路径。在该立法模式中,知识产权链接条款包括狭义链接条款和广义链接条款,与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相结合形成“点—线—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布局,能够克服立法技术和立法成本的障碍。《民法典》构建了“民商知合一”立法体例,形成了民法、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紧密互动和有机融合,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商法在调整对象、价值导向、法律原则、制度规则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共通性。在此立法体例下,《民法典》各分编知识产权条款可以在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用尽、转让不破许可、惩罚性赔偿等方面进行完善,促进知识产权立法的体系化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知识产权条款 链接 民商知合一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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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类型化到法典化: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与变革——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切入点 被引量:7
16
作者 刘鑫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4期52-60,共9页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处于从类型化向法典化发展的转折点,《民法总则》第123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则是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类型化的立法成果为《民法总则》第123条所认可;未来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立法进程也以《民法总...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处于从类型化向法典化发展的转折点,《民法总则》第123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则是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类型化的立法成果为《民法总则》第123条所认可;未来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立法进程也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起点。鉴于此,有必要回顾知识产权类型化的发展历程,明确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现实需要,厘清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发展趋势,做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未来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类型 知识产权法典 民法典“知识产权编”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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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 被引量:8
17
作者 关涛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68-75,共8页
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于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因为过分的干预而影响土地的利用效率,干预的形式主... 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于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因为过分的干预而影响土地的利用效率,干预的形式主要应该是对土地规划的严格执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中缺乏土地下级所有权这样一个中间环节,影响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 物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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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 被引量:5
18
作者 常鹏翱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16,共12页
《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 《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观事实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事实标准,与该事实不符的公示是错误的,公示的权利不是真实物权。此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等当事人的合意也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意思标准,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应按照意思标准而非公示标准来判断真实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实物权 判断标准 公示机制 客观事实 《民法典》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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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民法典分则草案 被引量:12
19
作者 李宇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3期3-10,共8页
民法典分则草案(一审稿)存在十个方面的问题:分则各编体系混乱;立法思想存在矛盾之处;某些规定背离民法原理;人格权编中的若干条文存在法政策上的错误;各编存在大范围的规范缺失现象从而导致规范容量不足;欠缺遗产债务清偿等程序性规范... 民法典分则草案(一审稿)存在十个方面的问题:分则各编体系混乱;立法思想存在矛盾之处;某些规定背离民法原理;人格权编中的若干条文存在法政策上的错误;各编存在大范围的规范缺失现象从而导致规范容量不足;欠缺遗产债务清偿等程序性规范;许多条文存在概念不清和表述不当问题;在立法技术上过度泛化使用标准而非规则;存在大量无规范意义的"僵尸法条"。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应注重体系性、科学性,填补现行法上遗留的许多基本制度漏洞,且应注意与民法总则保持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法 债法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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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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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明瑞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58-165,共8页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继承法修订 产权保护 家庭结构 意思自治 科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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