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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制度设计:挑战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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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庆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81-193,F0002,共14页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设立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国际商事法庭。两个层次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无疑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不断涌现的涉外商事争端提供了新的制度性公共产品。然而,相对于前者,后者的制度...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设立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国际商事法庭。两个层次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无疑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不断涌现的涉外商事争端提供了新的制度性公共产品。然而,相对于前者,后者的制度设计尚存在诸多问题。地方国际商事法庭专属制度供给缺失,尤其是现行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存在较多掣肘之处,不能满足地方国际商事法庭解决争端的需要。可以适当借鉴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为代表的域外经验,结合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实际情况,调整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理念,完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创新与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相适应的专属制度,优化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增强其灵活性和开放性,提升我国的国际司法形象,保障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发挥应有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争端 “一带一路”倡议 地方国际商事法庭 涉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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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公信力:互动困局及突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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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芯萍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4年第1期58-74,共17页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市场中,尽管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已经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发展潜力,但是当事人对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的选择意愿仍然不高,这是当事人与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的一个阶段性互动困局。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不...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市场中,尽管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已经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发展潜力,但是当事人对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的选择意愿仍然不高,这是当事人与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的一个阶段性互动困局。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不具备外国当事人单方面选择时所需的诉讼优势,故而难以吸引其认可和选择。此外,我国当前的律师服务市场也处于割裂状态,可向当事人提供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相关信息的集中传播渠道不畅,增加了当事人选择的难度。我国宜调整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市场中的竞争目标,向更广泛的外国当事人和国际案件拓展,使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更具开放性;同时,还需加快我国涉外律师的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以畅通集中信息传播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法治 国际民商事司法公信力 国际司法竞争 国际民商事诉讼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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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案件涉外性之判断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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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保国 龚柳青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24-28,共5页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性直接关涉到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待遇",目前对该问题的判断主要存在着"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涉外说"和"联系说"两大标准,前者的优点在于具体易操作,后者的长处在于全面而无遗漏。我国...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性直接关涉到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待遇",目前对该问题的判断主要存在着"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涉外说"和"联系说"两大标准,前者的优点在于具体易操作,后者的长处在于全面而无遗漏。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民商事案件涉外性的判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未来的模式选择上宜仍以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涉外说为基础,辅以必要的兜底条款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事案件 涉外性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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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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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严黎 《保定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31-35,共5页
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中向来遵循特定的确定法效果的司法三段论。从法学方法角度审视,冲突规范的确定与适用过程属于"双重找法"。识别的过程是裁判者目光在规范与事实间交错的体现,受制于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准据法的正确解释与... 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中向来遵循特定的确定法效果的司法三段论。从法学方法角度审视,冲突规范的确定与适用过程属于"双重找法"。识别的过程是裁判者目光在规范与事实间交错的体现,受制于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准据法的正确解释与适用,则应以对"涵摄"概念的认知为前提。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向现代化发展的脉络中,愈发突出强调在法的安定性与公正性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方法论 涉外民商事裁判 冲突规范 准据法 司法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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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的拓展与革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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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枫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6年第1期57-71,共15页
我国既有外国法查明途径是改革开放初期创设的,现在已远不能满足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需要,成为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在现阶段,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法学院校创建多元的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同时搭建法院系统自身的... 我国既有外国法查明途径是改革开放初期创设的,现在已远不能满足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需要,成为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在现阶段,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法学院校创建多元的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同时搭建法院系统自身的外国法查明平台,为查明外国法开拓新途径,提高查明效率。对于涉港、涉澳案件,也可以请求港、澳中联办协助查明香港法和澳门法。对于既有外国法查明途径,应当加以规范和完善,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对各种外国法查明途径应加以整合,厘清其效力位阶,构建多元、便捷、高效的外国法查明途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法查明 查明途径 涉外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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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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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广建 杨铁铮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5期94-111,共18页
根据中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和两部基本法,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三地在本质上是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一般认为,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共... 根据中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和两部基本法,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三地在本质上是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一般认为,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应该在中国区际私法中予以适用。但是,三地有关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内地的公共秩序概念不仅包括公序良俗,还包括国家利益;香港地区的公共秩序则是指社会的基本道德和自然公正的信念;澳门地区的公共秩序是指最基本的且具有绝对强制性的法律原则。这种差异性会导致在区际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统一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内地法院对于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尚未形成一致立场,且存在混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强制性规定制度的问题。中国香港法院和中国澳门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非常谨慎,且在各自内部实现了适用标准的一致。在中国区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必须严格界定并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同时,内地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应该协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标准,尽可能努力实现在区际私法中达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相对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国两制 区际私法 公共秩序保留 区际民商事诉讼 判决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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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势——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相关制度与规则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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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建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3期124-144,共21页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各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重要领域,在哪些情形中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以或应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019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文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各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重要领域,在哪些情形中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以或应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019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文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最为重要的国际立法之一,在国际社会确定了相关问题的最新且最为全面的制度与规则。《海牙判决公约》确立了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的5种情势,分别为被告未获适当通知、通过欺诈获取判决、违反公共政策、违反选择法院协议或信托文件中的法院选择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平行诉讼判决不一致。总体而言,《海牙判决公约》所确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系统规则和制度呈现出若干特征。首先,传统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和理由得到保留,且获得新的发展。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尊重和维护。最后,在涉及平行诉讼问题上,《海牙判决公约》表现出应有的谦抑,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冲突的他国或被请求国法院已决判决以及被申请国在先的未决平行诉讼以优先权,并赋予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原审法院判决的权力,从而妥善解决跨国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判决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承认 执行 公共政策 选择法院协议 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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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涉外性之判断研究
8
作者 迟婕 吴淑瑜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315-316,共2页
正确判断民商事案件是否涉外,直接关系到案件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各项事宜,而目前学界内对该问题持相对不同的两种观点,两者各有所长,也都在某些程度上存在缺陷。
关键词 涉外 民商事案件 构成要件 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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